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理论超越与现实之路--超越“国家-社会”范式的视角_政治论文

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理论超越与现实之路--超越“国家-社会”范式的视角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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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6)12—0050—06

一、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理论与实践的演进

对非政府组织(NGO,后文统一表述)的管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能,这是一个广义的政治治理的问题。现代治理理论认为,包括执政党在内的所有组织都是治理的有效主体,因此,处理好执政党与NGO的关系成为现代政党政治理论必须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治理绩效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关系到执政党的政治发展前途。

在西方,用以解释NGO发展的理论很多,其中,“国家—社会”范式是最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这一理论范式不但为学术界所推崇,而且也是很多执政党的执政指针。“国家—社会”理论范式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边界(the reach of the power),认为NGO是社会领域的组织范畴,同执政党的国家权力属性是截然不同的,二者是对立关系,存在此消彼长的紧张。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西方国家的执政党对NGO的治理形成了自己的执政模式,如自由结社模式、协商模式等。而在发展中国家,执政党与NGO的关系却不尽相同,在治理成效非常显著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实行了西式民主制度的国家)中,其执政方式甚至是大相径庭的。在经验上,这说明套用“国家—社会”范式来解释发展中国家的执政党与NGO的关系是苍白的,其理论是有局限的。一句话,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执政党与NGO发展的研究,必须超越西方惯用的“国家—社会”理论范式。

综观世界不同国家的经验,执政党与NGO的关系可以归为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严格管制模式。该模式一般存在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在那些政治稳定度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最为普遍。比如,埃及执政的民族民主党(NDP)在面对复杂的国际政治、国内环境和宗教冲突的背景下,对利益集团和NGO采取的就是比较严格的限制政策。自1964年颁发的“三十二法”规定以来,埃及对私人志愿性组织(PVO[,s])的管理就一直十分严格。埃及的非政府组织归属社会事务部管理,它有权制定和批准志愿组织的规章制度、董事会的成立,以及组织预算等。2002年后,埃及在新修订的NGO管理法律中,对基金募集、外国基金的流入、NGO的组织活动都实行了严格控制的措施,甚至在NGO培训项目和有偿服务产品的价格等方面,也必须由社会事务部批准后才能实施。另外,埃及的PVOs组织还必须承诺不从事政治活动,而且其活动也不会威胁到“公共秩序”、“国家统一”和“社会道德”等。否则,NGO的负责人就会被送上法庭,活动的项目可能将遭到封杀,董事会也将被重组,其基金也将会可能被分配给其他组织[1](p610)。在世界范围内,类似埃及的严格管理模式并不鲜见。严格的管制政策还适应于同执政党意识形态相冲突的NGO管理,或者针对那些怀有特定目的的国际性NGO组织的管理。中亚国家的“颜色革命”已经给更多的执政党上了一堂生动的反面教训课,有些国家甚至视此类NGO为间谍组织。目前,在俄罗斯和中亚等国家的NGO管理多属于此类。另外,南亚、东欧等国家的执政党也都曾经采取过类似的管理模式。

第二,宽松的自由结社模式。主要存在于崇尚自由结社的西方国家,以美国托克维尔式的民主国家为典型。在这种模式下,执政党同NGO展开的合作多以政治性为目的。比如,在各种选举期间,为了扩大政党竞选的票仓资源而利用NGO作秀、宣传和巩固票源等。而在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制度中,这种模式多无市场,比如,印度对NGO的态度同美国的政治态度也不尽相同,在印度的国家主导下的多元主义(state-dominated pluralism)指导思想下,非政府组织的自由是有严格限制的。印度尤其关注国际性NGO组织的活动,对其资金来源和财务状况进行行政和法制的监管[2](P255)。显然,民主国家的NGO管理制度设计并非只有一种模式。

第三,协商模式。这是一种民主治理的模式,主要存在于北欧,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民主国家中。协商模式是治理型民主,强调国家政权的治理过程,以保证执政党及其政府能够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协商模式的理论集大成者是德国尤·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它强调包括政党和NGO在内的不同政治主体通过协商的沟通,以达成民主的目的。这种模式强调民主治理的过程和公共领域的作用,试图通过程序和方式等途径实现民主。协商模式以保护和扩大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权利为基础,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首要目标,通过政治过程中的互动,实现执政党及其政府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提高,实现对社会高效率和高质量的管理。

