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同所有制职工的利益_全民所有制论文

论我国不同所有制职工的利益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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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我国工人群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从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分化为全民所有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包括乡镇企业职工)、“三资”企业职工和私营企业职工。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工人群体的分化和重组日益加剧,原来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发生重大调整,其政治状态也因之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利益状况

在全国各类工人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占了绝大部分,他们是我国工人群体的主体。截止1996 年底,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从业的人口11244万人,占全国从业人数的16.3%,占全国总人口的9.2%,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原材料、能源和交通运输等大工业生产部门及政府机关、知识界、新兴产业、商业等第三产业领域。他们同现代化大生产联系最紧密,是我国先进生产力最集中的体现者。建国以来,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他们不断地把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用自己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建设了成千上万个工业企业,积累了数万亿的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也创造着丰富的精神财富,工人的主人翁意识、集体主义观念、以及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等,带动和影响着整个社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人群体成员的利益收入和社会地位取决于所在单位的所有制水平。所有制水平较高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略高于所有制水平较低的城镇集体企业。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曾经为我国工人所向往,但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从经济利益上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利益收入相对下降。

首先,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工资收入开始低于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60年代和70年代,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是当时工人的高收入层,与集体所有制工人相比,其收入为后者的1.4—1.6倍。然而,自80年代出现了其他多种所有制单位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相对收入大大跌落。尽管其收入水平仍高于城镇集体企业工人,但已大大低于外资、合资企业工人收入。1984年,当非公有制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的时候,全民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与其他经济单位职工的年平均货币工资基本相等;到1990年,差距已经开始拉开,后者已比前者高出31%;而到1995年,差距进一步拉开,其他经济单位职工的年平均货币工资比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高出33%;若用差距的绝对额计算,则差距扩大的趋势更为明显,差距由1984年的以10元为单位计扩大到1995年的差距以千元为单位计。而且,这种差距扩大的趋势直到目前仍然没有缓解的现象,随着全民所有制企业离退休人员所占比重的逐年提高以及物价水平的波动,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此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也在大幅度的逐年增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是我国工人群体中教育素质、技术素质、文化素质、组织素质最高的。他们大多受过中等以上的教育,文化水平远远高于乡镇企业工人。他们大多有较长的从事特殊工程技术工作的经验,水平并不低于三资企业的工人,一般还高于集体企业的工人。为什么高素质的工人,反而获得低水平的收益呢?其一,从体制上看,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其劳动力的价格一般明显高于乡镇企业。例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初期,企业职工的年轻化程度较高,离退休人员尚未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而在改革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也没有预设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保障基金,应当预设的职工养老基金,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家投入采取财政拨款的体制下,已经作为企业利润上交给了国家。因而对于大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目前离退休人员的一切费用是采取现收现支的方式,实质上成为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直接抵消企业的利润并影响到企业的收入分配和自我发展能力。1995年离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人数之比,全民所有制企业平均是1:5 (相当一部分老企业达到1:1),而城镇集体企业以外的全部非国有企业平均是1:13(注:见《1995年—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60 页, 中国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所以,尽管统计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全员劳动率要高于全部企业的平均水平,但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实际劳动力成本过高,这样,在乡镇企业低廉劳动力的竞争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成本、价格上无法与乡镇企业相抗衡,严重影响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真实竞争能力,也影响了企业工人的经济收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社会包袱过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是企业办社会,职工的子女入托儿所、入学,职工本人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要企业包下来,企业无形中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相比之下,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这些社会责任上,处于“无官一身轻”的地位。因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出路只能是使职工福利货币化,使职工本人和子女服务社会化。那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才能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

其二,从管理经营上看,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经营不善,资金短缺,产品滞销,效益低下,有的甚至严重亏损,濒临倒闭。自建国以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是由政府支撑的。企业中的产、供、销等各个方面过去都是由政府包下来,当然,当时企业的利润也几乎都由国家控制的。实行改革后,特别是1985年实行利改税后,政府试图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但实际上双方的相互依赖关系并没有中断。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由于多年来已形成了依赖和依靠政府的习惯,因而,一旦发生经营不善、资金不足、产品滞销等问题,还是习惯于寻求政府的帮助。这样,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众多的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争相竞争的情况下,全民所有制企业明显地落后了,有的甚至陷入困境。1989年到1991年,国家曾采取了贷款、政策倾斜等方式,试图扶植国有大中型企业,但是效果并不明显。1992年后,中共中央下决心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被推到了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面前,企业之间也出现了一些分化,但大多数全民所有制企业仍在经营萎缩的漩涡中艰难奋斗。

