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销售旧变压器增值税如何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如何处理论文,变压器论文,供电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地震、雷电、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接连不断,给国家电网企业的供电设施造成很大破坏。一些供电企业来信反映,为了减少自然灾害损失,销售这些受到破坏且属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废旧变压器、电线、开关等物品,由于批量低价处理时销售数额较大,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来核算,然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也就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类业务是否应征增值税,公司会计与税务检查人员观点不一。
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因为这类物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公司已经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才能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但这样的观点得不到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同,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已将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第十一条中的规定废止,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售价是否低于原值,都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所谓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具体分为增值税转型之前和转型之后两个时间段。其中,转型后的一般纳税人又分为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前、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后两种情况。
首先,增值税转型之前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之前销售属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免征增值税,二是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3个条件,就不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第二种情况,没有同时具备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3个条件,特别是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则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根据财税[2002]29号文第一条的规定,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于2008年11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变压器1台,该变压器于2007年10月份购进,原值为60000元,现售价为72800元(含税价)。由于该变压器出售时,含税售价72800元高于原值60000元,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该纳税人这笔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00元(72800/(1+4%)×4%÷2=1400)。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尽管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和财税[2002]29号文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已经失效,但对2009年1月1日前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还是纳税人开展自查,都应根据实体从旧的原则,仍按照上述两种情形和原规定进行判断处理。
其次,增值税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前购置且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起,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于2009年9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变压器1台,该变压器于2007年10月份购进,原值为100000元,现售价为72800元(含税价)。虽然该变压器售价72800元低于原值100000元,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纳税人这笔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00元(72800/(1+4%)×4%÷2=1400)。
再次,增值税转型之后销售转型之后购置且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7%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一种情况,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17%申报缴纳增值税(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举例说明:某供电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09年1月份购进1台变压器,取得普通发票1份,含税价为4.68万元,同年3月又购进另1台变压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不含税价为8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2010年4月份将上述这2台变压器销售出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价款11万元。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属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也无论销售价是否低于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外,在销售时均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该纳税人这笔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0.51万元(11×17%-1.36)。第二种情况,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举例说明,某供电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0年3月份销售2009年5月份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普通发票,每辆取得含税销售额1.04万元;该摩托车原值每辆0.9万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口摩托车属于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笔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增值税0.1万元(1.04÷(1+4%)×4%÷2×5辆=0.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该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保持可使用状态,只能当废品、废旧物资、下脚料、废旧材料销售,须按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少数供电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免征增值税。
举例说明:某供电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0年2月将自己使用过的1台旧设备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发票上的金额为3.09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第四条第(二)项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该业务应缴增值税0.06万元(3.09÷(1+3%)×2%=0.06)。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跟上述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表述不一样,一个是直接减按2%,另一个是先按4%再减半;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公式中的分母不一样,小规模纳税人换算时,分母要除以(1+3%),而一般纳税人换算时,分母要除以(1+4%)。
最后,一些供电企业在销售增值税转型之前购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变压器、电线、开关等物品,基于电网行业特点,在新建某一专线供电工程时,将购进的变压器、电线、开关等物品以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过程中,若发生雷击等自然灾害和线路老化自然损耗,需要维修、更新的则将新购买用来维修、替换的变压器、电线、开关等作为“原材料”入账,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将陆陆续续更换下来的变压器、电线、开关等当成废品、废料、下脚料销售,这些废料中既包含原来作为“原材料”有申报抵扣税款的部分(这部分废料销售时应按17%计提销项税额),也包含新建该专线供电工程时,将购进的变压器、电线、开关等,以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没有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增值税转型前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因企业未能将应税和免税这两部分废旧物资(含固定资产)分开核算,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此类销售业务应一律按照17%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还要提醒的是: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转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该固定资产尚能继续保持可使用状态,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政策,即按照4%减半(一般纳税人)或者2%(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征收增值税;二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该固定资产不能继续保持可使用状态,只能当废品、废旧物资、下脚料、废旧材料销售,须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账务上须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适用从高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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