实践中,这几种管理NGO的模式并无截然分开的界线。即使在崇尚“国家—社会”截然分开的西方发达国家,当执政党及其政府认为需要的时候,也会以政策取向的方式综合使用或宽松、或限制的模式。当然,执政党的具体政策要根据治理的主客观条件而做出最终的决策。总体说来,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执政党凭借自己的执政地位为NGO提供执政服务,从而达到执政目的,这是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势。

二、党对NGO的组织吸纳:涵义与依据

美国学者朱莉·费希尔列举了第三世界国家对待NGO的五种政策选择,即防范、无视、收编、利用、合作[3](PP34—41)。而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在民主制的西方国家,一些执政党甚至把NGO作为党的外围组织,把各种民间组织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也是西方不少政党成功获得民众支持的一个重要途径。显然,在NGO的发展中,执政党大多是通过有效的组织化途径达到执政目的的。作为一种执政经验,并结合我国的政治制度设计与NGO发展的现实,本文认为“组织吸纳”是实现党对NGO组织化领导、拓展政治认同的有效机制。

(一)“组织吸纳”的含义

党对NGO的“组织吸纳”包括五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它强调党凭借执政的优势地位,通过制订促进政治发展和NGO进步相一致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把NGO的发展纳入到党的执政框架之内。当然,在党的执政方略面前,任何NGO都具有同等的发展机会。而根据权力距离理论,只有那些距离权力中心最近的NGO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保持最密切的关联度,此类NGO所得到发展的机会显然会更大。

第二,组织吸纳的基础是经济利益。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政党都是一个历史范畴,都是国家政治处于阶级尚未消亡状态下的产物,它有自己的利益要求;而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也不是铁板一块,不是由无差别的人组成的,而是分化为一系列不同的群体,它们各自占有的资源、社会地位、生活状况各不相同,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也不同。NGO正是这些“群体”中的一类,执政党通过组织吸纳的方式满足它们的利益要求,可以赢得NGO的政治支持,扩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这正是党进行组织吸纳的目的之所在。

第三,党通过对NGO的组织吸纳,可以获得更多的体制外执政资源,使党组织不至于成为独立于NGO等“社会团体”之外的封闭系统。系统论表明,政治系统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经常从外界“输入”(吸引、吸收、转换)更多的资源。对于执政党来说,这是提高执政绩效,保持长期执政的关键。

第四,组织吸纳的目标是实现“双赢”,执政党借此可以有效地扩展执政的政治空间,而NGO则可以借此扩展活动的社会空间。可以说,组织吸纳为党的执政和NGO的社会作用发挥提供更宽广的沟通、互动和合作的平台。对于执政党而言,有了NGO的合作,党就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普通大众的基本需要,为满足更大、更深层次的需要,提供更积极的执政服务。

第五,在本质上,组织吸纳是党领导社会的一种组织策略,而不是为了消弭NGO的“三自”性质,是中国NGO发展在特定阶段的一种战略安排。一旦NGO具备了“自有、自治、自享”的特征,中国社会的政治化程度将有所提高,NGO便可以填充社会的空白,满足社会的需要。

(二)党对NGO组织吸纳的理论与实践依据

第一,“组织吸纳”是管理NGO的现实选择。总体说来,我国的NGO发展尚不够成熟,还没有到可以完全摆脱对国家政权机关依附的地步。主观上,这是因为很多NGO是在市场经济转轨后从政府中脱离而组建的,因而许多属于公民社会范畴的事务仍然需要接受政治生活的调控[4]。这里,除了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的因素以外,民众的政治认同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比如,在很多城市,当公共事务管理问题出现时,市民首先想到的不是NGO或相关的企业在提供这些服务,而是第一反应向政府求助。这说明,在NGO尚未发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的信任资本仍然优于NGO,党和政府仍然是民众心理上的政治依赖。

另外,我国的NGO内部管理水平也极端低下,需要借助党和政府的权威才能有效实现制度化、组织化和有效率的社会治理。目前,我国有很多NGO在实际生活中是名存实亡的:有的缺乏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无法获得足够经费资助和普遍的社会认同;有的NGO成立于主观意愿,不能满足客观实际的需要;有的对公民缺乏号召力,组织影响力弱,工作处于停顿状态;有的NGO缺乏前瞻性,缺乏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处于被淘汰的境地;有的NGO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够强,能力建设比较薄弱,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在NGO无法满足社会需求的发展前期,党和政府的组织吸纳,一方面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扩大民众对于NGO的认知、感知,直至认同。

