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回答了“中国法律”杂志记者的提问_法律论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回答了“中国法律”杂志记者的提问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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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乔石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人们欣喜地注意到,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努力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工作卓有成效。

最近,乔石委员长在百忙中接受本刊记者的专访,就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记者: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和在视察外地的谈话中多次讲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我国立法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乔石:从十四大修改党章到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条明确规定下来了。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的继续和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制建设。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立法的任务很重。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平稳过渡,在世界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要靠我们自己去探索;如何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同样没有现成的模式,也要靠我们自己去探索。加快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要求立法工作有一个迅速的发展。今后五年,是我国从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有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因此,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五年任期内一定要抓紧时机,尽快制定一批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这是一项十分紧迫和繁重的任务。

记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制定的法律很多,您认为当前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乔石: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第一,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的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要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讲的法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精神,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尽量避免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第二,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起草法律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从维护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发,避免不适当地强调局部的利益和权力。第三,立足于中国国情,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要加强对我国各方面实际和现在实行的各项改革措施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对于国外立法中比较好的又适合我们目前情况的东西,我们都应当大胆吸收。他们走过的弯路,也值得我们借鉴。有些适合我们的法律条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实践中充实、完善。第四,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补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市场经济的法律,但在短时期内把有关法律都搞出来是做不到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一些改革开放搞得比较早的地方,积累的经验比较多,应当先行一步,成为经济立法工作的试验区,为制定法律提供经验。另外,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规定进去。地方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实施细则。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是一条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有的地方的改革需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如果起草地方性法规碰到与法律不协调的情况,可以主动提出来商议,通过法律程序妥善解决。第五,更好地发挥专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今后,无论哪个部门起草法律,都要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起草工作。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更多地牵头组织专家、学者起草法律,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第六,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法律要做深入的法理研究和反复论证;拟定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和配套。制定了法律,有的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有的需做好法律解释,同时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使法律起到有效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记者: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要求,目前急需出台哪几方面的法律?

乔石:从目前情况看,我们应当继续抓紧出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必须用法律来保障和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它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交换关系必须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有些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也认为他们实行的是严格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我们国家处于机制转换过程中,既需要解放思想,放手培育市场,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也丝毫不能忽视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这就需要加紧制定、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产、失业等,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减少社会震动。因此,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都必须重视。我们任何改革措施和法律的制定,都要很好地考虑到维护社会稳定。以上几个方面的立法,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还需要指出,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去制定的法律有的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进行认真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上。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同时,也要强调一下,除了经济立法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抓紧其他方面重要法律的制定,如教育法等。

记者:您曾经讲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行使宪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加快经济立法,健全监督机制。请您具体谈谈如何搞好监督工作。

乔石: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要制定和完善监督法律实施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要继续坚持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位置,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并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必要时,常委会可以作出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委员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解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将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同时要督促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纠正错案。有需要时,常委会可以采取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但不直接处理案件。

记者:反腐败、加强廉政建设问题,是您非常重视的。请您谈谈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如何坚持开展反腐败斗争?

乔石:解决腐败问题,要综合治理,既治标又治本。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就是说,必须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把惩治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制裁贪污、贿赂、走私以及卖淫嫖娼、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分子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法律执行得不够好。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严格执法作为解决廉政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坚决反对腐败,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要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为更有力地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必须加强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健全党和国家的监督机制。要把党组织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腐败的问题,听取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汇报,督促他们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要支持和督促执法机关抓紧查处大案要案,一查到底,不能手软。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工作人员,如发现有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可以组织调查,该罢免的罢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反对腐败,必须切实重视和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原载香港《中国法律》杂志创刊号,本报转载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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