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分析论文_侯莎莎

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分析论文_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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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知识产权的申报与批准流程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有成熟完善的申请文件,还要有一定的时间和资金;审批阶段也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较多,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知识产权申报数量少、效率低的局面。本文中详细分析信息时代背景下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供同类研究借鉴。

关键词:信息时代;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用户的急剧增加,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以应对新的问题,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1、网络知识产权概述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

1.1无形性

知识产权主要是针对无形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财产权,保护权利人所创造出的智力成果,这些成果可以是以信息形态存在,也可以以精神形态存在。因此网络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相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更加明显,这为发生侵权时进行取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从而加大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

1.2地域性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而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几乎不存在,全球化的互联网络使得各个国家地区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区域内,司法管辖权中的属地原则不复存在,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定差异。

1.3时间性

传统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而网络内容具有即时性、时效性、短时间内传播范围广的特点,在短暂的时间内即可造成较大的影响,传统的知产权保护期限不能满足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

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2.1法律规定不完善

我国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传统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但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少且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中。立法滞后导致很多实践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比如,数据库经营者与企业、学校等单位达成付费使用的协议后,这些单位将数据库产品放在内部局域网中向用户提供免费在线阅览、下载或既阅览又下载的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对此,尚无立法予以明确。另外,现有涉及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比较庞杂,一些法条之间不协调、相冲突,给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法律时造成了困难。

2.2侵权责任追究难

(1)主体身份确定难。一是权利主体确定难。一些人使用虚拟名称或者匿名在网络上发表作品,该作品借助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被完全或部分地复制、改编后再次传播,此类情况可能多次发生,最后已很难确定该作品最初的权利主体。另外,有的改编作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这加剧了从法律层面确定网络知识产权主体的困难。二是侵权主体确定难。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目前,网络实名制还不完善,很多用户在网络上只留下虚拟名称、虚假身份,发生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后,很难查证侵权行为人的真实信息。在有多个侵权主体的情况下,若要一一查证其身份信息,工作难度更大。

(2)侵权行为认定难。网络环境下出现了一些非常复杂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囿于对新技术认知的局限性,这类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责任追究都面临一定困难。这类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比如,在“三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背景下,提供交互式网络电视回看服务、利用网络播放设备在线播放影视作品、通过手机客户端转播影视作品等行为引发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对于此类行为在相关纠纷中的作用及其性质、责任认定,需要进行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技术层面的准确分析,难度较大。二是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比如,一些人选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引擎在网络上进行业务推广,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已有这方面的典型案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认识不一。三是涉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网络链接劫持、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安插“流氓软件”等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倾向却很难归入这11个类型之中。

(3)证据收集、保存难。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侵权信息很容易被删除,在没有及时予以公证、保存的情况下,原始证据很容易灭失。在侵权行为人众多的情况下,通过其上网痕迹追踪其所在地域,进而对分布在不同地域的侵权人一一进行调查取证,这也非常困难。

(4)赔偿数额难以准确计算。我国现有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赔偿标准作了规定,但该标准不能直接套用到网络领域。比如,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赔偿标准,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中,多数侵权人并不直接利用作品获利,法院无法基于侵权作品数量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此外,由于网络作品的统一定价机制缺失,所以很难确定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进而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完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规制体系的措施

3.1加强国家的立法保护

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说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但是,现存的法律很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此外,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因此,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零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

3.2开发有关创意保护的互联网软件

人类的进步取决于取得新的创造成果的能力,开发有关创意保护的互联网软件,对于促进平民百姓对发明创造活动的参与性与产权法律保护的认知性具有关键作用,推进我国对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同时提供参考,对社会新型产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泉动力,无论从学术价值还是应用价值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比较平民化的创意产权,相比知识产权具有不成熟的特点,但与此同时也具备了更加多元化和创新化的元素。我们将个人创意与互联网相结合所推出的软件,作为一个创意产权交流共享的平台,会很大程度上简化创意产权推出的流程,增加百姓公众对个人创意的重视的保护,从而增加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3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意识

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法律是一种外在约束,要起到根本警示作用还要依靠道德。因此,除了要从形式上完善立法,实践中打击侵权行为之外,更要设法提高网络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更要倡导和鼓励互联网商家和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上基本秩序。

4、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在网民上网注册时特别提示其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动态地对典型侵权案例进行公告。互联网企业可以在网络电视、视频中植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公益性广告,在其职工培训中设置知识产权法课程等。

参考文献:

[1]李昱璇.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面临的冲击与应对[J].学园.2017(07):34.

[2]刘冠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及法治体系完善[J].中州学刊.2017(07):92.

[3]杜沛宜.浅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02):112-114.

[4]周湘宁.网络知识产权中的问题及其保护对策[J].科技与企业.2013(05):78.

论文作者:侯莎莎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科技》2017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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