第二,我国公民社会的基础薄弱,需要党和政府的引导、推动和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基础至少在两个方面的存量明显不足:一是NGO的种类和数量的不足;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烈。在原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NGO被完全行政化为政府或半政府的性质,只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转轨之后,NGO才开始逐渐丰富起来,数量在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才越来越宽。但由于历史的路径依赖因素,我国的公民组织意识依然不是十分强烈,对NGO既缺乏足够的认识,也难得有组织的政治认同。这不但制约了NGO的组织发展,而且也使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以志愿者队伍为例,我国除了共青团、工会、妇联和企事业单位与居委会发起志愿组织的之外,几乎没有真正的、完全民间化的志愿者队伍。相比较而言,美国每年有9000多万人次从事社区服务工作,几乎占其人口的半数之多[5](P312)。而我国的志愿者呈现“三多三少”的现象:老年志愿者多,而中年志愿者少;青年学生志愿者多,而职业工作人员少;街道社区志愿者多,而市场的职场类志愿者少。在这种背景下,要迅速改善这种现状,党和政府的引导、推动和培育是最积极有效的途径之一。

第三,是摆脱党在社会领域被边缘化,实现党领导社会的执政需要。我国的NGO发展有两个思想意识极端必须引起注意:一是党组织要涵盖社会的思想极端,要求党组织包揽一切社会事务,有时为了政治动员,党组织甚至可以代替其他社会组织;二是党组织要远离社会的思想极端,要求党组织不要涉入包括NGO在内的所有其他政治主体的领域,彻底体现社会的自治。理论上,前者可以被归为“执政党崇拜”,其特征是对执政党的政治迷信,希望执政党成为世俗的救世主;而后者则可以被归为“社会崇拜”之列,其特征是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希望能够在政党和社会组织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楚河汉界。二者的片面性一目了然:前者使党的工作重点受到了漠视,而后者则直接导致了党组织在社会中被边缘化,表现在组织领导上即是碎片化。一些NGO利用党的政策使组织得到了发展,却在意识形态和价值观上消极对抗,严重者甚至对党员会员采取迥异的政治态度,致使有些党员在NGO中不愿公开自己的身份。这种现象显然同党确立的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执政目标是不相符合的,也是同提高党领导社会的执政能力相背离的。

最后,组织吸纳是管理涉外NGO的需要。涉外社团包括境内的外国NGO,也包括我国的NGO在他国的分支组织。由于我国的NGO发展水平所限,后者的结构份额很小,不成气候。近年来,前一类的国外社团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由于我国管理制度的缺乏,很多涉外NGO要么处于非法存在状态、要么是官方默许的半非法状态,依法登记的NGO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如:上海的境外NGO自2002年以来增长极快,据上海市社团局掌握的数据,大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上海成立了687家NGO,其中,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NGO占总数的一半以上。

而形成反差的是,党和政府对这类NGO的管理却是滞后的。迄今为止,上海合法登记的境外NGO数量仅为127家,占总数的18.5%;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但未登记的224家,占32.6%;未登记也未审批的336家,占48.9%。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境外NGO尽管没有在沪设立办事机构,但通过上海的NGO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着业务活动,如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人权观察,加拿大公民社会,瑞典无国界律师,香港乐施会等20余家组织(数据来源:上海市社团局,2004)。此类NGO在我国其他地方亦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它们在发挥着自己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党对此类NGO的组织吸纳可以有效遏制其消极性的蔓延。

三、党对NGO实行组织吸纳的路径分析

根据党同NGO的关系定位,党对NGO的“组织吸纳”大体有四个方面的对策:

