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理说”的内在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客观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客观真理说”出于对列宁论断的片面的误解,用被反映的客
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不自觉地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
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它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了,完全是在本体论意义下谈论真理问题,已经否认了真理是主观认识的范畴,排除了真理的认识论意义,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
,且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放弃“客观真理说”将更有
利于真理教学和研究的发展。
关键词 真理 客观性 内容 认识论 辩证法
流行于我国哲学界的“客观真理说”认为,凡真理都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根本特征(或曰本质属性),真理与客观真理是等价的范畴。然而理智的思考告诉我们,这些被奉为真理论基本常识的命题、范畴及论证过程存在着难解的内在矛盾,有着无法克服的理论困难。现就这一方面的思索分述于后,以求教于方家。
一、“客观真理说”的论据不能成立
“客观真理说”的首要论据是真理的内容(或曰对象)是客观的,其内容来源于人们头脑之外的客观现实,并且每每援引列宁的以下论述:“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①认为这里的客观真理就是客观世界、客观实在在人们意识中,在科学原理中的正确反映②;指真理的客观性,是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的意识为转换的客观内容③;是从认识、思想、观念中具有的客观内容来表征真理的本质④;是充分体现了经典作家用真理性认识的对象的实在性来论说真理的客观性⑤。我认为,所有这些看法,都是对列宁论断的片面的误解,不符合列宁的真实意图。如果我们稍稍琢磨一下就可发现,列宁这里所谓的“客观真理”远非“客观真理说”所理解的那样,指真理的内容,真理的客观性或者就是关于真理本身的规定和称谓,而是指人的表象的内容,其含义具体指外部物质世界、客观事物,即认识的客体或对象。他是借助“客观真理”这一特定概念表达了包括真理和谬误在内的整个人类认识体系(即列宁所言的“人的表象”)的客观内容,而绝不只是局限于真理论领域,仅讲真理问题。为了更清楚地弄清这一点,很有必要引述列宁紧接下来的那段话:“如果有客观真理,那么表现客观真理的人的表象能否立即的,充分地,无条件地,绝对地表现它,或者只是近似的、相对地表现它?”⑥列宁还有这样的论述:“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生物学上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⑦。很显然,把列宁的“客观真理”当作是对客观现实的正确反映即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的客观性,与列宁论述的含义相去甚远。列宁实际上是通过对“客观真理”的论述,阐发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是在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意义上使用真理的,以此划清认识论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是谈包括真理论在内的整个认识论内容,而不只是真理论。由于片面地曲解了经典作家的原意,而导致结论的失误就是必然的了。
退一万步讲,即使列宁的本意专指真理的客观内容,也不能依此得出真理也是客观的。因为真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正确反映,表征的是人的认识与客观对象的一种真实的吻合、相符关系,这一反映与它们所依赖的被反映的客观事物之间并非等同,一个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围,而另一个则属于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被反映者不依赖于反映而独立自存。客观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某事物具有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主观世界及认识结果而异体独立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属于外部世界,客观事物即认识客体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它与事物这个基础是不可分离的,以认识客体为自己的现实载体和承担者。真理不会因为自己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就获得了客观事物所独具的客观性,就具有了与客体相等同的属性,客观事物的客观性也不会由于真理的反映而转移到真理身上。正象列宁指出的:“反映可能是对被反映者的近似正确的复写,可是如果说它们是等同的,那就荒谬了”⑧。“客观真理说”硬是用被反映的客观来证明作为反映的客观,从而不自觉地将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真理与客体相等同,把物质与意识、思维与存在相混淆。典型的例子就是,“真理的客观性,不是指事物的片面的、局部的、零碎的个别现象,而是事物整体上和本质上的客观性,是客观事物的多方面的客观现象的总和,是长期发展过程中历史过程、历史现象的总和。”⑨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它将真理实体化、本体化了,完全是在本体论意义上谈论真理问题,已经否认了真理是主观认识的范畴,排除了真理的认识论意义,将这种观点放在作为认识论的真理标题下讲述,恰恰有悖于真理的属性,不知道论者究意想要给读者讲些什么?另外,假设“客观真理”的推理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同样的逻辑得出:谬误也是客观的,因为谬误作为人类的一种认识,是对具有客观性的认识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至于它的歪曲性、颠倒性并不能否定它的内容来源的客观性。马克思指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⑩依此,客观性便成了真理和谬误共有的属性,因而,也就看出了“客观真理说”的破绽和矛盾。
