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欧专制主义概论_君主制论文

现代西欧专制主义概论_君主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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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08)04-0005-04

在国内学界,“absolutism”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词汇,尤其是政治学界对它的研究还不充分,这表现为对“absolutism”的翻译至今仍然存在着偏差。这种偏差反映出我们尚未准确把握那个时代的本质。本文以对“absolutism”的中文翻译为基点,对近代西欧的绝对主义思想进行概要介绍。

一、“absolutism”中文翻译辨析

1.“absolutism”与“despotism”

国内政治学类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和研究近代政治思想的经典著作《现代政治思想基础》中,以及校勘再版的民国时期的译著《西方近代思想史》中,都将“absolutism”以及与之相关的词汇翻译成专制主义、绝对专制主义或君主专制①。

为辨明“absolutism”翻译成“专制主义”是否恰当,先看另外一个也被翻译成“专制主义”的词“despotism”的涵义。从词源上看,“despotism”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政体分类的讨论。他认为变态政体都具有专制的性质,因为它们的当权者不顾及全邦公共利益,只顾谋取自己的私利,违反城邦传统和法律,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进行统治。在后来的政治思想发展中,“专制主义”的初始含义基本没有改变,而且逐渐被用来指代东方的君主制度和思想。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使“专制主义(despotism)”这个词系统化,并且开始与东方社会紧密联系起来,使其成为具有针对性的专属名词。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和爱尔维修都有过明确的论述。在德国,赫尔德关于东方停滞的观点,被黑格尔进一步系统化。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和詹姆斯·密尔也从经济角度进行了论述②。在现代西方学术界,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可见,在西方政治思想的谱系中,“专制主义(despotism)”是一个地域性极强的概念,而且,在西方中心论的视角下,这个词还带有贬义的色彩。

但是,在当代英语学界,学者们也用“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来指代18世纪后期欧洲君主制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改革。通常认为,这场改革是受到启蒙运动思想的影响,推动改革的代表性人物是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西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40-86);俄国女皇凯瑟琳(Catherine the Great,1762-96)以及法国的君主路易十四。据斯考特(H.M.Scott)考证,对18世纪后期这场改革的研究起始于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初的德国历史学家,20世纪二三十年代“历史科学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Historical Science简称ICHS)”将“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界定为弗里德里西二世(Frederick Ⅱ)到法国大革命期间君主制的特征,在随后的十几年里,由历史科学国际委员会核准的这个术语进入了英美的教科书,并且成为历史常识。斯考特认为,“开明专制主义(enlightened despotism)”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荒谬构词,而来自德语学界的英文变体“开明绝对主义(enlightened absolutism)”是更恰当的用法[1]1-10。

那么,在英语的语境下,“absolutism”与“despotism”是否是近义词,各自的中文翻译是否可以互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看看“absolutism”的源流。据詹姆士·达理(James Daly)考证,“absolutism”的词根“absolute”较早出现于17世纪初英国的政治文献中,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比较复杂。但是,在很长一段时期里,这个词一直具有的“完美”或“高度成就”的褒义含义[2]31。“absolutism”进入政治话语——在法国是1789年大革命后的十年间,在英语里首次出现是大约一代人以后,也就是1830年左右的激进的自由主义文献中。当时,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早期的革命激进学者看来,绝对君主制一直是旧政体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体系,是阻挡他们实现目标的顽固障碍[3]21。显然,这时的“absolutism”已经变成一个遭人痛恨的词。从褒义的“absolute”到贬义的“absolutism”,的确经历了很大的转变,以致于尼古拉斯·汉沙(Nicholas Henshall)指出,这两个词不是同时产生的,绝不能合并在一起,前者是近代早期普遍使用的政治词汇,后者直到19世纪二十年代才被接受[4]。

2.当代西方学界中的“absolutism”

任何词汇,尤其是像“absolute”和“absolutism”这样的政治词汇,必须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去理解。也就是要考察是在什么历史时期,什么人为什么目的言说这些词汇。对于“absolute”,在近代主要是用来论述王权以及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和绝对性;而“absolutism”之所以诞生就是要为激进自由主义对旧制度的批判树个靶子,其本身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为创造的。这种反对派眼中的“绝对权力”与王权支持者话语中的“绝对权力”显然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absolute”和“absolutism”具有不同内涵的原因所在。

