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之内要否保留国有商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县域论文,之内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国有商业困难很大,尤其是县域国有商业困难更大。零售额的市场比重明显下降,不少地方只有百分之十几,有的甚至百分之十以下。负担很重,负债很多,亏损厉害,形势相当严竣。
面临如此困境的县域国有商业,在社会上特别是在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但主要的倾向有两种,一种是公有经济在商品流通领域要居于主体地位,国有商业要起主导作用,因此必须大力恢复和发展县域的国有商业,使之在商品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形成优势力量;另一种则是认为商品流通领域是竞争的场所,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商业应属于竞争性行业,县域市场不像大中城市市场一样主要是地方消费性小市场,而不是在广阔空间领域内起集中和辐射作用的市场,所以有无国有商业起主导作用甚或有无它的存在都关系不大。既然国有商业自己都维持不了自己,把阵地让出来,扩大私人商业的经营,能够养活更多的人,不是很好吗?
我以为这两种倾向如果过分倾斜,会失之偏颇,特别是前一种观点。在县域内到底是否要保持和发展国有商业这种主体,要它起主导作用抑或是放弃阵地,让集体和私营经济来经营,这要因地制宜。总的来说,大多数县城内还是要有国有商业的,一般不必对市场负起主导作用,不必由它来充当政府调节市场职能体现的受委托者。它要在竞争中力求生存和发展自己。当然,在县域的商品市场上,包括县城、集镇和农村也不应只有个集体和私营商业,而应是同时有国有、集体和其他公有制商业,而在集体商业中主要应是合作社商业。供销合作社不仅在农村和集镇,也可以进县城,国有商业也不必拘束在县城,也可以进入集镇以至农村。无论如何,县城的商品市场上应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县城、集镇和农村之间,市场不应该分割。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们在对待市场经济结构——市场经济格局上,同样必须尊重生产关系要服从生产力的规律。归根到底,这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状况所决定的。
中国的生产力水平不高。虽然经过了18年的体制改革,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至今仍然未完成传统工业化,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乡村远落后于城市,农业更远落后于工业。县域虽然是城乡的结合体,但域内空间主要是农村,少数集结点是集镇,而县城基本上是域内乡村经济中心的集结,多数还不是城市,只是大的集镇,没有多少工商业。因此,整个县域经济主要是以农村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乡村经济。在我国农业不仅因土地资源、水资源等不够丰裕,而且生产的技术水平低,机械化程度不高。农业科技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发达国家为60~80%,我国仅为27~35%。耕地只有15~16亿亩,乡村人口却有9亿之多,全国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县域范围内。 乡村经济发展落后于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必然要在县域经济中强烈地反映出来。美国早在100年以前,农业总产值达到工农业总产值40%, 而日本在80年以前也达到这个水平,而我国到1995年底只占17.1%。与城市相比,乡村经济的商品化程度低得多,决定县域的购买力远不如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 城市居民的收入存在明显差距, 而且有扩大的现象。 1984年农民人均年收入只有134元,城镇居民为316元,相比为1∶2.37,1987年分别为365.3元和553.4元,缩小为1∶1.56。1988年扩大到1∶2.05;1992年再扩大为1∶2.33。1994年分别为1221元和3179元, 差距更大。1995年农民的年收入已增至1500元,与城市居民收入的3700元相比,差距为1∶2.47。到1996年农民的年收入已达1900 元,在物价上涨,负担繁重,非商品支出和劳务开支快速增加的情况下,本来不高的消费品购买力增长就不够快,这就决定县域之内商品市场的需求水平不高,难以支撑比较发达的商业。简言之,生产力水平较低,决定县域范围由于市场发育程度不够高,因而对商业需求的规模和层次也就不高。这种需求在县域内很大范围可以依靠农村集市和个体商贩来满足,其中,档次较高的才需要靠私人资本、集体经济(主要是合作经济)乃至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商业以及销售组织的供应来满足。显然,这样的居民收入购买力所能支撑的商业和其他流通产业的企业主要应是小型企业。按照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标准,下表数额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货币单位:万元)。
批发业
零售业
餐饮业饭店业 服务业 仓储业
销售额5000 1000 200
500 200
资产额 500 400 100
300 100 200
仓储面积
2000平方米
仓容量1500吨
以人平均年纯收入不到2000元的经济水平,即使在较高档次的收入中,要超过上列小型企业而寻求中型企业恐怕是不多的。这种规定性不只适用于消费品市场,而且适用于生产资料市场。因为乡村经济的经营者主要是农户(家庭经济),农业就不必说,而工业除了乡镇企业以外,相当大部分也是农户经营。
上述农民近2000元的年平均收入是就全国来说的。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中部不如东部,西部不如中部,内地农民的收入就远不如沿海地带。如1994年材料,中西部农村创造的产值只及东部的一半。按人平均的农村总产值,东部为年1万元,中部才4708元,西部仅2728 元;农民人均纯收入,浙江和广东两省都在2000—3000元,而甘肃和贵州则不足1000元。可见,内地比之沿海来说,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因而它的购买力水平在县域之内更难以承载中型以上的企业。
