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四个案例的比较研究_群体行为论文

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个案论文,草根论文,动员论文,群体论文,利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结构经过20多年的改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利益格局的角度来看,改革前全国总体性、单一化、均质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各个地区、单位和身份群体成为相对独立的、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与此同时,利益主体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尤其是1992年中国开始较全面的市场化改革以来,利益失衡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弱势群体”一词进入政府工作报告、“和谐社会的构建能力”成为衡量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指标、“新农村建设”被提到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的高度,这些都表明,如何形成一种有效协调利益关系的社会良性运行机制,已经成为当前的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协调利益关系的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和制度化解决利益冲突的机制等。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利益表达,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都无从谈起(孙立平,2006:32-36)。而在利益表达机制中,我们又需要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本文即是要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草根动员——来研究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

大体而言,中国目前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主要有三类方式:集体上访、某些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某些”集团诉讼,是指那些在进行集团诉讼的同时也进行集体上访的行动类型,或者用某种位于法律边缘的群体聚集等形式对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的集团诉讼。“某些”就地抗争,是指那些在当地依托合法的组织(如工厂职代会)、采用合法的宣传政策或较节制的群体聚集等方式来表达群体利益的行动。需要说明的是,这三类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常被人们笼统地称为“群体性事件”,我觉得这是不妥的。因为那些发生了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严重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体行动,与采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或没有明确禁止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群体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尽管后者有时会出现个别的、轻微的违规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向前者转化,但将两者简单混为一谈,无益于我们对社会稳定问题的深入认识。在本文中,我把前者称为“群体性事件”,而将后者称为“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

关于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的研究,可以在西方的集体行动或社会运动理论中得到某些启发。不过,本文之所以用“群体利益的表达行动”一词而不用“集体行动”或“社会行动”,①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其一,从通行的定义看,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都是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但在中国,制度外的或对抗性的政治行动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困境,严格意义上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因为难以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间。只有处在制度化边缘的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具有某种含糊的合法性。

其二,西方的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一般是指具有较高组织化程度的制度外群体政治行动。自从麦卡锡和左尔德的论著(McCarthy & Zald,1973)发表后,“专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就成了西方尤其是美国社会运动研究领域最重要的术语之一。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及其专业化的动员,被看作是西方社会运动的显著特点。但中国社会现在几乎完全不具备社会运动职业组织化的制度环境,草根动员(grassroots mobilization)而非专业化动员,是中国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一个基本特征。

1980年代初,出于对西方学界在研究社会运动和市民社会时所表现出来的浓厚的精英史观的不满,一批多为印度出身、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创造了一个被称为“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的学术流派(Guha,1982;刘健芝等编,2005)。底层研究学派的基本旨趣是要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比如,在其学派代表人物查特吉看来,既有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架构不足以描绘与解释第三世界的底层人民是如何在实际的社会关系中创造非主流政治的民主空间的。这些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甚至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而只是社会精英动员的对象,一俟权力分配完成,则继续成为被支配的对象。但是,在许多状况中,底层人民为了生存而必须与国家以及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周旋。在这个周旋过程中,他们的目的不在于夺取国家机器,也不在于取得市民社会的领导权,而是要开启一个中介于两者之间的暂时性空间,这即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Chatterjee,1986;查特吉,1988,2000)。也就是说,强调底层与精英是在不同的政治场域里运作,两种场域的政治行动逻辑是不同的,这是印度底层研究学派研究集体行动的一个鲜明特点。

底层研究学派对于我们突破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在思考中国问题上的局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农民底层政治的自主性应该成为我们分析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的一个基点。不过,底层研究学派本身也还存在若干局限。这个学派早期的著述把关注焦点放在了农民革命和起义这样的宏大事件上,因而特别强调农民的集体团结力。然而,正如斯科特(Scott,1985)所批评的:“大多数底层阶级对改变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法律缺乏兴趣,他们更关注的是霍布斯鲍姆所称的‘使制度的不利……降至最低’。正式的、组织化的政治活动,即使是秘密的和革命性的,也是典型地为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所拥有;在这一领域寻找农民政治大半会徒劳无功”。斯科特就此提出了对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的研究。不过,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在农民革命与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之间的一种底层政治,这即欧博文(O' Brien,1996:31-55)所谓的“依法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查特吉后来提出“政治社会”这个概念,其实就是想把底层研究的重心转向对“依法抗争”行动类型的研究。但是,这个学派在转向中出现了另一个问题:碎片化。按照查特吉(1988)自己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如果说在精英主导的分层历史中,底层的日常生活的确是破碎的历史,而对这种破碎的执著就是对底层日常生活自主性的捍卫的话,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去理解查特吉所谓的“政治社会”呢?散兵游勇足以建构起抗争具有某种组织性的“政治社会”吗?难道小农的某种自利性和保守性不会使他们在群体利益的诉求行动中成为奥尔森(1995)所谓的“搭便车者(Free-Riders)”,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变得不可能了吗?

