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后果和理论争鸣——关于资信状况变动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允论文,资信论文,变动论文,后果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研究背景
20世纪90年代,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研究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时明确提出: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计量属性,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计量属性[3]。据此,金融负债的最相关计量属性当然也是公允价值。然而,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IASC/IASB)与FASB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金融工具会计以来,就一直对如何处理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信状况变化争论不休。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企业资信状况的变化对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并由此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引起了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通过2009年第一季度公布的财务报表可以发现,很多跨国金融机构由于信用等级下降,导致其承担的负债(主要是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大幅度减少,公司因此确认了负债公允价值减少而产生的“利得”。例如,花旗集团在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了16亿美元的净收益,但该“利润”中包含了因其信用情况恶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下降所形成的25亿美元利得。与此相反,摩根斯坦利却因为经营环境改善导致信用等级提高而不得不在2009年第一季度确认了15亿美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产生的这类财务影响,被普遍质疑背离了正常的商业常识,对财务会计公允价值将“好事变成坏事,坏事变成好事”的做法感到难以理解。
因此,研究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研究资信状况变动对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是否应该考虑资信状况变化的影响
(一)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四种观点
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级结构中以第一层级计量的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最佳。陈美华(2006)[14]指出,负债也被视为负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资产公允价值的自然延伸,但相对于资产而言,负债通常不存在一个有序的活跃的交易市场,不容易取得负债的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因此,负债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理论和实际操作都比资产复杂。谢诗芬(2003)[18]和陈美华(2006)[14]总结了四种确定负债公允价值的观点。其一,负债的公允价值就是与之相对应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例如,赊购固定资产形成的应付账款,公允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二,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该是相应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的公允价值。这两种观点都将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转移到另一项真实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中。其三,负债的公允价值是负债的公平转让价格,即负债的公允价值是企业在计量日支付给愿意接受该负债之独立交易方的金额。其四,负债的公允价值是债务清算时支付给债权人的清偿价格。
第一种观点在理论上是经不住推敲的。公允价值是一个动态的计量属性,初始计量之后需要根据价值变动进行后续确认。如果负债的公允价值就是与之相对应的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如上例,赊购固定资产形成的应付账款,其公允价值为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后续计量期间,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影响因素与负债的公允价值可能毫不相关,其价值上涨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偿债义务的增加,反之亦然。第二种观点理论上具有一定说服力,符合会计理论的对称性原则,但操作性较差,债务人不可能持续及时获取债权人对该债权公允价值的计量结果,且债权的实现除了与债务人资信状况有关,也与债权人自身的收款能力有关,债权人对债权的减值判断不应该强加于债务人债务价值调整。第三种观点与第二种有类似之处,但是它并不一定建立在“真实资产”基础上,而是每一个计量日两个主体之间“愿意”达成交易的价格。第四种观点则将债务公允价值计量置于“非常态的”清算事件之中,有悖于正常商业活动规律,也违背持续经营基本假设。
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否合理可行,自然成为准则制定机构考虑的重点。
(二)FASB对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研究观点
FASB第7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2]比较深入探讨了负债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它认为主要应该通过现值技术搜寻负债公允价值。公告认为,用现值技术估计一项债务的公允价值时,可以把它转换为资产的估计,在当前取得该资产可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向资信状况相当的另一实体让渡该债务,即在什么价格上,其他实体愿意将该企业的负债作为资产。使用现值技术计量债务应该反映企业资信状况变化的影响,因为愿意把企业的该项负债作为资产的另一会计主体,在决定它愿意支付的价格时会考虑该企业的资信状况,否则就难以反映不同债务之间的经济差异。公告还指出,资信状况的变化反映的是股东和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索取权的相对变化,资信状况恶化,债权人索取权的公允价值会降低,但股东索取权的价值本应增加的金额很可能被资信地位下降引致的资产损失抵消掉。
