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合理的社会分配造成弱势群体的存在,并成为影响社会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障碍,引起公众关注。而经济法的确立,着眼于经济性与社会性,即在保障市场正当竞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同时,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这同当代国家主要承担的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是一致的。
关键词:经济法;弱势群体;规制;保护
1弱势群体的概述
弱势群体在学术界具有不同的定义,导致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然因素、也有历史因素、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因素等等,我国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一是社会转型。我国已经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口流向城市,为此出现了“农民工”,而农民工的出现相对于城市人口则属于弱势群体,因此该部分人群缺乏完善的城市保障体系。例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被剥夺、农民工劳动权被侵犯等等;二是经济转型。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转型必须会剥夺传统工业体制下劳动者的权益,例如当前国企改革中所出现的一些提前退休、离休人员则面临着无法就业的问题;三是政策因素。以当前高等教育为例,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教育政策的不合理,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突出,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就业困难,造成大学生成为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主要分为结构性弱势群体和功能性弱势群体。结构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比如农民、清洁工人等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功能性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成员自身因素而导致的他们在社会中处于弱势,比例残疾人、文化素质过低的人员。
2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1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表现
市场经济作为一个系统的整体,其运行规则体现在商品流通的各个环节,而各环节的主体则成为经济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主体分析法分析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1.1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消费者作为商品流通环节的最后一个环节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只有商品被最终消费并退出流通领域,在该商品中蕴含的经济价值才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相较于掌握大量信息、资源、话语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其在消费过程中往往承担着最终的经济风险甚至生命危险,因此各国法律均通过不同的经济法规对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各国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规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销售者,防止其利用优势地位做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各国均有与竞争法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则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进行直接的法律保护,比如各国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作出的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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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经济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保护
在生产和销售领域,谁占据资源、信息、技术、渠道等优势,谁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为了抢夺经济利益、市场地位,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展开了一场生死角逐,而在不加以国家调控、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必然产生利益集团的垄断性行为,并导致其滥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秩序。而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平等性,从而运用市场主体之间的有序竞争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而一旦在生产、销售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挤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从而将中小企业排挤出经济市场,然后在利益驱动下肆意控制市场活动,最终必然导致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紊乱。因此,国家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对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必要的规制,防止其做出损害市场运行机制的行为。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国家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规制,仅针对于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扰乱市场竞争的行为,而不是针对其所拥有的优势地位进行的压制。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并依靠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而有竞争就必然有高低、胜败之分,就必然会产生处于相对优势、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节规制,其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而不是盲目的压制、打击所有竞争。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下,国家运用多种手段鼓励并保障所有经济主体根据自身利益需求作出进入市场、市场运行、退出市场的自主决定权。
2.2完善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仅仅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很难保障竞争的有序性。上文我们主要从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角度,阐释分析了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下文我们将从完善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的角度进行论述分析。
在国家参与市场经济调控的背景下,国家行政行为也必然进入经济法的调控范围。与国家行政行为相比,各类市场主体均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如何通过经济立法行为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使其在权力范围内调控市场经济而不致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内在运行规则,不会给市场主体苛以不必要的负担是经济法必须研究的课题。国家参与市场经济调控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其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的市场综合管理行为,包括工商登记、市场监管、税务征收等行为,而国家对于该类行为的规制除了依靠传统的行政法进行规制之外,还需要国家制定专门的经济法规进行规范,比如《税法》。此外,我们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通过信息的公开,弥补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主体不平等,并通过信用体系的建立惩戒不诚信的市场行为。
3结束语
总之,要加强法律在人权方面的制定,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使得该群体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尊重和保护,实现人人平等。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因此法治的完善和调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加强经济法,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才能使弱势群体能够更好地生活,进而增强社会稳定,实现国家富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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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夏杭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
标签:弱势群体论文; 经济法论文; 地位论文; 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论文; 经济论文; 社会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2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