我们之所以选择草根动员作为研究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入手点,就是想在理论上同时超越来自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和来自东方的底层研究范式。这里所说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西方特别在美国至今仍居主流地位的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这些理论的共同点是把组织和网络作为研究社会运动的动员结构的要害。但是,这种以精英为主导的、以正式组织为形式、以专业技术为特征的动员方式在中国现阶段是完全不适用的。底层研究范式所强调的运动的草根性才更有启发性。不过,底层研究范式的碎片化特点会让我们只看到草根,而看不到动员;只看到精英与底层的径直对立,而看不到底层积极分子在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着眼于草根动员,是要超越有组织的精英政治场域与无组织的底层政治场域之间的简单对立,深入理解农民底层政治的复杂性。

“草根动员”这个概念的用法较为广泛(从制度内的选举行动到制度外的社会运动),定义也较为多样(参见Castells,1984; Norris & Cable,1994:247-268)。从本文的研究目标出发,我给“草根动员”作如下操作性界定:它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者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grassroots activists)。②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于建嵘近年来发表了一系列在学界较有影响的文章,宣称农民集体维权自1990年代以后已经进入了“有组织的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于建嵘,2003,2004,2005)。在国内学者中,于建嵘对农民作为政治主体及其集体维权行动的研究具有某种开创性的价值,他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不无启发意义。不过,在我看来,他的研究也还存在一些较大的缺陷。首先,他的研究有较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这样恐怕会使我们对草根行动者形象的认识有过于理想化之嫌。其次,他大大夸大了农民抗争的组织性尤其是政治性。尽管我们可以相信他在湖南等地所作调查的真实性和深入性,但他的政治热情和价值取向似乎还是使他过快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正在走上政治化的道路。本文的分析将对他的这一结论提出质疑。在我看来,无论是草根行动者的形象,还是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走向,都比于建嵘所分析的要复杂得多。

本研究采取个案比较方法。这些个案包括:西南地区A村村民就地抗争个案;华北地区B村村民集团诉讼个案;西南地区大河移民集体上访个案及S乡移民集体上访个案。这些个案的选取,不仅考虑了群体行动的不同种类,也考虑到了草根行动者是否具有外部资源③、当地农民近年有无类似行动的经验④ 等诸多因素。

对A村的田野调查是我2005年8月完成的,此后半年又陆续补充了一些新的调查资料。对B村先后三次的田野调查是我与一位同事2004年7月、8月和2005年1月共同完成的。S乡是大河移民的所在地,1997年7月到1998年7月我曾对该乡前后两起集体上访个案作过长达一年的田野调查,此后6、7年里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深入访谈。

我在本节先对这四个个案分别作一个概括介绍,⑤ 然后再对其基本要素作一个简单比较。

(一)周孝忠与A村村民就地抗争个案

A村是西南一个经济比较富裕的临江村。当村民周孝忠听说地方政府要在江边修建一座大型水电站,他们的村庄将因此被淹没,于是,他开始动员村民抵制建坝。

周孝忠的历史颇为复杂。他的父亲1949年前就参加了革命,但因出身不好而在文革中受到迫害。周孝忠少时曾在外游荡,以逃避迫害。文革结束后,他考上了大专,毕业后在城里教书。后来为了照顾母亲,他辞职回村,以做小生意为生。因为文化水平高,口才好,又敢说话,他在村里颇受人尊重。A村1997年发生“5·13事件”时,他振臂一呼,充当了民意领袖的角色。当时村后的山上有一家选矿公司,那里排出的工业废水污染了全村的饮水水源。因为该公司的后台硬、关系多,村里人多次上访无果,后来竟连电话也打不出去、邮件也寄不出去。周孝忠组织了4000人的签名,并连夜派人走到外地,将“状纸”寄到北京。5月13日这天,3000余名群众一齐与镇政府交涉。尽管在整个交涉过程中秩序良好,但周孝忠等四位领头人物后来还是被关进了县拘留所。不过,斗争持续两个月后的最后结果是:周孝忠等人被无罪释放,政府决定移址建厂,给有病的民众安排治疗,并为全村重新引水。

2004年3月,江边将建坝的消息不仅使村民们议论纷纷,而且也引来了在外工作的A村人后代的关注。在一位A村人后代的积极奔走下,建坝的消息开始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关注。2004年7月,经这位A村人后代推荐,周孝忠参加了由一个NGO组织主办的社区可持续发展培训班。会后,以周孝忠为首的一批当地积极分子(一部分是当年参加“5·13事件”的积极分子,另一部分是这次新加入的)积极投入了保卫家园的动员工作。他们不仅组织村民签名,在村里张贴相关报道,组织热爱家乡的活动,到与建坝相关的邻村邻乡去游说和散发材料,用政府内部的私人关系收集相关文件,还与政府官员正面对话,希望用理念打动地方官员,使他们理解和支持保卫家园的行动。这些活动的大部分花费,都是周孝忠利用他在外面的关系和逐步扩大的影响从外面募集来的。周孝忠很讲究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所有这些活动,而且不成立任何组织。目前,A村村民不愿搬迁的意向已经基本达成认同,国内外的环保组织也在关注A村。建坝方案是否实行,尚在僵持中。

(二)田亮生与B村集团诉讼个案

B村是华北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中等、位于黄河边的村庄。1999年12月,县河务局为加固黄河大堤二期工程而需要就地取土,在未办正式手续的情况下,直接与B村村委会协议取土。村委会未召开村民大会,就擅自同意以每亩3千元的价格让河务局取土。村民田亮生得知此事后,联合与村委会有矛盾的村民李盛民等人,动员村民抵制河务局的行为。由于田亮生本人患有面瘫和腿瘸等疾病,一些事情是由李盛民出面组织的。但实际上,田亮生是整个行动的灵魂人物。

田亮生1945年出生,曾上过7年学,后来因为身体残疾而被迫休学,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田亮生虽然说话和走路都非常吃力,但因为读书较多,头脑非常清醒和冷静,考虑问题相当周全和理性,在村里有一定的号召力。

