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建设_政治论文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建设_政治论文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建设论文,思想政治教育论文,法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依法治军是军队现代化、正规化的重要标志。全军政工会明确指出:“把法规制度的建设和运用作为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中心环节,当然也有一个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问题。狭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法规制度仅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立法、执法、监督等动态环节,而广义的思想政治教育法规制度则包括现实社会和军队内部各种相关政策制度的总和。因为任何思想政治教育总是在一定的政策制度环境中进行的。可见,客观评价我军思想政治教育法规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充分认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的紧迫性,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立法、执法、监督的同时,完善各种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巩固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对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体制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科学评价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状况

考察我军成长壮大的发展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党始终能围绕当时政治目标和军事斗争形势,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思想政治教育法规制度。早在我军初创时期,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就首次对“党内教育问题”、“士兵政治训练问题”和“青年士兵的特种教育”作了详细阐述,并在《红军第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中,把贯彻古田会议决议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以法规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在我军第一个政工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里,也把“实施阶级教育、明了政治责任”规定为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这是红军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的雏形。1953年底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草案)》,是建国后我军政治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开端。1991年中央军委又一次以法规形式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真正迈上了法制化轨道。特别是1994年专门颁发了《总政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规定》,2000年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地位作用、方针原则、内容体系、方式方法、组织领导等重大问题,为实际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总之,70多年思想政治教育法制的发展史,积累了用鲜血乃至生命换来的基本经验,体现了我军“加强思想教育与严格法纪有机结合”的一贯思想,为新时期加快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建设奠定了深厚的基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战争年代长期分散的特殊斗争环境和建国后复杂的政治形势背景,加上受传统文化尤其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制建设常常被“人治”所干扰。直至今天,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还存在很多问题:在立法上,离形成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的法规制度体系还有较大差距,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步骤少,静态描述的制度多、动态组织的规定少,鼓励性规范多、惩罚性措施少;在执法上,有的“依法施教”意识淡薄,在教育的决策上缺乏政策依据,在教育的实施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教育的考评上离开制度定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在执法监督上,没能很好实施“归口管理”,以至于“政出多门”,搞得基层不堪重负,形式主义盛行。因此,迫切需要健全制度体系、严格按章施教、维护法规权威,从而把思想政治教育真正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二、法制化是思想政治教育体制创新的本质要求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任何工作不断取得成效的不竭动力;“体制创新,就是要不断完善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各方面的体制”。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体制创新,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大环境,与国家法律相衔接配套,同时还要适合我军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其中,尤以加快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最为急迫。

首先,加快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建设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客观上要求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秩序,以协调和保护各方的利益关系。当前,法律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依法办事”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军队作为先进的社会群体,理应顺应这一趋势,努力将思想政治教育等一切活动彻头彻尾地用法规制度规范起来,以改变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同时,军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其法制、权益意识日益增强。因此,必须用政策法规明确军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利益保护和协调,以充分发挥其对官兵思想的引导、规范作用。

其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是我军正规化建设的客观要求。实现正规化必须依法治军,并“贯彻到军队各项工作中去”。邓小平一直十分重视法规制度建设,认为“还是要靠法制,靠法制比较靠得住”。这就为我军指明了正规化建设的根本途径:通过法制手段,保证军队建设各项方针、原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军思想政治建设是军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法规建设当然也包括政治工作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法规制度建设。通过加强立法,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保证教育活动“有法可依”;牢固树立“依法治教”意识,逐步实现由依靠文件、指示向依靠法规、制度开展教育的转变;加强执法监督,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三,加强法制化建设也是思想政治教育改进与创新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教育要为“不变质”提供政治保证、为“打得赢”提供精神动力,自身必须具备与时俱进的品质,能随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实现体制创新。当前,其重要途径就是法制化,通过建立、落实具有约束力的法规制度,保证教育活动的决策、实施、评估的科学化、规范化。重点应放在系统总结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把那些经过实验检验,确实被证明反映了我军思想政治教育客观规律的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形态,避免在实践中反复强调或光依靠传帮带开展工作。这样就可以利用法规的强制性,增强工作落实的力度,并带动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惩罚机制等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断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改进与创新。

三、加强教育过程法制化,统一和规范思想政治教育的运作模式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和监督等动态环节的规范化、程序化。当前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其根本的解决出路就在于采用立法手段,统一思想政治教育的运作过程并通过执法监督,保证教育活动的规范化。