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157号(简称SFAS No.157)继承并发扬了第七号概念公告,指出负债公允价值是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在有序交易中转移该项负债愿意支付的价格,该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反映主体不能履行的风险,包括报告主体的信用风险。[4]
可以看出,关于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第7号概念公告兼具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而157号准则明确转向第三种观点。但是,从这种角度定义负债公允价值,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三种情况有别于“负债转移概念”。其一,根据定义,主体是转移而不是清偿负债,该负债继续存在,但在许多情况下,主体通常是直接支付对价清偿负债,该负债消失;其二,在有些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可能达成协议,禁止对负债进行再转移,债权人只愿意接受特定债务人;其三,有些债务,例如应付债券,在市场中通常也是按照资产进行交易。
针对这些问题,FASB(2009)[5]指出,负债公允价值估计首先应该寻求第一层级计量,即相同负债活跃市场报价;如果无法取得活跃市场报价,报告主体应该按照如下方法之一计量公允价值,并最大限度地采用相关的可观察输入参数,最低限度的采用不可观察输入参数。第一,在活跃市场中按照资产进行交易的相同负债的报价;第二,相同负债的报价,或在非活跃市场中按照资产进行交易的相同负债的报价;第三,相似负债的报价,或在活跃市场中按照资产进行交易的相似负债的报价;第四,收益法或市场法等估价技术取得的公允价值。FASB认为,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禁止转移债务协议的,主体不需要再单独考虑这种协议对负债公允价值影响,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债务价格时已经将禁止转移条件纳入确定价格的考虑因素。
本文认为,正是因为第七号概念公告和SFAS No.157坚持对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考虑信用风险因素,并且,这一决定的影响在金融危机中被扩大化了,才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要不要以及如何考虑信用风险产生了较大争论。鉴于在现行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基本上局限于金融负债,因此,下文对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信状况因素进行详细剖析,并结合中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展现状分析我国负债公允价值考量资信状况的合理性。
(三)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信状况因素的考量
1.资信状况的定义和度量方法。
资信状况,亦称信用风险、资信水平。陈忠阳(2001)[15]在总结国内外文献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定义。他认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会随时影响贷款人资产的机制,其损失不仅仅是违约实际发生时才出现,因此,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的变动和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其债务的市场价值变动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定性与定量两种方法。传统的定性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包括专家法、信用评级法、两维评级法(同时对债务人信用和债务进行评级)、财务预警。信用评级是定性方法中最主要的一种方法,根据借款人的财务与非财务状况,从财务指标数据中总结出分类规则,建立评估模型。尽管Friedman(1999)称这类方法为“粗暴的经验主义方法”,但在目前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国际金融界和学术界视为主流的方法。[17]信用评级方法虽然是定性评价方法,财务指标等定量数据却是其重要分析基础。显然,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问题,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显然会影响到财务指标,而财务指标又会影响到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级结果反过来又会影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
2.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考虑资信状况变化在理论上逻辑合理。
理论上,企业价值估值有很多种方法。其中,根据Ohlson(l995)[8]和Feltham & Ohlson(1995)[6]的归纳,使用会计数据进行估值模型的分析可以追溯到Preinreich(1932,1937),他使用权益报酬率作为解释变量给出估价公式,并于1938年提出了剩余收益概念,之后,Edwards & Bell(1961)与Peasnell(1982)又明确提出了净剩余关系假设。但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会计与资本市场关系的经验研究逐渐成为会计研究的主流,其中,信息观的研究方式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世纪90年代,Ohlson(1995)[8]和Feltham & Ohlson(1995)[6]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剩余收益模型,这对会计研究由信息观转向计量观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之后,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才得到迅速发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项目逐渐增加。
理论上,权益公允价值等于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针对负债公允价值的指责,主要是企业信用状况恶化情况下,企业确认信用状况恶化而导致负债公允价值下跌形成的利得,认为做法有违一般商业常识,也容易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误解,对资本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传递错误的信号。但是,本质上,信用风险的变化是由于未预期的资产减值变动或资产风险变动,信用状况恶化首先影响了资产,导致企业资产价值下降,从而影响了企业的偿债能力,由此导致负债公允价值下降。Merton(1974)[11]指出,信用风险变动导致的权益价值变动,包括潜在的、方向相反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直接影响是假定不存在负债前提下,资产价值和权益价值之间的一对一关系。间接影响是由于资产价值或资产风险变动导致的负债价值变动。资产减值变动相联系的间接影响,就是有一部分资产价值变动由债务持有者所承担了,资产风险变动相联系的间接影响,就是由于资产风险变动导致的财富在权益持有者与债务持有者之间的转移。因此,负债价值的降低而确认的利得,如果不能完全由资产价值降低而确认的损失所抵消,则信用风险的提高将导致会计主体确认净利得。Mary E.Barth,Leslie D.Hodder,Stephen R.Stubben(2008)[10]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观点。他们发现,权益报酬与信用风险变化方向负相关,但是,信用风险变动时,相对于债务较低企业,债务较高的企业的权益报酬变化幅度受影响程度要低。
