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乌兰夫论文

乌兰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_乌兰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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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是由乌兰夫同志一手领导完成的。自1984年5月31 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迄今已有15 年了。15年后的今天,作为直接参与起草工作以及当年乌老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回想起乌兰夫同志为起草和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贯注的心血和做出的努力,不禁浮想连翩。

作为一位少数民族同志,乌兰夫一开始就很注意民族问题,致力于同其他老同志一起摸索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抗日战争胜利后,他受党中央的委派,到内蒙古开展自治运动,并在1947年领导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他参加全国政协,参与《共同纲领》的制定。《共同纲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确定了下来。建国后,乌兰夫同志除继续负责内蒙古的工作外,还担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中央民委根据内蒙古的经验,于1952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施行。1954年一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立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民委根据当时新出现的一些情况,决定起草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时叫“纲要”、“要点”),几年间修改过八稿,并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征求意见。当时刘格平同志是全国人大民委主任,主持其事。乌兰夫同志则是国务院副总理兼中央民委主任,他一直关心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经常过问此事。1957年以后,极左思潮日渐严重,《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工作无法进行下去了,只好暂停,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恢复党的民族政策。当时乌兰夫同志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统战部长,对民族工作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1980年,彭真同志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和《宪法》修改委员会日常工作时,提出《宪法》中民族部分的修改稿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一并由乌兰夫同志主持。中央成立了以乌兰夫同志为组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当时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国家民委副主任伍精华,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人大民委副主任李贵,全国人大民委秘书长云北峰。领导小组秘书长兼起草小组组长由当时的全国人大民委办公室主任史筠同志担任。

乌兰夫同志指示,起草工作要根据党中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总结几十年民族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起草小组首先在北京做了一段准备工作,把我国历来有关民族问题在宪法、法律上的规定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民族问题在宪法、法律中的规定汇编成册,而且整理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的调查研究资料。

到盛夏,乌兰夫同志要到北戴河休息,他把起草小组也带到北戴河。我们在北戴河住的那个大院子,有许多栋别墅式房子,其中一栋据说是西哈努克亲王在中国居住期间,特意为他修建的休养之处。这房子比较大,设备也比较好。乌兰夫同志在中央很受尊重和关照,所以,西哈努克回国后,这栋房子每年夏季主要是供乌兰夫同志休息使用。在这里,我们每天上午开会,下午一起下海游泳。会议首先回顾几十年民族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发言不拘一格,可长可短,不同意见也可以讨论,甚至争论,不带条条框框。乌兰夫同志也是想起什么说什么,有时成段讲话,有时插话。彭真同志当时带领《宪法》修改起草小组也在北戴河,他派他的秘书许孔让同志参加了大部分讨论,每天回去向他汇报。这样的总结讨论一连进行了二十来天,越谈越深刻、越全面、越系统,思想也越解放、越明朗。在此基础上,首先解决《宪法》修改中有关民族部分的问题,逐条逐句逐字地研究。后来,这些主要意见基本上都被《宪法》修改委员会采纳了。

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与此同时进行的。首先研究出纲目章节,然后分工就不同章节拿出草稿。为了不漏掉问题,先把要解决的问题的原则和政策措施写出来,不受篇幅限制,虽然,写出来的东西比较长,但却十分具体、详细,实实在在。我国有一百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情况千差万别,《民族区域自治法》只能解决共性的东西,特殊问题还需要各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对问题进行归纳提炼,使问题系统化、条文化、法律化。为此,我们对每个条文都仔细地研究推敲,拿出了一个比较精炼的稿子。回到北京后,乌兰夫同志又立即召集会议,对草稿进行研究。这次会议很快对许多重大问题取得了共识,进展很顺利。

《民族区域自治法》包括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和各地区的工作,贯彻执行也是各方面各地区共同的事情,所以乌兰夫同志强调要征求多方面的意见,认识比较一致,将来执行才比较顺利。征求意见和协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先是文字征求意见,后是逐家登门拜访、协商,然后专门召开共同研究共同修改的会议。这样一遍又一遍,修改一次又一次,越来越成熟。从1980年开始,经过两年通过了《宪法》修改,又经过两年才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这四年当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共改出过二十多稿,如果连五十年代的八稿计算在内则共三十稿,前后共三十年,可见来之不易。

