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文部废除后农村学术权力的转移_私塾学堂论文

清末文部废除后农村学术权力的转移_私塾学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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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7C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9-0098-11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科举制度的废除,对于中国社会以及身居其间的中国人而言,都意味着一场牵系极多的巨大变化,严复先生称其重要,“直无异于古之废封建、开阡陌”。[1](p367)科举制度因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地位,其废止作为一项制度改革,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史的叙事中极具典型意义。关于废科举所引发的社会影响,目前学界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种是现代化史观范畴内的制度分析,尤以教育制度近代化的论述为多。就废科举所引发的学制、学堂和学生数量以及教育内容和宗旨的改革,对废科举事件做出积极评价。第二类属于传统政治史的研究内容。论者多从废科举后社会群体的流动方式及其影响入手,从不同方向论述了废科举后中国政治的演进方式。(注:属于这一类研究的代表论著有:罗志田的《清季科举制改革的社会影响》(《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以中国政治演进的视角剖析了政教相连的政治传统的中断,他认为政统的常规社会来源枯竭,又缺乏新的职业官僚养成体制,因此形成了军人、工商业者等边缘群体逐渐进据政统。他的另一篇文章《科举制的废除与四民社会的解体》(《清华学报》〈新竹〉第25卷第4期)则通过一位内地乡绅关于废科举事件的描述,考察了科举制与耕读之路断绝前后的乡村社会以及中国传统四民社会的解体。桑兵所著《晚清学堂学生与社会变迁》(学林出版社,1995年)考察了废科举、兴学堂的直接后果——新式学堂学生这一晚清社会的特殊群体,论述了学生群体与清末社会变迁的关系。美国学者罗兹曼在其著作《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0年)中,系统考察了19至20世纪中国社会的知识与教育状况,他认为科举制度的废除,破坏了经典教育,严重地削弱了传统价值的影响,取而代之的是毫无章法可循的局面。)对于废除科举的评价尽管褒贬不一,但基本上沿用了一种长时段的视野,将废科举事件置于中国传统统治秩序、社会结构近代转型的框架内,讨论了“新”、“旧”的替代与转移,冲突与整合。还有一类学者,更多地受到国外社会科学理论的熏染,将废科举研究置于一种更加“地方性”的视野中,用区域社会史的方法微观地考察废科举对于乡土社会变迁所造成的影响。(注:此类研究以应星的《社会支配关系与科场场域的变迁》(《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1/2期)为代表,在这篇论文中,应星借助布迪厄“场域”理论,通过1895~1911年间湖南社会史的叙事,揭示了科举变迁的复杂性,他指出科场变迁的前前后后都与社会支配关系的变化相互关联,传统科场行动赖以维系的士绅惯习因之发生了很大变异,但学堂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支配结构,反而使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政治资本的交换日渐公开化。)

上述三种研究方法,尽管各有侧重,实际上其内在的思想根源却包含了一种隐含着的相似背景:科举与学堂,作为“旧”与“新”、传统与现代的两端,被置于了一种紧张对立的状态之中。过渡时代与废科举事件相关的种种冲突及变化非“新”即“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中间状态。这种传统—现代的对照观和单线社会进化论影响和支配下的历史叙述,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宏观历史中社会变迁的事实,但显然忽视了历史现场的复杂以及变迁形态的多样性,无意中堕入了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支配下的二元对立陷阱之中。

此外,科举制的废除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之深远,确实可以追述至中国近现代社会变迁的全过程,而笔者认为,科举制度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对王朝秩序从上到下、由内至外的多层次关照。从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废除八股取士至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废除科举制度,直到清王朝的崩溃,从动议到最终实现,是在清王朝的统治秩序内完成的。作为“传统”表征的专制帝国与作为“现代”表征的学堂制度是如何在变迁的过程中实现互动的?封建制度如何应对与其致命相关的制度瓦解?在更为接近改革现场的基层社会,各种势力是如何在允许的范围内调整自身并尽力使其适应变化的?这些问题,只能置于晚清社会内部才能予以解答。

因以上考虑,本文想通过对帝国秩序未曾崩溃的情形下,由废科举事件在乡村社会所引发的各种权力关系转移的考察,深入到变迁过程的现场,探讨废科举后权势转移中的清末乡村社会。

一 科举废除后乡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费孝通、何炳棣及张仲礼的研究充分肯定了科举制度在传统社会发挥的积极功能,尤其在明清时期,因科举制而存在的广泛社会流动,使大量社会底层的读书人援此获得上升性流动的机会。科举制度作为传统社会“士”阶层的养成者,其废止使得中国传统的精英选拔机制因此中断,并随着新的学堂制度的建立被逐渐更新。

废科举事件的社会后果不仅是对传统社会流动机制的破坏,而且意味着一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科举既停,原本从事举业者立即丧失了向上流动的制度性渠道,而又因为年资、根基、费用等等问题无法进入新的学堂,结果“反受兴学之累”[2](p128~132)。在此过程中,原科举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或受其制度保护得以安身的一类人群,在制度变更初期,必然会受其冲击,遭遇到种种困难。因学堂体制的植入而对社会成员的流动产生的诸多影响,包含着一种相当强烈的权势转移色彩。如果说学堂时代的弱势群体在某种程度上象征了传统,那么对于弱势群体在改革时代命运的考察,则或多或少可以更加细节性地透析出传统与现代嬗替之际的真实面貌。

(一)学堂时代的失学者 新的学堂教育代替科举教育,按额取士的限制虽被取消,但贫家子弟却又立即面临着新的制度性障碍。实施完善的教育制度,教育是社会化的事业,不再完全是国家培养统治基石的工具。学堂教育所突显的精英色彩对于经济条件和闲暇时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癸卯学制》规定:“除初等小学堂及优级初级师范学堂均不收学费外,此外各项学堂,令学生补贴学费。”1907年学部奏定《各学堂征收学费章程》,进一步对学费征收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初等、中等、高等各学堂的学生征收学费,初等小学征收学费每人每月银圆三角,高等小学为每人每月三角至六角,中学堂为一圆至二圆,高等学堂为二圆至三圆。[3]这是官立学堂,此外还有公立、私立学堂,学费更可观,如据《申报》所载私立学堂招生广告,征收学费有每年四十八圆者,有六十圆、七十圆不等者。[4]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入学费,书籍、笔墨、纸张、石板及操衣、靴帽等杂费,寄宿者还有宿、食费,种种费用加在一起,就颇为可观了。

