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世界裁军——中国与联合国裁军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国论文,中国论文,组织论文,世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联合国在裁军和军控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中国为推动世界裁军做出了可贵努力。
可怕的威胁
自有战争以来,武器就成为人类用以作战的工具。战争的规模和结局与武器的性质和水平有着直接关系。人们从战争中得出经验,要想赢得战争,必须有数量更多、质量更先进的武器。因而开始了在武器质量与数量上的竞争。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几十年间,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展开的以核竞赛为主的全面军备竞赛,使国际关系乃至整个人类都处于恐怖之中,构成对世界和平和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军备竞赛不仅危害世界和平,而且浪费了极为有限的世界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据统计,全世界有近5000万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军事研究和武器生产;全世界军队人数高达2780万;世界军用汽油年消耗量几乎等于发展中国家总消耗量的一半;军用稀有金属比所有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量还大。全世界每年用于国防的开支约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6%, 并且其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据联合国有关材料分析,如果将每年巨额军费的1%用于购买粮食, 足够全世界食用1年。
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维护全面裁军,保障世界和平和人类安全,联合国在安理会和大会的授权下成立了一些专门的裁军机构,包括裁军谈判会议(又称日内瓦40周裁军谈判会议)、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联合国裁军事务部、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专门讨论裁军和有关安全的问题)、世界裁军会议问题特设委员会、裁军特别会议、联合国裁军研究所、联合国秘书处裁军办公室,等等。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等机构也与裁军、军控密切相关。上述机构组成了一整套有关裁军的机构体系,为推动世界裁军确立了组织框架,提供了开放而有效的国际论坛及谈判场所。
尽管联合国裁军机构的工作曾经受到美苏长期对抗与争夺的严重干扰,多次陷入困境,但随着国际力量结构的发展变化,联合国在裁军和军控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根据世界军备发展形势,联合国在多方努力下,达成了一系列裁军和军控条约和协议。其中重要的有:1956年的《南极条约》;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的条约》;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1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6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99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等。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加入、批准了这些条约。尽管这些条约作用有限,但毕竟为裁军和军控确立了一个国际法框架,对制约军备竞赛速度、降低对抗强度、促进裁军起到了积极作用。
联合国还利用其一整套裁军机构,积极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国际社会对裁军问题的关注。50年来历届联大都将裁军和军控作为重要议题列入议程,形成强大的国际裁军压力,中小国家也获得了提出裁军要求的国际讲坛。联合国先后将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宣布为第一、第二和第三个裁军十年,并通过了三个《裁军十年宣言》。又于1978、1982和1988年先后三次召开了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联大”。联合国还将1986年定为“国际和平年”,将每年10月24日至30日定为裁军周。联合国于1987年首次召开了“裁军与发展国际会议”,此外还多次召开地区性裁军会议。这些活动有力地动员了国际舆论和世界各国参与裁军活动。
积极地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军备竞赛、 推动世界裁军, 是中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1971年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利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身份,积极参与裁军机构的活动,在联合国内为反对军备竞赛、推动有效裁军做出了可贵的努力。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裁军领域各机构的工作和有关活动。自1979年以来,中国一直参加裁军审议委员会工作。中国自1980年2 月开始参加裁军谈判会议工作,并出席每期会议。1980年11月,联大正式接纳中国为外空委员会成员国。从1983年起,中国派出专职裁军事务大使常驻日内瓦。1987年,中国还受联合国委托,首次在北京举办了“世界裁军运动”区域讨论会。从1991年起,中国与安理会其他常任理事国共同召开了多次中东五国军控会议,讨论向中东地区转让武器和防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问题。此外,中国还于1984年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并作为世界核技术先进国家之一,成为该机构指定理事国。1992年2月, 中国核动力院院长钱积惠被机构理事会聘为机构副总干事兼技术合作司司长。在上述机构及其活动中,中国作为独立而重要的一方,对机构职能的发挥和重要决议的作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推动有效裁军,维护世界和平,中国政府利用各种可能机会,以提案、工作文件、发言等方式在联合国内提出了大量裁军建议,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与支持。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强调有核国家,特别是美国与苏联必须首先承担义务,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反对核武器的扩散,主张尽早达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中国主张加强国际合作,以推动全世界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使核能更好地造福于全人类。
同时,中国强调应努力进行常规裁军,禁止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中国还提出,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区域裁军的准绳,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协商解决本地区有关事务。
此外,中国还就“科技与裁军的关系”、“国际武器转让”、“客观军事情报”等问题阐发了自己的详细主张。上述所有建议构成了中国对有关裁军的各项事务的立场、观点和行为准则,深受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誉,对推动裁军进程具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主动承担义务
中国主动承担有关裁军义务,努力将自己的裁军主张变为现实。中国政府早在1964年首次成功进行核试验时就宣告,中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并明确承担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地区使用核武器的义务。1986年,中国宣布停止大气层核试验。继1973年签署《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后,1987年中国又正式签署了《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三议定书。1990年,中国批准加入《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公约》。1992年,中国又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积极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早日达成。中国理解核能合作的敏感性,不主张、不鼓励、也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中国在与别国进行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时采取负责、慎重的态度,核出口时要求进口国确保其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第三国。核进口则保证用于和平目的。
中国在裁减本国常规军备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中国1986年~1987年主动裁军100万,而且多年来一直保持低水平国防开支, 并不断将更多的军工生产设施, 包括军用机场和港口转为民用。 中国还于1981年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及议定书,1984年加入《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为1992年通过《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做出了可贵努力。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形势趋向缓和,这为联合国在裁军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将一如继往地继续发挥在联合国裁军领域的独特作用,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