其次,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既得劳动利益逐渐失落。1994年,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逐步推开,这意味着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将迅速取代以往行政化的劳动关系。从现实状况看,劳动关系市场化给企业带来的最严重的涉及工人劳动权益的问题,是失业问题。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约占全国城镇职工的73%,近几年,城镇失业率、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数以及下岗职工人数都在增加。1995年,城镇失业人数达到700万左右(其中登记失业人数在500万左右)据此计算的城镇失业率达到3.5%以上; 城镇停产半停产企业涉及到的职工人数在600万左右;企业停产半停产下岗职工在200万左右(注:见《1995年—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63页,中国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根据对部分省份的调查,国有企业中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就业人口比重大的老工业地区,失业和下岗问题比较突出。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截至97 年底, 城镇失业人员达29154人,同比新增14456人;下岗、待业职工113359人,比96年底净增64271人(注:见《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白皮书1997 —1998》第50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失业登记制度,失业率的计算口径偏差较大,有大量的隐蔽失业者未计算在内,据工会系统统计,全国企业富裕职工约170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约1000万人。

第二,从政治利益上看,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的社会地位相对下降。

首先,在改革依靠谁的问题上主体地位相对下降。其一,在深入进行企业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中应当依靠谁的问题上,无论从理论研究、舆论宣传和政策导向诸方面,还存在重依靠经营者轻依靠职工的倾向。其二,在大量的资产重组、资产经营、资本运作、产权界定、构筑多种所有制并存的企业改制、改造过程中,无论是资本经营、资产重组、参股联营、关停并转等资产运作中对职工在产权问题上的研究颇少。往往想到工人的是让他们掏钱买股,而较少研究工人长期劳动对国有资产形成中的贡献和积累,较少研究工人对持股的看法、想法和担忧。在改制成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过程中,确定国有资产代表时基本上不把生产财富的工人列入其中,在与外商合资经营中更是排斥工人的参与,排斥工会的介入。

其次,在企业民主管理问题上,工人主体地位相对下降。其一,淡化工人对企业的民主管理。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过程中,出现了淡化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倾向,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是多余的,主张取消职工对企业领导人的选择评议监督权,甚至取消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参与、对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自己的劳保福利事项的审议和决定权。其二,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事例时有发生。在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大批工人下岗,既不听取工人意见,又无民主程序。企业搞坏了,领导不负责任甚至升迁,而让工人下岗回家,工人敢怒不敢言。有的对建立股份制企业采取不出资就不保留劳动岗位,用强制代替自愿的原则。在这些企业,工人深感自己的社会地位与过去相比出现很大的落差、产生失落感和对改革和党的政策的疑虑。对比,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的利益状况

由于我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工人也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城镇集体企业工人,另一种是乡镇企业工人。这两种工人的社会身份、 经济地位等均有很大的不同。 城镇集体企业工人在1952 年到1978年间迅速增长,从23万人增至2048万人,在此后的20年间也仍然继续增长,主要从事轻工业和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呈迅速发展之势,乡镇企业个数与从业人员数都逐年增加,到1995年,我国乡镇企业职工达1.26亿,1996年,达到1.32亿(注:见《1997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第83页,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乡镇企业工人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从事工业生产,已实现了职业和身份两个历史性转换,是我国工人群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区别在于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之间的区别。但是,正是由于它们的公有化程度不同,它们与国家政治权力的关系不同,它们在国家工业化发展中的地位不同,因而表现为国家所控制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这两种形式之间的不等分配,这主要是收入、医疗、退休、职业和工作选择、工作保障、住房等方方面面的差别。在上述几乎所有方面,工作和生活在集体企业的工人,他们普遍占有的资源和机会要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改革开放以来,这种中国社会特有的公有制的两种形式所造成的利益差别已经发生变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与工人群体的其他成员相比,有如下利益特点:

第一,从经济利益上看,集体企业工人的工资是工人群体中相对较低的。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集体企业大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它们在资金、技术力量、生产能力、工人的文化水平等各方面都无法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相比拟,其经济实力比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弱小得多。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集体企业工人在工资收入上低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同时,由于企业力量有限,在住房分配、子女入单位托儿所、医疗保险、退休养老金等方面都不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工人,可以自由地调入集体所有制企业,而且保留自身的全民所有制身份,一旦需要,还可以回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人,则不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企业。1979年改革以来,这种企业的等级制度已经发生变化。然而,迄今为止,从经济收入上看,集体企业工人的收入水平还是相对较低的。1995年,国有经济单位的工资额为6229亿元,占全部工资总额的76.9%;城镇集体经济单位的工资额为1220亿元,占全部工资总额的15.1%。(注:见《中国年鉴1996》第579页。)。以江苏省徐州市为例,1995 年国有企业职工的年均工资为6138元;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416元,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0.56;其他经济类型企业职工年均工资为3959元,是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0.64(注:见《徐州统计年鉴1996》第69页。)。由于收入低、福利条件相对较差,导致了一般工人在选择就业单位时,不愿选择集体企业。