除了费用的问题,还有学时及学制的问题。学堂教育为规范化的全日制学习,各学堂章程中均对作息时间作了严格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退堂。并且,据奏定学堂章程中关于学制的规定,初小5年,高小4年,中学5年,仅从小学到中学就需要14年的时间。学童6岁入初等小学堂,20岁中学堂毕业,意味着在这14年间家庭将几乎完全丧失这一劳动力,而且还要筹集相当数量的学杂各费,对于大多数贫寒之家都是难以承受的。

废科举后,屡屡有人指责学堂教育的“贵族化”倾向以及不普及。从上述各条来看,指责不无道理。在学堂教育还没有普及到一定程度之前,一大批贫家子弟因此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并将为之失去获得登进之阶的资格。

另就学堂的体系及其分布而言,从蒙学堂到各级高等学堂的布局很不平衡。据1907年的全国学务统计,各小学堂、蒙养院、半日学堂岁入总数为6171179元,仅占全国各类学堂总岁入的4.94%。[5](p44~45)再以江苏1907年的情况为例:该省中学堂以上的学堂43所(占全省学堂总数的4.5%),学生数3602人(占全省学生总数的1%),教师数419人(占全省老师数的10%),但其资产却达到976071元,占全省学堂总收入的52.8%。[5](p475)另外各高等学堂、专门学堂、中学堂以及初等学堂,大都设于省镇城厢,学堂的分布几乎将乡村地区从新的教育体制中排除出去。当时即有有识之士对这一状况万分忧虑:“乡僻之区,竟有十里二十里之间,并私塾而无之者。若不就现有私塾之处,急先设法整顿,力予扶助,将朝廷日言兴学而草野不识字之人日多一日,讵不与朝旨大相背谬,是亦当道之忧也。”[6](p9~10)新的教育制度对于精英化的城市的倾斜进一步扩大了城乡的分割,并且使得乡村居民的上升性流动更加困难。

废科举后,教育平等程度的下降是明显的,乡野贫民子弟就算有求学之心也往往碍于缺乏条件而不得不中止。官立学校中虽有部分免纳学费,但对入学资格总有诸多要求,有些甚至必须由地方官或贤达之士推荐才可入学。在种种限制之下,多数贫民因失学而断绝了进身之望。进入学堂的富室子弟,则援之超升,富者益贵。刘师培说,废科举后,“贫民永沦为奴隶,富者益智,贫者益愚,因智而贵,因愚而贱,可逆睹也”[7](p969~970),是以学堂“远不若科举之公”。由此可见,教育制度变迁的影响是发散式,绝不仅仅囿于教育领域一隅,它引发了多重利益关系的重组。在乡村社会,教育改革积极作用的发挥尚需时日,一部人援此超升,恃为登进,而另有一部分人则因此失业,进而沦入下层社会。

(二)以塾师为代表的下层士人 乡村地区除上述的贫家失学子弟之外,还有一批年老体衰,长期从事举业却未能获得更高功名的下层士人。

晚清提倡新学经年,然而当时大部分士人仍醉心于埋首功名仕途,或者惶然无措,不肯学习新知识。科举将废而未废之时,即有人慨叹:“当此之时,四民失业者多,士为四民之首,现在穷困者十之七八。”[8](p131)又说,士风不振,“读书之士往往坐困,并无出路”[8](p140)。两年后科举遽废,士习的扭转不可能在一纸诏令之间迅即完成。一般年华老大者既丧失了作为国家养士的安身立命之所,又无力顺应时势,吸取新的知识,因此生计日蹙,有惶惶不知所措之感。丧失进身之阶的底层士子,因一时困于失所,“又以资绌不得推择为吏”,甚至有流入下层社会加入反政府团体“甘心从逆者”。[9](p146~169)然而敢于反抗和有能力反抗者毕竟仍是少数,翻拣有关清末民变的档案史料,与旧科举功名拥有者因生计顿失引发反抗情绪相关的民变事件几乎未见。大多数的乡村寒儒根本无计可施,只能坐待困穷命运的降临。

塾师群体是废科举后坐困于乡村的弱势群体中颇为典型的代表。塾师多为进身不顺的寒儒,舌耕为业,勉强糊口。科考废除前后,为帮助散居在乡村地区的众多塾师适应新的学堂制度,清政府和新兴的教育社团积极推行私塾改良运动。一部分塾师接受改良,仍许其教馆,但他们在制度改革之际所面临的困境仍是明显的。学堂制度植入乡土社会,要求学生入蒙学堂或初等小学堂接受正规教育。适学儿童不再进入私塾,因此即便已经接受改良、勉强维持的私塾,也存在着生源减少,生计不保的困境。塾师也往往因此自觉无力适应时势,将就入馆,聊作糊口而已。”[8](p133)

科举正式废除之后,塾师的生活更是堪忧。刘大鹏是山西省太原县举人,三次会试未中,自1886年起,在太谷县南席村票号商人武佑卿家塾中任塾师近二十年。1905年清廷下达废科举上谕之后,刘大鹏在日记中记下了经历废科举事件时的一段心路历程:光绪三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清廷废除科考的消息传至太谷县,刘大鹏写道:“甫晓起来心若死灰,看得眼前一切,均属虚空。”[8](p147)科举制度被废除的消息竟使得这位乡间老儒产生了万念俱灰,不知如何看待世事的悲怆感受。其后,从光绪三十一年开始,至光绪三十四年,刘大鹏在他的日记中屡屡哀叹,科举停罢,藉舌耕为生者多失其业,“生路已绝,欲图他业以谋生,则又无业可托,寒畯无生路矣”。失掉馆地的老师宿儒,若非惶惶然不知措手足,即是仰屋而苦于无米为炊,“坐困家乡,仰屋而叹”。[8](p146)废科举前后,刘大鹏身居乡间,耳闻目睹同行塾师以及乡间老儒惶惑不安的心境和窘迫无依的生存状态。清王朝连篇累牍的上谕、诏令,凯歌高奏的新政改革在一个乡间老儒的笔下却全是一派惶恐焦虑的末世心态,这里自然有见识短浅、守旧顽固等原因,但生计被夺,一时无以安身的困厄境遇也不应被忽视。藉舌耕为生者因为新的学堂体制植入乡间,一时之间又无力随新时势完成相应的转型,除了失业坐困,也只有屡屡兴叹“我生不辰”、“将如之何”。

