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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的碳金融业务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门(CFU):运用经合组织国家政府和企业的资金,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购买以项目为基础的低碳技术,通过购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CER)额度和转手交易,最终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标。在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履行框架内,碳金融部门利用碳基金出资购买CER。碳金融部门采用商业交易合同方式进行减排量CER的交易,交易记录将定期核实和审计。
国际金融公司(IFC)为发展中国家私营部门的低碳项目提供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设计专门融资方案,通过400多家金融中介机构,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定制融资和信贷额度,提供中小型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强公司治理标准等服务,促使中小企业在市场上既实现减排,又解决其融资问题。IFC的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卖双方提供碳融资服务,支持私营部门参与碳市场交易,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碳金融中长期信贷市场。
世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市场
碳信用市场机制源于《京都议定书》,各国建立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一级和二级市场,在“配额”和“项目”两个框架内逐步发展和繁荣。
碳信用配额型交易市场: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已经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业务包括直接碳项目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CDM项目贷款等。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断开发碳排放权的金融衍生产品,以此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作为超限排放需求方的企业为减少今后的减排费用,开始筹建各类减排资产项目组合。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07年碳金融市场的交易额度已经达到640亿美元,2008年达到920亿美元。
碳信用的项目型二级交易市场:项目型交易是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行机制框架内的一级市场进行,大量碳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构成了项目型碳交易的二级市场,在法定的一级市场之外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碳金融市场。上世纪70年代首创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以来,二级市场碳金融工具不断创新,促进了投资基金从碳项目投资中获得了巨大利益。投资基金的大量出现和运作,对推动碳金融的二级市场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碳金融市场繁荣的同时,增加了虚拟经济过度炒作而带来的风险。
碳排放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碳信用在不同市场上表现出不同的金融衍生品特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期货市场是该体系运行的主要市场,碳信用交易的3/4是场外柜台或双边交易,半数场外柜台交易都是通过交易所结算。期货平台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使全世界买家都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欧洲的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都可以同时对碳信用期货和碳信用期权进行交易。以买卖碳信用远期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满足了无套利均衡模型的特性,投机者产生套利动机。《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推动了国际碳金融信用衍生品的发展。全球最大的纽约商业交易所控股有限公司(NYMEX)计划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 Ex-change”。Green Ex-change上市的环保期货、互换合约,还将进一步开发碳排放物、可再生能源的各类环保金融衍生产品。NYMEX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新交易所,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2009年后开始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香港证券交易所正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
欧洲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的发展
欧洲金融机构的Carbon Finance业务在CDM项目方面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碳项目融资,Carbon Trading业务基于排放权购交易等,Carbon事务管理方面为客户排放权的保管管理等,Carbon投资基金开发业务发展较为成熟,Carbon Cleating业务的交易是以对手银行作为风险保证而进行交叉交易结算。
各国银行业碳金融的发展
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于209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在碳融资方面,印度国内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宽松优越的环境,有力支持了印度本地CER的出口。印度签发的CERs与中国签发的相比流动性高于后者。因此,国际买家基于商业伙伴的可信度、监管程序的可预期性等诸多因素,印度的CERs价格往往有2~3欧元溢价。
荷兰银行:主要集中在碳金融交易和碳理财产品方面。在碳交易领域,荷兰银行已是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广泛的全球性客户基础,为碳交易各方牵线搭桥,提供代理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在环保概念理财产品方面,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表现的研究,荷兰银行发现,近年来开展环保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股市综合指数,于是选择这些公司为样本股,设计了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数,并推出收益与上述指数挂钩的气候和水资源环保理财产品。这两个产品推出后深受欢迎,仅通过欧洲一家大型超市就卖了3000万瑞士法郎。
其他地区: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起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亚洲的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买卖由清洁发展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
我国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的发展
兴业银行:2006年5月,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首次合作协议,国际金融公司向兴业银行提供了2500万美元的本金损失分担,以支持兴业银行最高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以国际金融公司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国际金融公司为整个项目提供技术援助。截至2007年底,兴业银行发放的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达到38笔,金额达6.63亿元,远远超过了双方一期的合作额度。2008年2月,双方签订二期合作协议。与一期相比,除了贷款总额度扩大外,单笔贷款额度也从不能超过1600万元人民币变为没有上限。碳权产品的独特价值为议价提供了空间,贷款利率上浮带来较多的利差收入;另一方面,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带来了负债和中间业务发展。由于节能减排贷款是一个服务于整个产业链,细分产品和提供不同的服务模式成为产业链金融服务的亮点。如: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模式、节能减排设备买方信贷模式、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等。
