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调研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广东省论文,合同法论文,调研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自立法之初就一直充满着争论。尤其是在现实环境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究竟会对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什么影响,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障碍,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也是我们课题组此次广东调研的主要目的。
调查组于2008年7月7日至11日赴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东莞市进行了调研,并在11月18日至12月8日对广州、东莞和顺德的部分企业进行了补充问卷调研。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及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座谈会分别由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方代表参加。调研组分别在广州市和东莞市召开了由当地发改、经贸、劳动、统计及工会等部门和中外资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企业座谈会主要由人事主管、总经理或董事长参加。座谈会的主要议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个人就业、收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等。
问卷调查分为企业雇主问卷、企业雇员问卷和政府相关部门问卷三类。问卷发放采取座谈会发放、人才市场现场发放、街头随机发放、委托调查公司发放、委托政府部门发放等多种方式进行。广东地区雇主问卷共发放30份,收回30份;雇员问卷发放109份,收回109份;政府问卷发放12份,收回8份。企业补充问卷调查发放11份,收回11份。7月8日,课题组调查人员和广东产业发展研究院协助调查人员,到广州市南方人才市场现场对求职人员进行了随机问卷调查。
实地访谈调查,采取到当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实地走访、与企业负责人及职工直接交流的形式进行。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的影响
新法立法的前提之一是劳资共赢,而对《劳动合同法》的反对之声多来自企业方。因此,新法实施对企业的实际影响备受关注。
1、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影响的反映不一①
我们对广东的问卷调查情况显示,47%的被调查单位反映整体上有影响,其中,认为“影响较大”的约占27%;53%的被调查单位反映整体上没有影响,其中,认为“几乎没有影响”的占23%。
图1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问卷调查同时显示,3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新法实施造成人工成本提高10%-20%;40.7%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提高了5%-10%;而认为提高幅度在5%以下和20%以上的企业均为11.1%。看来,多数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幅度在10%上下,不同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幅度有所差异。
在与企业的座谈和实地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一般大型企业、欧美企业及国有企业,由于一直以来社保缴纳操作规范、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法》对其劳动力成本基本没有影响。如参加座谈会的雀巢(东莞)有限公司和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就是如此。
而小型企业及部分中型企业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参加我们座谈的企业员工人数一般在200人以下,其中高科技企业由于产品附加值高,社保缴纳规范,《劳动合同法》对其劳动力成本也没有形成上涨压力;而对于仍然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为主的中小型企业来说,由于此前这些企业并没有给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②,《劳动合同法》实施强化了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制力度,使这些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上升压力明显增加。此外,《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加班工资的新规定对劳动力成本也构成一定的上升压力。座谈中部分企业认为,如果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企业的用工成本③会大幅度上升,这样他们就没有盈利空间④。这说明《劳动合同法》带来用工成本的增加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2、《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影响的主要表现:人工成本增加、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加大、用工灵活性降低、员工积极性下降
广东问卷调查情况显示,32.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新法导致了企业人工成本增加;25.0%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新法导致用工灵活性降低;23.4%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新法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加大;18.8%的被调查企业认为会导致员工劳动积极性的下降。
3、企业新增用工成本构成:社保支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位居前列
调查显示,对于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项目,有32.9%的被调查企业认为是社会保险支出,22.4%的企业认为是加班工资,23.7%的企业认为是经济补偿,18.4%的企业认为是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另有2.6%的企业认为是其他情况。
