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塾师论文,明清论文,时期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2-0030-07
塾师是传统学塾中从事启蒙教育的教师。我国古代的学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东家延请塾师来家教授自家或亲属子弟的家塾;二是富商显贵、地方政府或家族倡议并出资兴办、免费向特定学童开放的义塾;三是塾师在自己家里,或借祠堂、庙宇,或租借他人房屋,设馆招收学童就读的私塾。在家塾、义塾和私塾中从事教学的老师,就是塾师。
明清时期塾师的收入,并不完全来自于执教授徒。如康熙年间徽州府婺源县庆源村的塾师詹元相,他的束修所得十分有限。韩国学者权仁溶,根据詹氏的《畏斋日记》统计:1700年为1两6钱,1701年为4钱5分,1702年为2钱,1703年为1两7钱,1704年为8钱,1705年为1两9钱7分。一年间最多的束修也不到2两,塾师的收入在他的经济活动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他的主要收入是出租土地、以多种方式收取利息。① 除此之外,虽然塾师往往可以获得如张仲礼所说的“在家乡提供绅士服务的绅士收入”②,但通过教学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束修、膳食和节敬,通常是塾师的主要收入来源。
束修又作“束脩”,是指致送给教师的酬金,相当于现在的工资。塾师的收入虽然不限于束修一项,但无论何时何地,束修都是塾师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明清时期的学塾,大都因陋就简,花费不多。尤其是义学,主要由百姓捐助设立,“或一家捐一学,或数家公捐一学,或一村立一学,或数村公立一学。馆舍不必择地,修金不拘成数,大以成大,小以成小,各就地方情形变通办理。”③ 特别是在各级地方官府敦促设立的情况下,一时能筹措到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时束修往往是一所义学的主要开销所在。道光五年(1825),周凯在《劝谕襄阳士民设立义学告示》中,算了这样一笔帐:设立一所义学,最好有四、五百金的本金,至少也要有二、三百金。如果每年一分利,“其捐数多者可得息四五十金,以三四十金作馆师修缮,十金作学生纸笔;捐数少者得息二三十金,仅可作馆师修膳,亦可以图久远。”④ 可见塾师的束修在这里占了绝大部分,在学校收入较少的情况下,只好用所有的收入来保证支付塾师的束修。学塾的建立,往往是“择乡村中庙宇寺观以及大族公祠,通融一二间可容师徒者,作为书屋”。这样正如唐鉴所说,“义学既无须兴建书屋,则所筹划专在塾师束修。”⑤ 这也就意味着,塾师的束修是学塾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支出。
这显然不是个别的事例,而是一种普遍的情形。清同治年间,戴杰任山东陵县县令,创建了赵王寺义学。他在向上级官府禀告的公文中,说他曾经“先后劝据绅富人等捐资,连卑职捐发银两,置买田地共三十四亩二分七厘有零,岁收租价京钱六十八千文,以六十六千文为延师修脯节礼之需,下余两千文存备义学零用。”⑥ 在赵王寺义学一年68千文的总收入中,塾师个人的“修脯节礼之需”,就占了97%以上。道光十三年(1833),太谷知县孙衔重修义学之后,制定了《义学学规》。其中规定:“谷邑有官地、民房数处,每年收租银50.95两,作为义学塾师修金。向系礼房管理,今移归儒学,庶归实用。塾师修金每年40两,端节、中秋每节节礼2两,其余做修理房屋之用。”⑦ 太谷县义学的年收入不到51两,以前全部用作塾师的束修。在收归县儒学管理之后,仍有44两用在了塾师的束修和节礼上。在一些学塾,因为有限的收入还要照顾生徒的生活及日用,塾师的修金只占了学塾投入很小的一部分。如浙江会稽的张氏家族,每年用于学塾的投入为60千文,塾师的修金只有20千文,而其他杂费则有40千文。