国有商业银行:CDM的科技贷款等,担保门槛较高,一般中小企业难以获准。
中介服务机构:围绕新能源开发、碳素降排和收储技术的开发、CDM项目的评估、气象指数和碳权价格波动分析等金融中介服务功能欠缺。
我国碳银行业务的发展策略
我国碳经济概念刚刚起步,碳银行的业务流程监督管理尚处于缺板状态,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积极开展碳银行业务探索之路是最佳的选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积极响应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调结构具体部署,提升碳金融的产品开发能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序幕,商业银行的公司金融结构调整势在必行,项目评估主动靠拢赤道原则,开发碳金融为特征的理财产品,是公司碳金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碳银行业务的管理策略
碳金融的项目评估:借鉴CDP(Carbon Disclosure Proiect)、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UNEP-FI)等机构成熟经验公正评估碳经济项目,积极执行赤道原则、责任投资原则等世界碳金融评估共同遵守的标准,公正的业务基准是开展碳银行业务的道德准则,将金融机构积累的专业技术、知识产权以及国际碳金融结构作为切入点,将符合排放权交易(ET)、京都机制、气候保险等业务项目先行研究和分析,制定可行性发展对策,为项目储备奠定基础是发展我国碳银行业务的对策之一。
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主要从监视能力、实施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投资产品开发能力、零售产品开发能力、排放权交易能力等进行分析。
碳银行业务收益与风险的策略分析:从客户、股东投资、就业和社会四个方面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风险和评估等,值得商业银行进一步探究碳金融业务。从客户角度分析,碳金融相关的收益机会体现在碳金融、碳资产运作、环保咨询、碳素交易、碳衍生产品投资收益等,碳金融风险表现为客户业务活动的环保风险、诉讼风险、公害风险、设备运营中的环保风险、客户融资的债务不履行风险等;从股东投资方面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股东对碳经济相关业务增长以及有关碳费用削减的评估、实现股价升值等,风险表现为:碳金融对策失败等造成的股价下跌、公司债等资金筹措成本上升等风险;从就业角度分析,碳金融收益机会表现为:提高碳经济意识、通过掌握有关碳经济的专业技术等提高附加价值、寻求贡献社会的机会等,风险体现为:有关环保劳动成本的上升、健康损害的诉讼、内部举报等风险;从社会角度分析,碳金融的收益机会表现为:开展包括促成社会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形成、为社会作贡献的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等的各种活动,风险体现为:损害赔偿风险、来自环保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社会性指责风险。
碳银行业务的策略进度分析:碳银行的发展目标是企业评估社会效果最大化,而碳银行业务发展战略体现风险和收益方面。风险最小化措施是:开发有效的风险管理程序、提高碳银行业务审查能力、履行对外的说明责任;收益最大化措施是:开发有益的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碳金融产品、提高建议和研究能力、在国际协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等。同时注重国际性碳评估机构的评估建议。
我国碳银行的政策
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碳银行政策:碳银行业务涉及的能效项目改造多存在于“两高一资”行业,因为越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行业就越需要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但银监会没有专门的能效行业监管口径,央行对碳银行还没有明确鼓励政策,如降低商业银行办理碳银行相关业务的税率,比照中小企业,试行信贷人员尽职免责等。同时,银监会应制订碳银行业务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调结构的碳融资政策和环境风险评估:商业银行担负着定位稀缺资源投向的重任,在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上,商业银行通过信贷和投资行为,间接地影响各个行业、企业或项目的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废水废弃物排放,同时为企业节能减排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推动经济从“高碳”向“低碳”转型。商业银行应对节能减排主要采取:一是调整授信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增加对节能减排等环保领域的授信投放,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授信。二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探索环境风险管理。
积极创新碳权质押融资贷款:我国CDM项目主要涉及化工废气分解减排、煤层气回收利用、节能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利用、造林和再造林、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等多个领域。尽管程序复杂,一般耗时超过一年,但效益可观。商业银行的碳银行业务风险较大,担保抵押是防止贷款资金不能回收的一道防线,企业的抵押担保品缺乏,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CDM项目的碳权质押贷款等是融资创新的有效途径。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被允许接受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进而推动碳经济的发展。
加快发展我国碳金融创新: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节能减排者自愿采取行动,才能推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不断进步。中国具有丰富的节能减排项目,业主缺乏碳交易意识和认识,没有发现碳及其衍生产品的价值,应尽快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发展排放配额制和排放配额交易市场,在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基础上,开展碳交易和气候衍生产品交易,提高交易的规模和相关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鼓励各银行设立碳金融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碳管理技术和低碳技术开发领域投资的碳产业基金,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实现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资源可持续利用、金融创新等战略的协同发展。
促进碳交易中介组织的建设:目前,中国是碳权的最大出售方,与欧洲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的交易缺乏经验,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又缺少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这些严重制约了碳排放业务的开展。碳排放在碳交易机制下被赋予了资产价值,但由于我国的CDM项目分散、中介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市场交易机制不完善,降低了碳资产的价值转化效率。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商业银行碳银行业务部门可充当财务顾问,提供碳金融咨询业务以获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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