起草《民族区域自治法》同中央有关部门交换意见是个复杂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对自己主管的工作都有一套方针政策,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从各民族地区实际出发,有的问题就不能不做出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行不行,如何表达,这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甚至是敏感的问题。有些问题由我们这些同志解决不了,有时乌兰夫同志就不得不自己亲自出面解决。比如招工招干问题,当时国家为严格控制人口,解决城市待业青年问题,劳动人事部规定全国企事业单位不许到农村牧区招收职工,但我们从增加少数民族干部工人的角度考虑,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企事业单位在招收职工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在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座谈会上,劳动人事部来参加会议的一位同志不同意这个规定,他说这是中央批准的精神,不能突破。我们说《民族区域自治法》最后也要中央批准,但他还是不同意。后来,乌兰夫同志告诉这位同志,说这个问题很重要,请你回劳动人事部向领导汇报,希望你们部党组认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提出部里的正式意见。这位同志回去汇报了,部党组当晚就召开会议研究了这个问题,第二天又派来另一位同志,说部党组完全同意乌兰夫同志意见,要承认民族地区的特点,应当允许他们在农村牧区招收职工,但为了避免农转非的失控,从农牧区招收的少数民族人口还需报省或者自治区批准。这个问题由此得到较好的解决。

乌兰夫同志也很重视各地的意见,对下面的同志提出的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他都耐心听取,并亲自做好解释工作。如有的地方主张恢复县以下的民族自治地方,乌兰夫同志说,1954年制定《宪法》时,考虑县以下自治地方范围太小,不便于行使自治权,所以才改为民族乡。当然,民族乡也是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补充,应当注意它的特点。又如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提出,该自治州范围较大,下设有行署,要求对其行政地位和干部待遇等做出特殊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起草小组认为,我国的自治州,其范围一般同行署管辖范围差不多,但行署不是一级政权,而是派出机关;而自治州是一级政权,在省以下,县以上,行政地位相当于市。自治州一般不设派出机关,而伊犁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行署,也是可以的。这是个特殊问题,在当地自治条例作出规定就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必要就这一个自治州的问题作个规定。问题说明了,也就解决了。

对一些重大问题,乌兰夫同志还亲自出面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如关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否写和怎样写“反对两种民族主义”的问题。1954年《宪法》只简单地写“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征求意见时,许多少数民族同志反映,过去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是,说是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实际上主要强调了反地方民族主义,而且把一些民族感情和不同意见当作地方民族主义来反了,所以有些同志主张这次不要写了。而另一些同志认为,两种民族主义是客观存在的,都应当写。乌兰夫同志就此问题和其他几个重要问题专门写信给彭真同志,反映了一些少数民族同志的担忧,认为过去毛主席提反对两种民族主义,但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一再强调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两种民族主义都不符合马列主义,都应反对,这次要写,就按毛主席的提法,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彭真同志和《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了乌兰夫同志的意见,《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写了“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区域自治法》关系着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今后自治地方工作的依据,各民族地区都非常重视,而且对它抱有很大希望,盼望通过它来解决许多具体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稿子出来后,有些同志觉得它比较原则,不解气。有的觉得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认为搞不搞无所谓,甚至有的认为不如不搞。乌兰夫同志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只能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作出规定。根据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民族区域自治需要有个法来规范,来保障。可以肯定的是,有这个法比没有这个法好,这个法早制定比晚制定好。现在回过头来看,当时有乌兰夫同志等一些老同志主持其事,坚定不移地完成了这个法的制定工作,这个决心下得对!今后时间越长其重要意义也将越明显地表现出来。

《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后,乌兰夫同志对它的贯彻实施非常重视,1984年起草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提纲。1983年以后,乌兰夫同志已成为国家副主席,他除去所应负责的国家事务外,仍然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和实施作为他的重要工作之一,也可以说他把自己的许多精力用在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贯彻上。

到1989年,全国新建了民族自治地方49个,55个少数民族中有较大聚居地方的45个少数民族都有了自己的自治地方,基本上完成了建立自治地方的任务,实现了各民族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愿望。

为了中央有关部门学习和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乌兰夫同志尽了很大努力。一次乌兰夫同志看到一个具备外贸权企业的名单,他一个一个地找,发现缺了一个自治地方企业的名字,他马上拿起电话找当时负责对外经济工作的陈慕华同志,问她是否知道此事,陈慕华同志说还没有发现这个问题。于是乌兰夫同志马上送给陈慕华同志几本《民族区域自治法》,请她送给有关同志学习。

乌兰夫同志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特别是为各民族的解放和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制定和推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说是他作出的最后的努力。乌兰夫同志1988年12月8日逝世, 他离开我们已经十多年了,但他的光辉业绩,各族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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