在苏州府长洲县,举人管祥麟因为久试不进,遂绝功名之念,托赖授徒以自给。垂老依人,十数年来家徒壁立,不过苟延生计。科举制度废除以后,长洲县内广设学堂,适龄学童皆入堂肄习,私塾寥落,而书院的月课亦将裁撤,寒儒生计几近绝望。年力强壮者,尚可进入新学堂,稍稍修习科学,他日进入新学堂做教员。而如举人管祥麟这样的年届古稀者,已不具进入新学堂的资格,面临失业,生活困窘不说,连糊口之资也难以保证。苏州学务公所的总董王同愈为此上书本地学务官员,他指出:“诏废科举,振兴学堂,朝廷因时布政,作育人才,意至深远。”但旧时帖括之士,穷老不遇,也不可就此不管不顾。因此,王同愈请求设立师范传习所,专为培训塾师之用,为寒畯宿儒筹划谋生之策。他还建议,校士项下常年有每两提出五分赏银拨充儒寡会,现将这笔经费提出,专备长元吴三县举人70以上年老无倚者津贴之用。1906年春,江苏学务处拨银贰拾四两移解乡约公所,转行拨送津贴举人管祥麟。[10](p50~60)

这是一起颇具典型意义的个案,年届七旬的老举人,赖教馆为业,此外别无糊口之资,面对制度的骤然转型,上失其根,下断其路:向上则缺乏可以适应时代的登进之资,且由于本身能力的有限,无力趁嬗替之机为自己谋取权力资源;向下则由于私塾教育的逐渐解体丧失了基本的安身立命之所,并且由王朝养士所赋予的权威象征资源渐渐缺失,他们对下层社会的影响力也日益枯萎。

民国元年,苏州吴江县县视学调查各区私塾情形,其中严基顾氏私塾的情形亦体现了过渡时代塾师群体困窘的生存状态:“书包纵横杂列,三椽矮屋中光浅黑暗,龃龊异常。塾师顾卯生……一见甚为骇然,背佝偻而且突出,满目烟容,衣衫褴褛。与彼交接谈数语,劝改课本,顾以手指口云,我欲吃饭,有什么改良不改良。随劝改用课本,亦可吃饭,顾云我不会教。”[11](p17)时值民国,大量乡间私塾仍未完成改良,塾师老苦无依,又未及接受新学,无他出路,困窘之形状历历在目。另有施氏私塾,生徒共十人,课本用神童诗、千字文、四子书、幼学须知等,塾师施伯贤满口斯文酸气,令人扑鼻,劝其改用课本,施云:“洋书亦是中国字,何必改换。”萃塔徐氏私塾,生徒十一人,课本与施氏私塾大至相同。塾师徐少畲年方五十余,守旧顽固。劝学员参观时劝其改良,徐云生徒父兄皆欲读此书本,告以不适用,徐正色而谈曰:“此乃圣经贤传,天地同昭,数千年于兹矣。”[11](p18)同时,地处乡间的塾师仍然兢兢于千字文、四子书,不仅未能接受新学,而且在态度上亦颇为排斥。这种排斥情绪自然有文化上守旧心理的作祟,但也不可排除生计被夺,困顿无措时的愤恨与无可奈何。对处于较底层科举遗留之士的改造,其程度由此可见。当然,从另一方面来讲,也不完全是塾师的原因,这种情况还与传统势力的植根甚深,乡村社会不可能从根本上迅速得到改造等因素有关。

由于资料的缺乏,目力所及仅能根据一些个案探寻乡村社会下层科举功名拥有者的生活状况,笔者不敢妄断其普遍意义,但这些个案至少是具有相当典型意义的。废科举事件在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将这一群体遗弃在了新的体制之外。然而,作为一项制度模式的变迁,在改革之初发生一部分群体的利益缺失应属正常现象。乡村地区弱势群体在新时势下的被遗忘,仍旧只能视为其个人命运的多舛和惨恸,而不会对社会历史的进程产生更多的影响。

废科举后弱势者个人命运的因厄及整体性反抗的缺失表明,学堂制度对于乡村社会的植入尽管在形式上造成了利益关系的调整、权力的重新分配等等诸多影响,但实际上部分既得利益群体的失势并未能与新制度发生多少现实性冲突。科举时代的遗留群体与现代学堂制度之间尽管存在着极为明显的紧张感,但对立的表现却是模糊的。上述山西乡绅刘大鹏,尽管在观念上依旧维持着对学堂制度的口诛笔伐,但观察其实际行动:早在1902年(光绪三十八年)就把长子送入山西大学堂接受新式教育。[8](p115)这表明,“守旧”很可能仅仅只是观念上的一种姿态,权势转移之际从意识到行为层面越来越倾向于务实则是更能体现真实的“史料”。与此同时,改革者徐图改良的姿态亦表明,改革者本身也在努力消解两种制度形态之间的张力,建立起一种和缓过渡。

二 乡村学务行政及权力资源的再分配

晚清以降,国家在乡村地区实行大规模的现代化创制,在诸如学务、警务等新兴事业的举办过程中,一方面国家试图利用地方原有的统治资源,将旧有的乡村权力精英纳入到合法化的制度体系之内;另一方面国家又时刻警惕地方势力的过于强大。在此过程中,新制度作为新型的权力象征资本,引发了权力资源在国家—社会之间的重新配置。以乡村学务为例,皇权时代传统而稳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废科举后发生了相当程度的转移,至少在学务领域一隅这一影响是明显的,而且是相当复杂的。以下援以废科举后乡村社会的学务行政为例,对此略作分析。

