摘要:本文研究了当前煤矿开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的编制依据不全面、现状调查不详实、设计内容复制痕迹过多、方案适用期划分不明确、评价边界外扩过大等问题,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煤矿开采;矿山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 引言
随着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规〔2016〕21号]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进行两方案合编的工作,陕西省共评审通过24个,通过率约30%[1]。本人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发现该方案编制上还存在一些技术问题。本文结合陕西省“煤炭资源类”方案编制及审查情况,总体归纳相关问题,为方案编制工作者、评审人员和国土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2 常见问题
(1)编制依据不全面
“法律、法规、规章”中未能部门级别分类列出各级单位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的文件,未能补充部、省厅发布的最新文件,如6部委联合发布(国土资规〔2017〕4号)、5部委联合发布(国土资发〔2016〕63号)、3部委联合发布(财建〔2017〕638号)、陕西省5厅联合发布(陕国土资发〔2017〕19号)、《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技术规范与标准”中未能及时更新相关标准,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2017]66号、《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Z/T 0287-2015)等等。
《编制指南》[2]中要求方案须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矿山开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很多煤矿若无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批复,提交的方案中巷道、工作面、盘区、水平布置等,地面工程场地布置都没有依据。
另外,还要提供地面工程场地土地用地证明手续,未征地的要说明占地归属情况,否则土地复垦无法确定复垦责任范围。
(2)现状调查不详实
合并的方案编制的基础就是现状调查。若没有详实的现场踏勘,无法了解已有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地裂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危险性,地质灾害预测中场地适宜性评价、近中期开采引发地质灾害评估等内容将会没有参照物;因此,现状评估、已损毁土地现状章节应该以详实的数据为支持,详细说明矿山建设、开采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和土地损毁情况,并为预测评估提供依据。
其次,评审过程中发现部分方案中公众参与表格简单,缺少被调查人电话、时间,也没有调查人签字等等问题。填写公众参与调查的目的,就是要向当地居民详细介绍了项目的性质、类型、规模及以国家相关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政策,如实向公众阐明本方案可能产生的地表塌陷、地质灾害及土地损毁,说明项目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征求当地村民、企业等各方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的好方法、合理意见。如果不深入调查,治理措施内容将会脱离实际。
(3)设计内容复制痕迹过多
由于地质构造、煤层分布、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地面布置等因素不同,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独特的开采设计布置,编制过程中完全按照所谓的“模板”套上去,肯定会出现 “水土不服”的情况。应该严格按照本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开采设计内容,结合实际建设情况,简要说明适合本矿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明确开采设计批复至方案编制期间,已开采煤层及范围应是由矿方提供的最新的开采设计。
另外,重点说明新增、改扩建的地面工程,尤其说清楚近期5年内新增的井下工程。
(4)方案适用期确定
“编制指南”中明确方案适用期时间:新建矿山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矿山原则上根据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确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陕西省方案适用期目前按照5年算,新建矿山一般情况下投产之前还有1-2年的建设期,总体上新建矿山方案适用期时间为6-7年,土地复垦部分一定要说明建设期临时工程复垦情况及验收情况;生产矿山近年批准的采矿证年限较短,有些煤矿年限不足5年的,原则上还是以5年计算。
另外,服务年限少于7年的,一次性编制到闭坑,不需要分期编制,细化到各年即可,为企业减轻负担。
(5)部署阶段的划分
若严格按照“土地复垦编制规程[3]”,中后期完全按5年为一期进行分隔,服务年限长的矿山往往要编制4个甚至更多期计划。因为煤矿采掘计划仅布设3-5年,地质条件、市场经济等因素导致长期规划变数过大,中后期详细部署往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因此,方案服务期限按照服务年限、煤矿沉稳期及植物管护期(6年及以上)综合考量,近期为方案适用期,远期为沉稳期加管护期,剩余为中期。若遇到剩余服务年超长的矿山,如桑树坪煤矿超过100年,经商讨后确定中期截止到采矿证有效期,这样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若煤矿剩余服务年限少于7年的,不分期,直接编制到煤矿闭坑。
总体上,方案应以适用期为重点部署详细的治理工程、复垦措施,并按年列出对应的治理工程量及费用,编制出矿山企业能落实、管理部门看得懂的工程措施。
(6)修编方案简化内容
合并方案后,很多矿都是第二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因此与上一次方案中重复的部分应该适当简化,如气象水文、地层岩性与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土壤、植被等,仅保留与后续章节相关的内容即可。
另外,预测评估中重点对近期各地质环境问题、土地损毁情况进行评价,详细说明近期治理工程、土地复垦措施,中后期措施、工程量可适当简化。
(7)评价边界外扩过大
由于合并后的方案最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官方网站上,因此相邻矿山边界处的问题非常敏感,尤其是涉及村民房屋搬迁、土地损毁、水源井等保护目标的矿井,方案中要交代清楚责任主体,原则上“本矿山开采破坏引发的问题本矿负责治理”。
评估范围外扩要充分考虑地面塌陷的影响范围、含水层影响范围,并结合地面工程评估范围的外延,最终确定合理的外扩边界;复垦责任范围不宜超出煤矿边界。
(8)新方案衔接不一致
新方案是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而成,两方案融合、保持一致性就非常重要。常见的不一致情况如下,地形图底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底图地物不一致、工业场地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不一致、采空区面积及沉稳时间不一致、村庄搬迁时间与迹地复垦时间不一致等等。编制过程中要加强核对,保证方案编制的一致性、可读性。
(9)可行性分析不合理
通过现状与预测分析,结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周边相邻煤矿实施案例,提出留设保护煤柱、搬迁避让等预防措施,以及建构筑物维修、地灾点治理等治理工程,并通过地质灾害、含水层等监测措施,重点评价防治措施是否适合本矿建设,技术是否可行。通过经费估算,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煤矿综合盈利能力比较,重点评价方案措施经费吨煤、亩均投资是否合理,经济是否可行。通过实施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重点评价恢复后的矿山地质环境,能否与原有的地质环境相协调,能否实现矿区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3结论
(1)本文结合陕西省煤炭资源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方案方案编制情况,总结了常见九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2)笔者仅从自身经验出发给出了总结了相关问题,编制常见问题中也有不足之处,期望和各位同仁继续交流,共同提高。
参考文献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
论文作者:晁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4
标签:方案论文; 矿山论文; 地质论文; 土地论文; 煤矿论文; 陕西省论文; 情况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