束修的结算,有三种方式,除了银钱和实物之外,还有用银钱和实物混合结算的。在我国一些商品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往往以实物尤其是粮食作为致送塾师的束修。因为以粮食作为束修非常普遍,所以束修也被称之为馆谷。如明朝万历元年(1573),龙泉翁氏致送塾师的束修,是一年谷60石。⑧ 吕坤在《兴复社学》中谈及社师的报酬时也说:“大段社师以每岁粟二十石为厚供,少亦不减十二石。多寡之数,以学问与功效为差。”⑨ 清朝顺治五年(1648),江苏苏州吴氏家族规定:“延举业师,贴米十二石;句读师,贴米十石。”⑩ 在明代以谷物结算塾师的酬金较为普遍,直到清朝初年也没有完全绝迹。
有不少塾师的束修,既有谷物,又有银两。正德十六年(1521)的进士黄佐,在所订立的乡礼中要求乡民礼敬塾师:“其塾师束修,务从俗加厚。在城大馆,官给银二十两,有司以礼待送。在乡则约正等,率各父兄出谷及菜钱。若待之不以礼,及有始无终者必罚。”(11) 在城镇塾师的束修是官府所给的银两,而在乡村是乡民分摊的谷物和菜钱。万历三十八年(1610),常熟县的12名塾师,“每名馆谷十石,俸八两,聘礼各五钱,清明、端阳、中元节仪各三钱。”(12) 崇祯十四年(1641),陈舜系在黄惟萼家塾为塾师,当时正值明末谷价昂贵,一石米800钱。“予昼训书,夜则通宵誊录。是年馆谷得米二十石,办月钱四千八百,皆惟萼一身肩之。又让屋完娶,一切酒米并伊夫妇照料。”(13) 待遇颇为优厚,塾师心存感激。谷物和银两一并用作支付手段,可以避免因为粮价波动给塾师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地保证了塾师基本生活的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达,致送塾师的束修,逐渐以银钱为主。在清代,以实物支付塾师的束修,已经越来越少见。正因为如此,束修被称为“修金”日渐普遍。栗毓美(1778—1840)订立的《义学条规》,对塾师的薪俸作了这样的规定:“今拟定修金四十两为大学,三十两并二十五两为中学,二十两十数两为小学。”(14) 这里所谓的大、中、小学,是指学生的人数多少而言,其中学生25名的是大学,20名的是中学,15名的是小学。塾师束修的多少,和学生数量的多少直接关联。唐鉴(1778-1861)在《兴立义学示》则说:“本乡村中生监及童生之有品者,公为聘延,每年束修薪水以二三十金为约。”(15) 同治七年(1868),戴肇辰在琼州府筹得银550两,发典生息,用作府义学的经费。为此订立的《琼州府义学章程》,对塾师的薪俸也有明文规定:“每年修金三十六两,贽敬一两,节敬三两,由本府发琼台书院,监院按月按节支送。”(16) 山东陵县县令戴杰订立的《劝办义学章程》,规定塾师“常川住塾,每年酌定束修京钱六七十千为准,按季分送。”(17) 光绪末年,柳堂为山东惠县县令,创立了郭家庄等多所义学,订立的章程规定:“每年如得利五十千者,以四十千延请塾师,余作杂费。”(18) 丁日昌(1823—1882)在所制订的《社学章程》中规定:“塾师一人,课徒以十人为率,每月酌给束修膳金五千文,月费一千文,按月支领。”(19) 这些地方政府官员以章程或规条的形式,所作出的有关塾师薪俸的规定,最接近广大塾师的平均水平。
清代各个家塾塾师的束修,与义塾的情况大体相当。以下根据一些家谱,举列清代中后期家塾支付塾师修金的情形,其中主要集中在较为富庶的江浙一带,可以代表塾师束修中等偏上的水平。
时间
地域家族 束修数量 材料出处
道光四年江苏常熟太原王氏月银五两民国八年《太原王氏家乘》卷七
道光二十一年浙江会稽登荣张氏二十千文道光二十一年《重修登荣张氏族谱》卷十九
咸丰五年江苏毗陵屠氏三十千文光绪三十一年《屠氏毗陵支谱》卷一
咸丰八年浙江绍兴山阴徐氏五十千文民国八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文海家塾记》
光绪二年江苏苏州彭氏月六千文民国十一年江苏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
光绪七年江苏洞庭席氏三十六千《席氏世谱载记》卷十二
光绪九年浙江山阴安昌徐氏五十千文《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
