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中央证券清算制度的构想_银行论文

对建立我国中央证券清算系统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央论文,我国论文,证券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速发展,证券市场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及证券清算等方面都逐步趋于规范和成熟,证券市场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体系,本文就对建立我国中央证券清算系统作出探讨,提出一些初步构想。

一、我国现行证券清算系统评价

目前,我国有两个全国性的证券清算系统:即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和深圳证券清算系统。

上海证券清算系统是指由上交所、上海证券结算公司、全国各地结算会员(主要是各地证券交易中心和登记公司)和证券商等组成的、通过现代化的通讯设备来联结运作的电子化网络整体。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实行三级清算,即上海证券结算公司与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办理一级清算,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与证券商办理二级清算,证券商与股民办理三级清算。

深圳证券清算系统主要是指由深交所、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和证券商等组成的、通过现代化的通讯设备来联结运作的电子化网络整体。深圳证券清算系统实行二级清算,即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通过全国各地专业银行作为清算代理银行,与各地证券商办理一级清算,证券商与股民办理二级清算。除此之外,深圳证券清算系统还有由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在深圳结算公司开立结算帐户,统一代理各地证券商办理资金清算和在少数地区实行三级清算等模式。

我国现行证券清算系统,顺应了我国证券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它融交易、清算为一体,在提高清算效率、简便手续、方便投资者入市以及对交易所与证券结算公司、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及证券商之间加强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共同控制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几年来,一直为我国证券市场所采用,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奠定了基础。

但是,随着我国证券业的迅猛发展,日益扩大的交易规模和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对证券清算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证券清算系统已逐步显露出它的一些弊端:一是现行的“交易在先、清算在后”的交易清算模式因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容易导致风险集中于证券结算公司的后果;二是两个市场,两套清算系统,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银行代理清算,既不利于分散风险,更容易造成连锁风险或风险叠加;三是两套清算系统增大了证券机构结算成本,浪费了资源;四是分散的清算系统不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监控。

交易与清算是证券市场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清算效率和清算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我国证券清算系统只有走向统一,才能促使我国证券市场朝着健康、稳定、成熟的方向发展。

二、证券清算系统模式及评价。

目前,在探索构建我国证券清算系统方面,有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以现行清算系统为基础,作一些完善和补充,如实现“银货对付”、建立待交收制度等。待交收制度是国际证券业防范交收风险的普遍做法,按“银货对付”要求实施待交收制度,从规范市场、保障投资人及券商利益出发,是非常必要的。实施待交收制度可以促进交易的规范发展,提高清算系统安全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将“银货对付”作为清算原则,没有实行证券与款项的同时交收,而是交割在先,资金交收在后。因此,如何将风险控制在委托行为发生以前,仍是清算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第二种模式:主张在现行清算系统中,取消交易中心、登记公司这一中间环节,由现有专业银行直接代为办理,即上海、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在各地选择一家专业银行,当地证券商集中在这家专业银行开立证券结算帐户,直接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这种模式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证券清算是证券业的主要内容,如果由银行直接办理,在现阶段违背了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管理要求。(2 )证券清算集中到某一专业银行,其清算资金必然归入该银行统一的负债管理,在资金来源增大的驱动下,必然造成“一女二嫁”的情况,即清算备付金既用于证券清算,又成为专业银行资金来源,用于放贷。一套资金,两边运用,风险不言而喻。(3)证券清算业务量大、专业性强的特点, 决定了必须要设置专门机构、专门的部门、人员来办理,银行结算不等于证券清算,不能简单地跨行业地取而代之。(4 )证券清算业务指定某一专业银行办理,必然打破银行间原有资金来源上的平衡格局,储蓄分流于证券领域,证券清算备付金又集中于一家专业银行,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三种模式:即推翻现行证券清算模式,建立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全国性的清算银行系统。这个系统的参与者包括交易所、清算银行、资金托管银行和股民,资金托管银行分支机构延伸到证券营业部,直接与股民办理资金清算业务。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积极意义,当今世界上证券业发达国家,如美、英等国,其证券清算系统又高度集中、统一,建立了清算银行、清算公司,有效地推动了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转。我国证券清算系统也必将走向统一是客观必然,是发展方向。但是,建立专门的证券清算银行,涉及面宽,原有的运行模式要做大的变动,利益也要做大的调整,因此,难度较大,短时期内不易实现。

三、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的中央证券清算系统是可行的。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清算系统,都经历了由分散、各自为政到集中、统一的发展过程,它代表了证券清算体系与交易场所分离、清算体系自身走向统一的方向。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中的、统一的证券市场清算系统。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建立一种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的中央证券清算系统是可行的。这里提出的中央证券清算系统是指由中央证券清算公司、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和证券商等组成的、通过现代化的通讯设备来联结运作的电子化网络整体。其中中央证券清算公司是以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结算公司为基础组建的,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则是以现有的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改组或改建的。中央证券清算公司及各地分公司,独立于交易系统之外,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主持清算业务时可以处于一种公正、超然的地位。

可行的理由在于:(1)上海、深圳两个清算系统,合二为一, 形成统一的中央清算系统,这种模式,既继承和发挥两大证券结算公司主体作用,又符合国情,逐步与国际清算系统的主流方向接轨,也为将来深、沪两个交易所走向统一做好准备。(2 )充分依靠现行证券清算系统的主要参与者——各地证券交易中心、登记公司,经过改组、改建形成中央证券清算系统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经济区域及各主要经济中心城市,专业性强,且具有办理证券清算业务的良好基础。(3)1996年, 国债业务已在走向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债结算系统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为建立全国中央证券清算系统提供了依据。

四、努力构建完善的中央证券清算系统

1.中央证券清算系统主要参与者包括:中央证券清算公司、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证券商及结算代理银行。这个系统受国家证监会和人民银行领导,业务上,中央证券清算公司是组织者和管理者,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是代理者,受中央证券清算公司统一管理。

2.中央证券清算系统实行三级清算,即:中央证券清算公司收到由上交所、深交所传送的成交记录,经过处理后生成清算数据分别传送到上海、深圳两地清算代理银行及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收到清算数据后,向各地结算代理银行发出收、付款通知,由上海、深圳两地结算代理银行与各地结算代理银行完成一级清算的款项划转工作,与此同时,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根据收到的清算数据,向证券商办理二级清算(证券商在各地证券清算分公司均开立结算帐户),证券商则根据上交所、深交所传送的成交回报向股民办理三级清算(见图示)。

3.为保证这一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转,必须建立一系列规则。 (1)中央证券清算系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必须遵循“各负其责、共担风险”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制定完善的业务规章,明确职责范围,切实防范风险。(2)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如:汇总报表制度、 定期对帐制度及业务检查、稽核制度等。(3)建立清算保证金、 备付金及风险基金制度。证券清算系统发展到统一阶段,风险的集中程度很高,必须加强中央证券清算公司处理风险的能力,建立一个机制规范、保障有力的制度。

4.选择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作为证券清算代理机构是提高清算效率、控制清算风险的保证。中央证券清算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商,均不具有银行资金结算功能,它们必须和银行资金支付体系进行有效配合,才能保证证券交易券款交割的最终完成。由于人民银行所处的中央银行地位,可以保持其公正性,选择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单独办理证券清算业务,有利于清算资金的专款专用,减少专业银行间因办理清算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和竞争。因此,尽快完善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发挥其高效的运作效率,是建立我国统一、高效、公正的证券市场资金清算系统的必要条件。

标签:;  ;  ;  ;  ;  ;  ;  ;  ;  

建立我国中央证券清算制度的构想_银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