(一)以党的执政服务提高对NGO的全方位凝聚力,拓展它们对执政党的政治认同度。在我国,提高党对NGO的组织吸纳能力,属于体制外的凝聚力建设范畴。自上世纪末以来,为了加强党对NGO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管理社会的执政水平,中组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号召全党开展加强党的社会凝聚力工程建设,并要求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以实现对社会的领导。以上海市的非政府组织党建为例:在NGO中组建党组织之后,上海市以“辐射力工程”为建设途径,从制度建设的层面加强对NGO组织的影响力。2002年,上海市委办公厅根据实践中的NGO所存在的党建问题,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民间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委办[2002]16号)的通知,要求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辐射功能,从而进一步增强党对社会的影响力,使社团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进一步凝聚党员、凝聚团队、凝聚组织、凝聚社会。现在,上海市不但在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NGO中建设了党的组织架构,覆盖率超过九成,而且还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组织管理方法,如属地化管理、行业化管理、挂靠管理等具体方法,有效实现了对NGO的治理。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下,通过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而不断提高其组织的凝聚力,对NGO的组织吸纳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二)适时进行精英吸纳,从NGO中吸收优秀分子成为党员,使NGO的精英上升通道保持畅通。帕累托的社会开放与“精英上升渠道畅通”论的观点表明,政治与社会精英的流通渠道一旦被阻塞,就会出现政治和社会的失衡,并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6](P441)。在党对NGO的组织吸纳的政治效果上,吸收非政府组织的精英分子入党既反映了部分NGO精英的政治诉求,也在客观上满足了党不断补充新鲜血液的组织发展需要。在这个意义上,精英的吸纳是相互的。

当前,党吸纳NGO精英成为党员已经实施数年,并在NGO体制内、NGO成员和党的领导等多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不容忽视的是,党对NGO的党员(组织)吸纳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一是成员有意愿而不知如何入党,不掌握必要的入党知识(坦诚地说,其原因是党的政治社会化程度低,党同基层社会存在政治的距离);二是有意愿而无法入党,通往党的通道有堵塞,其中既有党在基层动员不力、组织不畅,也有非政府组织的政治环境因素的原因;三是左右徘徊类。当然,在NGO的成员中,并不乏一些政治冷漠、政治淡然的政治心理倾向;有些特殊的NGO组织甚至对执政党带有某种敌意,对那些党员成员和有入党意愿的成员存有偏见。从政治心理的角度看,上述现象并无反逻辑之处,这也从一个层面反映出党在NGO中进行组织吸纳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党能够在政治意愿传递、信息沟通、组织引导、组织建设等方面,为NGO的精英提供更多的上升机会。

印度案例很能表明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印度的律师、记者、学者、工人和政治活动家群体组织开始在政治上显示出自己的力量,对政治权威形成了越来越明显的压力。对于这些NGO组织和利益团体的新情况,印度的执政党无论是国大党还是人民党当政期间,都利用国家政权机关在印度具有普遍吸引力的特点,对这部分群体进行了有效吸纳。印度为此设立了一项非正式的配额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平衡人才需求在国家公务员、军队、地方和社会中的比例。配额制在政治过程、立法和政治参与中都有存在。这一制度为NGO和利益集团的政治录用提供了通道,鼓舞着社会精英和底层社会向上层社会的流动。这样一来,那些重要人群感到受歧视的情况就不存在了,减少了社会对立因素[7](P670)。在宗教、文化、种姓等社会对立情绪颇为严重的印度,此举有效地实现了共处和社会的安定。

(三)对特定领域的NGO实行政策倾斜的利益吸纳,鼓励它们参与社会管理,更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政策不同于政府的公共政策,它更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在组织吸纳NGO方面,党的组织吸纳政策大体有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利益肯定的政策倾向。自党确立改革开放的政策以来,尤其是确立实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以来,党关于合法利益倾向的执政政策越来越明显:改革开放与经济转轨必然带来利益的分化,因而需要肯定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追求[8]。NGO作为时代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们无疑有自己的利益追求,在合法、规范、秩序的前提下,党的政策需要首先肯定NGO的合法利益追求。

第二,利益规范的政策倾向。市场与社会的发展是NGO发展的根本动因,同时也给NGO的发展带来了诱惑,比如:追求片面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的诱惑等。现在,我国有很多NGO也具备了欧美国家利益集团的特征,它们在党和政府的政策制订过程中施加影响,尤其是为了“私利”而非“公利”的政治压力,对我国的政治生活造成了负面的影响。台湾学者曹俊汉就认为,非政府组织在扮演利益团体角色时,其目标和使命都会受到伤害,很容易受到社会的批判,沉沦为唯利是图的利益团体[9](P401)。另外,还有一些国外NGO利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空子,从事着一些同我国主体政治生活不相一致的活动。对此类组织及其同国内社团的非规范行为,民政部有例行的通报会予以披露,以引起关注。2005年,“上海映绿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和“上海市闸北区热爱家园青年社区志愿者协会”就组织了涉外的活动,没有同有关机构联系。因此,有必要对NGO的组织行为进行规范吸纳,使此类NGO能够同党的政策期望实现吻合。