光绪十二年 河南安阳安阳马氏五十千文光绪十六年《安阳马氏祠堂条规》
光绪十八年 江苏华亭华亭顾氏四十千文《华亭顾氏宗谱》卷七
光绪二十一年浙江山阴白洋朱氏三十千文《山阴白洋朱氏宗谱》卷五
光绪三十四年浙江嘉兴姚氏六十千文《姚氏家乘》第五本
在同一个私塾,教学对象不同,束修的多少也有区别。如浙江嘉兴的姚氏家族的私塾,分为东塾和西塾。“子姓十岁以内及十岁外愚钝者,从西师学,以八人为式,至多限以十人。至十一岁而读书能有进益者,即宜升至东塾,将东塾之读书难造者为之更换。”西塾学生的层次较低,而东塾学生的层次要高一些。“子姓十岁以外、资质聪颖可能造就者,从东师学,以六人为式。每日讲读经书之外,课以朱子小学,务期修身立品、进退周旋,不失为循良子弟。”姚氏家族的《义庄赡族规条》规定:“东师修金每年八十千文,西师每年六十千文。”(20)
明清时期众多的小说中,也屡屡提到塾师的束修。明朝浙江衷张应俞所著的《江湖历览杜骗新书》,在第十二类《在船骗》中,说“侯官县一田秀才出外作馆,年冬归,得束金四十余两,衣被物件,亦十余两,共作两大笼。”明清之际丁耀亢(1599—1669)的《续金瓶梅》第四十六回《傻公子枉受私关节,鬼门生亲拜女房师》,说汴京西河桥的严秀才,母子贫穷,度日不过,只得求了一馆,教几个小学生读书,每年馆谷不过十五六金。清代顺治年间由一个自称“西周生”的山东人创作的《醒世姻缘传》,第二十三回《绣江县无儇薄俗,明水镇有古淳风》中,说李大郎请“绣江县一个半瓶醋的廪膳”舒忠,来家教育自己的两个孩子。“恐怕先生不肯用心教得,要把修仪十分加厚,好买转先生尽心教道,每年除了四十两束修,那四季节礼,冬夏的衣裳,真是致敬尽礼的相待。”吴敬梓(1701-1754)的《儒林外史》是一部表现中国18世纪前后江南士绅生活的小说,其中很多处提及塾师和他们的束修。第二回写山东兖州府汶上县有个叫薛家集的乡村,村民们商议请个塾师给孩子们启蒙,商定“每年馆金十二两银子”。第三十六回说虞育德应考进了学,“次年,二十里外杨家村一个姓杨的包了去教书,每年三十两银子。”同一回虞博士曾对自己的夫人说:“我自从出来坐馆,每年大约有三十两银子。假使那年正月里说定只得二十几两,我心里焦不足,到了那四五月的时候,少不得又添两个学生,或是来看文章,有几两银子补足了这个数。”第五十五回写盖宽卖了半年的茶之后,“有个人家出了八两银子束修,请他到家里教馆去了。”第四十六回写虞华轩呈上专帖,“敬请余大表兄先生在舍教训小儿,每年修金四十两。”
不同时代、同一时代不同地区、同一地区不同塾师、同一塾师在不同时期和面对不同的教学对象,收入的差距很大。清末山西太原塾师刘大鹏,曾遇到一位因经商失败而去教书的人,“班荆交谈,备言所教童子五、六人,每人送束修钱一千六百文,一年所得不满十千钱,糊口亦不够,何能养家乎?真苦之至也。”(21) 但刘氏本人的运气不错,遇到了一位富有的好东家:“前岁定馆时言明:及门者四人,看文者一人,修金一百,馔皆东家备办。此外尚带外徒二人,小儿一人。今者来馆,东家又荐一人及门,未曾言修金多寡,此亦够吾办理矣。世之舌耕者不少,余亦与之为伍耳。”(22) 在《儒林外史》中,老童生周进60多岁还在私塾教书,“每年馆金十二两银子,每日二分银子在和尚处代饭”。在支付每天2分合每月6钱的伙食费后,周进每月只剩4钱银子,和兖州府汶上县薛家集村民请的塾师的收入一样。李百川(约1720—约1771)的《绿野仙踪》第一回,说冷于冰到了9岁时,父亲冷松请王献述来教他。王献述是“江宁上亢县人,因会试不中,羁留在京。此人极有学问,被本城史监生表叔胡举贤慕名请来,与史监生做西宾,教读子侄,年出修仪八十两。只教读了六七个月,史监生便嫌馆金太多,没个辞他的法子,只得日日将饮食、茶饭核减起来,又暗中着人道意:‘若王先生肯少要些修金,便可长久照前管待。’献述听了大笑,立即将行李搬移在本城关帝庙暂住,一边雇觅牲口,要起身入都。冷松素知王献述才学,急遣人约请,年出修金一百两,教读于冰。”王献述和周进、薛家集塾师的束修,相差有10倍之多。
