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剽窃”与“版权侵权”的差异与联系
——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谈起
杨 晨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摘 要: 剽窃与版权侵权是一组现代语境中容易被混淆的概念。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美国作家理查德·波斯纳的《论剽窃》一书为把握二者关系提供良好的切入点,即二者不仅在概念性质、作用对象范围、作用时限、核心特征以及行为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也在发生手段、行为特点和产生的影响上保有联系。
关键词: 剽窃;版权侵权;理查德·波斯纳
一、引言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是人类智识的凝结,推动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依托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独创性作品得到广泛传播之余,也被有意或无意地不规范使用,形成了对内容创作的“冒犯”,剽窃和版权侵权由此而生。作为现代语境中容易被混淆的一组概念,二者并不能完全画上等号,美国作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论剽窃》一书为辨析这组概念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引领。本文以此为线索,旨在探寻剽窃与版权侵权存有何种差异,又蕴含了怎样的联系,以期更好地审视内容创作和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4)从当前的开发现状来看,由于工作重点转向隐蔽油气藏的勘探开发,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另外机关单位机构臃肿,人力资源闲置的现象也较严重,大大提高了胜利油田勘探开发的相关成本。
二、理查德·波斯纳与《论剽窃》
《论剽窃》(The Little Book of Plagiarism)是美国作者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2007年出版的一本法学研究专著。理查德·波斯纳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联邦第七巡回区法官,同时也是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的法学教授,是“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创建者,也在“法律与文学” “实用主义法学”等领域卓有成就。
阿袁笔下这些知识女性,她们不仅没有表现出知识女性该有的知性情怀,还很日常化,善妒、琐碎、心胸狭窄、勾心斗角等等,这些女人的通病并没有因为她们是知识女性而有所改观,而是在她们高心智的介入下甚至比普通女性更变本加厉。
农村与城市相比较,无论是薪资待遇,还是生活环境,城市地区均明显比农村地区优越,因此大量技术型人才更加向往城市中的工作,不愿意到农村地区工作,导致农村技术型人才较为匮乏。
剽窃作用对象范围相对大。论述伊始,波斯纳就对剽窃词典上常见的定义——“文辞上的偷盗”(literary theft)提出了质疑,其中一点指出此定义并不全面,因为还包含对音乐、美术或者思想的剽窃,可见剽窃作用对象的范围相对大。
三、剽窃与版权侵权的差异
(一)概念性质
版权侵权产生“财产性损害”。正如波斯纳的观点,版权侵权是对财产权的侵犯,好比“租”了别人汽车去兜风却不付任何租金,它因此减少了被抄袭作品所有人的收入。对照全书开篇引入的哈佛大学本科生卡薇娅·维斯瓦纳(Kaavya Viswanathan)几乎逐字逐句抄袭了另一位知名作家梅甘·麦卡弗帝(Megan McCafferty)的作品内容的事例,这让本该基于内容独创性而获得读者支持,进而取得的收益转归他人。
波斯纳在全书伊始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是剽窃,甚至并非所有不合法的复制行为——版权侵权行为——都是剽窃”,②点明剽窃与版权侵权的差异之余,也反映了二者的联系——即都以复制为主要手段。印刷术的诞生为内容的复制提供飞跃发展的动力,进入电子传播时代,内容的复制更已可以脱离纸张等固定介质,计算机鼠标点击之间即可轻松完成同一份内容的再创造。究其根本,是得益于现代化技术的进步,复制的成本低、“见效”却快、创作者的“惰性”也由此增强,不合乎规范的复制行为——剽窃和版权侵权才易于发生。
(二)作用对象范围
《论剽窃》是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理查德·波斯纳,从知识产权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现代美国文化中以“剽窃”为主题的系列问题进行考察思辨之作。全书短小而精悍,从两则与哈佛大学有关的剽窃事件入手,率先对剽窃的词典定义提出质疑,继而对剽窃与版权侵权的异同、剽窃的欺诈本质、剽窃观念的历史差异、剽窃的探查等方面深入浅出地进行了分析。其中,有关剽窃与版权侵权的讨论贯穿全书,波斯纳的写作旨在告诉我们,尽管二者有较大重叠之处,但并不能直接画上等号,而是存有差异与联系。
版权侵权作用对象范围相对小。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舞蹈,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九类作品形式。换言之,版权法只保护思想或事实表达的形式。
(三)作用时限
对剽窃行为的界定无明确时限。更有甚者,不同历史阶段对于剽窃概念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如古罗马的“剽窃”仅限于逐字逐句,并不伪装具有任何创造性的抄袭,而通过摘录他人诗句创新排列产生新的意义的“编排行为”则不会被认为抄袭;莎士比亚时代选择模本加以个性化地重述的“模仿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剽窃,而是一种创造性的体现。
剽窃的核心特征是“隐匿”,即复制作品而隐藏行为事实,并且宣称该内容是属于自己的原创,无论宣称的方式是明示还是默示,是故意还是无意。例外是“来源说明”,即说明内容的出处就可被免于指控剽窃。
(四)核心特征
版权侵权的界定有明确时限。波斯纳指出,“版权只能存续有限的时间,当一个作品的版权过期后,它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复制,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①即变成了所谓的“公版书”。以我国的现行的著作权法为例,第21条就规定有“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系列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为此,当下很多民营出版公司将目光瞄准版权期已过的公版书,在内容授权上免于奔走,转而在内容呈现(编排和装帧)及营销环节多花力气。如知名出版人路金波的出版公司果麦文化,将对经典作品的开发作为一个重要的出版方向,近年来重新推出了《红楼梦》《随园食单》《小王子》等书。