在当代西方学者中,“absolutism”的贬义色彩已经基本蜕去,这个词基本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称谓,指代16-18世纪西欧君主制国家关于君权以及国家权力的学说。它的基本含义是主张君主用绝对权力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这种绝对权力不是君主个人恣意专断的权力;虽然没有具体的机构和成文法对这种绝对权力实行有效的约束,但是道德传统和宗教观念依然发挥效力;在国家利益需要时,君主可以采取非常手段,而这种手段不被认为是邪恶的。佩里·安德森在《绝对主义国家的谱系》中指出,“从不受约束的专制主义的意义上看,没有一个西方君主享有统治其臣民的绝对权力。所有君权都是有限的,即使根据所谓‘神授’或‘自然’法则的混合信条使他们的特权达到顶点时,亦如是。”[5]40丹尼尔·恩格斯特(Daniel Engster)也指出,“absolutism”的理论家不支持那种专断或不受约束的王权。他们绝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极权主义者”。与早先的学者相比,他们只是拥护更强大的国家权力;与后来那些谨慎的学者相比,他们拥护集权化更高的国家权力[6]21。约南·萨蒙威(Johann Sommerville)则对“绝对主义者(absolutist)”有如下定义:他们认为国王在他的王国内为他的行为只对上帝负责,他的命令应该得到臣下的遵从,前提是这些命令不与神法、成文法或自然法冲突,他永远也不会遭到臣下的积极抵抗[7]28。安竹·文森特(Andrew Vincent)则从政治理论的角度,为“absolutism”进行了定位:

“absolutism并不是专断的统治和暴政。它不必然是压迫性的或与宪政原则相冲突。absolutism与专制主义(despotism)、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和暴政(tyranny)不是同义词。绝对主义者加强中央集权,但是他们这样做的理论基础与20世纪的极权主义不同。absolutism没有手段也没有意图去运动大众社会或建立完全恐怖的体制。绝对君主不可能渗入生活的所有方面,尽管他们曾经这样尝试过。”[8]46

从纯粹翻译的角度来说,“absolutism”本身翻译成什么,并不重要,因为任何语言之间的翻译都不过是符号的转换。但是,前提是必须准确地表达出该词汇的特有内涵,这是翻译中“信、达”的基本要求。如果将“absolutism”翻译成“专制主义”就很难与“despotism”区别,这两个英文词在基本含义上是相近的,但是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甚至表征着东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以及西方学术界对东方世界的价值取向。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absolutism”翻译成“绝对主义”。

二、绝对主义思想的意识形态特征

在近代西欧的君主制国家,主张强大君权的学说显然是迎合了当时的政治发展。作为强调君主权力和推行政府政策的主要依据,绝对主义思潮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这种特征首先表现为该思潮中的领军人物就是君主本人,如詹姆士一世(James I,1566-1625年)和路易十四(Louis IVX,1661-1715年),其他的代表人物多数都具有显要的官职或与王室有着密切的联系,如马基雅维里就曾经出任过意大利的国务大臣,黎世留(Richelileu,1585-1642年)曾在1624-1642年间担任法国的首相,波塞特(Bossuet,1627-1704年)曾担任王储的家庭教师,托马斯·霍布斯也可以称得上是王室的幕僚,即使是著述等身的让·布丹(Jean Bodin,1529/30-96年)也在1587年继承了王室代理人的职位。这些学者的“御用”性质并不意味着他们只是对君权进行阿谀奉承,相反,他们的学说也具有很强的逻辑思辨性。与学院派的学者相比,这些学者的特征在于,他们的经历和处境使其以更现实眼光思考政治问题。可以说,他们特殊的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学者们的实践派。

