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俗合理性与历史合理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理性论文,世俗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有一个尚待进一步探讨的范畴——社会合理性,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世俗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历史合理性。本文的任务是分析和比较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进而讨论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
一、社会合理性的两种类型
“合理性”这个概念具有多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符合理性和逻辑,即理性原则和逻辑规则中的正确性。这种合理性一般用来排除思想观念的谬误性。第二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共同遵循的思想准则或行为标准。例如道德规范是社会群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凡是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都是合理的,凡是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第三种含义是指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即人们常说的“合规律性”,这种合理性是最高层次的合理性。
第一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理性合理性”或“逻辑合理性”;第二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世俗的理性”或“经验合理性”;第三种含义的合理性可以称为“历史合理性”或“方向合理性”。“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合在一起,又可以称为“社会合理性”。
马克斯·韦伯把合理性区分为“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所谓“形式合理性”又叫工具合理性或逻辑形式主义,指的是一种纯形式的、客观的、不包含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它主要表现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形式的合逻辑性。所谓“实质合理性”又叫价值合理性或信仰合理性,是指立足于某一信念、理想的合理性。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就是我们所说的“理性合理性”、逻辑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合理性”。
理性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的主要区别是,理性合理性不包含价值因素,而社会合理性却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价值因素。在事实认识领域中,理性合理性具有无上的地位,任何思想和观念都必须符合理性和逻辑的要求,否则只会导致思想和观念的错误。在社会问题的讨论中,也需要理性的合理性,但是由于社会问题与价值问题紧密相关,所以更应该重视社会的合理性,特别是世俗的合理性。
价值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解释性和方向性。价值存在于人与外在世界的关系中,人们只能根据一定的标准,经过有效的解释,才能确定事物的价值;价值对于人而言就是一种方向,就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世俗合理性与价值的解释性相关,历史合理性与价值的方向性相关。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很多时候就是由于两种合理性的分歧造成的。
“世俗合理性”建立在群体共同认可的基础上,以群体共同的价值经验为背景,由社会成员共同遵守而形成为合理性。例如,民间的风俗习惯之所以经久不衰,原因在于其中包含着世俗的合理性,不仅受到传统力量的维护,更重要的是得到了社会群体的认可和遵守。在一个宗教盛行的社会中,宗教观念和宗教活动也具有世俗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依托于人的信仰,也依赖于群体的共同认可和共同遵守。社会中被认为是合理的事物大多都是如此:只是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它是合理的,并造成一种相应的社会现实,所以这些事物具有了社会的合理性。世俗合理性的力量来自于广大的支持者,因而决不可低估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历史合理性”是一种更高形式的合理性,它能超越任何社会和任何时代,不需要社会大众的认可便具有自身的合理性。社会历史的发展表现出一定的趋势和方向,凡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的事物都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在历史的演进中,虽然历经曲折的过程,但能够获得最终的胜利。历史的合理性往往不是出现在人们的观念中,而是以一种默默的不可动摇的力量,把社会引向某一个方向。这种合理性只能通过整个社会历史,才能说明自己是合理的。
从长远的过程来看,世俗的合理性和历史的合理性是一致的。世俗的合理性可以表现历史的合理性,而历史的合理性也只能通过世俗的合理性展现出来。可是,从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期来看,世俗的合理性与历史的合理性并不是完全一致,在很多时候两种合理性处于分离的状态。历史合理性所认可的,往往不具有世俗的合理性,而世俗合理性所认可的,也不一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两种合理性标准的存在,使社会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价值的冲突和社会的冲突。
二、世俗合理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世俗合理性的一个典型表现,是社会决策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选举一个代表,或者确定一个方案,往往都是借助于投票的方式来解决。用投票方式解决问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它能够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把复杂的价值冲突转化为简单的数学计算,把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简化为单纯的统计问题。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前提下,即多数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多数人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个假设能够被大多数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从而具有一种强大的世俗合理性。它有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使它无法成为绝对的合理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多数人赞成的并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少数人赞成的并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在通常情况下多数人是正确的,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真理却为少数人所掌握。
在专制社会中,实行的是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少数的统治者和领袖拥有决策的权力。有些时候,贤明的精英人物以其智慧和胆略能够做出最佳的选择,可以为广大群众指出最佳的方向,此时,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还是合理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少数人的选择往往容易发生错误,有可能给整个社会造成灾难性后果。相比而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优越一些。在民主制度和民主精神中,虽然有时也会犯下重大的错误,但能够很快地纠正这个错误,不至于造成巨大的损失。
社会中还有许多问题不是通过投票方式解决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社会中的各种标准和惯例基本上都是由众人的意见制约的,只要按照这些标准和惯例去评价和选择,便身不由己地服从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种思想观念也不能摆脱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论多么优越的观念都必须争取社会大众的支持,否则其存在即不具有世俗的合理性。一种观念若与多数人的合理性观念相一致,就可以得到多数人的鼓励和赞成,获得最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相反,若违背了大多数人已有的合理性观念,就会受到来自众人的批评和反对,遭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抵制和排挤。
