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知识收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收入论文,知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传统的企业创新模式强调“此地发明”和“此地销售”,即企业凭借高额的研发投入、独占性的创新成果转化和市场化来获得垄断的市场地位和超额的边际利润。Chesbrough把这种创新模式称为“封闭式创新”[1]。封闭式创新中的“此地销售”观念强调企业对创新知识的控制,以实现技术成果的保密、独享和垄断,却极大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外部商用化,从而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被闲置。据统计,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不到20%,大量的知识产权成果因过度开发或与市场需求相脱离而被束之高阁、不能获利,而不断投入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也成为企业要承担的一项不菲的成本。
针对创新中的这一问题,Chesbrough提出的开放式创新给出了令人惊喜的解决方案。开放式创新把知识产权看作能给现有商业模式带来附加收益的一类新资产,它不应受当前商业模式的限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入市场,从而产生附加价值[1]。所以,在开放式创新的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外部商用化成为提高企业闲置知识产权利用率的一个重要选择。
1 封闭式创新和知识产权闲置
知识产权是企业对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如植物品种专有权)和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化的知识,是知识中最活跃、最前沿的部分,已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一方面,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成果予以保护并给予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促进了企业创新成果的商用化过程,是企业从创新成果中获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封闭式创新模式下,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率较低,主要表现为:大量的知识产权闲置;知识外溢造成知识成果的流失。
企业知识和产权价值获取率低的最直接表现是知识产权利用率低。2009年我国专利申请量达到97万件,居世界第一;2003-2009年我国专利数年均增长26.1%[2]。而与之不相称的是,我国专利技术转化率平均不到20%(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转化率仅为5%),专利推广率在10%-15%。这种局面所带来的后果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被闲置,不能转化成生产力,无法创造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当初的研发投入也成为巨大的沉没成本。例如,宝洁在对其专利的调查中就发现90%的公司专利都因未找到商业上的用武之地而闲置。根据非正式的统计结果,Chesbrough发现,企业的实际专利利用率仅在5%-25%,大量的内部专利技术处于闲置状态、未被商用化[3]。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率低的另一个表现是知识外溢。理查德·尼尔森在1959年就已发现公司中存在外泄知识,并指出公司从这些知识中获取价值的能力有限[4]。最典型的例子是施乐的帕路阿尔托研究中心[5-6]:施乐判断其研究中心的某些项目对施乐日后发展具有很低的价值或几乎没有附加价值,于是停止了对其的经费资助。由此,至少有35个项目从施乐公司溢出,其中11个项目在脱离施乐后取得了巨大成功,其创造的市场价值甚至超过施乐本身整体的市场价值。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获取率较低的原因主要有:(1)在垂直一体化思想的影响下,企业强调对“创新成果的控制”,一方面不重视其外部利用;另一方面也担心外部授权会引起可能的竞争;(2)企业的研发过程和商业模式“脱节”,导致成果在企业内转化困难[3];(3)现有的研发考核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研发人员申请专利以报奖、应付考核为主要目的,不重视成果的市场化;(4)知识员工的流动和社会学习周期的缩短使得知识价值悖论①变得越来越明显,知识外溢的加速使得别人摘取了创新成果,而企业为“他人做嫁衣”时也蒙受了巨大的研发投入损失以及未来可能的竞争性损失。
企业应该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方式,并从中获利。目前,许多企业已认识到知识产权这项本来可以产生收入但尚未充分利用的资产。如微软就在有计划地实施“知识产权输出战略”,其原因之一就是日益增加的知识产权维持费用使得“知识产权库存已经不是财富而是包袱”。正如Sawhney和Prandelli所指出的那样,在开放性的、分布式的知识创造过程中,保护知识的最佳方式就是充分发挥新创知识的价值[7]。Boisot也指出,解决知识价值悖论的可行方法不是“堵”而是“疏”,应该把重点从知识存量转移到知识流量上[8]。所以,针对现有企业的知识产权闲置和知识溢出等问题,企业应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商用化,以提高其利用率。而在开放式创新的视角下,知识产权的外部商用化已成为企业从知识产权中获利的重要选择。
2 外向开放式创新和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
2.1 外向开放式创新
相对于传统的封闭式创新,Chesbrough提出了“开放式创新”的概念,把“非此地发明”和“非此地销售”提到和“此地发明”和“此地销售”同样重要的位置[1]。开放式创新认为企业应该同时利用内部和外部的创意,并同时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渠道实现创意的商用化,为创新知识找到更多的用武之地。所以,开放式创新重新界定了企业的竞争边界,企业以整合者(integrator)而非拥有者(owner)的身份将创新推向市场,并从创新的市场化和商品化中获利。如图1所示,在封闭式创新中闲置的知识产权在开放式创新模式下通过外部商用化实现了价值。
根据知识流动方向的不同,Chesbrough和Crowther将开放式创新分为两种:内向开放式创新(inbound open innovation)和外向开放式创新(outbound open innovation)[9]。通俗地讲,内向开放式创新和外向开放式创新分别对应“非此地发明”和“非此地销售”。进一步,根据开放式创新是否涉及经济交易,Dahlander和Gann将开放式创新分为4类(如表1所示):内向—整合型(acquiring)、内向—获取型(sourcing)、外向—出售/授权型(selling/licensing)以及外向—释放型(revealing)[10]。
外向—释放是将企业内部的知识、信息和资源输出到外部环境中,企业不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外向—出售/授权是指企业通过出售/授权给其他组织来实现组织内部技术和创意的商用化商用化;外向—出售/授权主要源于Lichtenthaler和Ernst提出的技术外部商用化(external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ETC)——技术知识在企业外部全部或部分商用化[11]。