其次,在当时的思想界,各种理论资源经过不同的搭配组合被用来论证不同的问题,如君权与教会是什么关系,人民是在什么意义上将权力转交给国王,君主的特权适用在哪些领域,臣民是否有权利进行抵抗,君主代理人的过失是否是君主的过失等等。概言之,有关君权的性质、范围和行使是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激进派(胡格诺派和英国内战时期的共和派与平等派)与保守派(长老派和教会中的极端学者)之间的界限还是很明显的,居于两者之间的基本就是绝对王权派。与激进派相比,他们主张君主的权力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是绝对的,成文法和以往的传统不应该成为君主实现国家总体利益的羁绊。与保守派相比,他们认为君权的行使还是有底线的,如不能侵犯臣下的财产权(霍布斯是个例外);在宗教问题上应该保持宽容;君主只有在紧急时刻才能使用非常规的权力。因此,绝对主义的学者虽然主张王权的绝对性,但是,这种绝对性不是极端意义上的,其中蕴涵着相对的成分。这种看似矛盾的表述正体现出绝对主义学说的意识形态特征。因为,意识形态不同于抽象的理论,它是要着眼于复杂的现实,以尽可能大的包容性避免在出现极端和偶然的情况时出现空白和失语,甚至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从容应对。

从当时的情况看,随着政治权力逐渐集中到君主手中和罗马教廷的式微,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共同体,它不再是基督教帝国中的一分子,也不同于古代的城邦和帝国。因此,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还是罗马帝国的罗马法,或是基督教的政治理论都无法提供充分的解释。加之,16世纪后半期欧洲大陆经历着惨痛的宗教战争。面对着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危机,君主制政府要在废弛的基督教秩序之外建立稳固的内部秩序,就得采取一种温和折中的策略,一方面论证君主绝对权力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避免触犯反对派,尽量弥合而不是加深矛盾。这就是绝对主义思想作为意识形态的本质。

绝对主义思潮的这种意识形态特征本身就蕴涵着它有限的生命力,因为它虽然在学理上有所创建,如对主权和国家理由的分析,但是,它还是有着很强的依附性和脆弱性。当君主制被推翻时,君主的绝对权力也就成为胜利者抨击的靶子。当胜利者以“粪土当年万户侯”的架势进行批判时,对以往君权的误解、扭曲和丑化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这就是“绝对主义”这个词在进入政治话语时背负的“原罪”。

三、绝对主义思潮与现代国家观念

1.作为一种思潮的绝对主义思想

伴随着近代西欧君主制的奠定、发展和消亡,以强调君主政治权力的绝对性为核心的绝对主义思想有一个明显的兴起和衰落的过程。因此,这种学说有着很强的历史性,它不同于政治思想中对公平、正义、美德等亘古以来的经典命题的探讨。但是,这不意味着绝对主义思潮的产生是空穴来风的,它的隐退也不是完全彻底的。在距离现代最近的这个历史时期里,绝对主义思想孕育着现代国家观念。形象地讲,西欧的政治思想就是被绝对主义思潮掀起的浪峰推到了现代国家的堤岸上,在那里,思想家们才筑起现代国家理论的大厦。

笔者之所以将绝对主义思想称为思潮,一方面是因为它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以这个历史时段为切面,我们可以发现绝对主义思潮是具有相似观点的若干思想家表达各自的观点时自发地形成的,具有共时性的特征,而不是先有某位思想家构筑基本的理论框架,而后由后继的思想家不断填充、修正和完善,使之形成一个严密的理论体系。思潮与系统理论的差别类似于合唱与独唱的不同。其次,与抽象严密的理论推演相比,思潮更具有明显的现实性。这就意味着思潮中的若干学说虽然有着类似的主张,但是可能是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论证。绝对主义思潮就是在拥护君主绝对权力的基本前提下,从父权制、君权神授、罗马法中有关皇帝的学说等角度进行论证,相应地论证的思路也就会有人类学、神学和法学等。

2.国家理由思想和主权理论

在内容上,国家理由思想和主权理论构成了绝对主义思潮的核心。15世纪兴起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推动了人们世界观的改变,世界不再是僵化刻板的,而是充满了偶然性。如何在这种充满偶然性的世界里维护政治秩序并且实现政治共同体的发展是学者们思考的主要问题。“国家理由”学说是这种思考的产物。国家理由所表达的是一种温和灵活的经世之道:就政治共同体的利益而言,君主可以使用非常规,即非道德的统治方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道德原则的颠覆,作为具体实施手段的国家理由只是补充性的,只有在紧急时刻才启用;君主违反常规的行为并不是要挑战常规的有效性和道义性。国家理由以国家利益为道德基础,以国家利益与君主利益合一为前提,赋予君主绝对权力。在现实的操作层面上,国家理由体现为君权的实施不是他个人的恣意妄为,而是深思熟虑的技艺,而且君主的特权必须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使用。