既然县域经济至今可能支撑的商业和其它流通业主要以小企业为主(在内地更为如此),那么,在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中经济结构上自然要以个体经济和小集体为主,即使要在一定规模经营,起骨干作用的粮食、棉花、肉类和其他重要农产品以及大百货、食糖、烟、酒和其他重要的仪器的批发和大零售,以及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等。也都不必全由国有商业或供销合作社来经营,可以让私营经济、混合经济或供销合作社以外的联合经济来经营的。
然而,在体制改革以前由于坚持了名为计划经济实是统制经济的错误做法,在县域的商品市场上也大搞“一大二公”,不仅取消了私营经济的商业,而且连个体商业也被严加限制,特别是在“文革”过程中被排挤,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不仅不利于人民生活的满足和生产的发展,而且严重地阻碍县域商业经济的发展,障碍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县域商品市场上,公有商业的比重(在县城主要是国有商业,在农村和集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大大缩小,而非公有的商业(不仅有个体经济,而且有私营经济)的比重却大大地增加(这种格局的变化是必然的、合理的。因为原来商品市场上的经济结构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其所以必然,是这种变化有利于生产关系适应于生产力;其所以合理,是这种转变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当前,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出发,必须继续发展一部分非国有经济,因为国有经济在商品市场结构中,仍包括着一部分在所有制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地方,非国有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乃至合作经济为主的集体经济)仍有发展的必要,有一些经济落后、商品不发达的县域更当如此。
在县域商品市场的经济结构中公有的尤其国有经济的比重超过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继续压缩,是否意味着国有经济在这里已经是没有存在的必要。有的人认为国有经济只需承担私人不愿投资的公共品产业,非竞争性的产业或国家需要垄断的产业,对于竞争性产业,诸如商业部门可放给非国有经济去投资经营。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因它把政府对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或进行的投资与作为社会多种经济成份必然的组成部分而且是要作为经济主体的组成部分,起主导作用部分的国有经济混为一谈。前者是从上层建筑作为经济基础服务出发来说政府如何投资形成的调控性经济,为生产力发展服务的经济的;后者则是从生产力发展出发,作为适应于生产力要求的经济结构客观必然的组成部分来说国有经济的。前者是真正的官方经济,自然不应存在竞争领域中;后者则是民间的、社会的经济,则是要存在竞争领域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在内都应是商品经济,都是在商品经济的竞争环境中求生存和发展的。如果以为国有经济需要退出竞争领域,实质上就是否认国有经济本质上也是商品经济。事实是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只有发展商品经济才能发展生产力,这就决定一切经济成份包括国有经济在内必须是商品经济。政府承担公共品的投资并不等于国有经济不要参加竞争。任何所有制的经济都有它的利益和要求,现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国有经济在内所有的经济成份都只能通过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来体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国有经济不能像在计划经济下那样依靠行政力量为后盾来形成垄断,但决不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放弃竞争专搞垄断,而是要在竞争中形成必要的垄断。国有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依据不应是行政力量为后盾,不应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府的行政性要求,它只能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对经济结构的决定。既不存在国有商业必须从竞争领域退出来的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国有商业必须从县域的商品市场上退出来的问题。在深化体制改革上,它只是要再适当缩小比重,保留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部分。因为县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均收入和购买力(特别是占人口主要部分的农民)水平还不高,托不起过多的国有商业。国有商业的所有制规定,它应该有较大、较高的经营规模和水平,现实相当部分的国有商业在县域内经营的规模很小,水平不高,这部分商业应该改制,转为非国有商业。这样,县域内的商品市场和商业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进一步合理,即在保留必有的国有商业的条件下以合理的经济结构组织商品流通,发展商品经济,满足消费,繁荣经济,推动县域的生产力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