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企业的状况有所变化。由于集体企业原来的规模大多较小,面临产业变化、产品不断更新的竞争局面,他们发挥了“船小掉头快”的优势,尤其是乡镇集体企业,不像全民所有制企业那样尾大难掉。另外,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多在住房、工资、福利待遇上水平较高,造成了劳动力价格昂贵,而集体企业由于工资、福利水平一直较低,这反而使他们在竞争中有了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集体企业的这些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利益状况。

第二,从政治利益上看,集体企业工人的社会地位及利益状况有所改善。

首先,城镇集体企业工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企业之间原有的等级结构关系开始减弱,而市场竞争关系开始加强。这样,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及企业工人地位的高低,并不能完全由原来的所有制等级制度决定,而是逐渐更多地取决于企业本身及企业工人的竞争实力。由于集体企业原来就是相对独立的单位,不像全民所有制企业那样依附在国家身上,这样,它们较快地适应了独立竞争的局面。在竞争中,集体企业工人自强自立的决心反而更大。过去,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曾有自卑感,总觉得自己是企业的补充人员,端的不是铁饭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这部分职工低人一等的自卑心理正逐步消失,他们把自己利益与企业的兴衰紧密联系起来,所以积极性较全民职工高。

其次,乡镇集体企业工人实现了从农民—工人的群体转换,即从务农到务工、从第一产业到第二产业的职业转换。1978年,我国乡镇企业只有152万个,到1997年底,则增加到2015家, 为农村富裕劳动力提供了13000万个就业机会。乡镇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 是乡镇企业工人实现了从农民—工人的群体转换。因为乡镇企业工人同农民群体成员有明显的不同,他们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的是第二、第三产业,分配形式主要是工资制,以工资收入作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他们已获得传统农民所不具有的新特点和新品质。虽然乡镇企业工人还留有某些农民的痕迹,但他们在劳动方式,职业活动和职业环境诸方面均有别于农民群体的成员,已完成了由传统农民到现代工人的转换,从而为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创出了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三、“三资企业”工人的利益状况

所谓三资企业指由外资独资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由华侨、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的企业。这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是我国80年代中期兴起的一种新事物,它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这些企业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里,工人在同外资的关系具有雇佣劳动者与资本关系的性质,但他们在企业里的地位又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者,他们依然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全部政治权利。

三资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及经营特点,使得三资企业工人在经济收入、社会权利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人的区别和特征:

第一,三资企业工人经济收入比较高,劳动强度比较大。根据全国总工会1992年的调查,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月收入为238.88元,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月收入为195.19元,三资企业职工月收入为376.01元。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工人收入之比为1∶0.82∶1.57。 根据三资企业比例较高的广东省工会1992年对该省工人的调查,如果将各种收入都算在内的话,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工人收入之比为1∶1.12∶1.52,即三资企业工人收入高于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不过,由于三资企业一般并不为其工人提供子女入托、上学就业以及生老病死保障等有利条件,这样,他们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经济上的实际差距就有所缩小。

三资企业工人的劳动强度一般大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有的三资企业一个工人的工作量相当于全民、集体企业3—4人的工作量,工作紧张辛苦,工作量饱和。三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和劳动纪律也更为严格,工人的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均大大高于全民和集体企业。