(一)乡村学务行政系统 新式学堂的兴办、管理等学务权日益成为地方权力网络中重要的一端。为昭示兴学的迫切及决心,清廷将学务管理权在地方行政系统中提升到了极高的地位:提学使司在省级行政系统中位列藩司之下臬司之上,直属于督抚,学务事业兴办的成果亦成为清廷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学务在各级行政系统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围绕着学务管理权而展开的争夺亦日益明显。国家及作为国家在地方政权系统内代理人的各级官僚,与作为地方社会秩序传统维持者的乡村精英,在新的时势条件下展开了对学务管理权的争夺。

废科举后,地方教育系统内的学务机构和学务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

1.提学使司 提学使司是直属于皇帝的官设组织。1906年5月24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二日),内阁奉上谕,所有各省学政一律裁撤,各省改设提学使一员,统辖全省学校事宜。提学使秩正三品,在省级行政系统中位列布政使之次,而在按察使之前。[12](p5552)提学使总理全省学务,考核所属学务职员功课,督饬地方官切实举办地方学务,力除向来因循敷衍之积习。提学使是学堂时代省一级教育行政系统中的最高负责人,除了学务一隅,他还有权参与地方权力系统内的其他事务。学务管理机构在省级行政系统中地位的确立,是教育事业在清末备受重视的表现。

2.学务公所及劝学所 学堂初兴之时,由于科举未废,学政仍旧管理有关科举的一切事务,而新兴的学堂,则设立学务处主持。1906年,裁撤学政,改设提学使,随即改省学务处为学务公所,作为提学使直属的办事机构,由提学使任命委派,并辅其劝导管理学务各事宜。6月11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学部奏定各省学务官制及办事权限章程23条,并劝学所章程10条,规定在各厅州县设立劝学所,设县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给以正七品虚衔。选本籍绅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游历、或曾习师范者,由提学使札派充任。县视学常驻各厅州县城,由地方官监督办理学务,并定期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指导劝诱。[13](p13~16)这一章程对劝学所的设置及职掌作了初步规定,月末正式上陈《奏拟劝学所章程》,1911年1月(宣统二年十二月),又进一步改订了劝学所章程。章程对劝学所的设置、委任、职权及经费等作了具体规定。劝学所应办的事务包括:视察、稽核各官、私立学堂以及教育事业的设置与举办情形;推广学务、联合各家及本村学董,调查学龄儿童,划分学区,以期普及教育的实施。[14]

劝学所的人员组成及其职任说明,劝学所为直属于提学使的学务公所在各地方的派出机构,总领全所的最高长官仍为本地地方官;总董由县视学充任,劝学员虽由士绅中选出,但领取薪水,仍属公职,而非义务性质的;其所办之事,直接经营学堂或劝学宣讲,均受地方官统领及监督。

3.教育会 教育会是由民间热心学务的士绅发起和组织的,目的在于辅助官方办学之不足。1906年7月28日(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八日),学部奏请设立各省教育会,并拟定了教育会章程,倡导官绅合作,振兴教育。[15](p95~96)章程规定教育会应举办的事务包括:立教育研究会,以求增进学识;立师范传习所;调查境内公、私立学堂;作境内教育统计报表;参考其他地方兴学之法,详察本地风土所宜,为提学使及地方官提供咨询服务;择地开宣讲所,宣讲《圣谕广训》和明定教育宗旨;筹设图书馆、教育品陈列馆及教育品制造所,搜集教育标本,刊行有关教育的书报等等。

由此可见,教育会的具体职任是符合其“补助教育行政,图教育之普及,应与学务公所及劝学所联络一气”的组织原则的。教育会的职员全部由绅士公议组成,不受官方选派及监督;其宣讲、劝学的职能并没有直接参与学堂经营及学堂管理的权力。至于学务总会的开设,各地情况不一,与各省教育会的性质大抵相同。以江苏学务总会为例,其“专事研究本省学务之得失以图学界之进步,不涉学界外事”,会员由各厅州县公举本地绅士担任;[16](p3~4)学会、教育会的设立完全为民间性的,不被官方统属,也不受其监督,由热心学务的地方绅士组织,调查官方的学务实施情况,设会宣讲演说,劝导诱掖,以开通风气,其职任也是纯民间性质的,不具备行政权力推行的特征。

(二)学务行政内乡村精英权力的上升 废科举后,地方学务行政的具体组织方式明确体现了乡村精英权力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上升。

提学使司、劝学所和教育会这三层学务组织,第一层为纯粹的官方机构,由国家直接组织,统辖全省学务;第三层为纯粹的民间组织,通常由热心学务的绅士发起,作辅补教化之用;第二层学务公所及各劝学所兼具官方化及民间化两种特征,官绅通力合作,沟通于两者之间。从各自的章程上看,他们在职能上各有所守,并没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且包含了一定程度的重合。在相互关系上,虽有“监督”等语,但无明确的章程规定其相互统属。

在推行学务的过程中,民间学界因为不满官员的行事方式及其办事效率,官绅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江苏提学使司的官员在回复泰州学会的一份上书中,要求官绅双方开诚布公,勿起龃龉。[17](p42~43)这番议论本是为求得官绅消除隔阂,共图地方学务进步而发,从中亦可发现,在地方学务系统内,绅与官是在谋求某种地位平等的合作,而不是绅完全被官所统属。地方官为皇权在地方行政系统内的代表,在兴办学务的过程中,地方精英不仅参与,甚至不再完全被官所统属,而是向着官绅平等合作的趋势发展,这不能不说明地方精英在国家—社会权力系统内地位的提升。较之于传统时代皇权的无所不包以及至高无上,国家权力与乡村精英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动。

地方权力之于皇权地位的上升,不仅表现在官绅合作方式上,还表现为精英群体参与地方学务的比重越来越增加的形式上。江苏省常熟、昭文两地教育会的会员发表了办学人员不应全由官吏任而当由选举的意见书,文中称学务公所与学务处实为全省学务的总汇,公所得人则一省学务兴,公所不得人则一省学务废。学务公所各员佐提学使参划学务,其职责极为重要,必须慎选贤能,“故公所职员用官吏不如用士绅,由官札派不如由众公推,此其利害当为识者所共见,学界所共认”。[18](p104~105)