令人不解的是“客观真理说”为了突出强调和尽力发挥真理的客观性,表明自己是唯物主义的真理论者,还时常贬损、消解甚至歪曲谬误与客观世界的联系,认为错误的认识虽然也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但这种内容不是客观事物本来面目的反映,而是主观歪曲的反映,因而是主观的不真实的内容(11)。我觉得这是对谬误的极不公正的待遇,是戴着有色眼镜观照谬误,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否认了谬误的客观性内容,把谬误推到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境界。因为当“客观真理说”认为谬误的内容是主观性的不真实的内容或者是主观附加的成份时,实际上已经抽掉了它的客观内容,使谬误与它的客观现实来源脱节,与它反映的认识对象分离,这就使谬误神秘化了,即要么是人头脑自生,先天具有的,要么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神灵或上帝的启示,等于把谬误推向唯心主义的泥坑。可见,“客观真理说”,必然导致半截子唯物主义的结局,其在真理观上确实是坚持和奉行了唯物主义,甚至可说是登峰造极了,但在谬误观上却陷入唯心主义的理解。这是“客观真理说”万万没有料到的,也是它不愿意看到的,但事实确是如此。
“客观真理说”的第二个论据是真理的标准即实践具有客观性,所以真理是客观的,其实真理标准所具有的客观性并不能成为真理也具有客观性的依据。这里需要指出以下几点:第一,一个事物的特征,不能把它的检验者的特征也包含在内。客观性是真理的标准--实践具有的,是实践本身的属性。不管真理与实践有多少联系,甚至有多少统一性、同一性,但它们毕竟是不同的事物,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体系或系统。真理作为认识论范畴,属于主观认识、观念思想体系,而实践属于主体的活动系统。把真理标准的属性硬说成真理本身的属性是牵强附会、主观附加的。客观性不能同时既是实践的属性,又是被实践检验的真理的属性。就是说,这里的前提和结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第二,假设“客观真理说”的推理能够成立,那么得出的结论不光是真理的客观性,还必然伴随着谬误的客观性。道理很简单,就是检验谬误的标准也是实践,离开社会实践,错误的认识没有办法确认和裁定。而这又是对客观性是真理根本特征观点的否证。第三,可能是基于以上两条,经典作家不但没有把实践的客观性当作真理客观性的一个论据,而且明确反对这样做,列宁就曾指出,客观真理“和真理的标准没有什么关系……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和有没有客观真理混为一谈。”(12)
二、“客观真理说”的后果令人担忧
首先,真理客观性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是与实践标准相矛盾的,有可能导致取消实践标准。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看来,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乃是由认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殊品格决定的。正因为思想、认识、理论是主观的东西,它们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相一致,这在主观范围内是解决不了的。而客观事物本身也不可能把主观认识与自身相对照、相比较、相沟通,它也解决不了理论的真假、正伪。就是说,在纯主观或纯客观的范围内都不能解决思想认识的检验问题,只有超出这个界限,才能达到验证之目的。而只有实践,由于它是主观和客观的中介、认识和现实的桥梁,所以它能够把主观与客观对象联系起来加以对照,从而为人们提供主客观是否相符合的尺度。如果真理是客观的,那么实践就只能把两个客观的东西相联系、相对照,也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主观的东西。进一步,既然真理是客观的,则客观的真理还要客观的实践检验什么?在“客观真理说”面前,实践所具有的把主观同客观现实联系起来的功能和品格已属多余,这在事实上已经取消了实践标准。
其次,造成概念、用语的混乱,与哲学范畴严密、科学、准确、规范的基本要求不符。其实,真理就是真理,它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当我们这样理解真理范畴时,已经足以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了,“有用即真理”的实用主义,“真理是思想形式”的马赫主义等等,无须再在“真理”前面加置“客观”这一多余的限定词。如果为了与唯心主义划清界限而硬要称真理为客观真理,似乎只有这样才能显示出自己是唯物主义者,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例如实践具有客观性,是否要确立“客观实践”的概念;生产力是一种客观的物质力量,是否也要确立“客观生产力”这一概念;还有,意识具有客观性内容,又是否还要确立“客观意识”的概念。要不,岂不有唯心主义之嫌?而辩证法告诉我们,主观与客观是对立的统一,一方以另一方为存在条件,各自通过对方规定自己,说明自己,表现自己,离开主观没有办法理解客观。这样,与上述概念相对的新概念也就出现了,如主观真理、主观生产力、主观意识,这些杂多的概念、名词给我们的哲学教学和研究带来的麻烦和问题可想而知,由此而引起的思想混乱更是不言而喻。明智之举是不用“客观真理”的提法,只用“真理”这一简洁、明确的用语。
再次,“客观真理说”不能合理地说明真理与谬误的辩证关系,特别是二者的相互转化。当“客观真理说”把客观性赋予真理并当作它的本质特征时,就使真理具有了永恒的意义,即一个认识成为真理,它就永远是真理,因为所谓本质是事物内部根本的联系,是事物各种属性中根本的属性,它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相对于事物中的其他关系和属性而言,它具有相对稳定、保持不变的特性,贯穿于事物存在和发展过程的始终。但认识的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认识的真理性都是一个过程,总是相对于特定的时空条件而言,绝对的、永恒的真理是根本不存在的。由此就决定了,真理与谬误不具有绝对对立的性质,它们是相互贯通、相互过渡的,存在着由此达彼的可能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正因为真理与客观的符合不是永恒的,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及主体操作运用上的差错和失误,就可能使它脱离客观实际,从而转化成为错误性的谬误。但如果真理的本质是客观的,那就使它向谬误的转化失去可能性,背离了辩证法的要求。
复次,“客观真理说”割裂了真理论与认识论的内在统一和辩证联系。“客观真理说”的初衷是为了划清唯物主义真理论和唯心主义真理论的界线,把“客观真理”或“真理的客观性”当作划分真理问题上的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准。其实这纯粹是多此一举,因为真理论属于认识论的内容,是认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当我们说认识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而认识客体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性时,已经包括了真理,已经体现出我们在真理论方面的唯物主义,没有必要在讲真理时再重复提出。这就提示我们,认识论与真理论是有机统一和内在联系的,应把真理论与认识论结合起来考察,切不可抛弃认识论这个大前提单独地、孤立地谈论真理论,探讨真理问题。而“客观真理说”正是犯了这样的毛病,它离开认识论大背景大谈特谈真理问题,视野仅局限于真理论的范围,过份强调和拔高真理方面的唯物论性质,而忽视了对谬误唯物论方面的阐述,以至造成前面所说的对谬误的唯心主义错误理解。