当田亮生得知河务局的取土行为后,就把这种行为定性为“占地”,并认定河务局没有法定手续。于是,他理直气壮地鼓动一些村民去现场阻止施工。在施工队被迫撤离后,田亮生又让李盛民带人去县土地局上访。土地局发现河务局的确未办手续,就下达了停工通知。但后来县政府认为此项目属于黄河防洪抢险工程,可以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精神,边施工边办手续,故而又撤消了县土地局的停工通知。对此,村民们非常不满,仍继续阻止施工。由于工期紧急,河务局后来被迫另选他址。在阻止取土获得成功后,田亮生、杨盛民又把斗争焦点指向了当初同意“卖地”的村委会。先是村委会主任被上级诫免,后来村委会的广播被抢走,村两委的工作陷入瘫痪。尽管县公安局介入调查此事,但因为村民的不满事出有因,又没有找到田亮生、杨盛民等村民代表的“罪证”,特别是因为县公安局刚刚因为在别的村庄滥用警力受了处分,所以,县里最终没有对村民代表使用强压手段,而采取了软化矛盾的方式。河务局被勒令将B村被破坏的土地复耕。但是,田亮生认为只有按照土地被征用的标准赔偿村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在村民反复阻止下,复耕被迫终止。

田亮生他们决意用尽一切合法途径去为其土地讨个说法。上访也好,复议也好,打官司也好,都坚决抗争到底,直到获得赔偿。所有费用由村民集资。为了鼓励村民的积极性,田亮生确定了这样一个集资方案:每个村民集资的额度可以在1元钱到100元钱之间自愿选择,但无论多少,将来官司打赢了,都双倍偿还。现在不参加集资的人,将来一分钱也分不到。

2001年5月,田亮生、杨盛民联合了815名村民,先去市政府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关于复耕的决定。在市政府维持决定后,他们就把县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他们又把希望寄托在市中级法院上。为此,他们在上诉前做了一个重要的工作,即要求重新选举村委会,以堵住他们不是法人代表、因而没有土地诉讼主体资格的缺口。2001年11月,村委会重新选举的结果是,杨盛民当选为主任,田亮生当选为副主任,其他几个行动积极分子当选为委员。在开庭当天,为了给法院施加一些压力,田亮生、杨盛民还组织了上百村民去市政府上访。不过,市中院还是把他们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其后,田亮生等人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又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都被驳回。不过,为了化解矛盾,2003年11月,市中院在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下达后,又进行了调解,最后县河务局给B村支付了23万元的土地赔偿费。村委会拿到钱后,如约兑现了双倍偿还集资款的承诺。

(三)许绍荣与大河移民集体上访个案

S乡是西南一个经济落后的乡镇,一条俗名为“大河”的溪流从S乡横穿而过。从1975年起至今,S乡农民大规模的集体上访一直持续不断,其上访可分为两个阶段,都与水电站有关:1975年地区行署在S乡兴修了一个中型水电站——大河电站,S乡一部分农民变成了大河移民,他们为自己土地的补偿问题一直上访到1994年才基本得到解决;而1994年后,由于一个特大型水电工程的上马,不仅大河电站将被完全淹没,大河移民变成二次移民,而且移民数量还扩大到了全乡其他地方。从1997年起,S乡移民又开始了新的集体上访。S乡农民这两个阶段的集体上访的关键人物分别是许绍荣与周克旺。

许绍荣在文革爆发时是县一中的高三毕业生。文革开始后他曾组织过一个小型造反团体,积极参加了一段“文斗”。但当“武斗”开始时,他就躲回到S乡老家,后来当了村小学的代课教师。刚开始大河移民的集体上访是以生产队干部为主体的,但久无结果。1982年7月当地发生了一次特大洪灾,大河移民生存条件大大恶化,由此,迫切需要组织得力、谋略得当的代表来推进上访。许绍荣有文化、见过世面、有过运动经验,因而被大家请出来,充当了出谋划策的灵魂人物。在许绍荣的调度下,大河移民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稳定、制度严格、运作有效、反应灵敏、团结一致的上访精英集团,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把农民自身的生存困境建构为地方政府不能不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从而逐步获得了应得的土地补偿。上访资金刚开始是靠移民自己集资。后来大河移民掌握了一个乡办企业,因此,变卖这个企业的资本就成为移民后期斗争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许绍荣非常懂得拿捏行动分寸,大河移民在被有效地动员起来进行就地抗争的同时,又没有造成局面失控,因而,相关部门很难找到恰当的证据对他作出处理。尽管许绍荣在上访过程中也曾受到刁难,但到最后他还是基本做到了全身而退,而那个本来就不具有正式组织形式的上访精英集团也随上访的结束而解散(参见应星,2001)。

(四)周克旺与S乡移民集体上访个案

周克旺原来是大河航运公司的职工,文革期间也曾积极参加过运动。他退休后回到S乡老家居住。他文化并不高,但在外面见过世面,性格倔强,心直口快,能说会道。当周克旺发现移民补偿不足、“假移民”现象严重时,就主动冲到了集体上访的前列。周克旺在刚开始组织S乡移民集体信访的1997年,初见成效。有69个村民组盖章、号称“万人诉状”的材料引起了高层领导重视。省市县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专门来S乡调查移民反映的问题。但调查结果公布后,周克旺他们大失所望。调查组认为所谓“移民补偿不足”的问题并不存在,是移民代表对政策理解错了;而“假移民”的确应该查处,但情况并不像移民代表所说的那么严重。周克旺决定从信访转为走访,去高层政府直接上访反映问题。不过,由于有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周克旺组织的集体上访再没有被认真对待过。迫于无奈,周克旺组织了一次几百名移民从S乡步行数十公里到县政府去要求解决问题的行动;在县里的官员到S乡作移民搬迁动员时,周克旺还公开找他们辩论,说问题不解决好就不能答应搬迁。因为完成移民任务的压力很大,县里决定对周克旺等几个主要的移民代表采取强硬手段:先抓人,再收集证据;先定性,再通过法院定罪。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县里发现上访代表的一份书面材料中有周克旺等人成立“移民监视协会”的情况,如获至宝。尽管“移民监视协会”并非一个真正的组织,而是上访代表心血来潮的一种说法,但这个名目仍被当作了周克旺他们有组织地破坏移民工作的“铁证”。周克旺后来被判刑三年,其他几个移民代表被判刑两年。70多岁的周克旺在牢中摔坏了腿。但是,当他被刑满释放后,又继续投入了集体上访。除了继续反映S乡移民的问题外,为自己的案子翻案成了新的上访动力。周克旺因反映移民问题而入狱在外界产生了一定的震动,一些媒体和NGO组织开始关注S乡。不过,S乡移民上访的资金仍都来自移民集资和上访代表自己的资金。

