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研究

王琦[1]2017年在《证券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证券行业的飞速发展,如何更好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了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证券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使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并不能从实质上弥补投资者所受的损害。如何完善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着手进行分析,并对实务中出现问题较多的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进行重点阐述,并结合现行的《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和立法构想,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证券行业的良性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在界定了证券欺诈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证券欺诈的主要类型和特点进行介绍,并对本文研究的证券欺诈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进一步阐述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制度价值,明确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性质。第二章介绍了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及成因,通过我国对证券欺诈行为处罚的情况分析我国证券欺诈的现状做出明确的说明,并结合从法律、文化、主观心理等方面查找出现证券欺诈的原因。第叁章阐述了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等方面,结合域外的做法,用比较的手法进行分析和阐述,并结合相关法律和学说的观点分析和阐述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四章阐述了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及缺陷,以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为基础,比较美国、日本、德国的证券民事诉讼模式,浅谈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模式的现实选择以及完善诉讼模式的立法构想。

王颖[2]2018年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内幕交易属于发生几率较大的证券欺诈行为,为了对这一行为进行惩治,我国法律在行政以及刑事方面都有相对完善的规制体系。但是,民事立法方面对于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及其民事责任问题却缺少相应的规范,长此以往,证券投资者的积极性会大受打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来看,“轻民”这一现状必须尽快的予以改变。本文首先从我国的叁个民事赔偿的实践案例出发,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审判结果分别进行分析,在感受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得到发展的同时,也指出我国相关民事责任规制上的不足之处。其次,在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和探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再次,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和考察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以此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为下文分析和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提供理论和立法指导。最后,立足于我国本土的实际情况,分析指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权主体、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及赔偿损害范围等方面展开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化解之道。

蔺会杰[3]2010年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及完善》文中研究表明自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层出不穷,尤其是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交易活动更加猖獗,监管部门也陆续查处了一批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如最近几年的杭萧钢构案、董正青案、黄光裕案等。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却还没有一起因内幕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向内幕交易行为人要求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其中,最关键的因素在于我国证券立法在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者民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相关案例在法律适用和执行方面仍存在较大困难和争议。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内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权利主体资格的确定、诉讼程序、因果关系的界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计算等内容未做规定,使得该内容欠缺可操作性。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以及构成进行全方位法理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将来出台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绵薄之力。本文除了引言和绪论外,全文共分四大部分。笔者将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相关概念、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探讨,并重点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果关系和损害计算等做了全方位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建议。第一部分是概念的界定。笔者详细阐述了跟本文主旨息息相关的“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等概念的基本含义,为全文论点的展开统一认识并做出铺垫。第二部分探讨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针对学界主要的叁种观点: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独立类型说进行比较论证。笔者通过对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利弊分析,针对证券交易的特殊性,主张独立责任说,建议通过立法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单列为一类新型的法定责任。第叁部分介绍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和构成。提出“信用义务”这一贯穿全篇法理分析的线索。指出需要全面借鉴美国法关于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信息占有、信息泄露、信息私用等。并从主体要素、行为要素、事实要素、逻辑要素四个方面分析讨论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第四部分作为全文的重点,针对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立法司法现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借鉴国际经验,分别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果关系、赔偿计算方法和金额、特别诉讼程序等几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最后,笔者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内幕交易人的直接相对方,可以依据契约责任理论,适用合同法中的欺诈可撤销原则来要求损害赔偿,并探讨性的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权设计方案。

马建军[4]2007年在《再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我国1998年证券法就规定禁止内幕交易,并且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增加了“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国外的内幕交易民事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并将研究成果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制度的建议。首先,本文提出了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内幕交易问题及其危害,并论述了民事责任对管制内幕交易所起的作用。其次,比较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总结出各自的特点和经验。最后,对我国现行法律在规制内幕交易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剖析,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的突出特点:(一)、本文比较地研究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分析、总结上述制度的特点和各自的优劣。以期探求可供借鉴之处。(二)、本文重点剖析了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缪因知[5]2018年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知易行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主流学说主张强化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立法者也曾提出相关的细化方案,但对此制度具体适用各环节中的疑难和此领域民事责任功能发挥之限制的认识似不充分。揆诸法理与发达法域通行立法,内幕交易行为与损失之间需要双重因果关系之证明,立法对之推定时应当慎重,不宜过分免除原告举证责任。民事责任范围应具有上限,不应超过违法所得额、实际损失额,或根据基准日计算出的价格与投资者实际交易价之差得出的数额。美国、日本等对内幕交易者征收的相当于违法所得叁倍的是民事罚款,而非民事赔款。确定民事责任时,以单一固定标准对投资者实施个别赔偿无法顾及现实中的多样化情形,会导致不公平;并会妨碍市场价格恢复正常的进程,导致不效率。达到法定赔偿上限后必须启动的投资者内部再分配流程亦将限制民事责任制度的功效。我们应正视此领域以赔偿为主的民事责任制度功能的有限性,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制度的震慑功能来规制内幕交易。相关立法宜继续保留原则性规定,将民事责任实现的具体方案留待司法机构逐步探索和细化。

