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日本抢劫案的收复_美国工作论文

浅谈日本抢劫案的收复_美国工作论文

浅谈我被日劫物的追索与归还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被日劫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这一问题历史上是由国民党政府处理的。

日本侵华,劫走或消耗掉我各种物资究竟价值多少,国民党政府没有精确的统计数字。况且,由于战事历久,劫运之巨,日本掠夺地区广阔复杂(当时包括国统区、解放区、沦陷区等),抗战胜利后国内战争又烽烟四起,再加上有些被劫物又短时间被消耗掉,时间仓促,国民党政府主要精力又用于内战,等等因素,决定了它也无法彻底统计出劫物损失的总数。 此项工作是连同整个战争损失的调查统计一并进行的。1947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日本对我发动侵略战争造成我“全国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合计为559.43844亿美元。 ”(注:台湾“国史馆”典藏“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档,《赔偿委员会档存损失统计》,本会工作报告卷。)(由于战乱、国民党政府统计的时间、范围都不完全。据《人民日报》1995年7月7日第三版《中华民族的胜利》一文统计:“从‘九·一八’事变到1945年8月,按照1937年的比值计算, 日本侵略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5000亿美元,1000亿美元相当于国民政府277年的财政收入,26年的工业总产值, 是自鸦片战争以来历次帝国主义战争所索要赔偿总数的数十倍。”)这其中包括着相当数量的劫物损失。

虽然没有单独列项,但在调查整个战争损失的过程中,对于劫物损失,国民党政府也掌握部分概况。如:国民党政府财政部仅据北平聚义银号、张三赊堂、班禅驻平办事处等三十几个所有者的调查,即发现损失黄金44554572388市两,白银104584912732市两。(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192-194页。1981年台北版。)被劫矿产概况:1941年开滦煤矿年产量的61%;1942年关内铁矿产量500万吨之中的414万吨;1942、1944、1945三年间有案可据的稀有金属钨砂541吨、纯锑256 吨、锡249.5吨、铋5.6吨。被劫船只123艘,计215998吨。公私文物仅有据的有书画、古物、仪器、标本、地图等共3607074件又1870箱,古迹741处。(注:孟国祥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赔偿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11、120、117-118页。)这仅是有据者, 无据者(包括农副产品即刻消耗掉者,机器设备损坏废弃者,出于种种原因公、私损失不上报者,等)恐怕还有大量。这足以证明,日本劫掠我物资数量是惊人的。

当时对于日本劫物,美国1945年9 月制定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中有如下表述:“任何掠夺物资,一经认定,应立即全部归还。”(注:〔英〕休.博顿等著: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教研组译《1942-1946年的远东》,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751页。 )并指令盟军最高统帅执行。因为当时的美国基本上在对日处置问题上执行有利于盟国的政策,所以此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各国处理被日劫物的法律依据。据此,国民党政府也表明自己的态度:“日本应将自中国境内(包括东北)夺去之一切公私财物(例如机械、货币、金银、珠宝、古物、文献书籍及艺术品等),凡经证明者,悉数归还。”(注: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四)27页。1981年台北版。)

在所有被劫物资中,文物看得见、摸得着,又价值连城,它也就倍受社会各界及国民党政府的重视。国人纷纷致电国民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追回我被日所劫文物。中国驻墨西哥大使馆致电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这样写道:“日本帝国主义于甲午及庚申之役,据其淫威进驻我国,在北平故都掠夺无限宝物书籍宝玩等,彼更显扬威,在东京开设博物院专陈设在我国掠夺之宝物,且加标题标此物是何朝所有,由某役劫夺而来。我华侨经过倭邦一见此景,莫不发指皆裂,久怀敌忾同仇”,因此盼望“收回前失去古代宝物及书籍图书等,一洗国耻而维国粹。”(注:南京国民党政府教育部档案:《墨西哥使馆第四支部呈请行政院请索被劫文物电》全宗号5,卷号1168。)国民党政府在1945年4月1日, 由教育部成立“战时文物保存委员会”,从事文物损失的调查和未损失文物的保存工作。该年11月,将该组织更名为“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制定损失文物登记办法,并派员分赴各地进行调查。

国民党政府在初步掌握了一些物资被劫的基础上,经盟总同意,派出驻日代表团赴日本,专门办理赔偿和劫物归还工作。到1949年,美国改变对日政策行使否决权使此案搁浅为止,共追回书籍、古物、货币、整厂机器设备、计件机器、汽车、船舶、工业原料、贵金属(银)、杂项、盟总经售物资等,共计18132357.56美元。 (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 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93-95页。)数量之少,不仅与我国实际损失,就是与上文提到的仅仅有据可查的劫物损失数量之间都形成天地之差。一些大案悬而未决,如“北京人”头盖骨化石等案至今仍在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