我们下面用表格的方式简要地比较一下这四个个案的基本要素(见表1):

在了解了四个个案的基本情况后,我们现在要从五个方面来作详尽的个案比较分析。

(一)草根动员与群体行动的发生究竟是何关系?

无论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还是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出现,有人都习惯将之归咎于背后有所谓“黑手”的指使。我们要问的是:群体行动都是经动员而产生的吗?

就A村、B村和S乡移民的个案来说,群体行动一开始就是由周孝忠、田亮生和周克旺分别动员起来的。不过,我们在大河移民那里看到了不同的情况——许绍荣是在群体行动开始几年后才出现的。在那以前,大河移民基本处于群龙无首的局面。尽管有些时候群众推举生产队长作为上访代表,而生产队长的作用只限于此,他们还称不上是真正的“草根行动者”;移民集体跑到乡政府去“诉苦”的时候都是三三两两,没有组织的。我们再仔细地分辨一下这两种情况的差别,会发现:草根行动者在先、群体行动在后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还不是很明显的时候,需要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大多数农民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群体行动先于草根行动者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群体利益的受损已经相当明显且普遍的时候,无须动员,农民已经都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比如,A村的建坝还只是在规划中,大多数村民都没有觉察到自己将来生活所面临的威胁。河务局在B村的取土是在离村6公里远的地方,大多数村民还不知道此事,即使知道,也不会将取土与征地联系在一起。S乡移民补偿偏低的问题,是需要了解移民补偿政策才明白的;而“假移民”的问题,是需要有机会看到村组干部炮制的移民名单才会发现的,这些都不是普通移民周知的。因此,只有靠草根行动者的动员,农民才会在较短的时间里达成群体行动的认同。但在大河移民的案例中,大河电站对移民土地的冲刷是摆在每个移民面前的现实问题,这种冲刷给移民带来的生活影响是直接的、严重的。因此,共同利益的严重受损,使移民们在无须动员的情况下就可能采取群体行动。草根行动者只是调整了群体行动的组织方式、行动目标和斗争手段,而不是这种行动最初的鼓动者。尽管我们选取的这四个案例并不足以使我们去推断纯粹自发出现的类型在群体行动中到底会占多大的比例,但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先有动员、才有群体行动,并非一种固定的模式。群体利益的严重受损本身就可以成为最强有力的动员因素。群体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的发生,既可以说是“自然的”,因为它是集体利益受损的必然结果;也可以说是“突然的”,因为群体行动具体会以什么形式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因何导火索而出现,这都可能是即时发生的,并没有充分的准备。草根行动者可能在群体行动的中间介入进来,甚至可能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就不存在草根行动者。

(二)草根行动者基本的身份特征究竟是什么?

在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的群体行动中,我们可以为这些草根行动者们勾勒怎样一幅群像呢?从我们所研究的这四个案例来看,这些人与当地其他农民相比,一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大多有在乡村外生活、工作或闯荡的经历,大多有参与政治运动或群体行动的经验,对法律和政策较为精通,对政府处理问题的逻辑较为熟悉,能说会道,足智多谋,理性控制力较强。于建嵘(2004:53-54)对乡村所谓“抗争精英”的身份特征的描绘也大体符合这些特征。不过,如果我们非要在草根行动者身上贴上“精英”(elite)这个身份标识的话,恐怕也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辨析。

在现代精英理论的创始人帕雷托那里,真正的精英并不是泛指各个领域中较有才能的人,而是特指那些直接或间接在政治上对民众起着支配、统治作用的人。精英这个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对民众的支配性。或者说,帕雷托所关注的是,那些当权者即统治精英与那些无权者即民众之间的直接对抗(参见巴特摩尔,1998:2-3)。精英理论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莫斯卡(2002)不同于帕雷托的地方在于,他强调精英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强调精英通过“亚精英”(sub-elite)或“新中产阶级”而与民众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尽管莫斯卡所用的“精英”概念要宽泛得多,但即使从他的视角来看,恐怕也还是难以接受“农民精英”这样的概念,因为这样一来,使用精英概念的社会分层基础——社会上层与社会底层的划分似乎就被大大模糊化了。在我看来,由于“精英”一词在今天已经常常被泛指各个阶层或各个领域较有才能的人,所以,我们并非不能使用“农民精英”或“乡村精英”这样的说法。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两个问题:

其一,乡村精英与一般精英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一般精英在精英内部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是较大的;而乡村精英很少有上升为一般精英的可能性。由于户口制度的刚性约束,由于城乡的二元分割,中国农民处在代际继承性最强并且流出率最低、上升流动机会最少的社会最底层。因此,“乡村精英”更固着的身份是“农民”而非“精英”。关于这一点对其动员行动的影响,稍后详论。