根据我们近期在广东所做的企业补充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企业对企业新增用工成本主要来源的选择(按选择次数自高向低排序)是:认为社会保险支出的占54.5%,认为加班工资的占45.5%,认为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占36.4%;认为经济补偿的占27.3%;认为其他(有企业认为是由于整体工资水平上升)的占18.2%。
两次问卷情况比较,各因素排序略有不同,但社会保险支出始终稳居第一位。
图2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用工单位的影响方面
新增用工成本的位次,与各用工成本支出项在企业用工成本中的比重高低密切相关。根据对广东的补充问卷调查,企业用工成本支出中,基本工资在用工成本中的比重从10%-70%不等;社会保险支出比重从1%-30%不等;加班工资支出比重从1.5%-50%不等;经济补偿支出比重从0-10%;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比重从0.5%-80%(把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列为80%的企业是将所有非直接人工成本都计入此项)不等。其原因,除了企业产生类型差别外,还有不同地方对新法执行力度不同的因素在内。在补充调查中发现,东莞市企业的各项用工成本支出比重明显高于顺德(两地工资标准差别不大)。据当地企业反映是由于东莞的执法力度更大。
图3 企业新增用工成本
尽管不同企业计算的各项用工成本支出比重参差不齐,但除基本工资以外最主要的用工成本支出就是社保支出、加班工资支出和经济补偿支出。因此可以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用工成本增加,当属社保支出、加班工资支出及经济补偿支出为重。
总起来看,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不同企业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也可以说差异很大。那些劳动用工比较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比较到位以及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对其影响不大,甚至基本没有影响。而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中小企业则影响较大,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成本、加班及带薪休假成本、依法经济补偿成本等上升所导致的用工成本上升。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个人的影响
新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是新法最主要的保护对象。因此,劳动者对新法的态度及受益情况就应成为检验新法实施效果的重要参照。
1、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具有较高的主观认同度和期望值
对雇员的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劳动者对新法具有较高的主观认同度。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个人“有非常好的影响”的占26%,认为“有比较好的影响”的占50%,即有76%的劳动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个人有利。他们对新法寄予较高的期望(表1)。在我们对员工的访谈中,都能看到人们更多期望的是新法对劳动者可能带来的有利影响,首先是有利于规范就业、稳定就业;其次是社会保险更有保障;再次是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访谈中,政府、雇主和雇员也比较一致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个人收入及其他福利待遇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2、劳动者面对现实问题又心存疑虑
在大多数雇员愿意签订用工合同的同时,又有相当部分的雇员对签订劳动合同心存疑虑,其主要原因是担心“不方便辞职流动”(68.2%);其次是“不想参加社会保险”(25%);另外也有人担心“因加班机会减少而导致收入降低”(15.9%),以及“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实际工资减少”(13.6%)等问题。在合同期限的意愿上,被调查者希望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最高(37.8%),其次是2年期劳动合同(25.9%),选择10年期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约为13%。而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来看,1年期劳动合同最多(49%),长期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明显偏低(5年的5%,10年以上的3%)。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论是由于对《劳动合同法》条规的误读,还是法律部分内容的“超前”,新法内容与相关利益主体的需求间似乎还存在着一定距离。
3、《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劳动者就业存在“双效应”,但没有显著负效应
《劳动合同法》实施是否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与企业方的座谈及在随机街访与部分打工者的谈话中也反映出,《劳动合同法》实施使一些企业劳资纠纷的潜在风险增加、用工成本上升,企业用工更趋谨慎,有通过缩减用人规模控制用工成本的倾向。这在短期内会对部分劳动者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但是,从广东总体情况来看,除了在新法正式出台前部分企业为规避新法可能带来的新增成本采取裁员改换合同的方式外,在新法正式实施后并未再出现企业因新法大规模裁员的现象。同时,一二季度广东省和东莞市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均呈现“购销两旺”的局面。而三季度以来,劳动力市场需求明显下滑,是与同期经济增长下滑同步,与《劳动合同法》没有直接的显著的关系。