2

国民党政府追索和日本归还的劫物数量有限,无补损失于万一,其中影响因素很多,究其大者,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远东委员会。它是成立于1945年12月的国际组织,由美、英、苏、中、菲等11个国家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赔偿及劫物归还的政策原则。“由于各盟国被劫物资有无多寡不一,我国被劫最多,菲、印、印尼、缅、越等次之,而美、苏、加、新西兰则没有损失,利害关系相差悬殊,因此关于战后归还政策的讨论,从一开始就争论不休。”(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1页。 )直到1946年7月18日,远东委员会才制定“劫物归还政策”, 即后来所称的“旧案”。公布后各国都认为漏洞太多,需加以修正补充,于是远东委员会决定另拟“新案”。再到1948年7月29 日才通过劫物归还政策“新案”,也只不过是对“旧案”的零星修补。远东委员会有关日本劫物归还政策的马拉松式的难产,使国民党政府在被日劫物的追索和归还问题上失去良机(美国战后对日政策由惩罚到扶植,如果在美国未改变对日政策之前远东委员会的劫物归偿政策及早出台的话,盟总执行肯定会对日本严厉,这对国民党政府的劫物归还工作是有利的。远东委员会的政策产生晚,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不久又行使否决权,这就使劫物归还工作实际实施的时间很有限。参见盟总及美国影响部分)。另外,远东委员会之政策规定,对于中国这样被劫物资种类多、数量巨的国家的劫物归还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首先,远东委员会规定归还物资只限于四类,即a、工业及运输之机器与设备;b.黄金、贵金属品、宝石、 外国担保品,外国货币及外汇资产;c.文化物品;d.农产品及工业原料。(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 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52页。)我国其他被劫物资的归偿与补偿被排除在外。其次,“关于归还机件混入赔偿的,一经分配,就不能作归还办理一点,损害我国利益不少,我国专家曾对尚未分配的赔偿机器作过初步清查,发现其中劫自我国的就有九百多件。”(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2页。 )那么,已经分配的混入赔偿的归还物恐怕我国也最多,因为我国的劫物及损失是所有受偿国中最严重的。再次,规定中申请归还劫物期限定为自“新案”通过交由美国政府指令盟总遵办之日起八个月,(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3页。)时间仓促,给我劫物损失最多最巨之国家的实际查证追索带来相当之难度。

第二,盟总及美国。日本战后赔偿及劫物归还的执行机构是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盟总实际上就是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国占领军司令部,它必然是按照美国的利益原则办事。盟总成立“归还咨询委员会”以备咨询,但规定被劫国只能派一名代表,对于我国被劫物资殊多的事实不予考虑。再如,各盟国被劫物资日本交出后全部由盟总保管,盟总规定,劫物“经所有国证明确属原物时,得向盟总申请归还。申请时须由劫物所在地之盟国代表团代办理申请手续,填具表格,并检具:(1)劫物详细说明;(2)产权证明文件;(3 )被劫情形如地点、日期之叙述,递交盟总民间物资保管组,以备审核归还。”(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 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93页。)对此,国民党政府驻日代表团曾多次向盟总及有关部门解释:“战争时期在敌人淫威下取得被劫证件或调查劫夺人的姓名或机关名、部队番号都不可能,即使当时持有证件,因战争历时太久,人民颠沛流离,也多遗失。如必株守验查物证的办法,就难免不切实际。”(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25册,七十二辑,242页。)盟总对此置之不理。 这给我劫物收回工作带来极大困难,有些明知是我国物品,就因手续不齐全而眼睁睁地不能收回。还有盟总官员的营私舞弊也对我劫物收回工作产生一定影响。如盟总管理日本劫夺文物机构的官员郝利斯等人不允许我工作人员前去查阅日本劫掠文物的资料卡片,而郝利斯后来在美国成了古玩商,(注:中国文史出版社:《文史资料选辑》第33册,九十六辑,207-208页。)足以证明当时举动是别有用心的。

美国政府随着冷战局势的加重,改变对日政策,由过去的惩罚变为扶持,表现在劫物归还上,对日政策由相对严厉变为逐渐宽松,最后竟使用否决权,而使此案搁浅。如果美国政策没有改变初衷,国民党政府被日劫物的追索和归还工作的结局肯定会好些。