鉴于“互联网+”背景下医疗行业现代化技术及市场供需要求,全面建设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互联网+”背景下创新发展战略,结合当前医疗行业发展情况,构建医学信息学科及人才培养体系,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角度入手,完善教学机制,加强专业师资团队建设,给培养满足“互联网+”背景要求的医学信息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良好的条件。医学信息创新创业型应用人才培养框架见图1:
以理查德·波斯纳这本书为线索,笔者尝试探寻和辨析现代语境中易于混淆的一对概念——剽窃与版权侵权的差异与联系。可以明确的是,尽管二者有很大重叠之处,却不能完全等同,明确了二者的差异和联系,也是为了更加辩证地认识二者所带来的影响,实事求是而非笼统处理不同类型的剽窃或版权侵权行为,才是真正促进内容创作进步和健全知识产权发展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五)行为后果
剽窃产生“竞争性损害”。例如在剽窃更为多发的学界,学生抄袭他人作品可使自己作品“锦上添花”,不仅获得了比在没有抄袭的情况下更好的成绩,并利用省下来的时间去做令他更感兴趣的事情,从而获得履历上的收益。以上显然会给特定条件下拥有竞争关系的人群,如同学,带来相当的损失,如成绩和机会。
剽窃属于伦理概念。人们通常是在道德层面对剽窃行为予以认定和加以指责,常见于对他人作品内容的“使用而不告知” “引用而不说明”等。正如波斯纳所言,“到目前为止,在校园之外,对剽窃行为最常见的处罚都与法律没什么关系:难堪、羞辱、遭排斥以及其他由社会舆论对违反了社会规范的人所施加的社会性惩罚”。
四、剽窃与版权侵权的联系
(一)发生手段:都以复制为主要手段
版权侵权则属于法律概念,版权法是主要依据。英文用“Copyright”表示的版权概念,最早产生于15世纪的英国,1709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标志着现代意义版权法的诞生。而后形成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成功地构建起现代版权法体系。中国目前属于“大陆法系”,以“著作权法为主、法官主导”作为判定版权侵权的依据和方式。
(二)行为特点:都具有欺诈性,依托于信赖
波斯纳在书中将剽窃归纳为一种“智识欺诈”,版权侵权同样具备欺诈性,二者都依托于读者或其他受众的信赖而得以发生和暂时存续。如书中出版商利特尔·布朗公司与17岁的维斯瓦纳签订出版合同时不会怀疑其作品并非原创,大部分读者在购买《奥珀尔·梅莎如何被吻、发狂并获得新生》(How Opal Mehta Got Kissed,Got Wild,and Got a Life)③时也不会怀疑书中蕴含抄袭其他作者的段落,哈佛大学法学院查尔斯·奥格里崔教授的专著更是少有被人怀疑“署其名而非其作”的情况等。以上大都体现出,剽窃和版权侵权中的复制者本人通过主观的故意,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让读者或其他受众形成错误认知——即所见内容是其原创,这无疑造成了对利益相关方和公众的欺骗。
(三)产生影响:都具备双重影响
身兼法官与学者双重身份的波斯纳不仅从自身丰富的学界和行业经验出发,为读者提供了关于剽窃的全面认知,更出色地在本书呈现了辩证的视角,即二者都在产生消极影响之余仍具有积极作用。消极影响在于二者大多涉及对创作者原创性的侵犯、对竞争正当性的伤害、对行业不良风气的树立、对公众信任的减损。积极影响在于,剽窃和版权侵权基于原作,很多在内容和形式上更成熟,甚至具备更广泛的社会意义和传播价值,如莎士比亚的“创造性模仿”。尽管如此,笔者以为当下剽窃和版权侵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仍要远高于积极影响。
五、结语
版权侵权的核心特征是“未授权”,即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复制行为——本质是一种不合法的复制行为。此处存在例外是“合理使用”,指的版权法允许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享有版权的作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22条中就明确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十二种情况,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也表明,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说明来源”都是使用原创作品的应有之义。
注释:
①【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M].沈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6.
说牛超是正阳牛人,是因为他身上有一股“牛劲儿”。自从大学毕业后到广东打拼,他看到了城市与农村的巨大差距。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牛超发誓要把梦想的种子撒向家乡的田野,要带动乡亲们共同致富。2012年1月,牛超放弃广东发展的机会,毅然返乡寻找田园创业的商机。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M].沈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15.
几间小房子,不到100平方米。一个人根本忙不过来,李建明把家里人和亲戚动员起来布展。“那时不会分类,只是简单地将毛主席像章,按照天安门、向日葵、军舰等内容,这儿一堆,那儿一堆地挑拣。”为了赶上国庆节展览,头天晚上是中秋节,加班加点,回去时已经10点多了,月亮在天上老大老圆。虽然很累,心里别提有多么高兴。市民们去,领导们去,孩子们也被学校组织起来参观。大同日报还以《收藏红太阳的人》为题,在头版进行了报道。李建明的红色收藏第一次面向观众,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他深受鼓舞,从此收藏劲头更大了。
③卡薇娅·维斯瓦纳(Kaavya Viswanathan)被指控剽窃的小说作品.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M].沈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潘灿君.著作权法[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3]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5.
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5079 (2019)06-0153-02
作者简介: 杨晨,女,汉族,甘肃兰州人,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出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