建立符合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特点规律的法规体系,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的首要环节。首先,对现有的静态教育制度,思想形势分析、党委议教、教育准备会、备课授课、班排讨论、周教育日、考勤登记、检查督促等等,都要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其强制性和约束力。其次,从实践角度考虑,当前尤其要加强对动态运作过程的立法。围绕决策、执行、反馈等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环节,根据负反馈原理形成对教育过程的闭环控制:抓住倾向性的思想问题确定教育目标、在组织试点的基础上优选实施方案,针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干扰,及时制定并实施纠偏措施,使现实结果不断接近预期目标,然后再进入下一个循环。这一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做法,应尽早在法规制度上予以确认,从而收到“治而不乱”的最佳效果。另外,对于开展教育活动而言,考评标准是“指挥棒”,能有效调控教育的组织实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类似于军事训练考核标准的量化评估体系,既看教育时间、内容、人员的落实情况,更重个人思想觉悟和单位全面建设的状况。而且随着教育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以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最后,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法规不仅要包括正面的要求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也应有反向的禁止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要制定明确的赏优罚劣措施,把法规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本单位领导干部,尤其是政工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个人的成长进步等切身利益密切挂起钩来,保证奖惩能落实到具体人身上。

从当前部队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化建设的实际情况看,除政策法规不尽完善外,在落实上也存在偏差:有的热衷于搞“土政策”、“土章程”,有的光强调本单位特殊,在执行制度上搞变通;有的搞形式主义,“把过程当结果、把投入当产出”,不能从动态的角度将一系列制度落实于教育的全过程。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通过思想教育强化“规范就是法制”的意识,增强靠制度开展教育的自觉性。领导干部和政治机关首先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做到科学决策、慎重布置教育任务,减少基层忙乱;一线政工干部更要有“依章施教”的观念,自觉依照规范开展好教育活动。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以上不良倾向严格执行制裁措施,建立反向动力机制,以保证法规应用的震慑作用。

法规的生命在于落到实处。再完善的法规,如果监管不力,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当前,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法规的落实质量,关键就是要健全监督机制。一是通过党组织的全面监督。各级党委在组织、考评教育活动时,要严格按法规制度掌握标准,同时领导干部尤其是政工干部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保证本单位的教育活动在法制约束下规范运行。二是通过行政组织系统的纵向监督。包括下级定期向上级汇报法规落实情况和上级组织专项检查,根据落实情况做好相应的宣扬表彰和纠正惩戒工作,督促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各责任单元都能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三是通过共青团组织和军人委员会实施民主监督,保障官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纠正偏差的基本权力。

四、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

“思想政治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但教育不是万能的,对错误行为和犯罪活动,要用法”,这是邓小平的一贯思想。全军政工会也指出“思想政治教育是实现思想政治建设任务的中心环节,法规制度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教育引导作用”。贯彻以法治军方针,就是要利用思想教育与法规制度目标上的一致性、功能上的互补性,依靠政策制度来巩固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完善教育引导方面的法规制度,充分体现思想教育所倡导的原则。军队的各种法规制度是每个军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和道德规范,具有很强的强制规范功能。只有将思想教育中所倡导的精神和原则加以法制化,在政策制度上既“扬善”:规定“思想教育所倡导”的模范实践者所应得的回报;又“扶正”:明确“思想教育所要求的”是行为准则的下限,才能借助外界强制力量使人形成一种必须遵守的规范意识,使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正确思想和价值观念在其外在的实践行动中得到具体的贯彻和体现。事实证明:靠思想教育来倡导、宣扬各种高尚道德和崇高精神,同时又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加以肯定和鼓励,就能双管齐下,更好地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

完善警示惩戒方面的法规制度,严厉整肃思想教育所反对的倾向。思想教育主要从思想上做软约束工作,具有较强的行为引导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在对人的管理方面不仅是殊途同归,在功能上还具有互补性。只有既在政策制度上“去邪”:将“思想教育所反对的”规定为行为的上限;又在法规制度上“抑邪”:明确对“思想教育所禁止”的触犯者的处罚和制裁措施,才能引导人们按法规制度的要求来检查、控制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尽量不越轨,这就从外界促成了教育目标的实现。我军一直强调“启发教育、法纪约束”两手抓,就是为了既培养官兵的自觉意识,又克服单纯思想教育对行为约束软弱无力的状况。

完善利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由利益问题引发的思想问题。当前,物质利益对人们思想行为的驱动作用明显增大,由各种利益矛盾引发的思想问题比以往更为突出。利益矛盾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的政策制度调整、涉及权益的法规本身不完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对于前者,要靠教育把官兵的认识统一到江总书记“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坚信党的政策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使人民群众包括自己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从而增强对利益关系调整的承受能力。至于完善利益法规,最迫切的是要明确军人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以及转业安置、家属就业、子女优抚等法规体系。对于后者,要改变光靠行政调解手段来处理涉法问题的习惯模式,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障官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决不能一概拿“正确对待”来妨害或取代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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