因此,信用风险提高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确认公允价值下降而形成的利得,并合理的反映在权益报酬中,是符合理论逻辑的。因此,本文认为,花旗集团等由于确认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导致公司实现了较高盈利,这虽然在正常商业惯例看来难以接受,但实际上不能单纯归咎于负债公允价值。如果所有资产与负债都能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资信状况的影响纳入公允价值计量,则能够客观反映资信状况变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财务会计不能由于某些资产与负债仍然无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从而不能计量资信状况变动的影响,而放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用公允价值计量资信状况影响的资产和负债。简言之,那些被认为是无法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会计缺陷,不能用来损害另一些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恰当性,不能因为一种过去的落后而阻止现在的先进,否则,两个错误并不能导致一个正确。[18]
为此,本文认为,资信状况变动而调整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价值,是合理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应该将重点转移为:(1)如何提供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2)如何扩展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或者至少是如何确认与计量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对信用状况变动产生的影响。2009年,IASB发布了“金融负债计量的资信风险”,也肯定了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考虑资信风险变动的必要性。[7]
同时,我们也应该正视这样的现实:现行财务会计仍然无法反映某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某些资产与负债,新兴经济实体尤其明显。因此,资信状况的变动,仅当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与资产应该予以考虑,摊余成本计量的负债则不然。如果摊余成本计量的负债需要考虑资信状况变动的影响,尽管可能提高这些负债的计量准确性,却可能导致降低资产负债表整体的准确性降低,影响财务报表用于企业估值的有用性。
3.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考虑资信状况变化的现时障碍因素分析。
(1)“经济后果”的分析。
研究背景中提出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经济后果,金融资产同样存在,实际上都是公允价值计量的顺周期效应的体现。学术界近年来针对公允价值计量的顺周期效应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如Laux & Leuz(2009)[1],黄世忠(2009)[16]等。公允价值会计独特的反馈效应和顺周期效应,在金融危机中会进一步打压投资者信心,造成极具破坏性的恶性循环;在经济繁荣时期又容易造成市场泡沫,给市场增加不稳定因素,催生过度投机。
然而,财务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并不是反对财务会计的理由,恰恰相反,是其价值所在。财务会计是反映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经济信息系统。它以企业经济交易或事项为对象,如果没有财务会计,这些经济交易或事项同样具有经济后果。财务会计通过科学的程序将这种经济后果以更易解读的方式向信息使用者呈报。正因为呈报时候需要考虑其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后果,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应该坚持中立性原则。
但是,如果对所有的负债的计量都考虑资信状况变动风险,则会产生不当的经济后果。资信状况变动不仅影响了负债,也影响了资产。如果所有的负债与资产都能够正确计量资信状况的影响,则财务报表能够正确体现资信状况变化对净资产的影响。但是,如果大多数非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无法准确计量资信状况变动的影响,对所有的负债都计量资信状况变化影响,则财务报表将歪曲资信状况变化对净资产的影响。因此,从资产与负债整体配比的角度出发,仅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与负债同时考虑资信状况变化的影响,是避免不恰当经济后果的权宜之计。
(2)资信状况变化的计量困难。
结合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联合工作组(Joint Working Group of Standard Setters,简称JWG)的意见[9]和本文的理解,资信状况变化的计量是困难的,尤其是在如下一种或几种因素存在时:缺乏活跃市场,缺乏公开。资料的小型个体或某些类型的债务,信用状况变化对存在担保物的债务的影响,资信评级机构不发达的市场,存在政府管制利率(利率变动的市场化不足)。
在我国,上述几个问题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其中尤以如下两个因素较少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①信贷利率的政府管制。
理论上,如果借贷双方完全按照市场方式进行信贷决策,则贷款利率与放贷主体对借款企业资信水平高低评判直接相关,贷款利率高,表明放贷主体认为借款企业信用风险比较高。但是,我国贷款利率的确定并非完全以市场方式进行。银行是我国企业债务融资的最主要来源,我国从1993年开始利率改革,虽逐渐沿着市场化方向前进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银行贷款利率并没有完全放开,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才完全放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但是对于贷款利率的下浮比例,多年以来均未有突破,至今仍控制在10%的最大限度以内。同时,利率是央行货币政策调整的重要工具之一,服从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结合上述两点,利率变化与具体企业的信用状况变动可能没有直接关系,商业银行根据企业信用条件调整利率的自主权也受到限制。因此,许多商业银行至今仍未将贷款定价纳入信贷决策机制之中,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更多是通过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确定是否进行放贷,至于贷款定价却没有精确计算和慎重审批。