表1 劳动者最希望《劳动合同法》能解决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进入三季度以来,广东省经济形势愈显严峻,企业关闭、停工停产数量明显增加,企业裁员数量也随之增加。但此时,《劳动合同法》对保证员工就业权利的正面约束作用开始显现。依照《劳动合同法》,企业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由于广东地区尤其是东莞市《劳动合同法》实施力度较大,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要顾及因裁员而带来的经济补偿后果,故而采取丁给员工停薪留职放长假的方式,没有像过去那样将员工“扫地出门”。当然,这种做法也会使放长假的员工处于隐形失业状态,不利于实现“体面就业”。但是,与新法实施前比较,在维护劳动者就业权利、维系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是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在我们对广东当地政府部分相关部门的问卷中,专门设计了对新法实施与当地经济影响的选择判断题。结合其他调研方式所获情况,对《劳动合同法》对地方经济的影响分析如下:
1、地方政府的判断:有影响,但不严重
在8份有效问卷中,被访者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有影响”;但除一人认为影响“非常显著”之外,其余被访者(占87.5%)都认为“有影响但不大”。
对当地受影响企业比重判断的情况是,一半被访者对此问题不予回答,另一半被访者的判断是从30%-70%不等。我们认为,在没有准确统计的情况下,被访者的主观判断可能会掺有其他影响因素在内。
尽管大多数政府部门被访者都认为“有影响但不大”。但政府不同部门由于工作职能不同,看问题的视角也不同,对《劳动合同法》影响的评判也不尽一致。例如,在座谈中,劳动部门始终坚持新法的积极影响为主、上升成本是违法成本的观点。而经贸部门则认为新法实施准备不足,没有过渡期,使企业非常被动;致使企业用工成本上升,其中也包括规范成本,增加了员工离职的风险;新法使企业对人工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回报不明显;新法没有区别不同类型企业,制度规定过于刚性;使劳动关系增加不稳定因素,一些企业原本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被打破;企业的利益不能保证,员工的利益最终也不能保证。
2、影响当地经济的主要原因:能源原材料成本上涨、人民币升值、两税合一
在肯定《劳动合同法》对当地经济“有影响”但“影响不大”的前提下。我们对新法具体条款的影响作了进一步的调查。政府问卷的情况显示,认为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新法内容是(依选次排序):关于严格劳动合同签约的条款(50%);关于扩大经济补偿支付范围和力度的条款(37.5%);关于规范和限制劳动时间及工资待遇的条款(12.5%);其他条款(如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12.5%)。如将最后一个选择归入第一类的话,对严格劳动合同签约条款选择的倾向性就会更加明显。可见,在当前愈加严峻的经济形势背景下,由于《劳动合同法》以劳动合同方式对企业用工行为乃至经营行为起到了比较显著的制约效果,会被认为是“对经济产生影响”。
尽管政府相关人员普遍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当地经济产生了影响,但在对当地企业经营困难主要原因的选择上,“新法实施带来人工成本的提升”只有25%的选次;更多的选择是“能源、原材料成本的上涨”(85.7%),“人民币升值”(62.5%),“两税合一”(50%),“出口退税率下调”(25%)。显然,《劳动合同法》不成为影响当地经济的主要因素。
3、主要受影响行业和企业的类别:私营劳动密集型行业及企业
对当地受影响企业的主要经济形式类别的判断是,认为是“私营企业”的占被访者的87.5%,认为是“外商独资企业”的占被访者的12.5%。
对当地受影响最大行业的判断是,选择“玩具制造业”的占有效问卷数的16.7%,选择“服装印染业”的占16.7%,选择“制鞋业”的占16.7%;还有16.7%的被访者认为是所有劳动密集型行业。
结合广东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当前广东经济下滑最严重的是对外出口加工行业,这类行业多是私营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至于《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的影响,是在成本上升大潮中,“裹挟”其中对企业用工成本起到了某种助推的作用。那么,新法实施以来社会上一直热炒的“企业迁移潮”更不应是《劳动合同法》所为。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变化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新变化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看到,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带来了一定压力,但多数企业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调整和完善现有用人制度,以应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影响。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管理和劳动关系等方面会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1、提高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意识,促进了企业管理制度的细化
我们对两地企业雇主问卷的调查显示,58.3%的雇主认为新法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调研过程中,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企业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好时机。许多企业在压力下,从完善自身的制度着手,加强和细化现有的规章制度。尤其是在招聘、使用、辞退、工资、年假、加班等制度方面更加规范,减少了原来的随意性。与此同时,更加重视通过奖惩、考核及培训等制度激励员工劳动积极性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企业用工风险意识加强,对原来比较忽视的制度环节,如企业技术和信息保密制度也同时得到了健全。东莞市有的企业在规章上明确什么是“严重违纪”和“完善岗位描述书和作业指导书”。表明企业更看重与劳动者事前的约定,从而在可能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而不是专注于事后的“斗争”。大部分企业细化了自己的员工手册,出台了针对不同岗位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制度规章上让员工适应新法带来的变化。
2、企业用工管理方式有所变化
多数企业选择增加预算,应对不签合同的经济补偿。东莞调查显示,针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东莞市被调查企业普遍反映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预算,以应对不签合同的经济补偿。