江震学会的一份意见书中甚至认为,地方兴学,办学人必须用绅而不用官,士绅应由公推选举而不当仅据督抚、提学使的意见委派,即使是由其委派也必须先由公众推选,然后才以督抚、提学使的名义定夺。理由在于:办理地方学务,必须是深谙此地方实情之人,由此才可能因地制宜地实施适合于本地区的办学之策略;其次,由士绅掌管学务,上可以采携官长兴学政策,下可以沟通民众的意见及情绪,通上下之情,倘若事事由官所定夺,不采舆论,不由公举,往往有恂情滥竽,徒糜薪水之弊。如此于新教育的推广毫无建树,学堂之贤于科举的好处便无从体现。所以,他们认为此后学务公所的建设,自议长以下各职员应由京外官绅学界代表公举学识通明之士绅,于教育有经验者上其名于提学使,提学使允准后再详请督抚札派;如果士绅不足,也可兼及官吏,但必须公推,而不是直接由官员任命。[19](p106~108)

学务公所本为直接附属于提学使的学务管理机构,由于绅士群体的参与,使其具备了民间化倾向的半官方性质,并且随着学务事业的进一步推行,这种民间化的倾向有逐渐加深的趋势。上述两例,绅士组织开宗明义要求以绅代官,全权负责地方的学务事宜,这说明了地方精英不仅要求参与,进而要求主导,较之于传统时代社会权力依附于皇权的情形已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

乡村精英权力的上升还可从实际的组织情形上体现。1906年,上海学务公所成立,会章规定会员来源包括以下四类:(甲)、地方学堂之经理、董事与其教员管理员之籍隶本邑者;(乙)、有兴学责任之各乡局董及乡局总汇之同仁辅助堂董;(丙)、本邑科贡禀增附;(丁)、本邑人在中学堂以上毕业者。可见,其会员资格已全部为民间社会所主导,并且人员构成是相当多元的:既有原科举制度的遗留人员,又有学堂体制下的新式知识分子;既有原地方权力网络内的旧绅士群体,又有因兴办学务而崛起的新兴绅士。不同来源、不同面貌的绅士汇合成一种统一的力量,共同构成了新时势下主导地方学务的精英权力。

精英群体还通过捐资兴教,直接参与学务,不断扩大在学务权力网络内的影响。以苏州地区为例,截至辛亥年,苏州长、元、吴三县创办的80所新式学堂中,官立学堂18所,公立学堂40所,私立学堂22所,由绅士独立捐资或参与捐资兴办的学堂数量远远多于藉官力所办的学堂。[20]南通地区也掀起了私人捐资兴教的热潮,以张謇为首的绅士群体,纷纷慷慨解囊,加入教育兴国的行列。在他们的感召下,通、海各乡镇的乡绅或普通民众只要稍有余资,无不或独立或联合开办各种级别的中小学校或幼稚园。[21](p160)私人力量在学务系统内比重的持续上升,正是社会权力膨胀的明证。

1909年1月,清廷公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正式确认学务为地方自治的重要内容,劝学所、教育会以及各级学堂均归入地方自治事务的范围。废科举、兴学堂的时代,也正是清末地方自治制度创设的历史时期。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政治环境经历了戏剧性的变化:一方面,清政府大力推进新政改革,试图挽回其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内的全面衰颓,为统治的合法性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另一方面,改革的后果却与国家集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地方行政系统及半民间社会、民间社会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日益攫取皇权在中央以下区域系统的权力资源。就地方自治而言,原本是皇权中枢为加强对乡土社会的控制所进行的一次集权努力,却在实践的过程中非常自然地使得地方精英参与其中,这种参与随着改革范围的扩大变得日益频繁和合法化,致使绝对皇权统治力的日渐分散。在地方学务行政系统内,由“谁在办学”这个问题的解答所显现的地方权力的上升正好表征了清末权力实践方式变迁中的乡村社会。

三 乡村精英权力网络的内部分化

社会精英权力在废科举后地方权力网络内的上升,是一种对总体状况的概述,事实上,乡村精英的内部构成也是极为复杂的。新兴知识分子群体期望通过参控学务事宜,在地方权力系统内占据一席;而地方权力网络的原掌控者则力争在新的时势下继续把持对于地方权力的控制,并以进入学务场域为孔道进一步扩张其权力;另有一部分科举之士一时难以完成观念的转型,抱残守缺,力图阻抑学堂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推行,以维持由其主导的原有权力格局。他们各自依凭和掌握的资源是不平衡的,因此发生在他们之间权势的转移也呈现出复杂多样的形态。

笔者以清末江苏地区三起学务纠纷为个案,分析地方学务系统内的权力格局。

个案一:不同利益群体对学务掌控权的争夺

1907年,常熟、照文二县的文生狄恩霖、沈朱轼、赵允俊等人发起成立“公学会”,入会者多为老年在庠之人以及原书院在读士子,此外还规定直接授课、授徒五人以上、在乡镇设塾未通教科书即有志遵用教科书的塾师亦可入会。从成员构成来看,这是一个以旧绅士为主的学务组织。同时,在常、昭地区另有一学务分会,会中职员多为教育界知名人士,且皆上海总会会员,亦有留学毕业回国诸生及在宁、苏各学堂担任教职之人,是一个由新进之士发起组织的学务机构。这两个组织在常、昭地区的学务领域内各占一隅,各自办理本组织的事务:公学会开办师范学堂、政法预备科、东文社、医学会、演讲所等,学务分会则开办师范传习所、教育研究所、民主两等小学堂、竞化女学校等。

两会的纠纷起于1908年,学部为整顿各地区教育组织,要求他们遵《学部奏定教育会章程》统一改名为教育会,并且根据学部定章,一地方只许设立一学会,“如该两会宗旨相同自应归并一处办理,倘系新旧各挟意见,于学务甚有妨碍”。因此,公学会和学务分会都希望本组织能够改名为教育会,成为本地区惟一合法的学务组织,龃龉由此而生。双方互相攻讦,公学会声明本组织是为“位置寒士”而计,学务分会成员则指责其藉名师范学堂联络私塾教员,名为保全校士膏奖起见,实际上就是为了争持地方财政而计。