刊行于道光三十年(1850)、题署为石平士编次的《童蒙急务》,在论及《尊师》时,提出要《学钱宜重》。其中指陈了当是塾师收入低下的状况,也提出了自己理想的标准。“近见蒙馆中,富者学钱止一二千,贫者学钱止七八百,甚至有二三百文者,殊属不成事体。屈指一堂学生,已有二十余人,统计一年学赀,不过十三四千。比之人家雇工,虽见有余,较之有等匠师,则大不足。”可见塾师收入的实情及在整个社会中的经济地位。为此作者告诫那些为父兄的人,既然希望塾师善教勤诲自己的子弟,就不要吝惜学钱。“出得起学钱得,每人一年或四千、五千、六千、七千,务须尽力具办,不可推诿。如顶上极富者,可出五六十千文;即极贫者,亦宜有二三千之谱。学人不可多,亦不可太少,或六七人,多则十一二人。总计一年学钱,必有五六十千,少亦要有四十千之谱,方可成事。”(23) 表明了一般人心目中塾师收入的理想状况。
塾师的束修,有的“按月支送”,有的“酌送二月”,有的“按季致送”。还有的则是在节令时致送,“族姓子弟,年八岁以上,无力读书者,听其父兄择就近师傅肄业。告明董事,酌助修金若干。分四季,义仓掌管,执事面送塾师。清明、端节、七夕、重阳前一日,子弟持书到仓,董事稽考功课,有益则给,无益则止。”(24) 很少一次性支付的。对此,粟毓美曾解释说:“修金按月支送,非过事苛刻也。缘塾师不无更易,一经透支,则修脯既亏,学将中废,固不得不从长计议,定以限制。”(25) 束修的分期支付,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塾师改易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不少地方的束修是靠利息支付的,只有到了刻定日期,东家或首事才有可能在不动本金的前提下向塾师支付束修。
在束修问题上,塾师抱怨最多的并不是束修数量的少,而是束修支付的滞后,不能按规定的时间支付塾师的束修。束修数量的多少,是事先说定的,大家心中有数,但是,东家不能及时支付束修,却是许多塾师难言的隐痛。束修不时、拖欠支付不是个别的问题,而是普遍的情形。许多塾师都在诗文中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东道不还束修,教师诮以诗曰:‘东君何事太蛮擅,束脯终年不肯还。擎伞遮阴专为热,围炉向火只因寒。’”(26) 一些诗作则表达了讨要束修的难堪:“蒙馆舌耕不自由,读书人到下场头,每逢年节先生苦,亲去沿门要束修。”(27) 何况这种讨要总被东家敷衍搪塞。由于不能按时支付,导致了塾师及家人希望的落空,使塾师一家人的生活陷于严重混乱。
不按时向塾师支付束修,不仅让塾师抱怨,而且令一些真正尊师的东家也愤怒。清代的李淦曾说:“又有窭子贫士,妄于束修许而不予。致烦师屡促,或凂人转达,如求乞然。而犹置若罔闻,或故为延缓,甚者有年终挂欠、终归乌有者。有是理哉?”为此,他叮咛自己的后人,“束修宁可量力厚薄,宜慎于始;供馈宁可称家有无,要期于终。万不得效近日作俑者行径也。”(28) 强调不能用几近欺骗的手段,拖欠塾师的束修,甚至最终不了了之,践踏塾师的尊严,也戕害自家的道德。
除了不能按时支付束修之外,还有束修支付的质量也得不到保证。“束修况复多虚花,料谷腐米如丹砂。输贫偿债两无用,此物如何得养家?”(29) 支付给塾师的束修,是已经陈腐变质的米谷,既不能用来自家食用,也不能用来偿还债务。实物是这样,银钱也好不到哪里。“收的低银潮色,皆缺戥头。”(30) 存在着成色不足、缺斤短两的问题。
塾师的膳食,也就是塾师在教学期间的饮食,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情形颇为复杂。
最为塾师所理想的状况是,塾师住在塾馆之中,一日三餐由东家提供,这就是所谓的“供馔宿馆者为上”。但这只有较为富裕的东家才能承受。东家备办的塾师饮食,一般是“常膳二簋:一肉一蔬;宴会四簋:二肉二蔬。”(31) 对并非大富大贵的人家来说,塾师的日常饮食,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在张履祥家,“昔者,先孺人延师以教予兄弟,每日昃辄计次日先生膳,不给则纺木棉夜半。”(32)
一些特别富有的家庭,往往专为塾师设灶。清末山西太原塾师刘大鹏说:“余之馆馔,皆东家供给,渲儿从余读书,亦不出一钱以摊饭食之费,东家之待余,可谓厚矣。平日在馆,一日三餐皆余为吩咐,书童备办,恒择可口者食之,多素而少荤,在已以为过奢,而旁观者反诮余过俭。”(33)