其二,从乡村精英与制度的关系来说,乡村精英可以进一步分为乡村制度精英与乡村非制度精英。乡村制度精英一般是指村干部(不含村民组长),他们拥有制度赋予的政治权力。而本文所研究的草根行动者则大多属于乡村非制度精英,他们只拥有非正式的权力。具体而言,草根行动者往往是因其文化、经历、见识和谋略而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在不少情况下,草根行动者的影响力甚至超过了村干部,但草根权力的非正式性使草根行动者的身份是含糊的,因此,他们的政治担当就有相当大的伸缩性。⑥ 他们可以担起动员的重任,也可以拒绝动员的使命;他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积极分子,在其他问题上却是一个非积极分子(比如,许绍荣推动了大河移民的上访,却不再参加后一轮的移民上访);他们可以是主动地“站”出来,也可以是被动地被“推”出来。因此,无论我们用“草根行动者”一词,还是用“乡村(非制度)精英”一词,都应该认识到,它并不是指一个固定的身份,而是指一个临时的角色,是相对于某些特定问题被界定的(参见奥立佛、马维尔,2002:288-289);它所指称的那些人在政治行动上与其说是一贯的,不如说是随机的。

(三)草根行动者究竟是携私的小人还是理想主义的英雄?

草根行动者常常被涂抹上浓厚的两级的道德化色彩。一极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别有用心的小人,他们是为私利而有意挑拨民众与政府的关系;另一极则把草根行动者看作是理想主义的英雄,他们不畏强势,为民请命,勇挑重担。但在我看来,无论是阴谋图私论,还是理想奉公论,这种道德化地评判草根行动者的方式都是同样简单化的做法。

1.从草根行动者的现实处境来看

我们所定义的草根行动者并不是外来的精英或知识分子,他们自己就是利益受损者,所以,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受害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既是在为私利奔走,同时也是在为公益奔走;他们既是在为民众说话,也是在为自己说话。从这一点来说,公心与私心是合二为一的。但是,从群体行动所面临的“搭便车”困境而言,他们的挺身而出仍需要一种特别的理想精神。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在于行动者需要付出金钱和时间(奥尔森,1995:10)。但这两点困境在中国社会倒不成大的问题。

首先,小农深厚的均平意识和群体压力基本可以解决金钱的困境。奥尔森的理论前提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如果放在小农身上,就是波普金(Popkin,1979)所谓的“理性小农”。关于斯科特的“道义小农”与波普金的“理性小农”之争,本文不予详论。但正如许多学者已经看到的,生存伦理和理性计算其实是小农的不同侧面(参见黄宗智,1986)。我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不同的行动中,小农所表现出来的侧面是不同的。拿中国农民的群体行动而言,危及他们基本生存条件的状况使他们势必表现出较高的集体认同感。纵使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敢站出来组织,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甚至可能连就地抗争或聚集都不敢参加,但要他们通过集资表示支持,还是不难做到的。那些不参加集资的人,在一个平均主义意识浓厚、没有陌生人存在、世代相处的村庄共同体中,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在中国农村,草根行动者可以通过集资的方式来解决低成本的群体行动的经济支持问题。⑦

其次,草根行动者所需付出的时间也基本不构成困境。因为,在一个劳动力大量富裕、生活工作节奏相当缓慢的乡土社会,时间可以说是非常丰沛的资源。而且,行动者还可以在集资款中列出“误工补贴”来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金钱和时间都不构成中国草根动员的主要障碍。但是,草根行动者“站”出来仍是一种道德义举,这是因为中国社会存在着群体行动特殊的困境:安全性困境。即使群体行动的发生既合乎情理,又严守法规,草根动员者还是很可能被地方当局视为“刁民”而遭到各种打压,甚至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入狱。对群众“开口子”施惠与对出头者“拔钉子”施压,这是政府摆平逻辑的两面性(应星,2001:324-326)。周克旺的入狱和周孝忠(在5·13事件中)的被抓就是一个明证。许绍荣曾受到地方当局的多方刁难。田亮生也险些被抓,只是因为一个偶然因素才幸免于难。因此,几乎所有草根行动者的出场,在头上都顶着一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终身在底层讨生活的人来说,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勇气、正义感,是断难作出挑头行动的选择的。

但是,问题的复杂性也由此而生。正因为草根行动者始终怀有安全焦虑,所以,除了群体利益外,草根行动者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安全,就成了他们自己介入行动后的独特利益。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时总是会向大家表露他们不怕牺牲的勇气。但是,草根行动者大都是非常理性的人,他们不仅要关心群体行动的成败,而且也绝非不考虑自己的安危。因此,在某些时候,就可能出现草根行动者的目标与农民群体行动的目标发生分离的情况。比如,在大河移民上访中,由于许绍荣面临被地方官员“秋后算账”的危险,他后期所组织的群体行动的主要目标就不再是移民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通过“告官打虎”来扳倒地方官员,以保证上访代表的安全。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草根行动者保安全的“私心”与代民言的“公心”是缠绕在一起的。⑧

