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非正式金融的运行状况及发展前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前景论文,运行状况论文,农村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对农村非正式金融运行状况及绩效的考察
已有的研究基本都认为农村非正式金融具有相对正式金融组织的比较优势。一是运营成本低,其固定成本很少,而且灵活多变;二是对担保的要求不高,维系借贷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或宗族等非正式制度;三是信息比较对称,交易双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资金投向和项目前景等信息比较透明;四是利率比较灵活,由借贷双方根据资金供求状况、正规金融市场利率水平、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自由确定;五是交易的执行和保护依托社区法则。广大农民中产生的非正式金融安排是自发的,符合农民需要的。而由于农村非正式金融运作上的非规范性和一定程度上的高利贷性,且基本上游离于国家的监管之外,国家对非正式金融采取了压制的态度,除了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外,以盈利为目的的、大规模的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另一方面国家明令不允许进行高利借贷,然而正式金融提供的贷款及国家的补贴实际上又不可能为农民所得到,一方面农民又确实需要借贷,而且由于许多实际的原因,这种借贷的利率不可能像国家期望的那样低,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非正式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
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调查,非正式金融目前在农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见表1)。
表1 1993~2001年中国典型调查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全国农村社会典型调查数据汇编》有关数据计算整理,2001年数据来自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网站公布的数据。
从表中可以看出,非正式借款(包括合作基金会借款和私人借款)是农户借贷的最主要的来源,1993~2001年平均比重为75.52%。在私人借款中,无息借款所占份额在一半以上,但无息借款占私人借款的比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现象表明,农村正式金融供给稀缺或者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了农户对正式借贷的需求,农户只能求助于非正式金融,农户借贷中大量存在的私人借款,特别是无息借款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发育的不成熟性,农户借贷仍然依赖于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相互信任、道德以及出于“情面”等非经济因素,真正以利益机制和信用机制为基础的农村信贷市场并没有完全建立。但农户正式借贷规模的上涨和无息借款比重下降的趋势,也反映了农村信贷市场的逐步发育过程。
汪三贵等(2003)对四川、贵州、陕西和甘肃四个省四个贫困县的229个农户的信贷状况的调查也发现,从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农户比例近年下降(2000年比1997年下降近11个百分点),而从非正式金融市场借贷的农户比例却在上升(2000年比1997年上升了10个百分点)。而且,贫困地区有借贷的农户比例在1997~2000年下降了,且贫困组的下降幅度最大,尤其是参与正式借贷的农户比例(见表2)。
表2 农户对信贷市场的参与结构(按1997年的财产水平分组) 单位:%
附图
资料来源:汪三贵,杨颖:《贫困地区农户的信贷状况及其变化》,《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6月版。
根据汪三贵等(2003)的调查,参与借贷的农户数虽然在减少,但借款农户的借款金额却在增加,而且非正式借贷的金额的增长幅度远远大于正式借贷的增长幅度(见表3)。
表3 借款农户的借款金额(按1997年财产水平分组) 单位:元/户
附图
资料来源:同表2。
以上研究表明,农户参与正式金融市场的比例在下降,而参与非正式金融市场的比例却在增加,这种变化在初始财产最低的农户是表现得更为明显。
(二)高利贷现象是我国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的一种反映
当前情况下,由于农村的道德风险、交易成本过高和非生产性贷款的特性,造成了正式金融在农村地区缺乏开展业务的积极性。政府既禁止民营银行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又不允许有组织的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存在,而农民生活所需资金又严重不足,这导致非正式金融很多走向地下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一些地方的高利贷和私人钱庄大量占领农村金融市场就是不可避免的。
在农村地区,农民确实有资金借贷的需求,汪三贵等(2001)调研的数据对这个问题作了说明。目前农村的借贷用途为: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更多地用于生产领域,而非正式贷款更多地用于消费领域。正式金融机构贷款金额的52%用在生产上,13%用于消费,住房等其他用途占到35%;非正式贷款中用于生产的比例为33%,用于消费的比例为32%,住房等其他用途占35%。也就是说农民借款中有一半以上是供生活所需,大部分不会投入生产的循环使用。因此这也就造成民间借贷的风险大、逾期贷款多的现实情况。调查发现,农民能够按期还款的仅占26.8%,延期的占58.9%。由于还贷困难,有约20%借款农民要无偿“帮工”,有的几乎成了放贷户不领工资的“长工”。