东家还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塾师提供膳食。一是由东家供给塾师一定的银钱或柴、米、油、盐、菜蔬,由塾师本人或其家属自烹自调,这种形式称之为“自爨公养”。明代周汝登在《社学教规》中说:“教读在学自爨,则一年之餼,须二十金,少者十五金,视生徒众寡以为隆杀。”(34) 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族,除向塾师支付“每岁修金五十千文”外,塾师日常所需的“薪米油茶”,由“仓中供给”。(35) 江苏华亭的顾氏宗族,在“每师每年束修钱四十千文”外,又向每位塾师提供二十四千文伙食钱。在这里,“公养”由家族动用“公仓”或“公库”统一付给。
二是由离学校近而且有供膳能力的学生家庭轮流供膳,这种形式称之为“吃转饭”。供饭天数和轮流方式各不相同,由各家共同商定。“农民平常不易吃肉,但给老师送饭,每顿饭必有肉有鱼有菜。菜是自己种的,鱼到河里捉,肉则到街上买。”(36) 也有以一家为主,塾师吃住在一家,另几家帮助一些银钱和食物的情形。在私塾中的塾师,学生往往也要送些生活必用品,如一斗米、一斤油、一斤盐、一斤茶、一斤烟,即所谓“升米四斤”,用作塾师的口俸。
另一种情况是,食宿完全由塾师自行解决,东家概不负责。河南安阳马氏家族规定:“先生满年修金五十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7) 光绪二年,江苏苏州彭氏家族支付给塾师的“月修陆千文,节敬饭食俱在内。”(38) 两个家族都明确规定,在向塾师支付的束修中,就包括了膳食和节敬的费用,不会另行支付。一般情形是,如果另外提供膳食,塾师的束修可能会低一些;如果塾师自行解决膳食问题,则束修可能会高一些。但由于束修没有一个为全社会接受的共同标准,高低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雍正八年(1730)成书的《姑妄言》第九回《邬合苦联势利友,宦萼契结酒肉盟》中的一段,很能说明旧时膳食对于塾师的重要。武弁李太成了显官之后,要雇个塾师来教孙子们识字,以成就文武世家的名声。李太因此请了广教官来,托他帮忙请个塾师。广教官想到了乾行寒,在征得他得同意之后,向李太推荐。李太提出的条件是:“一个月只好一两工银,(林钝翁评:近来就算是好馆了。)饭是自己回去吃。”(林钝翁评:近来亦多有之。)广教官笑道:“束修多寡倒也罢了。府上这样门第,那里有先生回去吃饭的理?若是住得近还罢了,要住得远,一日回家吃两遍饭就晚了,还读甚么?”李太想了一会,又皱着眉曲指头算了算,说道:“供给他吃饭,一日只算五分银子,一年倒要十八两,比工银还多。这是买马的钱少,制鞍的钱多了,成不得。”广教官道:“读书的人饮食倒不责备,就是家常茶饭也可款待,只要洁净应时。”李太道:“既如此说,一日两顿,就是随常茶饭,只好初一十五吃个犒劳有些肉,闲常是没有的。至于要吃点心吃酒是他自买。”由这段文字及与作者同时的林钝翁的批注可见,对于东家而言,膳食往往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很多情况下甚至超过了束修的费用。在清朝初年,一月一两银子,已经是塾师不错的收入了;这与《儒林外史》写南方的穷读书人教馆、每年束脩12两银子的情形完全吻合。即便是在专馆中,东家不提供饮食而由塾师自己回家吃饭的情形,当时也比较普遍。
对于东家不提供塾师饮食的情形,不仅塾师有怨言,而且一些东家也有微词。“礼有就学,无往教,古之道也。”如果说,不能赴老师家受教、而将老师请来家授业还可以接受的话,那么,不向延请来家的老师提供饮食,实在有违尊师之道,难以理解。“邑中有守财卤,竟有不供馈而令师走家食者。致严寒酷暑,常仆仆道途中,尊师之道安在?”(39)
塾师在塾饮食,有时和学生一同进行,所以有的塾规专门对学童的饮食行为做了规定。“朝夜每食四簋,二荤二素,候先生就席后,循序入座。不准凌乱,亦不得拣择肥甘,杯盘狼藉。”(40) 要求学生在饮食时尊重塾师。更多的时候,老师和学生是分头用餐,而且饮食有所不同。“凡庄学,每日膳馔,虽世守齑盐,不须过腆,然颇宜精洁。酌定晨昏用粥,四人一席,午餐荤素两簋。师席倍之,以昭敬礼之意。”(41)
