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炳文:社会保险法的正式立法&短期内难以实现_社会保险法论文

郑炳文:社会保险法的正式立法&短期内难以实现_社会保险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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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三年来该《草案》演变过程来看:第一,与最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目前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这个稿子的体例有了很大的变化,最初是按照缴费和待遇等分列成章,五险没有分开,是合在一起的,而目前是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单列成章,虽然总的篇幅没有增加很多,但这样一来,每个险种的规定就显得更集中和更具体了,操作的依据更加明确了一些;第二,虽然展现给大家的这一《草案》相对于最初更加具体了,但相对于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还是比较空泛,而这是参保人最关心的所在,也是地方政府执行起来容易“走样”和“变通”的地方。其实,在《草案》中很多重要的环节都没有涉及,授权的条款比较多,明确授权的条款达9项之多,还有较大的“真空”。

《社会保险法》如果太空,参保人的消费行为就会受到预期的影响,从而会制约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从理想状态讲,我国《社会保险法》应该具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它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目标在《宪法》中早已明确。制定《社会保险法》的依据早就给定了,《宪法》和《劳动法》,它们都应是《社会保险法》的上位法,或者说,作为位阶较低的《社会保险法》应该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我国的社保制度正在建设和完善之中,一切都在不确定性当中,很多问题难有定论,制度还处于未定性、未定型、未定局的过程之中。明确授权的就有9处,其中四五个授权条款都是因为制度框架未确定的原因造成的,就是说,起草者无法落笔,难以决定,只能“推”给国务院“另行规定”。

首先,这么多条款难以落笔,不得不采取授权的办法,几乎每一条授权的根源都可追溯到统筹层次上来。统筹层次太低一直是中央非常关心的,早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就作出决定,“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是,18年过去了,统筹层次一次未动。

第二个原因是部门博弈的结果,有些部门在一些协调和配合方面达成共识,僵持不下,所以只能回避或授权。《草案》讨论过程中充满了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在9项明确授权性条款中有多项是由于最终难以协调,而只能“授权”国务院,最明显的地方就是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草案》中有那么多地方不得不回避,不得不简化,不得不授权。表面上看,这是因为这些问题和制度缺陷不可能单兵突破、逐一解决,它们之间相互牵涉;从根本上讲,这是因为它不是一揽子设计,缺乏完整性和前瞻性,没有一次性解决全部潜在问题,而是遇到一个问题试图解决一个问题,不断打补丁,结果造成补丁摞补丁。这样就给立法带来一系列困难。

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一切都处在动态过程当中。制定《社会保险法》恰逢其时,正好是个机会,应借立法这个机会从制度结构上重新审视这个制度,完善并扬弃这个制度,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克服畏难情绪,知难而上,一次性地一揽子解决社保设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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