就成员组成而言,公学会和学务公所分别代表了乡村社会原权势掌握者和新兴的精英群体两种势力。公学会的成员,虽尽属科举时代的既得利益者,但在新旧交替的时代也有不同的情形:他们中的一部分为凭借功名身分在科举时代已经获取地方权力资源的上层士绅,把持地方的财政、教化、公共事业等,是皇权在乡土社会的代表势力。旧势力中另有一部分,即上文述及的“寒士”,他们是旧科举制度的利益依附者,却在学堂时代被抛弃在了新体制之外。并非贪恋旧时荣光,仅为生存计,他们亦不得不加入到新旧之间的这场权势争夺战中,旧势力中的上层也需要收拢他们作为争夺的依据和后援力量。另外,公学会的组成虽以旧绅士为主,但从他们举办的各项事业来看,师范学堂、政法预备科等均属于新教育的内容。可见,在过渡时代的乡村地区,所谓“旧”势力,也是相对而言的概念。想要在时势变化了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对权力资源的掌控,就必须在其思想或行动等层面因势而做出变动。

上述常熟、昭文二县在学务主导权上的纷争,从表面上看似乎带有新旧冲突的矛盾。但究其实质,两组织各自举办的学务事宜并不存在明显的趋新与守旧之分,更多的则是科举时代与学堂时代两种利益群体对地方权力掌控权的争夺。围绕着兴办教育的主导权而展开的这场新旧之争,表现了两个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如当时即有新进之士对于旧绅士“位置寒士”一语以蔽之:“徒为取悦寒士之具,阳行其阻挠新学之谋,实保存其把持乡里之故智。”[22](p64)

对于此次纠纷,江苏学务处派出调查员前往解决,调查员白作霖在上呈的意见书中称:“会既以教育为名,则宗旨决无不同之理,彼此所违异者,必其人品与私见不能一一尽同,故使后者(公学会——引者注)酌并于前者(学务分会——引者注),而监督之亦可也。听其两立或解散其已立者而扶植其后立者,则徒滋纷扰。且常昭尚有他学会矣,万一起而效尤,改名立案则又将解散,其旧者而组织,其新者往复纠缠,何时定乎。”解决以调和为主,但就其描述情形及后者并入前者的结果来看,新旧之间权势转移的倾向性已相当明朗。

科举制度废除之后,虽然在全社会范围内趋新意识日益占据主流,新进之士正逐步成为享有社会威望及社会权力的主要对象,但由于清末仍处制度变革的初期,植根深厚的传统势力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尤其在地方社会,旧绅士仍然掌握着社区内的主要职权,并据此既得威望力图在新兴事业中占据一隅。因此在各地区新旧争夺的事实中,其结果并不一定是倾向于新兴的精英群体的,这要取决于那一地区新旧势力之间现实的实力对比,取决于旧绅士群体的转变程度以及新进之士对权力操作能力的高低,还包括当地民众趋新意识的深浅、舆论的导向等等。新兴势力占据主导的倾向是就常昭地区的情形而言的,实际上,各地区居主导地位的势力群体并不尽相同。比如,同在江苏,常州府武阳地区的学务权则完全由以恽祖祁为首的一班旧绅士所把持,而在锡、金两邑,虽全由旧功名拥有者督学,但他们大都具有趋新的思想及实践,所以新旧之间并没有发生明显的断裂与冲突。总之,情形是复杂的,因着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变化。

个案二:制度改革与弱势群体的关照

事件发生在江苏扬州府[23](p45~47)。光绪末年,扬州地方遵清廷将书院改办学堂的谕令,将安定、梅花两书院改为尊古学堂。1908年,地方自治的议论大兴,扬州府人贾观霄等人上书两淮盐运使,请将尊古学堂改为法政学堂,预建地方自治之基础。然而有人以保存国粹为理由,认为应当保持尊古学堂。扬州府教育会因为众议纷纷,迟迟不作明确答复。贾观霄等人认为,尊古学堂虽有恂地方寒士之义,但值此地方自治时代,较之师范、法政等孰急孰缓,孰有用孰无用仍是一目了然的。他们所称引的理由包括以下三点:其一,尊古学堂较之书院名目虽异而实仍月课策论一次,缴卷之期展至七日,与书院无异,并且入堂诸生每月仍得膏火银,这样必然导致志气堕落又无以率后进之士。其二,即以恤寒论,作者认为真正需要体恤的应当是“老而失馆及中年多子女而藉教授多数之蒙童以糊口者”,而这两者又多未能进入尊古学堂受其体恤。其三,作者认为凡事改革绝不可以有所顾惜,改革则必会有所牺牲之人,况且如果在学堂之外仍保有其他登进之途,人们必有依赖思想,不利于新式教育的发展。

从晚清政治改革及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角度观之,作者所列三条理由均可成立,改革空疏无用的策论,兴办新式学堂,养成国民自治之品质乃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争论的另一方所持“保存国粹”的论点也不可无视。废科举后,在举国讲求实用主义的急迫情绪下,中国古典文化精粹的保存确实是改革时代的中国所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清末一些存古学堂、尊古学堂及大学堂中,经学一科的保留不能不视为当时有识者对国学沦丧忧虑的有益应对。此外,改革自然伴随旧有既得利益群体的失势,但就改革者而言,为其政权的基石(即便是底层的)提供必要的生存保证,也是无可非议的。遗留举贡尤其是乡村地区弱势群体的出路问题,是清廷在从事此项改革之初便一直留心的。失却依傍的中年举贡,老而失馆的乡村塾师,他们是新制度下的绝对被剥夺者,在改革之初,为他们留下过渡的途径是改革的实施者应当有所考虑的。

废科举后的乡村社会,新旧嬗替,新进之士与乡绅耆老共同致力其中。上述两类人群,从形式上看分别代表了学堂时代和科举时代新旧两个时代的社会精英。论其“新”“旧”,主要是一种文化学意义上的判别,前者受以儒学为核心的中国古典文化熏陶,笃守孔孟之理,王道秩序;后者则为出自现代教育体系的具备工具理性及独立意识的知识分子。然而若将这两个群体置于地方权力系统的行动过程,考察他们各自的行为方式及相应的地位、影响,则将是一种超越了文化学意义的不同视野。在废科举后乡村社会的学务系统内,两类势力群体由于思维习惯的不同,行为方式的根本差异,其合作并不能是全无隔阂的融洽,所谓“绅—绅”龃龉时有发生。不同类别权力资本的拥有者援其自身能量无不希望在学务领域内掌握权力的主导,权势之争自此展开。在此过程中,新旧势力群体争夺的结果也因各地区本身权力结构的差异而各有不同。