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基础上形成的合理性观念,往往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标准,其合理性很少受到人们的怀疑。这样的合理性观念已经不是普通的观念,它披上了神圣的光环,作为人间的“正义”出现。人们会理直气壮地坚持这样的观念和行为,并且认为维护这种观念和行为就是维护社会的“正义”。例如,伦理道德就是以“正义”的代言人身份出现,即使是“吃人的礼教”或其他违背人性的伦理,只要为当时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就可以成为社会的合理性标准,能够代表“善良”和“正义”,执掌舆论的权杖。
道德和宗教就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建立起来的合理性标准。事实说明这样的合理性观念并非完全合理,不能作为社会合理性的最后标准。道德和宗教的情感因素太重,且必须建立在传统和信仰的基础上。那么,冷酷的法律能不能成为最合理的评价标准呢?由群体意志创立的法律也没有资格担此重任,在合理性问题上,法律与道德和宗教没有太大的差别。
法律也是建立在某种合理性观念的基础上,其价值根据,就是社会的合理性观念。法律所起的作用,其实就是维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往往表达对人的地位的看法,对人与人关系的看法,对社会发展目标的看法,其实这就是在表达社会的合理性观念。不论哪种法律其实都不是冰冷的、无情感的,而是像普通人一样具有价值偏好,拥有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情感。因为法律的基础也是世俗的合理性,所以法律也不能成为合理性的最终标准。法律可以用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存在,但不能用自己的力量说明自己的合理性。
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基础上的世俗合理性,在通常情况下可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社会的安定,对社会的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可是在社会变迁的时候,会成为社会的惰性势力,压抑新生事物的发展,阻碍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种新观念、新见解刚刚出现的时候,都会受到世俗合理性的种种刁难,甚至有可能被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当一些落后的观念具有了世俗的合理性之后,对社会的进步会产生很大的阻碍作用,这种阻碍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表现得格外强大。
从静态来看,在社会合理性上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有效的。社会只能以多数人的合理性观念为社会合理性的标准,否则社会就会失去秩序,陷入价值的混乱之中。可是从动态来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不合理:大多数人的合理性观念往往变化缓慢,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在社会转折关头少数人的合理性观念才能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否定少数人的合理性观念,会阻碍社会的进步。
三、历史合理性:社会进步原则
历史合理性表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它超越于特定的时代和特定的民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标准,人们常常称之为“社会进步”。人类社会的发展虽然没有预定的目标,但是具有一定的趋势和方向。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社会的物质财富会越来越丰富,人们的精神追求会越来越文明,社会的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美好,人们可以获得越来越多的平等和自由,一句话,社会向前不断进步。社会事物只要能够体现这个趋势和方向,就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社会事物只要能够推动社会的进步,就具有方向的合理性。
社会进步是一种客观的趋势和方向,它不依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因众人的推崇或冷落而改变,而是不论何时何地,都以独立、永恒、公正的姿态出现。用它作为评价事物的标准看起来毫无瑕疵,绝对合理,适合于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就像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具有先天的合理性。然而,它有一个无法克服的弱点,即抽象性。社会历史从不直接说明什么是历史合理性,它只是通过无限的延伸,渐渐地展现社会进步的趋势。与世俗合理性的标准相比,这个合理性标准是抽象的。
由于历史合理性是抽象的,不能直接用来评价事物,所以必须经过一个具体化的过程。在具体化的过程中,人们用自己对社会发展的期望诠释历史合理性,比如把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准,把社会民主化进程看作是历史发展的方向,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历史合理性成为实际可用的标准,这个具体化的过程,其实也就是世俗化的过程。在社会中哪些事物是进步的,哪些事物是落后的,从一个社会的小范围内很难做出区分,只有着眼于整个社会的漫长历史,才能据此确定社会进步的真实内容。可是,在现实的社会中,人们不能等待这么长的时间,需要马上对事物进行评价,于是人们就急不可待地用观念补足了社会发展的漫长过程,用观念中的社会进步,取代了事实上的社会进步。
历史合理性经过具体化和世俗化之后具有了现实性,但同时丧失了它的绝对合理性。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挥作用的社会进步标准,并不是客观的历史过程,而是对历史过程的总结概括,是对社会进步的观念理解,这就使历史合理性沦落为世俗的合理性。不同社会对于社会进步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别,不同时代关于社会进步的观念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说明经过世俗化的社会进步标准相应地具有了相对性。
世俗化了的社会进步标准虽然不具有绝对合理性,但它未必就是错误的,只要它能体现社会历史的发展方向,那么它仍然能够代表真正的历史合理性。人们所理解的社会进步总是与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联系在一起,总是以其超越现实局限的要求把人们引向无限的发展过程,总是通过世俗合理性的支持,实现社会历史走向进步。虽然人们使用的社会进步标准没有绝对的合理性,但这并不影响这个标准的现实有效性。不论什么时候,社会进步的标准仍然具有最高的地位。人们正是在不断追寻社会进步的真实意义的同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世俗合理性都知道自身的局限,所以都喜欢用历史合理性美化自己。不论是道德或宗教,还是法律或科学,它们的合理性都需要不断得到说明,而最好的说明方式是把自己与社会进步联系起来,从历史合理性中寻找自身得以确立的根据。事实上,道德、宗教、法律、科学就是这么做的。
道德相信“善”是与社会进步一致的,所以把扬善抑恶看作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宗教虽然可以利用信仰增加自己的合理性,但它也要力图把自己的合理性同社会进步联系起来。新托马斯主义已经不再单纯借助于信仰说明宗教的合理性,转而针对现实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声称宗教对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很有帮助,可以在宗教的指引下消除社会的弊病,建立起美好和谐的社会。这就是在以社会进步为尺度,论证宗教观念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为目标,认为各种违法行为就是对社会进步的破坏,制裁这些违法行为,就是对社会进步的保护。法律的合理性固然是一种世俗的合理性,但它也同样把自己的最后根据依托在社会进步之中。科学技术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一目了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就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力量,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同社会进步的关系比较明显,所以科学观念和法律观念的合理性很少受到人们的怀疑。
社会历史活动是合目的与合规律的统一。社会历史的合目的性与世俗合理性相关,社会历史的合规律性与历史合理性相关。在社会生活中,世俗合理性和历史合理性都是人们行动的指南,两者在对立与统一中,共同担负并完成评价社会合理性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