②资信评级市场不成熟。
我国资信评级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府引导下逐步发展,初具规模,已经形成了以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大公国际等为代表的资信评级公司,同时形成了两个子市场:企业资信评级市场和证券资信评级市场。金融危机之后,主权国家评级也已经开始立法。2009年5月,民族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发布了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方法,这是中国首部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方法,将对中国参与新型国际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产生重要作用。
但是,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0月8日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评级的对象包括:(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随后,央行2008年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又将中期票据纳入评级范围。评级时通常同时对企业主体和债券进行资信评级。由此可以看出,证券资信评级主要是企业债券,其他证券如股票、政府债券等也尚未正式进入评级范畴。银行对贷款客户信用评级属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手段,但由于标准不一、方法各异,缺乏专业性、公信力和权威性,其评级结果没有信用状况证明的效力,只限于银行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公开。
资信评级还包括了跟踪评级,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行业风险、经营策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以大公国际为例,“定期或不定期”的执行,如果是短期债券,一般至少半年跟踪评级;如果是长期债券,一年至少跟踪评级一次。相对于企业报告的编制间隔期长度,这种频率也未必能够满足企业各个计量日计量资产与负债的需要。
我国上市公司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规范的执行及经济后果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积极且谨慎的引入公允价值之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项目逐渐增多。根据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及讲解,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等都属于金融负债。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应当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或摊余成本,后者将应用到实际利率。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的确定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该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由此可见,关于信用风险:(1)金融负债初始计量时,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考虑信用风险;(2)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的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负债,需要考虑信用风险;(3)后续计量采用摊余成本的负债不需要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这种处理方法与本文第二段的分析思路是一致的,是现实条件约束下的权宜之计。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由于学术研究采用的各主要数据库(如万得数据库和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和年报数据披露都无法详细获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信息,本文只好根据经验推测,一般情况下,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负债比其他上市公司更多,且这类公司受关注程度较大,更可能根据信用等级变化调整负债公允价值。然而,根据这个思路,我们翻阅了大量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年报之后发现,与花期集团不同,中国的银行在2008年和2009年都没有因负债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重大利得。例如,我国三大银行2008和2009年报附注都披露了类似信息:由于集团和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未发生任何重大的因信用风险变化而导致的损益。同样,那些股票价格下跌幅度较大的上市公司,也未发现确认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利得。例如,根据财政部2008年和2009年对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调查统计资料显示[12,13],2008年,1624家上市公司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总为-501.33亿元,全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没有发现有关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信息。
因此,不难发现,虽然我国引入了公允价值用于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但实际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受到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程度是完全不同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普遍存在,而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却几乎没有发现,这是由于承担金融负债的企业的一厢情愿式的认定,还是资信状况等影响公允价值的因素确实没有发生变化,仍有待进一步考察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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