关于扬州地区所发生的这次冲突,由于笔者并未发现对此事作进一步说明的材料,因此关于尊古学堂与法政学堂之争的结果,尚无从知晓。就事件本身而言,争论的焦点较少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势冲突,而着重在新与旧的关系上。但从争论双方所持理由及分歧的焦点来看,这种“新”与“旧”的划分主要是文化意义上的。学堂制度骤然代替科举,对于乡间老儒而言,绝不仅仅是生计被夺的生存压力,还意味着一种以之安身立命的文化关怀的沦丧。以儒学为中心的中国传统学术完成了对读书人从知识、道德到伦理、态度等多个层面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科举制度就不单纯是读书人的登进之途,更构成了他们修身养性的道德世界和精神给养的来源。科举制度作为乡村居民生活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双重养成之所,其废止之后必然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旧作为一种习惯被保留和延续。由于习惯以及对于信仰世界的坚守,新学堂的植入面临的就不只是制度性的障碍,还有来自于文化层面的怀疑与拒斥。而这种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分辨以及胜负、优劣的分晓就绝不可能是简单的概论式判断能够完成的。

个案三:“趋新”与“守旧”[24](p143~166)

冲突发生在常州府靖江县。靖江县有两个主要的学务组织:靖江教育会,原名青年学会,于1906年7月(光绪三十二年六月)成立,发起者张授联络新兴学生组织而成,主持教育会者一般为接受新教育的青年;学务处,援原学务公所于同年十月改办,总董黄锦中,劝学所中多为昔日旧董。

按照部章,每县应有一视学官,即为地方学务之总董,学务处认为视学官理应由其总董担任,而主持教育会者则认为视学官应由教育会选举,而禀由地方官会同学司加派。酿成冲突的最重要原因是教育会指责劝学所总董行事腐败,“每会一次需酒筵十余席,洋烟数百口,筹经济而适以耗经济,教育因无发达之机,经济更见困难之象”。他们却凭借“执掌经济权交接地方官”,在地方事务中处处争先,身在其位却不能谋其事。教育会的成员认为,劝学所部章曰指导劝诱,力求进步,而这仅仅是教育会所办事业,“自研究会、宣讲所以下,其去指导劝诱之旨又几何于此的一部分而己!”况且,视学官、总董的名称于教育会会长外,不过多树一标帜。学部要求设立教育会和视学官的章程先后发布,而两者所办之事并无大差别,分别设立,不仅名义上造成分歧,于事实上更多窒碍。

从教育会的陈述来看,在靖江地区,占据权力主导权的仍是与官府关系密切的旧绅士,他们把持着地方上的财政权,并且力图将权力的范围扩大到一切新兴的权力领域,比如学务事业中。然而由于他们所受教育及思维取向的限制,对于新式事业的兴办自然不如新进之士那般得心应手。

冲突最终的解决,江苏提学使周樹模派员调查情形后,复书靖江教育会,“一切会期由县示改迟五日,尽可由贵会发传单所定选举人及被选举资格,县示至为明了,均应照办”。事件的解决按照靖江教育会的设想完成。靖江地区冲突的最终结果表明,在学务领域内新旧势力群体之间的冲突基本是循着事件本来的状态发展解决的,权力关系的转移是现实的。

靖江县的个案再次证明,展开对地方学务权力争夺的,主要是新进的与旧有的两个利益群体。争夺的一方是因新学堂而崛起的新式知识分子,他们希望更彻底地改革旧的教育体制,扩大新学堂的兴办,并在此过程中获得地方权力系统中的主导权;争夺的另一方为地方权力系统的原掌控人,这一群体在科举时代便已担当了乡村权力精英的角色,“交拉地方官,执掌经济权”,因此在新旧交替的过渡时代,暨权力分配仍不明朗的情况下,他们仍然继续保持对地方权力的控制。但毫无疑问,这种控制力已经受到了来自于新势力集团不断的强有力攻击,并且随着新制度的确立及完善,他们的抵御已显得越来越软弱无力,随时面临被取代的危险。

另外,从江苏地区学务处、教育会记载的史料来看,各地区虽然大都存在程度不同的新旧势力冲突,但情况不尽相同:有的地方确实以新、旧观念的不同为主,有的地方则多偏向于权力之争。并且,同样是旧体制的权力拥有者,其趋新程度也有差异,有的地方绅士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发生着观念的转变,趋向于开明,热忱于新兴学务的办理推广;有的地方绅士则较为保守,虽迫于时势参与学务,但一意敷衍,仍眷恋于古典时代的荣光,或者仅仅是把学务作为保持和扩大权力的手段而非目的。就江苏地区而言,绅士群体趋向于开明的情况较多,发生纠纷乃至冲突的地区仍属少数。

过渡时代的乡村权力网络中,各种势力共存,他们相互合作又相互冲突,各有缺憾:旧绅士把持权力,蟠结固深;新进之士则初尝权力,阅事不深,难免办事不力。是以时人慨叹:“耆老之腐败,而益新党之附和;以新党之聚敛,而为耋老之倡率。宛转呻吟,求死不得,则细民而已。”[25](p421)过渡时代的地方权力系统因为一切仍在嬗替中,难免滋生种种弊端。联想到清末乡村社会民众对于学堂体制的疑虑乃至反学堂情绪,这其中自然有与新生事物的隔阂,以及为兴学而征收各类捐税加重了负担等原因,但与不良官绅在办学过程中倾毁了学堂的声誉也是有很大关系的。(注:1906年,学部札饬各提学使及劝学所:“近闻各省劝学员绅有借官差以拘拿平民者,有属令地方官用刑追比者,有苛罚多金者。推其用意,岂非冀巨款之早集,学堂之日多而不知此正先圣所谓欲速则不达,断非明白事理洞悉物情者所宜出此,且愚民何知谣言易起。近年僻陋地方,往往以不近情理之谤归于学堂,而人亦贸然信之,道听途说,以讹传讹。于是有指学堂为教堂者,有目体操为洋拳者,因而打毁学堂之案层见迭出。各省劝学员绅若再不谙事理,一味操切从事,窃恐民智未开,民怨亦深,地方安危,关系非细。为此札知各提学使,务当慎选廉明厚重之绅士,充当劝学、办学员绅,毋得倚势作成,致为闾阎之累。”(学部札饬各学使劝学所办学员绅当慎选文[A].新文牍·教育之部[Z].卷1.第22-23页.))不良官绅对于学务事业的错误操作是造成民众无法扭转思维习惯和拒斥新生事物的重要原因之一。