Lichtenthaler和Ernst指出,以下条件为实现技术外部商用化提供了可能:(1)技术竞争越来越激烈,产品生命周期越来越短,而企业通过技术外部商用化商用化能获得更多的研发回报;(2)风险投资的兴起为企业的技术外部商用化提供了可能,在实现技术突破后,企业研究者有更多的机会在外部实现技术的商用化;(3)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许多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并不能被企业自身所用[11]。Dahlander和Gann也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健全、风投机制的完善以及技术标准的统一化,为创意和技术的流动与交易提供了可能[10]。
Chesbrough和Crowther指出,外向—出售/授权型的外向开放式创新曾一度被忽视,但研究表明企业把越来越多的内部技术等知识产权授权到组织外部,技术和发明的授权或出售已经越来越普遍[9]。Arora等曾估计世界每年的技术交易总额约有350亿-500亿美金[12]。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许多企业开始认识到技术对外转移的重要性[13],有的企业甚至把它提高为最重要的战略方向,如IBM和德州仪器等欧美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出售/授权进行战略性管理,主要目的则是为了获得资本的回报。
2.2 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
外向开放式创新和技术外部商用化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并发挥其价值提供了思路。开放式创新强调企业内的任何创新和知识都可通过外部渠道的杠杆作用(leverage)而使企业获得额外的利润收入。知识经济时代为知识成为有价商品提供了环境。知识成为财产是以其可交易为条件的,而知识进入市场又是以知识产权的确立为前提的[14]。所以,知识产权外部化将是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利用率的有效途径,这也是企业从封闭转向开放的有效实践。
参考Lichtenthaler和Ernst提出的技术外部商用化概念和知识产权交易概念,本文试图给出以下定义: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External Commerci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IP-EC)是指知识产权通过其实施以外的途径在企业外部实现其经济价值,即通过企业外部市场直接经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利用的“非此地销售”和“非产品化销售”。参考郑小平[15]提出的技术扩散模型,本文建立如图2所示的知识产权商用化模式选择坐标图,企业知识产权使用率和所有权占有率的情况不同,知识产权商用化模式也不同。
图2 知识产权商用化模式选择坐标图
资料来源:修改自参考文献[15]。
(1)知识产权商品化。以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所蕴含的资产价值为依据,以知识产权自身为商品,通过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获得直接经济收益。此时该项知识产权使用率为100%,而企业知识产权所有权占有率为0。
(2)知识产权资本化。以知识产权的资产属性所蕴含的资产价值为依据,在市场中将知识产权资本变现或进行资本市场运作,如知识产权入股、信贷、抵押等。根据不同的情况,该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占有率和使用率都在0-100%之间变化。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兴起使得知识产权资本化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能够使知识产权的创新属性和资本属性的杠杆作用得以发挥,从而实现较大的收益。
(3)知识产权标准化。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所蕴含的竞争规范作用为基础,通过支撑知识产权的标准、品牌等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标准产业化,构成市场竞争壁垒,获得超额收益。此时知识产权所有权占有率为100%,而使用率根据授权使用情况的不同而变化。如麦当劳通过标准化其生产流程并向连锁店授权其标准的使用来收取高额的加盟费,加盟店则享受由麦当劳品牌带来的超额利润。
(4)知识产权公开化。当企业把一项知识产权免费公开时,虽然该知识产权所有权还在开放式创新企业手中,但使用率已为100%。这种知识产权的使用模式即Dahlander和Gann总结的外向—释放型开放式创新。虽然免费释放的方式并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可给企业带来间接利益[10]。免费释放有助于形成联智发明(collective invention)——企业与其竞争对手互相公布其研究创意和成果,有助于形成企业合作的非正式化网络[16],从而实现成功的渐进性创新,进而提升整个产业的生产力[17-18]。
(5)知识产权产业化。利用知识产权的创新属性,通过知识产权产业化而将知识产权融入物资性产品中,并经市场营销获得超额收益——这也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的传统途径。此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占有率和使用率都在为100%,即传统创新中的“此地销售”。
(6)知识产权战略化存储。当一项知识产权被企业战略性储备时,其所有权占有率为100%,而其使用率为0,即知识产权处于休眠式垄断。虽然被战略性存储的知识产权暂时没有实现盈利,但其隐含的选择权能使企业在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拥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具体的市场环境做出灵活的决策选择。当企业形成有竞争规模的、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储备时,知识产权储备对企业发展就具有了战略性作用。
(7)知识产权弃置化存储。当一项知识产权被企业弃置时,即当知识产权既没有战略储备意义,也没有实现其经济价值时,其所有权占有率和使用率都被企业视为0。
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的使用率和所有权占有率,可以清晰地看出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可通过商品化、资本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等可直接产生经济价值的方式和免费公开等间接获取经济价值的方式实现。而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和标准化即本文定义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外部化是指通过外部渠道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强调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实现时的“非产品化”和“非此地化”;相对于免费公开这种间接获取经济价值的方式,知识产权商用化则强调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直接获取。