第二,三资企业工人处于受雇佣地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之事时有发生。三资企业工人就业地位与全民集体工人比有很大差异:其一,企业主拥有资本,工人投入劳动;资与劳动不是一般交换,而是资本占有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其二,三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密切结合的,无论是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大多数外商投资者都直接参与管理,也有部份投资者不直接参与管理而聘用专职经理全权管理企业。因此,三资企业是企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企业决策管理权,工人基本处于无权状态。正因三资企业工人处于受雇佣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外资企业甚至推行西方原始积累时期的管理方式,实行专制管理,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标准,使得劳动争议和劳动法律纠纷经常发生。与此同时,职工维护劳动权益的观念和行为逐渐强化,在这方面,最有说服力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中职工胜诉率不断提高。据北京劳动部门统计,1995年上半年受理三资企业女职工劳动争议仲裁案70件,职工胜诉39件,占55.71%;部分胜诉17件,占24.28%;败诉者仅20%(注:见《1995年—199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第 282页,中国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四、私营企业工人的利益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转换,我国私营经济发展较快,私营企业雇工已成为工人群体中新的组成部分。到1997年底,私营企业户数已达96.07万户,从业人员1349.26万人,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建筑业、农牧渔业、采掘业等劳动密集的行业(注:见《中国经济信息》1998年第24期,第24页。)。私营企业工人可分为三类:一是城镇居民成为城镇私营企业工人。城镇居民到农村私营企业做工的比较少,除非是一些技术管理人才被聘下乡;二是原来的农民现在成为农村私营企业工人;三是原来的农民进入城镇私营企业。在大城市中,他们要占到私营企业工人数的一半,在中小城市占1/3以上。私营企业工人的主体是由农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的农民,其利益状况既不同于全民、集体所有制的工人,也不同于三资企业的工人。

第一,从经济利益来看,私营企业工人的收入低于三资企业而高于全民与集体企业。根据全国工商联、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中国私营经济研究会1993年下半年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大规模抽样调查,私营企业工人平均每月从企业领取劳动报酬295.99元。其中工资 235.00(占全部报酬的79.4%),各种补贴12.54元(占4.2%)、奖金 29.37元(占9.9%)、加班工资14.08元(占4.8%)、劳动分红4.15元(占1.4%)、其他0.85元(占0.3%),也就是说,工人从私营企业得到的收入构成中,工资比重最大。按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时期调查,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从单位得到的全部月收入为:全民企业238.88元,集体企业195.19元,三资企业376.01元,私营企业291.48元(注:见《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第1222、1131页,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版。)。相比之下,私营企业工人从企业得到的收入仅低于三资企业而高于全民与集体企业,这是私营企业能够吸引劳动力和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私营企业工人的主体是农村流出的劳动者,与他们昨日在土地上得到的微薄收入相比,更可显示出工业化和经济体制改革双重变革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收益。

但私营企业工人在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障方面均不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每日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稍长,即使在1993年尚未实行每周5天半工作制, 但工人每周工作天数也仍比当时法定每周6个工作日稍长。有40%左右工人的休息日非制度化, 不利于保证工人享有最少天数的休息日。私营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生产设备简陋,工艺落后,缺乏防护措施。尤其是采矿业、纺织业、机械加工业、化工业的一些企业,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经常发生,严重损害工人的身体健康。许多私营企业在市场利润的驱动下,匆忙上马,完全不考虑劳动保护问题。即使在生产逐渐稳定下来的情况下,也不愿为增加劳保设施、改进有害工艺增加投资。私营企业劳动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绝大多数私营企业工人年轻力壮,正处于一生中最健康、劳动能力最强的阶段,所以工人医疗费、养老费的支付远未形成私营企业的包袱,但这是以后必然要碰到的问题。因此,对于企业强制性、广泛地推行医疗、工伤、失业、养老几项社会保险是完全必要的,私营企业概莫能外。

第二,从政治利益来看,私营企业与工人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工人在生产中处于无权地位,企业主侵犯工人人身权利的现象比较常见。首先,私营企业主与工人是雇佣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主要靠签定劳动合同或口头协议,但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粗糙、且很不规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劳资双方都未按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也反映出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很难明确自己应有的权益。其次,雇佣工人在生产管理中处于无权地位,目前私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是紧密结合的,无论是独资、合资、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绝大多数主要投资者直接参与管理,掌握企业决策管理权。企业中如果存在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基本上也处于无权状况,这是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完全不同的。再次,雇工的人身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如体罚、人身伤害、人格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而雇工采用破坏设备、怠工、毁坏原材料和产品、泄露生产技术等方法来发泄不满,也时有所闻。解决劳资冲突一般采用老板解雇工人或工人自动离去的方式,但总体而言,这种冲突现象尚不严重。原因是:其一,私营企业主的行为必须受国家劳动法规的制约;其二,私营企业主也希望企业内部安定高效,一般注意满足工人的基本要求;其三,私营企业参照了公有制企业部分对工人劳动保护、利益分享比较有效的规则;其四;工人珍视进入企业的机会,又有了较过去农业劳动高得多的收入,因此在企业中持合作态度,对于劳动时间的延长和劳动条件的恶劣有着相当强的适应和忍受能力。

以上各不同所有制工人的利益状况,显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工人群体内部新的利益格局。这种利益格局既有着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同时又引起了工人群体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这种新的利益格局所导致的矛盾必须依靠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协调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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