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公有制是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_公有制论文

什么样的公有制是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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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下列几种观点:一、“素质论”,认为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制的素质上,它作为一种经济成份,不一定占50%以上,但须在各种所有制中具有相对优势。二、“主导论”,认为其主体地位是控制住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重要行业,而不在乎各种所有制总和或整体上占优势,关键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三、“数量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上升到可以左右以至压倒公有制的比重,不论给公有制“套”上“导向型”、“质量型”都不能保持公有制经济在数量上的主体地位。四、“资金形态论”,认为不仅指实物型公有制资产为主体,还包括价值货币型公有制资产在内的公有制为主体等等。这些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都是从现实社会中的公有制资产或经济中优势方面来分析得出的。这种“公有制为主体”的认识,也没有把对公有制的坚持和发展,作为贯穿实现共同富裕这样一个客观经济过程的一条逻辑线索来分析,似乎“公有制为主体”只是现实社会中一种社会资产或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状态,与实现共同富裕没有什么关系。有鉴于此,本文以“什么样的‘公有制为主体’,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为基本思路,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的“过程论”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等相关的新的学术观点,切望大家批评指教。

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公有制资产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终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不同,在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是否结合。资本主义是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分离的。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者为生产剩余价值(利润)而相互竞争所驱动的市场力量基础上的。而共产主义则是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社会主义是按照绝大多数的社会劳动者的需要进行生产,对社会资源、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所创造的剩余的控制权,都取决于对生产这些资源和剩余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社会主义的核心就在于大多数人占有社会资产中的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即“多数人”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就是社会主义。由劳动者的多数和占有生产资料的多数即“两个多数”决定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无论任何国家,谁朝着这个方向前进,就是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谁做到这一步,谁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厉有为,见《理论学刊》一九九八年第五期)。多数人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意味着资源和剩余都是由社会来控制的。从而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分配的不平等和贫富两极分化现象。

诚然,生产资料共同占有者,同时也要占有公有企业中包括原材料、产成品、货币资金等在内的全部资产。但作为基础的乃是占有包含在这些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因为,只有生产资料,才能与劳动者结合构成现实的生产力。生产资料既是社会资产中最主要的部分,又是社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生产资料公有化或社会化也可以看作是资产公有化或社会化。但是,公有制资产绝不等同于生产资料。这类似于可以把“一瓶茅台酒”抽象为“一斤白酒”,而“一瓶茅台酒”不等同于“一斤白酒”一样。现在,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有化或社会化——“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而不是社会资产所有制结构状态——“公有制资产为主体”的问题。为也类似于所讨论的是有关“白酒”的酿造、陈化等问题而不是“茅台酒”质量状况问题。

科学社会主义告诉我们:只有占有生产资料,才能从根本上拥有剩余控制权,从而占有劳动产品换来的货币资金。正如资本家剥削他人劳动,不是因为他们拥有大量钱财一样。劳动者要摆脱剥削,也不是因为他们共同占有了大量公有财产,而是因为他们(在不同社会背景和条件下)占有这些资产中的生产资料,并拥有了与之结合所创造的剩余的控制权。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作为抽象的理论概念、原则,不能简单地演绎为公有制资产、经济的在数量、质量上的结构、比重问题。可以说,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是一个生产资料所有权不断公有化、社会化,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经济过程。而公有制资产为主体则是关于社会总资产的一种所有制结构状态。

过去,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实行了越大越公越好,急于向国有制过渡的所有制政策,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产,并将它分割且固定在行政关系隶属于不同地区、部门的各个企业而难以流动。实行高度集权式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思想根源就是:把国有资产等同于生产资料,凝固于企业是合理的。如若加以流动,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会失去这些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这似乎是社会主义所不能允许的。即使是适当调整、收缩国有企业与资产的分布面,将那些国家没必要管、没精力管的非主要、非重要行业的关键领域的企业和资产,合法、公开地出让、出售出去,也被一些人视为“私有化”。这是因为在这些人的头脑中,把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等同于生产资料。把公(国)有企业、公(国)有资产非公(国)有化等同于生产资料的非公(国)有化,即私有化。正是出于这种看法和认识,致使我们在国有制经济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上举步不前,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简单地等同于“公有制资产为主体”的问题,在国有经济和企业改革上,就可以大步推进,不断深化。

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历史过程

社会生产力中的生产资料,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范畴。废除私有制也是一个动态的、客观的生产力发展过程。一方面,消灭私有制必须通过一步一步来实现。它是不可能通过颁布法律来一下子彻底废除的;另一方面,废除私有制必然伴随一个创造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并逐步地将它们公有化而共同直接占有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有两大重要环节:一、集体化,或合作社化,是指由劳动群众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而实现共有资产,从而共同(直接)占有包含在这些资产中的生产资料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二、国有化,是指国家将现实社会中的非国有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转到国家——接受全体人民委托——掌管,从而全体人民共同直接占有包含在这些资产中的生产资料,从而占有自己所创造的剩余的控制权,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客观经济过程。