第三,日本。盟总命令日本政府调查劫物并列具清单,“日本政府虽奉令调查,也发布过通告,但只是做做样子,且‘多系敷衍了事,结果不曰遭毁灭,即调查无迹踪。’”(注:孟国祥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赔偿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11、120、117-118页。)千方百计制造障碍,阻挠劫物归还。 如“我国被劫金银大都早经日方熔化,按日本规定之成色形状另铸条块,原物无法辨认。”致使“贵金属之发还进行至感阻滞”。(注: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710辑《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 台湾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115页。 )对于劫掠之整厂机械设备等不易变形之物品,日本厂家也百般抵赖。如我方在审理战犯时获悉广东省营造纸厂设备劫运经过及安装地点后,函请盟总转数日政府查报,日不得已诡称该设备是日方以150万日元向伪广东政府购买的,当时就破烂不堪,形同废铁,加上运途运输到日本后,经修理才安装成锅炉2台,发电机1台,合计大小机器256件。我驻日代表团经考察发现其漏报,责令其补报, 该厂又增报47件。我方仍认为不实,派原该厂厂长刘宝琛、总工程师陈丕扬赴日交涉。日厂方看到真相败露,就破坏拆运,提出机器出让日方购买,中日合股经营等。遭拒绝后,行使卑鄙手段,企图以金钱美女贿赂刘宝琛,不成又煽动职工以影响生活为由向盟总请愿,并对我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等。我工作人员经向盟总严正交涉,终将设备运回。(注:孟国祥著:《中国抗战损失与战后赔偿始末》,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08、111、120、117-118页。)日本的抵赖, 尤其在美国改变对日政策以后,更加有恃无恐。

第四,国民党政府自身。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国内战争烽起,而使劫物损失等项调查无法进行。国民党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消灭共产党,为打内战而没派遣对日占领军,使赔偿归还工作失去主动。事实上,国民党政府忙于内战也根本顾及不上赔偿、归还等许多有关战后处置日本的实际问题。内战中国民党政府又节节败退,使美国政府将国民党中国视为合作伙伴共同防御“共产主义渗透”的希望成为泡影,于是放弃扶蒋而扶日,劫物归还也由于美国使用否决权而束之高阁。国民党政府退守台湾后,为保其正统地位,不仅继续追随美国,而且还得讨好美国扶持下的日本,对日态度逐渐软化,在对日和约签订过程中,劫物归还问题随着战争赔偿的放弃而不再提及。

3

国民党政府对于被日劫物追索与归还的处理已成为历史了,今天是中日和平友好的新时期,是不是日本对我劫物归偿工作就应停止了呢?我认为不然。

第一,日本应该对我民间实行受害赔偿。90年代以来,我国要求日本对我民间实行受害赔偿的呼声十分强烈。童增同志1991年在上人大书中写道:“根据战后国际惯例和比照其他一些国家关于赔偿的数额计算,1931-1945年间,日本侵略者给中国造成的损失的赔偿, 理论上约3000亿美元,其中战争赔偿约1200亿,受害赔偿约1800亿美元。1972 年中国政府深明大义,宽大为怀,为了中日两国的友好,减轻日本人民的负担,放弃了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也就是放弃了其中1200亿美元的要求;但是,日本侵略者在侵华战争中违反战争法规和人道原则,对中国人民和财产所犯下的多重罪行的赔偿要求,也就是其中的1800亿美元的受害赔偿要求,中国政府在任何场合都没有宣布予以放弃,正是这种对受害赔偿要求的保留,历史又一次赋予了我们中华民族向日本国提出受害赔偿的机会。”(注:《江汉大学学报》1992年第二期,第74-75页。)接着一些学者根据德国战后对犹太人等团体或个人支付受害赔偿,日本政府要求它国赔偿其侨民在战争期间遭受迫害的损失等国际惯例;根据国际法准则,从法理上论证了日本政府必须对我进行民间受害赔偿。

第二,日本对我进行民间受害赔偿就应当归还民间被劫财物。在各盟国中,日本劫掠物资中我国最多,这些很多都是来自民间,过去受害者团体或个人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声诉,或声诉而无果,但这不等于所有遭受损失的团体或个人都放弃了被日劫物的索赔权。一些劫物如文化古物等迄今还存在,要求索还,它不会对现在日本发展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日本有诚意,是花费不了多么大气力的。

第三,现在归还劫物不仅不会影响中日和平友好的发展,而且将会促进友好的进程。中国政府为了中日和平友好放弃了战争赔偿权,拿出了真正的诚意。日本政府要真正反省战争责任,就不能再出现诸如议员参拜靖国神社等影响伤害两国人民感情的事件,过去用不正当的手段拿别人的东西,今天把它还给人家,这是一种道德上的自责,是一种反省的实际行动,将会受到两国及世界人民的称道。

标签:;  ;  ;  ;  

浅谈日本抢劫案的收复_美国工作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