多数企业选择延长合同期限。面对《劳动合同法》做出的新规定,大部分企业倾向与员工延长合同期,愿意与普通员工签订5年以上的合同甚至无固定期的合同。
多数企业选择较长的试用期。东莞调查显示,企业试用期合同一般是签3个月,但多数企业选择签6个月。其主要原因在于新法实施使企业一方面为了避免签订新合同、商讨福利待遇等频繁的人事操作,另一方面,出于对高端人才的保有和竞业约定限制的考虑。因此,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间将会推后,企业的用人风险降低。
3、提高了职工维权意识,推进了企业民主管理
根据当前我国的劳资关系现状,建立新型劳资关系的关键点就在于劳动者维权能力和参与企业决策的能力能否与资方力量相制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利,并将权利规则更加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促使企业员工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意识。我们在东莞调查中了解到,新法实施后,企业员工与资方间的劳动争议数量大大增加,企业在工会和员工的压力下,都在纷纷建立起职工代表大会参与的共决制,推进了企业的民主管理。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不长,各项配套制度和措施还不尽完善,在执行中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1、规避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法律执行力相对薄弱
我们在广州和东莞的调查中明显感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规避或违反新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就在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下,合同内容仍然是用人单位草拟的对用人单位有利对劳动者不利的霸王条款,劳动者要想得到这份工作,只有被动接受。又比如《劳动合同法》对我国近些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的劳务派遣采取了从严规制的措施,避免了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责任,但是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动机,开始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策略,外包用工成为一些用人单位替代劳务派遣规避劳动法责任的首要形式,而对劳动者而言,显然其在外包用工中的权益保障弱于在直接用工中的权益保障。此外,更大量的是我行我素的违法行为依然盛行。其中包括一些国有单位在临时用工中采取异地劳务派遣方式,以规避当地较高的用工工资标准和社保标准。还有一些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用工单位,依然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一些小型加工企业或服务性企业,以月奖、季奖及年奖的形式代替加班费等工时费。
在此形势下,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是严峻的考验。目前,在新法执行中还存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问题,造成法律执行力不足。根据我们调查和了解到的情况,在客观上,地方上普遍存在劳动保障执法、劳动争议仲裁人员不足的情况,如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只有137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却要负责对近50万户企业、69万名从业人员的监察任务,全市只有3名专职劳动仲裁员,每年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万多宗,执法部门没有足够的力量应对。另一方面,在主观上,新法实施恰遇经济滑坡、企业经营困难之时,不仅许多企业有抵触情绪,一些地方政府也存在顾虑,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另外,执法监督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法律的执行力。
2、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阻碍法定权益真正实现
目前,因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不同地区社会保障标准各异,因而还无法实现“账户随人走”,社保账号在异地无法自由流转,出现相当一部分员工,尤其是农民工不愿购买社会保险、甚至排队退保的现象。我们在东莞调查时看到,外来民工参保率较低,大部分外来民工不愿参保,而退保手续的办理要一周时间。用人单位在员工社保缴纳问题上也是进退两难。社保问题成为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一大障碍,阻碍新法的真正落实。这是我们在调查中感触最深,也是劳资双方及执法部门都深感困惑的问题。
3、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使矛盾加剧
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清理的情况下,新法的实施无疑会“火上浇油”。据广州市工会调查,汕头、韶关、湛江等市已关闭多年的国有困难企业,目前还有下岗职工4.8万人,大量在册职工尚未与企业脱离关系,每月只领取低额生活费,处于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补偿的“三无”状况。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与这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工资,否则需支付两倍工资。这对已丧失生存能力的企业来说是力所不及的,而下岗职工则要求企业执行新法,并提出法律诉讼。这一问题在各地都会存在,如不能妥善处理,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
4、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仍存在误解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调研中还发现也有部分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更不愿意签订合同,认为签订合同不利于自己更换工作。无固定期合同对于他们来说更是“画中馅饼”,毫无实际意义。但也有些劳动者不签固定期合同,是为了主张无固定期合同和经济补偿等,令企业无可奈何。