学堂体制植入乡土社会,遭遇的困境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化的障碍,也有习惯势力的抵制,但更多的起源于不同群体的现实利益因权势转移的时代大环境而遭遇到不同程度的削夺。既得利益集团因时势而下移,新进的势力群体则因时势而崛起,但在清末社会,在新兴知识分子的势力仍不足以完全替代旧绅士、独立掌握乡村权力资源的情况下,权力的实际运行是混乱的,这种混乱又必将成为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新障碍。

学堂体制的植入对乡村的影响是极其多元的,教育制度的更新,思维惯习的变迁,民众情绪的折射,权力运行方式的转移,凡此种种使乡村社会呈现出纷繁复杂的面貌。各种利益集团置身其中,分享权力,又相互争夺对权力的主导权。旧绅士凭借其既得身分仍能在新的情势下轻而易举地获得权力资本,他们有的固执地坚持保守主义的立场,以攫取权力为目的并因此拒绝革新,或者在革新的名义下惯常地行使旧制度;有的则能够顺应时势,以兴学为急务,谋取地方社会的进步。新进之士日益跟随权力的脚步,成为乡土社会权力网络中的新贵,无论是在名义上还是在现实中,他们都代表了那一时代的进步势力。但在变迁迟缓的乡村社会,权势转移是缓慢的,新进之士除竭力在新兴领域内争取权力,只能与旧势力达成一定程度的合作均势。至少截至清末,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是不明朗的,新旧之争、利益之争,杂然交错,融通与冲突,合作与争夺,这一切共同构成了废科举后新旧并存、权势转移的乡村社会。

四 余论

以教育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废科举事件引发了清末结构性社会变动中的一系列连琐反应,本文通过考察废科举后乡村社会的弱势群体和学务行政中的权力构成,对于清末的结构性社会变动大致从一个细节上梳理出概貌。如引言中所论及的,以废科举为例,过渡时代中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要素相互之间并非处在一种纯粹的“新”、“旧”对立或现代与传统的对立当中,而且“新”、“旧”、传统、现代这些概念的界定本身也不是十分明晰的。比如科举时代的遗留知识分子,除乡村社会未能登进、老苦无依的弱势群体而外,还有变迁之际成功完成身分转型的原科举功名拥有者。废科举之初,科举之士仍旧拥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凭借此身分,他们继续在上升性流动中占据较为主动的位置;作为王权政治的统治基础,清政府在废除科考之后也为旧式知识分子设想和提供了多方面的出途,通过考试优、拔贡,举贡考职等途径,中下层士人得以获取更高的功名身分,并据此加入到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中任职;此外,旧学之士还通过进入国内各学堂或出洋游学,以及担任教职、参与学务等途径加入到新的结构流动中。在科名仍具备身分象征资源力的清末社会,部分旧科举之士经由清政府的多方关照顺利获得出路,继续上升性的社会流动。由此可见,单就精英群体的人员构成而言,就不存在界限分明的“新”、“旧”之别。

许多论者据废科举引发利益关系的调整为论据,认为废科举导致了一部分人既得利益的消失,他们的失望情绪以及反抗行为与清王朝的崩溃有莫大关系。但以笔者目力所及,废科举事件的确在事实上造成了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失势,比如塾师群体,但截至清末,利益关系的调整并没有引发事实上的大规模反抗行为,变迁是在相对和缓的气氛中完成的。通常认为应当集合成反王朝力量的被新制度所遗留的社会群体,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如想像中那样造成巨大的社会震荡,以至于最终导致王朝灭亡。废科举事件在清末如果说曾引起过反抗的话,也都是零星的、小规模的,并没有构成风行一时的舆论势力。即使是受这一制度更替直接牵系的一般利益群体,也基本未见其滋生激烈的反抗情绪,更不用说引领什么反王朝的行为。而1905年的废科举诏令之后,政府及社会各自启动了应对变迁的多种适应机制,数量众多的现遗举贡虽然在学堂时代被新的制度所“边缘化”,但他们并未立即遭遇严重的生存危机和前途危机,也没有更多的材料可以证明清末社会广泛的反王朝情绪与这一群体有关。可以说,废科事件是在一种相当平和且赞成势力远远强于抵制势力的良好氛围中完成的,异质于学堂教育的社会群体并未构成对新体制的莫大威胁。

新旧体制嬗替之际,旧时代的举贡生监通过种种途径进入到新的社会结构中,新时代的学堂学生则因科名奖励的延续而继续被冠以进士、举贡之名号,他们以各自的身分进入地方权力系统。地方权力资源必须在面目含混的各派势力之间重新分配,争夺亦由此展开。由废科举所引发的大规模社会流动造就了新体制下不同形态、利益趋向各异的社会群体,废科举之初,乡村社会内部的各派势力之间对权力资源的争夺是相当激烈的,但表现的形式极其多样。若将目光透过事件本身,追究事件之外更深层次的背景,则会发现,掩映于传统与现代之下,更多的实为地方权力资源因地域、时势等条件的差异在各种利益群体间的重新配置。学务场域内权力关系的变动将折射出过渡时期乡土社会内部复杂的权力格局。

也就是说,若将废科举事件置于清末社会整体性转型的大背景中,废科举事件本身虽然意味着一次新旧交替的制度改革,但制度更替之后的种种结果却不是处在绝然的二元对立之中。问题在这样一种相对开阔的视野中似乎变得明晰了许多,科举制度的废除是清末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也仅仅是一个环节而已。社会的变化,革命的发生,王朝的崩溃是多种力量综合运动的产物,原因与结果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清楚的界限,相反他们之间常常是彼此交错相辅相成的。

【收稿日期】200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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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文部废除后农村学术权力的转移_私塾学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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