2.从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来看

草根行动者常常自视为底层的代言人,但问题是他们真的就能代表底层吗?同样出身印度的学者斯皮瓦克(Spivak,1988)在一篇著名的论文(“底层会说话吗?”)中这样批评印度的底层研究学派,说他们尽管企图为底层说话,但他们的表述方式仍然采用的是西方殖民者写作历史的方式,因此,他们所书写的“底层”的历史还是一种“实质化”(essentialized)或“同质化”(homogenized)的历史,即根据西方认识论模式塑造过的历史。实际上,面对“历史的无名者”那些含混的咕哝,面对那些夹杂着美与恐怖的黑暗中的传奇,面对着那些破碎的“生命的诗”(福柯,2001),无论是“大写历史”的书写者,还是以代人立言自居的知识分子,或是出自底层本身的草根行动者,都是同样的无所置喙。我在对大河移民的研究中就发现,在许绍荣的行动逻辑中是不可能将山坳的孤魂纳进视野中的(应星,2001:87)。因为他用以抗争的武器实际上正是被抗争者传授给他的。或者说,草根行动者手上并没有铸造出不同于精英政治的武器。正如斯皮瓦克所说的,“政治主体性的问题不能通过将庶民浪漫化而得到解决”(怀南特,2005:244),同样的,底层政治的主体性问题也不能通过将草根行动者浪漫化而得到解决。即使草根行动者有意识地要去代表民众,但他们的行动逻辑并不一定就都能体现他们的意识。在中国社会,尽管底层政治与精英政治的具体目标不同,但两者的行动逻辑却可能是一致的。

(四)草根动员究竟如何选择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

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类型从是否诉诸法律手段可以分为司法救济与非司法救济。草根动员是否会有意识地选择司法救济或非司法救济呢?我们结合上述个案来作一个具体分析。

集团诉讼属于司法救济方式,而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属于非司法救济方式。在法治理想主义者看来,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界分;为了加快法治的进程,理当扬司法救济,抑非司法救济。然而,具体的个案分析却表明这两者的界限在草根动员中似乎并不清晰。比如,B村村民的集团诉讼其实只是他们表达群体利益过程中的后期阶段,而他们在前期广泛使用了就地抗争的手段。甚至就在中级法院开庭的当天,他们还组织了大批人去市政府请愿。我在访谈中得知,A村村民之所以现在未提起诉讼,是因为大坝的修建目前尚在计划中,法院无法受理尚未构成实际侵害的案件。但他们并不排除今后可能同时使用法律手段。大河移民未提起诉讼,则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实施。而在第二波的移民抗争中,就是一边向党政部门上访,另一边同时在向法院申诉了。实际上,在草根行动者眼中,法治与人治、司法与非司法的界限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区分是某种手段在表达利益、解决纠纷上实用与否。正如我与合作者在别的地方通过其他个案的对比分析所指出的:“由于‘诉讼的政治学’使司法与行政处于同一权力谱系中,因此,公民寻求救济的行动就不会拘于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之分。他们打官司并不一定是出于他们对法律的相信,就像他们上访也并不一定出于对‘青天’的相信。他们把法律和上访同样都作为权宜救济的手段,就如同支配者把法律和信访作为权宜治理的手段一般”(应星、汪庆华,2006:191-221)。

(五)草根动员的组织化和政治化程度究竟如何?

我们在前面已经谈到,并非所有的群体行动都会存在草根行动者及草根动员。然而一旦出现了草根行动者,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便会大大地提高。这主要是出于以下的因素:

首先,草根行动者所面临的安全困境迫使他们要精心地组织。草根行动者从一出场,头上就顶着一把悬剑。为此,他们必须尽可能使群体行动不授人以柄。

其次,“踩线不越线”的行动策略更使他们要小心翼翼,强化控制。为了使群体行动能够获得成效,草根行动者往往并用合法和半合法手段,使用“踩线不越线”的“问题化”行动策略:即在向政府诉苦的同时运用有节制的群体聚集手段,边缘性地触响秩序的警铃,有分寸地扰乱日常的生活,以危及秩序的信号来唤醒官员们解决问题的诚意。但这种手段是一把双刃之剑:它既可能很管用,也可能马上带来灭顶之灾(应星、晋军,2000)。正因为这种策略的高度危险性,更使草根行动者要加强对行动的控制,以免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再次,农民政治行动的跳跃性使草根行动者必须把握好达成妥协和结束群体行动的适当时机。自发的农民政治行动具有较强的跳跃性特点:要么是不去行动,一忍再忍;要么是在忍无可忍的时候,投入激烈的、意气的、不知底线的行动(参见Thaxton,1990:335-376)。农民投入政治行动并不一定都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可能是为了德治秩序下具有的差序性位置而战斗,为了争一口“气”而战斗。农民行动的群体性可以使这种战斗到底、绝不妥协的“气”交融在一起,从而使群体行动的发生地被建构出一个“不达全胜绝不收兵”的宏大气场。为了实现对农民的充分动员,草根行动者无疑会经常利用这样一个气场,甚至对于所谓“叛徒”会采取某种惩罚措施。然而,如果任由这个气场来左右整个群体行动,那么,或者会因为出轨之举而遭政府严惩,或者会因为无法接受妥协而最终带来全败的结局。因此,草根行动者就不能不以较强的组织性来抑制这种气场,以有限的胜利捕捉妥协和退出的时机。草根动员不仅是使农民起来参加群体行动的动员,也是使农民适时结束群体行动的动员。

故此,在我们所研究的这几个案例中都可以看到,所有的草根行动者在进行动员时都表现出了较强的理性控制、精心组织的面向,都会在实际上有组织的分工、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当然,草根行动者在进行组织动员时几乎都是坚持名实分离的。也就是说,尽管大部分草根行动者实际上必须通过某种组织化的活动才能有效地控制群体行动的局势,但他们都不愿意以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名称来发号施令。在我们所研究的四个案例中,只有周克旺一个人曾经用过“移民监视协会”的说法。也正是这使他付出了代价。