最后,“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本性相抵触。近年来,随着实践唯物主义讨论的兴起及深化,虽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名称、称谓上还存在不小的分歧,但却形成了以下共识:即实践不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首要的、第一的观点,而且还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的、总体的甚至是始基性的范畴。实践是构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大厦的基石,一句话,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属性及本质特征。但按照“客观真理说”的逻辑,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推理:凡真理总是客观真理,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真理;所以客观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特征。这样问题又出来了,作为同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怎么能同时有两个根本特征?一个是实践性,另一个是客观性,从逻辑学上,这二者不能同时存在,同时成立。看来,“客观真理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质是对立的。
三、关于真理的内容、形式和对象
到目前为止,“客观真理说”对真理内容的具体提法尽管不同,但一般都有程度不同、大小不一的偏差,且都不能很好地自圆其说。
比较普遍和流行的看法是,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客观性是就真理所包含的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而言。并一再声明,真理内容并不直接就是物质世界和客观实体本身(13)。而哲学常识告诉我们,大千世界,只有物质世界、外部事物才是客观的,才具有“三不依赖”的特征和品质,除了客观事物,世界上不存在什么不依赖于人或人类意识的东西。真理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又不是客观事物,那它到底是什么呢?很清楚,“客观真理说”将真理的内容神秘化了,使它变为一种失去具体规定性,不可捉摸的东西。
有的教科书这样明确写道:“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以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实在为自己的内容”(14)。“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它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15)。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地理解真理与其对象(客体)的关系,误把真理的对象当成了真理的内容。真理和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仅仅是反映与被反映、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就是说真理是主观的,而它的对象是客观的。这是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和前提,上述观点正好背离了这样的要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对人的真理性认识来讲,始终是外在的,不管主体认识与否它都是事物这个载体的本质和规律,不能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或发生转移。按照“客观真理说”的有关论点,似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被主体把握以后,它就要离开事物,跑到主体认识中来,成为真理的内容。为了更明白地看清“客观真理说”的矛盾所在,我们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例。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普遍的真理,它的研究对象是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在内的整个世界,它揭示和反映了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一般规律。如果象“客观真理说”那样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反映的世界的本质和规律当作它的内容,那么如何理解它的对象呢?它的内容和对象岂不要打起架来?不仅如此,哲学史上的庸俗唯物主义者,曾犯过把思想、观念的东西与物质的东西等同起来的错误。他们认为,思想是脑的分泌物,正如同胆汁是肝脏的分泌物或尿是肾脏的分泌物一样(16)。“客观真理说”坚持要赋予真理的内容以“三不依赖”的特征,认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就是真理的内容,就无意中将真理的内容与真理所反映的物质实体或客观实在等同起来了,这很难与庸俗唯物主义划清界限。
“客观真理说”经常这样讲,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这又违背了辩证法的常识。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表明,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双方须臾不可分离。外在于对方而独立存在,离开形式的内容和离开内容的形式都是不存在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外在于人类及人类的认识的,把它作为真理的内容,就等于承认内容可以离开形式单独存在。辩证法还指出,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是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体,物质世界、客观事物也是这样。如同本质和现象关系相一致,形式、现象是外在的,是内容、本质的表现,而内容、本质是深层次的,相对稳定的东西。人的认识正是首先通过对纷繁复杂的现象,多种多样的形式的观察、感知和分析,然后才达到对事物本质和内容的全面把握,这才算获得了真理性认识。这也充分说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人类认识所面对的对象和要达到的目标,而绝不是作为认识结果的真理的内容。再说,恪守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容与形式相互联结、不可分割的原理,当我们说真理是认识论范畴,是精神性观念形态的东西时,总是把它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理解和把握的,是既包括了它的形式,也包括了它的内容的。真理也只有作为内容和形式的矛盾统一体时,才有可能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单独的内容是不能全面反映事物整体的。可见“客观真理说”常言的真理之为真理,不在于它的思想形式,而在于它的实质内容,在于它的内容揭示了事物的本质的规律,实属不当之词,值得进一步推敲。