一般说来,请得起塾师的应该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家庭,而塾师在东家,受到的礼遇与仆人、雇工完全有别。塾师的饮食,即使不比东家的家人好,但也绝对不会更差。一般来说,饮食待遇并不低。膳食“由东家供给,而且另开一桌,有荤有素,比较优厚。有时还请先生点菜,十分恭敬。家有宴会,教师坐首席。”(42) 塾师吃饭,往往要有主人陪同。多家合作请塾师的人家,虽然自己平时难得吃到鱼肉,但轮到自己供饭的时候,每顿饭必有肉有鱼有菜。
出乎我们意料的是,对东家提供的饮食粗劣的抱怨,是塾师最为集中的话题之一。在塾师发泄怨愤的《塾师四苦》中,其中之一就是饮食。“今日村庄家,礼体全不顾。粥饭只寻常,酒肴亦粗卤。鱼肉不周全,时常吃豆腐。非淡即是咸,有酱又没醋。烹调总不精,如何下得肚?勉强吃些饭,腹中常带饿。”(43) 在《学究自嘲》中,也有对饮食的自嘲:“馆谷渐渐衰,馆谷渐渐衰,早饭东南晌午歪,粗面饼捲着曲曲菜。吃的是长斋,吃的是长斋,今年更比去年赛。南无佛从今受了戒。鱼肉谁买,鱼肉谁买?也无葱韭共蒜薹,老师傅休把谗癖害。”(44) 很多民间故事和笑话,如《解愠编》的《豆腐先生》、《笑林广记》的《嘲馆膳诗》,都从东家吝啬的角度,讽刺其向塾师所提供饮食的单调。
在每年特定的节令,或者一学年开始或结束、或者学塾开办或关闭的时候,东家往往会向塾师致送银钱或礼物,这被称之为“节仪”。因为节仪是用来表示对塾师礼敬的,所以也被称之为“节敬”。有一些私塾,明文规定节敬和膳食都包括在束修之内,在节令时不再另行致送。还有一些私塾,平时并不向塾师支付束修,而在节令时支付。这时支付的束修,就有了束修和节敬的双重意义。
节令的确定,主要依照我国传统的节日,但各时代或地区也有差别。江苏华亭顾氏的家塾,“每年开馆定于正月二十日,解馆定于十二月二十日,清明、夏至、端午、七月望、中秋、十月朔、冬至七节,每节解馆三日。”(45) 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则以四节或四季致送修金,也就是清明、端节、七夕和重阳。更多的家族,强调的是六节。如江苏常熟的太原王氏家族规定,“塾师修金,六节按节送银五两。”江苏华亭的顾氏家族,在“每师每年束修钱四十千文,伙食钱二十四千文”之外,在开馆和解馆时,还“各送代席钱二千文”。(46) 在很多地方,最重视的是三节两寿:“三节”是指端午节、中秋节、年节,“两寿”则是指孔子诞辰日和塾师生日。
节敬在塾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不是很大,但对于收入微薄的塾师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儒林外史》中的老童生周进,一年只有12两的束修,在支付每天2分合每月6钱的伙食费后,周进每月只剩4钱银子。但除了正式束修外,他还能得到一些对于他的生活不无裨益的节敬。比如开学第一天学生所送的“贽见”:“荀家是一钱银子,另有八分银子代茶;其余也有二分的、也有四分的、也有十来个钱的,合拢了不够一个月饭食。”
一些有力之家设置的义学,塾师的束修由东家统一备办致送,学生的家长不必承担,所谓“义学束修,东道总备,分四次送。每季仲月十五日送一次,其诸学生家,不必又具私礼。”但遇到节令,则随各家情形,不作具体规定,所谓“若节间酒果之仪,或有或无,各随其便。”(47) 有的义学规定,遇到节令或先生生日,学生要向先生揖拜,以示礼敬。除最初上学要有“贽见礼”之外,这时不必另备礼物,有送礼物的也不禁止。“先生生日及冬至元旦拜节,如初上学之仪,但不执贽,有行节礼者随意。”(48)
在所有的节敬中,贽敬是最基本的。贽敬又称贽见之仪,是拜见之赀,也就是学生第一次进学拜见老师敬呈的礼物,一些地方俗称“拜见”。节令或塾师生日时可以不送礼,但第一次进学从师,贽见礼是必不可少的。所谓“子弟入塾,例必具贽见之仪。”学童第一天入塾,按传统习俗,先向孔子神位跪下磕头,后跪拜塾师,并献上“贽敬”。但用作贽敬的不一定非得是银钱或礼物,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它可以是用来表明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善行德的珍惜字纸。“须嘱每人携家中所有残弃字纸,并妇女夹鞋样书簿一本,并路途所拾弃字,作贽见之礼。”(49) 但这种情形实际上几乎不存在,它不过是该章程作者余治的一种理想化设计。