于建嵘试图将农民近年这种有组织的群体抗争总结为一个新的概念——“以法抗争”。他的这一说法主要是想超越李连江和欧博文所提出的“依法抗争”说。李连江和欧博文(1997)所谓的“依法抗争”,即“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其特点是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这种反抗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通过诉求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进行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而于建嵘(2004)所谓的“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有着实质差别,因为“这种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政治性抗争”。我们可以看出,“以法抗争”与“依法抗争”之间的关键差别并不是群体行动的组织化程度,也不是组织方式的差别(是上访,还是其他方式),而是群体行动的政治性的高低。“依法抗争”界于政治抗争与政治参与之间,是在维护既定权利格局的前提上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而“以法抗争”则已经接近于纯粹的政治抗争,是对整个权利格局的挑战。

然而,于建嵘的这一说法真能站得住吗?我认为在他的分析中忽略了五个问题。

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注定了草根动员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所明允、默许或至少未强力禁止的前提下展开的。政治合法性的困境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草根行动者不得不去面对的。尽管我们并不能排除某些草根行动者所具有的强烈的激情和牺牲精神,但从包括马克思、斯科特、波普金在内的诸多大家对小农或农村人口的经典研究中,可以看到,在没有外来知识分子或革命团体的影响的情况下,小农自身的动员基本上是就事论事的动员,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借用蒂利(Tilly,1986)的说法,是“反应性的(reactive)”而非“进取性的(proactive)”群体行动。也就是说,农民群体行动的斗争目标是局部性的而非整体性的,是较为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即使有较抽象的性质(如“气”)存在,也是事关行动者在当地具体的生存状态,而不会触及一般性的权利安排格局。

其二,日常生活的压力注定了草根动员在目标追求上的高度有限性。我们前面刻意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与一般精英相比的“农民”或“底层”身份。如果说一般精英可以具有较高的政治和文化的超越性的话,那么,农民,哪怕是农民中的所谓“精英”,则会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着马克思(1972:806)所谓的“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巨大的谋生压力迫使底层的群体行动会紧紧围绕具体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展开,而罔顾其他。

其三,跨乡的草根动员成本很高。赵鼎新(Zhao,1998)在分析中国的群体行动时曾经提出:中国政治性的中间组织缺乏发展的空间,因此,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以及以人的居住和活动环境为基础的网络关系就成为群体行动者惟一可利用的动员手段。如果说知识分子的群体行动都是以生存的空间环境为基础的,那么,对于资源缺乏、政治性较低的农民群体行动来说,就更是如此了。即使像A村、大河、S乡这三地的水电站兴建涉及到多个乡镇甚至多个县区的移民利益问题,但比较紧密的群体行动仍是以本乡尤其是本村和邻村为单位的,与外乡移民的联系非常松散,跨乡协同、全县“联网”的行动非常罕见。

其四,草根动员和草根行动者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特点。草根动员因具体的群体利益问题而起,也因这个问题得到某种解决后而止。草根行动者作为组织者或农民代表的临时身份也就随之而终结,他们的身影会再次没入芸芸众生中。

其五,在某些情况下,草根行动者还具有向正式的、合法的制度化精英转变的可能。最典型的例子就是B村的田亮生等草根行动者在进行集体上访和集团诉讼的过程中被全部选进了村委会。我们说草根动员者一般情况多为底层非制度精英,但B村的例子让我们看到了村民自治制度使非制度精英具有向制度精英转化的可能性。而在全国目前许多土地纠纷中,村级组织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成为群体行动的主体。这意味着草根组织可能与村级组织合二为一,草根行动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

综上所述,草根动员尽管在实际动员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但这种组织性与其说是政治性的,不如说是去政治性的——它在进行有限动员的同时也在努力地控制着群体行动的限度特别是政治的敏感性和法律的界限。当然,于建嵘所研究的湖南衡阳等地的农民群体行动也许的确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特点(如政治性的增强、全县“联网”的出现),但就全国而言,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我认为“依法抗争”大体而言依然是农民群体行动最基本的模式。

当然,我也要对李连江、欧博文的这一范式提出一点修正。他们所谓的“依法抗争”指涉还较为狭隘,主要限于通过上访和就地抗争来对基层政府施加压力,而行政诉讼则被看成是典型的政治参与,不被包含在内。然而,正如我在前面所分析的,对中国农民来说,司法救济手段与非司法救济手段常常是交错并用的。所以,“依法抗争”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或政策在法院外进行的抗争,法院本身也可能成为这个群体行动场域的内在组成部分。

本研究通过对草根动员的个案比较研究,揭示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若干重要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1)草根行动者在作为农民群体利益代表上的两面性。

草根行动者或底层非制度精英并非一个固定的身份。他们一方面固着于底层,其政治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有异;但他们的行动逻辑有时又更近于精英的行动逻辑而非底层自身的行动逻辑。他们在行动中的“公心”和“私心”可能是纠缠在一起的,我们应该突破对草根行动者的两极化的道德化认识。

(2)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方式上的权宜性。

无论是把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划分成集团诉讼、集体上访和就地抗争,还是把它划分成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些表达方式都不具有相互的排他性,农民群体行动常常本着实用主义的精神,交错或同时使用这些方式。

(3)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在组织上的双重性。

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有自发出现的可能。如果出现了草根行动者,那么,这种群体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增强。但它并不具有组织的正式形式,属于弱组织化现象,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尾大不掉,构成对政治秩序的威胁。