否定了“客观真理说”关于真理内容的观点,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和规定真理的内容和形式呢?这是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不得不涉及一下哲学上的内容和形式概念。唯物辩证法的范畴论认为,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的内在要素和它的结构以及表现方式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内容是指构成事物内部各种要素的总和,以及由此构成的事物的矛盾性,全部关系运动过程及发展趋势,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形式是指构成事物内容和各种要素的结构或内容的表现方式。当我们说真理是认识论的范畴,属于第二性的精神现象时,就决定了我们只有在主观意识的范围内才能合理说明和界定真理的内容和形式,而不能从主观意识之外的物质世界里去追寻真理的内容,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由于作为认识客体的客观事物及其过程是具休的,是由许多方面及其关系构成的整体,是多个方面、多种联系和多种属性的统一体。真理必须全面地反映事物的这些方面的联系和属性,形成多种规定的综合,才不失为真理。故真理就不是单一的判断和命题,而是判断和命题的系统,是由一系列的原理、命题和范畴有机组成的理论系统。行文至此,联系上述内容与形式的界说,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确定的看法:真理的内容即是组成它的要素,构成它的成份的各个范畴、判断、命题、原理及其内在的全部关系之总和。因为离开这些,真理就不可思议,真理的理论大厦就构筑不起来。就是说,它们符合真理内容的要求,具有真理内容的性质。例如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真理体系而言,它的内容就是它的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和唯物历史观及其联系。正是这几个部分和方面作为基本的要素和成份联结起来,形成马克思主义哲学特有的理论内容。失去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完整性、科学性就要受损,其他的方面也要受到影响。比如离开唯物论,前面其他三部分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离开了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不是完备、彻底的唯物主义。限于篇幅,对此不再详述。至于它的形式,则可以理解为这几部分的逻辑次序、理论结构及排列组合的具体方法。
“客观真理说”之所以在真理内容的理解上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远离哲学“内容”范畴的涵义,其理解不符合内容范畴的要求。
这里还需提及的是,内容和形式辩证关系原理还表明,内容和形式作为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同生同死,相伴而行的。就是说内容和形式应该是同时产生的,在时间上不应有先后之分。由于物质实体是先于和早于认识主体的客观存在,所以“客观真理说”把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当作真理的内容,等于承认了有早于形式而存在的内容。这里又发生了明显的中突。
四、简短的结语
综上所述,“客观真理说”确实存在不小的矛盾与问题,故此我冒昧的建议以放弃这一学说为好。当然这样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如究竟怎样理解真理的唯物论;谬误有没有客观性,它与真理客观性的关系如何,这一方面的唯物主义又如何理解。特别是如何合理评价和正确对待列宁关于客观真理的论述,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逐步解决。不过,笔者坚信,放弃这一学说所引发的问题,比这一学说已经造成的思想混乱及保留这一学说还将造成的理论困惑要微小得多,因而更有利于真理论教学和研究的顺利发展。
注释:
①⑥《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1页。
②罗森培、尤金主编《简明哲学辞典》,三联书店1973年版,第311页。
③《辞海》缩印本第1021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
④夏甄陶《认识论引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6月第一版第352页。
⑤肖中舟:《马克思主义客观真理之理由探析》,《武汉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⑦《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0页。
⑧列宁:《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单行本第342页。
⑨(11)(13)国家教委社科司组编《马克思主义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6月第2版,第220页、第218页、第219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12)《列宁选集》第2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10月第2版。
(14)《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辅导》第109页。
(15)韩树英《马克思主义哲学纲要》1983年9月第一版第239页。
(16)转引自邢贲思主编《哲学小百科》(上册)第46页,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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