5、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实施效果影响明显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总体上看,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并不熟悉。虽然超过90%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劳动合同法》有所耳闻,但有59.2%的被调查者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何时实施,有74.5%的被调查者表示对《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不太了解(63.4%)或完全不了解(11.1%)。我们在实地调查中也了解到,由于缺乏对新法解读的规范管理,一些“黄牛党”乘虚而入,不失时机地抢夺对企业宣传的领地,在急功近利的经济动机驱使下,误导企业曲解新法或不择手段地抵触和规避新法。对新法实施制造了较大的阻力。
6、目前金融危机影响加剧形势下的《劳动合同法》愈显尴尬
在近期课题组对广东的补充调研中,明显感觉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正在迅速扩大,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对《劳动合同法》的怨声也愈发强烈。近期,人保部已经出台了适度降低社保缴费率和缓提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以图暂时为企业减轻部分成本压力。但有些地方,如东莞市的劳动部门还在一如既往地强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并对劳动合同收取费用,一份6元(不允许企业复制),一个千人企业仅劳动合同文本购置就要支出6000元。更加强化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逆反情绪和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满。但实际上,对许多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已经无力顾及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最紧迫的是如何度过眼前的生存危机。因此,“无薪就业”、停薪留职放长假、无条件解雇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见怪不怪的普遍现象。危机形势下的《劳动合同法》愈显尴尬。
三、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基本判断和相关对策建议
(一)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影响的基本判断
通过对广东的调研,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并非像一些人宣传的那么可怕,但也尚未产生与制定者初衷完全吻合的乐观结果。对目前已经显现出来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效应,我们可以得出三点初步判断意见:
1、目前企业困难和成本上升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作用
我们认为,这一轮珠三角制造业调整是由市场因素、政策因素及企业自身因素共同作用所致,市场作用是根本原因。近期刚刚关闭破产的东莞玩具制造企业合俊,就是在外部市场压力下,跨行业经营战略目标选择失误所致。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影响而言,只能说是该法的出台与此次经济危机不期而遇,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堵死了企业通过压缩劳动力成本应对危机的可能性。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对企业影响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更显微不足道。
2、其负面影响是“阵痛”阶段的显性成本
以上分析中列举的用工成本上升、企业谨慎用工、劳动关系出现紧张等负面影响表现,是《劳动合同法》将不规范用工规范化所产生的一种“挤出效应”,是规范过程的一种显性成本。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面的制度、规则、社会关系、观念意识等等都要经历反复磨合而逐渐趋向协调和顺畅,“阵痛”是不可避免的。
3、影响是双重的,负面影响是局部的、短期的
如前所析,新法实施对促进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职工维权意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等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已经开始显现;而负面影响是在特定制度环境、特定发展阶段、特殊经济形势背景下发生的,其影响面更多地局限在局部地区、某类企业及少数人群。同时,由于目前许多地方并未真正认真落实《劳动合同法》,尤其在许多企业濒临倒闭的形势面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实际上已经被减弱。因此,不恰当地夸大《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也是不客观的。
(二)相关政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无疑在我国劳动立法历程中划上了浓重的一笔,为建立与实现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制度,迈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但是,在当前特殊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还需要注意解决好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处理好落实《劳动合同法》和缓解企业现实困难的关系
尽管对目前的宏观调控政策应保护什么样的企业还有不同意见,但面对当前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状况急剧滑坡、失业人员增加的现实情况,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法》执行中,可分阶段、分重点地缓步推进。当前,可将执法重点放在与所签劳动合同相对应的工资支付的法律保证上。与此同时,对企业消除追溯期,在执法仲裁中统一明确新法实施之日为法律的生效期;短期内适度调低社保缴费率和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目前最基本、最紧迫的生存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企业适当免除过重的历史欠债,给企业更多的喘息机会。
2、加大力度推进农民工及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逐步消除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制度瓶颈