在一些私塾,除了束修和膳食外,并没有额外的节敬,以至于遭到一些塾师抱怨:“节礼包分文未见,到说如今不作。”(50) 官方社学或义学的束修有统一的规定,“修膳之外,塾师不得向学东索取分文。如课读得力,学东愿酬劳者听。”(51) 可见,节敬是基于东家礼节的致送,与束修的性质不同,它并不是必须支付的,有的甚至明文规定塾师不得索要。
“在中华帝国,教学被认为是绅士荣耀的职业。然而,教学虽受人尊敬,但比起绅士从事的大多数其他事物,其收入较低。”(52) 根据张仲礼的研究,“一个高级官员,比如一个巡抚,估计其年收入约为18万两银子;重要的地方行政官员,比如知县,约为3万两银子;一个学官约为1500两银子,但若为知县服务,则为250两银子。”(53) 虽然具有绅士身份(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功名的人)的塾师,其收入要比非绅士的塾师高很多,但与以上的职业相比,在绅士阶层中,以塾师的收入为最低。不具有绅士资格的普通塾师,一般一年只有30两左右收入,所得就更加低微。在明清时期,一般劳动者的年收入约为10两,与这些人比起来,塾师的收入显然又高出许多。总的说来,塾师是知识阶层中收入最低的一个阶层,但从全社会来看,具有绅士身份的塾师,收入足够他和他的家人过上小康生活,而广大普通的塾师,其收入在正常情况下,也能保证一家人的温饱。
①[韩]权仁溶:《清初徽州一个生员的乡村生活——以詹元相的〈畏斋日记〉为中心》,《徽学》第二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②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第196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
③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7页,黄山书社1997年。
④《内自讼斋杂刻》第三册《襄阳府属义学章程》,见璩鑫圭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0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
⑤《唐确慎公集》卷五《兴立义学示》,《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4页。
⑥《敬简堂学治杂录》卷二《创建赵王寺义学禀》,《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53-54页。
⑦吴秀峰、梁才主编:《太谷教育志》第16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
⑧光绪四年《龙泉县志》卷五《学校》。
⑨《新吾吕先生实政录》卷之三《兴复社学》,《官箴书集成》第一册第470页。
⑩光绪八年江苏苏州《吴氏支谱》卷十二。
(11)《泰泉乡礼》卷三。
(12)缪肇祖、冯复京纂修:《常熟县儒学志》卷三《饮射志》附《义学》,见《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第318页。
(13)《明史资料丛刊》第三辑《乱离见闻录》卷上第246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
(14)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7页。
(15)《唐确慎公集》卷五《兴立义学示》,《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5页。
(16)《从公三录》之《琼州府义学章程》,《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301页。