第三,政治参与的政策倾向。政治参与首先起源于英国的宪章运动,是一种民众参与的民主机制。“二战”后,由于联合国倡导而备受世界的关注和推崇。到20世纪60年代时,联合国更是把参与扩展到社区的层面,鼓励各国政府推动基层的政治发展。NGO的政治参与也是符合这一机制的。在我国,政治参与被视为是政治文明的标志,党对于包括NGO在内的政治参与持一种积极的肯定和鼓励态度。党对NGO影响公共决策的政治参与,要以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人群的利益作为政策倾向的基础,否则,以特定人群的利益为基础的政治参与就远离了NGO的性质,已经不是党的政策吸纳的范畴了。

第四,给予NGO从业人员社会福利的政策倾斜。中组部和国家人事部曾经颁发专门文件,阐明党的人才政策,并号召各级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但NGO的用人政策并不一致,在一些影响颇大准政府性NGO中,如扶贫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儿童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不但规模大,而且是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政策,对从业人员的吸引力很大,员工的户口、“四金三险”也是按照劳动法规定合法享有。一些著名的国际性NGO,如福特基金会、绿色和平组织等,员工的薪水在3000元至1万元之间,尽管没有政府政策的优势,但也一样吸收了大批人才。相比较而言,国内的其他NGO既无法提供高薪金(一般在1500元左右),也无法在社会福利和户口等问题上享有优势,其政策劣势很明显。党应该鼓励社会急需领域的NGO发展,促使政府以“政策吸纳”的方式鼓励人才和资源向这类NGO流动,逐步废止准政府类NGO才能享有此类政策的旧规定。

第五,对特定类型的NGO采取接近策略的政策倾向。政策倾斜是针对特殊领域、在特定时期、对特定NGO所实施的组织吸纳方式,它体现了灵活性、针对性的社会治理特征。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执政党的资源倾斜是不尽相同的,为满足社会需要,执政党及其政府可以对特定领域的NGO采取“政策亲近”,以提高治理的绩效。加拿大的经验可资借鉴,联邦政府有42个部门与特定的NGO保持着程度不同的亲近关系,使这些NGO组织能够为政府服务,政府对NGO凝聚力和吸引力收到了十分明显的治理效果[5](P376)。当然,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层面考察,政策倾向转化为法治才是长效管理机制,这也是国外NGO治理的经验[10],但政策的积极作用也是无法替代的,尤其是在组织吸纳方面更是明显。

(四)利用党的执政资源优势,对NGO实行资源支持的组织吸纳。政党资源和政府资源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对于执政党而言,这两种资源具有“二合一”的功效,使执政党的组织吸纳对NGO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在我国,党的执政资源主要有五种:一是党执政所特有的权力资源,在利益分配和协调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尤其具有将执政党的意志转换为国家意志的优势,可以有效吸纳NGO和其他政治主体,扩大党的合法性基础;二是党自上而下的组织化网络资源,如党的各级组织系统、政权组织系统和党的外围组织系统等资源,可以有效地对NGO进行资源动员、协调和发展;三是党的政策和党影响下的国家财政支持的经济资源,可以为NGO的社会化提供稳定的物质支持;四是党所掌握的新闻舆论工具等传播资源,在宣传、动员和扩大组织影响力方面优势明显;五是党领导下的政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的人力资源,可以保持对NGO的资源优势,又可以促成对于NGO的人才吸纳,同时有利于促进NGO的政治社会化进程。

根据组织的资源依赖理论,对于任何一个组织来说,获得必要的资源和空间是组织生存和发展必备的条件。党的组织吸纳应该充分利用自己执政的五大资源优势,尽可能使这些资源影响到NGO的发展,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治理效果。当然,党的资源支持的形式不拘一格,也难以尽述所有的方式方法。如:在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的“服务购买”方式,即党和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向NGO所提供的服务付费买单,开辟了资源型组织吸纳的新途径。可以想见的是,类似的开发模式并非是唯一的,组织吸纳的创新空间非常广阔。

〔基金项目〕本文为张明军教授主持的上海市教委课题项目“城市治理中的执政党与非政府组织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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