(4)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在政治上的模糊性。

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主要问题不在资源动员上,而在合法性上。这种群体行动是一种带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政治行动,又常常使用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因此,它会给当地的日常社会秩序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果控制不好,甚至可能演化成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但是,这种群体行动基本上是以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和高层政策为宗旨的,尤其是由于草根行动者的理性控制,它既能使农民群体将其群体利益表达出来,又能尽力使其对秩序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时还能完全被制度所吸收。一般地说,草根行动者的存在是有利于防止群体行动向失控的群体性事件演化的,草根动员往往也同时是草根控制的过程。因此,如果通过采取简单打压草根行动者的方式来抑制群体利益表达行动,很可能会适得其反,使生存受到威胁的农民群龙无首,其政治表达的跳跃性可能使其在自发状态下直接导向群体性事件,甚至可能真正被外人在政治上利用。

总之,本研究所揭示的这些特点对于既有的研究成果在继承和吸纳的基础上都各有批评和推进。针对西方的社会运动研究范式,本研究以“草根动员”的概念回应其“专业动员”的概念,以“合法性的困境”回应其“资源动员的困境”。针对印度的底层研究范式,本研究不仅强调了底层行动不总是碎片化的,而是通过草根行动者建构的弱组织来推进的;而且指出,尽管底层政治的目标与精英政治的目标不同,但两者的运作逻辑却可能是同一的而非对立的或替代性的。针对李连江和欧博文的“依法抗争”范式,本研究提出应该拓展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从理论上被定义为政治参与的行政诉讼,在中国社会的实际中也可能成为界于政治参与和政治抗争之间的“依法抗争”的新手段。而针对于建嵘所提出的中国社会目前已进入“以法抗争”的新阶段的观点,本研究认为至少就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自发趋向而言,这是难以成立的。

当然,应该看到,在外部资源对草根行动者及群体行动开始产生一定影响的情况下,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确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外界知识分子精英、新闻媒体和国外NGO组织积极介入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组织性会大大提高,政治性也更为明晰。不过,这种更明晰的政治性并不一定都会走向对抗性政治,它也可能导向新农村社区再造的非对抗性政治形态。当然,这就需要另文研究了。

注释:

①本文为行文的简洁起见,在下文多用“群体行动”一词作为“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简称。

②须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由知识分子到社会底层去发动的、有关环保或乡村建设等主题的草根组织。这种由外来精英带着较强理念到底层进行的动员与本地的利益受害者自发进行的动员在运作机制上有很大的区别。本文对草根动员及草根行动者的研究仅限于后者。

③草根行动者并不都会缺乏对外部资源的调用。这些外部资源包括新闻媒体在行动前后的关注、外部提供的资金帮助,以及草根行动者通过同乡、亲友关系从政府内部获得的支持,等等。是否具有这些外部资源,不仅影响到草根行动者可用于动员的资源总量,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关系到能否扩大行动发生和发展的政治机会,关系到能否为草根行动者提供某种保护伞,以及为群体行动增强合法性。关于社会运动中政治机会结构的研究,可参见Tarrow,1996:41-61;塔罗,2005。

④当地农民群体近年是否有过参加群体行动的经验、其结果如何,这些因素会对我们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草根行动者的行动能力和威望,关系到当地民风的强悍与否、农民群体凝聚力的强弱、对行动的认同感的高低,以及对行动成功的期望的大小等因素。

⑤为保护当事人,四个个案里的人物均是化名。

⑥与中国传统士绅的非正式权力不同的是,草根行动者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不如士绅,而草根行动者的制度地位也远不及士绅。

⑦当然,像田亮生那样把集资变成一种投资,就更能激发农民参加集资的积极性了。不过,这种理性投资的激励机制仍是以道义共存的激励机制为基础的。

⑧草根行动者的理想性与现实性兼具的二重性格常常与他们自己特殊的人生经历和地位有关。我们在前面强调了草根行动者作为农民的基本身份。然而,细辨起来,生活在农村的未必都是农民,而有农业户口的人也未必都是农业劳动者。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人口实际上由八个阶层构成:农业劳动者阶层、农民工阶层、雇工阶层、农民知识分子阶层、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镇企业管理者阶层和农村管理者阶层(陆学艺主编,2002:170-171)。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两个人群:一是出生在农村,曾在外参过军、读过中专以上学校、当过正式工人甚至做过国家干部,最后又因种种原因回到农村,作为普通村民生活的人群;二是农村知识分子人群。这两个人群尽管在农村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却是最容易诞生草根行动者的人群。他们或者是从社会较高层面重返底层,或者对社会较高层面有较深的体认,在乡村底层社会中地位较高,却又不再可能继续上升。这样特殊的遭遇、尴尬的地位常常铸就了他们复杂的性格。比如,周孝忠、许绍荣和周克旺的个人命运都与文化大革命有直接的关联。周孝忠的父亲如果不是在文革中被迫害至死,周孝忠不会受那么多磨难,他也不必为照顾母亲而被迫返乡。如果不是文革爆发,许绍荣很可能已经上大学去了。许绍荣和周克旺后来都因为积极参加过“文革”而在个人发展上受到了限制(不过,他们并非文革结束后要严肃查处的“三种人”)。对这些文革的经历者来说,毛泽东时代对平等精神的倡导与他们个人的现实遭遇,在他们身上有非常复杂的折射。他们一方面可能具有较高的理想气质,为底层带来清新的思想气息,但另一方面也难免有某种自觉不自觉的怨恨情结(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分析,参见刘小枫,1998:385-434)。如果说他们当年可能具有鲜明的理想主义气质的话,那么,当他们的一生被固着于“底层”的时候,即使他们身上还保留着某种战斗精神,也不大可能如往日那般单纯为抽象的理念或英雄的气质所激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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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四个案例的比较研究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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