矫健生[6]2016年在《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内幕交易就一直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出台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主的法律法规打击内幕交易行为,虽有一定成效,但不尽如人意,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依然猖獗。究其原因,在于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首先,本文总结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况,梳理了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的法律依据,并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对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归责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进行分析。再次,对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汲取发达国家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最后,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提出相应完善对策:第一,在事前预防阶段,合理界定内幕交易的法律认定以及切实有效地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在事中监管阶段,建立对证监会的法律监督机制、重新定位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构建社会监督制度。第叁,在事后归责阶段,加重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合理确定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健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冯升[7]2017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至今才二十余年,相对于美国等国家的证券市场,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得比较晚。美国等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得比较成熟,证券法律制度也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国家制度、历史文化、社会意识的不同,我国无法照搬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法律制度。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也必须进行一定的改革来适应发展。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四章研究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一章主要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概述,研究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起源和发展问题、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问题、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问题并指出了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主要探讨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其中,研究了目前学界的几种主流学说,包括契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区分说、独立类型说,并分别对这几种学说作了总结,然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叁章主要探讨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者通过对比国内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的适用性,再通过分析美国关于内幕交易的五种归责理论,阐述了美国内幕交易归责理论对我国内幕交易归责的借鉴意义。第四章讨论的是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问题。主要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请求主体的范围、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以及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中的前置程序问题和诉讼模式选择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韩梅[8]2016年在《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进步,证券市场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都认识到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并纷纷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我国的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具体的采取怎样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谁应该来承担等等具体的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这就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了非常大的难题,所以我国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就很容易受到损害,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会出现不稳定的因素。在现实的股市交易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经常受到侵害,尤其是最近在全世界范围内频发的乌龙指事件让广大的的投资者受到重大的创伤。中国光大的816事件是我国证券市场中乌龙指事件的典型案例,也正是从这个事件中显现出我国对于投资者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内幕交易法律规制、证券机构内控机制、投资者补偿机制以及投资者救济制度等均存在诸多弊端。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的是国内外有关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列举了美国、日本、德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与大陆。证券市场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西方国家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解决以及法律规定都相对完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因素以及基本国情的不同,各个国家在内幕人员的界定,内幕信息的范围以及赔偿救济制度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正是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比较研究,旨在为我国在此方面的制度缺失提供借鉴。第二部分介绍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界定,对证券内幕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分析。包括内幕人员、内幕信息以及内幕行为叁个方面。本文认为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没有及时披露其系统出现错误的信息,大量买入股票之后又进行对冲,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赚取巨额利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第叁部分主要介绍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的认定,过错的判断以及因果关系叁个方面。光大证券明知交易系统错误,仍然进行对冲风险,没有及时披露对股票价格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信息而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与投资者的经济利润损失具有密切的因果关系。本文认为,光大证券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四部分介绍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构想。包括证券内幕信息的立法界定、损害赔偿两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是本文的结语,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法律的缺失,大胆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张薛[9]2013年在《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证券市场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在这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它不仅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转型中扮演着催化剂的角色,而且还为广大中小企业筹集了大量宝贵的资金,为一批优秀的民营企业建立起了平台,推动着它们迈向世界的舞台。同时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为广大投资者增加了财产性收入,提高了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它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这两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发生呈井喷趋势。这些案件不仅严重威胁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还重创了投资者的信心。纵观资本发展的历史,每个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必须具备成熟的证券市场。而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的标志并不是意味着具有大量富可敌国的上市企业,也不是那些可以不断推出金融产品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腰缠万贯的投资者,而是具有一个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可以孵化出像微软、苹果、沃尔玛等闻名内外的跨国企业,也可以诞生像索罗斯、巴菲特等一系列的投资大师,更会将那些企图通过内幕交易等违法手段来获取暴利的人们绳之于法,进而充分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的救济权利。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来打击内幕交易不法行为,为广大投资者建立起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与稳定从而推动我国实体经济有好又快的发展。而该制度内容涉及到程序法及实体法上的诸多方面,因此文章以叁个部分对它的完善加以分析和研究。首先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讨论其特征及危害性并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基础概念加以阐述,分析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提出完善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其次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通过对目前我国内幕民事赔偿制度在程序法存在前置程序、诉讼模式、诉讼时效以及管辖范围这四个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实体上存在损害赔偿权利人的确认范围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不完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从取消前置程序到建立集团诉讼模式、从诉讼时效到管辖范围提出了建议,以促进民事赔偿制度在程序法上的全面完善。而在实体上的完善则一方面应该规定内幕交易赔偿请求权利人的范围;另一方面要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

汪璐[10]2011年在《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探究》文中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引发的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频率逐渐上升,其中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尤为明显。当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后,如何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合理的补救,如何建立适当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保护投资者权益首当其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但该原则规定显得过于概括,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内幕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害,要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存在较大障碍,需要在立法和理论研究方面进一步完善。①书写过程中,我参考了其他国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的成果和立法实践经验,从民事侵权的层面,具体分析有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追究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对策以及建议。本文由引言引出一则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真实案例,引发读者对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现状的深入思考。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宏观上概括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叁部分从法理的角度,详细论述了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归责原则,第四部分,通过对比中外立法,运用比较论证的方法,提出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立法。

参考文献:

[1]. 证券欺诈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研究[D]. 王琦.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2].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分析[D]. 王颖. 黑龙江大学. 2018

[3].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及完善[D]. 蔺会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4]. 再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D]. 马建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5].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知易行难[J]. 缪因知. 清华法学. 2018

[6].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矫健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

[7].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D]. 冯升. 兰州大学. 2017

[8].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D]. 韩梅. 郑州大学. 2016

[9].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D]. 张薛. 安徽大学. 2013

[10].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探究[D]. 汪璐. 郑州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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