2000年4月温铁军在贵州、湖南等地调查时,发现所到之处随机访问的5个村落都存在高利借贷。对调查资料作初步统计处理后发现农村高利贷情况触目惊心。以高利贷的利息而言,目前月息低于1.5分的借贷占36.4%,一般认为这部分应该属于有偿的民间资金融通;月息在1.5~2分之间的民间高利率借贷占了20.5%;考虑到其风险,这种相对偏高的利率还是可以接受的;月息2分以上的高利贷约占43%,其中月息2~4分(含2分)的高利贷占了18.2%强,月息超过4分的恶性高利贷占近25%。另外,从对放贷人的调查看,无息和低息贷款仅占不到1/4;而2~4分的高利贷和大于4分的恶性高利贷比重近3/4(注: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由于放贷人主要是干部亲属和非农经营的业主,与各种权力高度相关,很多村干部作了民间借贷的担保人。其中既有人因此背上债务,也有的以村委会名义直接向借贷户提供高利息贷款。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与买卖婚姻、赌博、黑恶势力等丑恶现象相关,诱发了一系列的民间纠纷,影响了基层的政治稳定。
二、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方向与路径选择
对于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发展,政府的政策取向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政府认为其负面影响太大,而对其进行强行关闭,导致的结果会更加严重。从统一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到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下发《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可看到这一思路的延伸。我们知道,打压对农村民间信用的禁止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并有可能导致农村非正式借贷变成灰色甚至黑色金融,隐含的风险将会更大。因为如果农村民间信用资金大量地在地下隐蔽运行,其规模有多大,参与者有多少,有没有形成特定的组织,资金流向合不合理、是否对非法活动给予了资金支持等,都不得而知。当问题暴露出来时,可能已难以解决,对农村金融甚至全国金融的冲击就会更大。但是,政府也不能忽视其负面影响,高利贷的盛行将会使农民受到盘剥,积累能力下降,进而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引导与扶持,使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
(一)让农村非正式金融浮出水面,允许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内运作
非正式金融目前对农业发展提供了最大部分的信贷支持,因此,其在一定秩序框架下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我认为最有操作性的办法就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审批程序以及风险处置方式,让处于地下状态的非正式金融浮出水面。必须承认农村非正式金融有不可能消失的前提,强行取缔“地下钱庄”反而造成其利率大幅攀升,必然的结果就是将成本转嫁给不得不借钱过日子的农民,而且“地下钱庄”恶性讨债方式也不可能通过强行取缔而消失。但是“地下钱庄”的发生往往与基层权力相关联,因此,对任何以政府或下属部门为背景的信用行为都必须严格禁止,以保证政府部门完全退出农村非正式金融。对于非政府行为的高利贷,应该通过竞争以整合“地下金融”,而不是取缔“地下金融”。
从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的历程可以得知,村以下社区性的合作基金会普遍好于乡以上的,而且完全民间集资入股的好于乡镇政府控制的,因此民间资本确实具有分散农户的小额信用需求,提供服务的功用。如果鼓励各村农民以自行集资方式成立来自民间的信用社,自负盈亏,政府完全不参与经营,如此建立起来的“民办信用社”不但大幅减少了商业银行交易的成本,也可消除道德风险。我们知道,信贷活动的成本和风险是由信息的对称程度所决定的(斯蒂格里茨,中文版,2003),民办信用社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服务于小的信贷主体,其信贷管理模式完全不同于国有商业银行,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其易于实施灵活有效的经营战略。
(二)把农村非正式金融置于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
鉴于金融业的高风险性,必须对农村非正式金融进行监管,保证其公开、规范运行,以趋利避害,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需要,促进其发挥良好的作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风险就一定比正式金融的风险大。就经营风险来说,非正式金融的民有性质是最好的防范金融风险的屏障,而社会风险的防范则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
金融监管当局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是强迫非正式金融完全正式化或者对其完全禁止,而是应降低其风险,同时保持其活力。比如,利率高于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才应成为被打击的“高利贷”;利率低于“高利贷”利率的民间借贷,原则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护,尤其是在发生贷款违约纠纷的情况下。对于合会,可以参照台湾地区的经验。从降低金融风险的角度,在民法中对其运作框架做出一定程度的标准化规定。结合现实的情况,可以要求合会就近简单备案,合会的合法性与否,可参照两个标准:一是是否高于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二是是否向不定向的社会公众吸取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存款。从理论上,较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也可以通过对之正式合法化,并辅之以征收禁入性高税率的方法事实上禁止,那么其就失去了以这一利率水平获取利息的激励。
总之,在目前的环境下,农村自发形成的非正式金融实际代表了金融市场化发展的方向,有着特殊的意义。在充分发挥正式金融安排作用的同时,鼓励和发展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农村非正式金融,让农村非正式金融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金融市场化发展趋势的。扶持与规范农村非正式金融一方面可以填补正式金融安排留下的市场缝隙,另一方面可以培养一批市场化的、商业化的民营金融机构,提高其竞争能力,更好地迎接金融领域开放后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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