在传统的封闭式创新中,企业内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知识产权产业化这一途径把知识产权融入到产品和劳务中,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而在开放式创新下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标准化等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途径进入市场,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开放式创新下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示意图如图3所示。
图3 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路径示意图
资料来源:修改自参考文献[1]。
通过以上讨论可知,企业内闲置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那些企业储备的但没有使用的知识产权,即使用率为0,可分为战略性存储和弃置性存储。对于弃置性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积极寻求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途径以实现其价值,如宝洁公司就确立了一项标准——如果公司的某项专利技术在3年内未被公司内任何部门采用,那么就将其出售,出售对象甚至包括竞争对手;而对于战略性储备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同时选择内部产业化和外部商用化。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因其高效和高收益的方式,正成为企业实现闲置知识产权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
3 企业提高知识收入的经济意义和战略意义
3.1 知识收入概念的界定
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不同于传统房产、设备等有形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知识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传统的从产品劳务和有形资产中获得的收入不同,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的收入具有“知识性”和“无形性”。因此,本文试图将该部分收入定义为企业知识收入(knowledge income),即知识收入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的收入。
相对于企业通过传统的产品销售和劳务提供而实现的收入,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的知识收入具有资产属性,属于企业的“资产性收入”;而相对于传统的有形资产收入,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的知识收入具有知识属性,属于特殊的“无形资产收入”。此外,相对于农业时代基于土地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工业时代基于资金的资金密集型产品,“知识收入”体现了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知识商用化对企业的收入贡献;相对于封闭式创新,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的“知识收入”,是企业通过开放式创新在新市场或在更为广泛的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开放性市场上获得的非传统性收入,如图4所示。
图4 开放式创新模式下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和知识收入示意图
资料来源:修改自参考文献[3]。
3.2 企业提高知识收入的意义
基于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对于企业减少知识产权闲置和知识溢出造成的浪费和损失、提高知识收入,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1)经济价值。
首先,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而获得的知识收入将成为企业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激活存量,变废为宝,企业闲置的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获得的知识收入将直接贡献于企业的利润收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资本化、以授权/出售为主的知识产权商品化和通过建立标准来授权的知识产权标准化,这些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途径通过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属性、资产属性和创新属性的杠杆作用而获得资本收益——其往往具有较高的超额利润。麦肯锡的一项研究也指出,一般企业的10%的专利可通过出售等方式赚钱,而这类资产为企业带来的创收可占营业收入的5%-10%,相当于消减支出20%或一宗成功收购带来的收益[19]。
目前,许多领先企业已开始从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中享受高额的知识收入。例如,IBM公司在1990年就开始有意识地发掘非核心业务的知识产权资产,目前IBM从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获得的知识收入从1990年0.3亿美元上升到2001年的19亿美元,年增长率约达25%,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成为其重要的利润来源[16]。再如,德州仪器公司是一家因为被逼上绝路而开始挖掘知识产权潜力的公司,迄今其知识收入累计已达令人咋舌的40亿美元[3]。
2)战略意义。
虽然目前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但成功的知识外部商用化具有战略性价值。通过采取授权/出售等知识产权商品化手段,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可提高行业声誉:一方面,通过技术外部商用化,企业可以拥有更强的一般性技术声誉——特别是当技术接受方为知名企业时;另一方面,技术外部商用化可以提高企业作为技术提供者(technology provider)的声誉,从而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进程,实现自我正向强化[11]。此外,知识产权标准化等商用化模式还能显著影响企业的产品发展战略[20]。最后,企业还可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实现学习效果,从而缩短企业的学习周期。通俗地讲,成功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可使企业成为“唐僧”,而“外部授权单位”则是为唐僧“采果子”的“悟空”等弟子。
图5 “知识收入/总收入”和单个企业微笑曲线移动