应在新的一年中,尽快出台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本着既有利于农民工流动和养老金转续、携带,又有利于最终对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在短期内可实行过渡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探索农民工个人账户方式,使社会养老保险尽快惠及这一特殊人群。
尽快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障制度,对建立城乡对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数字,从可比价格和实际购买力来看,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和财政能力均已超过当年建立农村社会保险时的英美等国家。因此,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尽快出台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制定全国统一方案,明确政府出资责任和比例,完善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在长三角等有成功经验的地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3、地方实施条例应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可操作性和适宜性
各地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本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应根据当地产业发展、企业经营及劳动者就业的特点,在不违反新法的前提下,制定出既有利于落实新法,又有利于促进当地人员就业、经济发展和劳资和谐的具体细则,提高新法的可操作性和适宜性。
4、建立对政府执法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
首先要在制度上建立执法部门的行为守则,在行为规范中戒除不合理的摊派和变相收费行为。在明确规则的基础上,与行政诉讼制度相结合,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执法中提升政府的公信度。
5、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和经营创新引导
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不论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滑坡时期,还是在今后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就业促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处于困境中的中小企业急需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如果说在劳动法规面前,不论大小企业都无厚薄之分的话,在税收负担、金融信贷、经营引导等方面,中小企业则需要得到政府更大的政策优惠与扶持。尤其是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加工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大批中小企业正面临着或关闭或转行的艰难选择之中,税收和金融政策的扶持固然重要,但对其经营创新目标和方法的引导也同样重要。加强政府对中小企业恰当的经营引导服务,在当前和今后都应是需要认真践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以考选才,慧眼识人
ATA在国内首推人才甄选综合解决方案——“选才”
2009年3月27日,中国最大的专业考试服务公司ATA在京举行了隆重的‘选才’产品发布说明会,正式推出国内首个以考试测评为核心的人才甄选综合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实施低成本、高效率、高精准的人才测评和甄选。
“选才”通过智能化的简历分析,灵活、快速、准确地筛选与管理符合条件的简历数据,通过面向岗位胜任力的测评模型及完善周到的考试测评服务,帮助企业选择合适人选,系统地降低错误雇用为企业带来的风险。“选才”在开发过程中调研了15万份岗位需求,进行了包括IT、外语、金融、财务、管理、法律等几十个领域的细分研究,并与ETS、SHL等众多行业权威机构合作,独享它们的权威测评资源,建立了覆盖600个岗位、拥有1000个测评模块和上百万条测试题目的测评体系。
注释:
①参与我们调研的企业主要是服务、传统制造加工业以及传统外向型企业。包括餐炊、酒店服务、机械电子、电气设备、服装、印染、鞋、烟具、眼镜等行业。
②其社会保险通常只有工伤保险,基本上没有医疗保险,更没有养老保险。或者只有高级管理人员才有养老和医疗保险。
③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2008年4月的调研,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新增成本,主要是经济补偿成本和试用期工资成本。这部分成本所占企业总成本比例不大,而且不是每个企业都存在的,也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二是法定杜保支出,这是应付而未付的费用,不应算做是增加的成本。三是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及潜在的人工成本(工资增长的压力)。
④由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不高,行业门槛低,同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完全转移成本压力。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尽管近年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亦不断上升,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并未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把增加的成本转移至消费者,而通常都是自己通过效率进步来消化这一部分增加的成本。多数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在“薄利”经营。
标签:劳动合同论文;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论文; 劳动合同的解除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企业经济论文; 政府支出论文; 法律论文; 经济补偿金论文; 劳动关系论文; 就业选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