与国家理由学说相比,主权理论是绝对主义思潮的理论内核。布丹和霍布斯是主权理论的开拓者。他们的主权思想对现代政治理论的贡献在于,主权成为一种抽象的权力,同时又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主权的这些属性成为现代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布丹对主权永恒性的论述使主权成为一种属于共同体的抽象权力;霍布斯则是通过构造一个虚拟的“人造人”使主权具有整全性和垄断性,并且通过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代表关系使主权具有自身的权利依据。布丹和霍布斯都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由此,政治权力被提升到成文法之上,而且成为一种强制性权力。在霍布斯笔下,主权的强制性体现为主权可以涉足臣下的财产权;可以审查各种学说和意见;主权者的意志本身就具有强制性。主权的这种强制性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我保全,因此,主权的强制性只具有相对性的工具价值。主权理论的精髓是强调权力的绝对性,但是这种绝对性不是无限膨胀的,有自然法和自我保存作为牵制力量,这就使绝对权力不会滑向专制。布丹和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以其内在的协调整合对近代国家理论的形成发挥着主导性的建设作用。

3.绝对主义思潮的引退与自由主义的权力底色

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传统的君主制,绝对主义思潮也退回到历史的汪洋之中。但是,沙滩上仍然留有它的印记,现代国家观念就是在这个印记上谱写新的篇章。如果15至17世纪君主制的发展为现代国家的出现奠定了疆域概况和基本的权力架构,那么绝对君主制的结束则使现代国家面临考验——这种新的政治共同体是否能存活下来。英国和法国的政治经历分别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绝对权力对现代国家的构建作用。在现代国家立足未稳时,更需要的是秩序与权威。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平等固然是现代国家的目标,但是必须在国家这个政治有机体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才能谈及这些目标。

在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中,自由主义作为现代国家的主流政治理论,虽然对绝对主义的学说持批判态度,但是也接受绝对主义留下的遗产。以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为例,他虽然对父权制的王权进行了激烈地批判,但是,他也承认政治生活中绝对权力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尤其是君权对公共福祉进行高瞻远瞩的判断与决策。他将这种权力称为特权——“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9]99。洛克是坚定的法治倡导者,但是他也承认衡平制度赋予执行者的特殊权利。“立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来加以规定为止。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9]99。

洛克与国家理由学说的学者一样,都是从公共利益来为执行权的绝对性做论证,都认为执行权作为立法权的补充应该享有相当地自由度。在洛克论述的权力体系中,没有哪一种权力占据着主权的地位。如有学者指出,“洛克用几个同时存在的最高权威的承载者——自然状态中自由的个人、人民或社会、立法权和行政权——构建了没有主权的国家。”[10]547这种没有明确的主权,并且诸权力各司其职的国家是自由主义国家的基本框架。在这种权力体系中,执行权有时必须承担特权的职责,应对偶然事故和紧急事件,避免危机导致政治有机体解体。

洛克以其对分权思想的阐述成为自由主义的先驱;同时,他也为执行权赋予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使其成为保护国家的最后防线。这条防线成为自由主义国家的底色,正是在这种底色之上分权制衡的学说才被描绘出来。

注释:

①参见[美]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1-3页。[英]昆廷·斯金纳:《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础》,段胜武等绎,求实出版社,1989年。本书在2002年由商务印书馆再版了由奚瑞森,亚方翻译的版本。两个版本中都将“absolutism”翻译成专制主义,见目录和相关正文。参见[美]布林顿:《西方近代思想史》,王绍德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37页。

②对该词的系统考察可以参见施治生、郭方:“东方专制主义”概念的历史考察,载于李祖德、陈启能主编:《评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98-330页。另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abspotism”的解释也很详尽,参见戴维·米勒等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第207-2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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