(17)《敬简堂学治杂录》卷四,《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88页。
(18)《宰惠纪略》卷五《创立郭家庄等义学章程》,《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524页。
(19)《抚吴公牍·设立社学札暨章程》,《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鸦片战争时期教育》第327页。
(20)光绪三十四年浙江嘉兴《姚氏家乘》第五本。
(21)《退想斋日记》光绪十九年五月初八日,第20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
(22)《退想斋日记》光绪二十二年二月初四日,第55页。
(23)《童蒙急务》卷一《劝尊师第十》。
(24)《徐氏义仓规条》,光绪九年浙江山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
(25)栗毓美《义学条规》,《牧令书》第十六卷,《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368页。
(26)《解愠编》卷之一《不还束修》,《历代笑话集续编》第18页,春风文艺出版社1985年。
(27)《增补都门杂咏·时尚门·散馆》,《清代北京竹枝词》第94页,北京出版社1962年。
(28)《燕翼篇?延师》,《檀几丛书》第26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29)《寄怀集·屈屈歌》,《解人颐》第179页,台湾老古文化事业公司1993年。
(30)《寄怀集·青毡述苦文》,《解人颐》第184页。
(31)《杨园先生全集》卷之十八《处馆说》第546页,中华书局2002年。
(32)《杨园先生全集》卷之十八《处馆说》第546页。
(33)《退想斋日记》光绪二十七年七月十八日,第101页。
(34)《东越证学录》卷十三《社学教规》,《四库存目丛书》集部第165册第661页。
(35)光绪九年《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二。
(36)张倩仪:《另一种童年的告别》第66页,商务印书馆2001年。
(37)光绪十六年《安阳马氏祠堂条规》。
(38)民国十一年江苏苏州《彭氏宗谱》卷十二。
(39)《燕翼篇·延师》,《檀几丛书》第268页。
(40)光绪十四年江苏苏州《陆氏葑门支谱》卷十三。
(41)乾隆十一年江苏苏州《范氏家乘》卷十五《广义庄劝学规矩》。
(42)张倩仪:《另一种童年的告别》第66页。
(43)《寓意集·塾师四苦》,《解人颐》第130页。
(44)蒲松龄:《学究自嘲》,《蒲松龄集》第174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
(45)光绪二十年江苏《华亭顾氏宗谱》卷七。
(46)光绪二十年江苏《华亭顾氏宗谱》卷七。
(47)沈鲤:《文雅社约·义学约之十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86册,第604页。
(48)沈鲤:《文雅社约·义学约之十八》,《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86册,第604页。
(49)《得一录》卷十《变通小学义塾章程》,《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629页。
(50)《寄怀集·青毡述苦文》,《解人颐》第184页。
(51)《宰惠纪略》卷一《整顿城关义学》,《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499页。
(52)《中国绅士的收入》第88页。
(53)《中国绅士的收入》第196页。
标签:儒林外史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