提高企业知识收入的战略意义可在微笑曲线上直观表示。一方面,作为企业财务收入的知识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知识收入/企业总收入”)越高,即企业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收入密度越高,则意味着企业整体收入水平的附加值越高,在单个企业的微笑曲线上表现为微笑曲线平行上移,如图5所示;另一方面,相对于来自产品、劳务、有形资产的企业收入,知识收入与其他收入的比例即“知识收入/(企业总收入-知识收入)”可间接反映企业在产业价值链上所处的位置,该比值越高,则知识产权通过外部商用化直接获利的强度越大,在产业微笑曲线上表现为企业处于产业知识附加值高的两端,如图6所示。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个知识收入指标的增大,是企业的微笑曲线向附加值更高的方向移动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图6 “知识收入/(企业总收入—知识收入)”和产业微笑曲线移动
3)创新指标。
知识收入作为反映企业知识产权直接获益能力的收入,可作为衡量企业盈利方式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综合国内外现有的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一般都涉及创新投入、创新过程和创新成果等三方面[21]。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一般被视为创新成果,通常简单地统计各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以反映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但只简单统计知识产权的数量和增量并不能全面反映知识产权的使用率和使用的综合效益。而知识收入作为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而获得的收入能直观反映知识产权直接商用化的效益,同时“知识收入/企业总收入”、“知识收入/(企业总收入-知识收入)”等指标还可综合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许多权威机构对企业的商标、品牌这一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也反映了企业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能力。
4 总结
本文针对知识产权闲置的问题,提出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来提高企业知识收入的思路,对企业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目前知识产权法制日益健全,风险投资市场和知识中介市场逐渐兴起,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环境已经相对成熟。针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闲置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率。当然,知识产权参与市场交换的形式最终取决于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所以,目前我国企业要增加知识收入,应当结合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开展知识产权的战略性管理,从领导重视、组织建设和人才保障三方面入手。
首先,我国企业的管理层应该转变相对封闭的创新观念,认识到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和知识收入对于企业发展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并开展战略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其次,在组织建设上,一方面,企业应成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管理,并根据组织战略和市场需求进行知识产权内外应用平衡、开展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工作;另一方面,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知识产权技术战略和市场化战略来制定研发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和传统市场部门的考核机制,并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另外,除了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关部门和制度外,企业还应积极参与外部知识网络(如国外的NineSigma、InnoCentive等“开放式知识交易平台”)以及行业内的知识网络,以便了解市场的需求。最后,企业应加强对“知识经纪人”(knowledge broker)的发掘和培养。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内外部机会的发现和衡量以及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的实施,都需要拥有专业的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的人才,Dahlander和Gann称他们为“知识经纪人”。目前,这类人才相对缺乏,所以企业应重视从市场中发掘该类人才并引进,或从企业内部挖掘并培养[10]。
要说明的是,本文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虽然本文指出企业对于闲置的知识产群可通过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来提高知识收入,但对于如何平衡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存储、如何进行以获得收益为主要目的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以及如何平衡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和知识产权免费公开等问题,却未进行深入讨论。Arora等指出,出售/授权内部技术知识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影响企业的竞争地位[12]。此外,知识产权外部商用化与创新管理领域的专属制度(appropriability regime)、创新租金等概念是相违背的。Teece把创新与商用化这两个基本维度用“专属制度”与“互补性资产”两个变量来具体化,并揭示了企业如何通过创新来获利这一复杂问题——创新者从其创新成果中持续获利的能力是互补性资产与专属制度两个变量的函数[22]。Teece指出,专属性(appropriability)是从事创新的企业或个人能够完全获得创新利润的可能性;专属制度则是治理创新者获得创新利润的机制[22]。专属制度越严厉,企业能够获得的创新租金就越高,反之亦然。所以,追求高创新租金的企业就应该对自己的知识进行保护,避免外溢。作为“专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在Teece的创新获益(Profiting From Innovation,PFI)模型中是不可改变的外部环境变量,而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中,专属制度正渐渐演变成内生变量而纳入企业的战略决策,企业会转而采取塑造环境的战略行为,即通过塑造专属制度来改变环境,从而实现其经济和战略目标[23]。因此,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属制度”的内生化,对进一步研究企业知识产权的获益机制有重要意义,可在未来对此做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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