很显然,这里所说的“共同”占有,决不是同步地或平均主义地分给你我他,而是有先有后、有多有少地逐步走向“共同”占有。这里所说的“直接”占有,同样有直接程度高低之分。这就是说要实现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实现共同富裕,必然要经过把现实生产力中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转归愈来愈多以至于绝大多数的劳动者,从个别占有到共同占有、少占有到多占有、从间接占有到直接占有这样一个历史性的客观经济过程。无疑这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历史过程。

由此可见: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逐步地彻底地废除私有制,必须同时创造出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这必须借助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因为社会化大生产不仅能够进行规模经济所要求的大规模生产,而且,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分工和协作。而分工协作,即为大规模生产创造了前提,也为科学技术这个第一生产力准备了无限的社会容量。只有社会化大生产,才能把高智能的劳动者,与高科技含量的、非物质化的现代生产资料例如电脑软件随时随地有效结合起来,从而象魔法一样呼唤出空前的生产力,创造出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的生产资料。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要生产出维持社会运行所必需数量的消费资料,那么就必须具备必需数量的生产资料。如果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比制造消费资料所必需的要多,那么其中一部分就会滞销、闲置,劳动者无法与之结合而成生产力,它的生产者也会因此不能换来消费品。另一方面,如果生产资料生产得太少,劳动者就会失业,也无法形成生产力。这时,消费资料的生产就会陷于停顿。要使整个社会生产过程毫无阻碍地进行,那么生产资料的生产与消费资料的生产之间,就要始终保持一定的比例。这一比例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而变化的。但是在既定的条件下是确定的。如果实际情况同这一比例不相符合,那么,就要通过市场调节和价格波动来实现。如果我们再把消费资料——区分为奢侈品和日用品,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区分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左右国计民生和一般次要的产品需求,劳动者生存的基本的或享乐需求;社会共性大规模或局部、单件需求等丰富多彩、千变万化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用来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资料的分类也就更多了:有进行生活资料生产的生产资料,或称消费性生产资料,也有进行生产资料特别是生产工具生产的生产资料,或称工具性生产资料;还有进行科学和现代高科技生产的生产资料,或称知识性生产资料等等。对于这些不同分类的生产资料的占有、控制,哪些劳动者得以结合,都将是一个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公私)交易、转化过程,也即经济权利甚至政治权力的再分配、再调整过程。现在,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实际上就是允许现实社会生产力中那些非主要、非重要的生产资料,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所占有。另外,我们还允许拍卖一些亏损的无潜力的国有企业及资产,这也是因为这些国有企业或资产中含有一些非主要、非重要的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形态的资产(如子弟学校、医院)。同时,某个企业拥有九十年代先进水平的机器、设备、厂房等资产,对于这个企业生产力来说,无疑是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但是对于发展着的现实社会生产力来说,就算不上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了。而这些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形态的资产的公有化、国有化,是与现代社会化生产方式相距很远,甚至严重脱节的。依法出让和买卖这些(消费性和一部分工具性)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形态的资产,减少一些公有制资产和经济的比重,并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因此,依法公开拍卖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某些国有企业;依法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这实际上是顺应生产资料社会化这一社会生产力发展规律,对股份制资产、企业中的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共同占有);依法剥离国有企业中非生产资料形态的资产,无损于现实社会生产力中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生产资料仍然归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即无损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无碍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历史进程。

三、现代生产资料的概念革命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影响

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的形势下,新能源、新材料大量涌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生物基因工程不断突破生命的传统存续方式。这一切不但使现实的、以至未来的社会生产力获得空前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改变着生产关系结构、社会模式和人们的思想观念。现代科技革命最具实质性的社会作用是:作为社会生产力中物的要素——生产资料的含义也在急剧变化。它越来越不具有物质的形式。随着第一、二产业向第三产业的渐进转移,整个社会经济的第三产业化或信息化势头不可阻挡。高技术产业、基础产业、第三产业领域的生产资料及其非物质化态势日趋明显。最为突出的例证就是电脑软件的出现。这些非物质化的生产资料,可以称之为知识性生产资料。因此,传统上的工人阶级,他们的人数、结构、素质将会随着科技革命而产生变化。知识劳动者正在直接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成为社会进步的主力军。可以说一个社会的生产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机器设备在商品价值的构成中所占份额,相对于知识劳动来说,就日益缩小。走下自动化生产线的成品,愈来愈少地或不再包含剩余价值。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面对这些客观事实,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态度来研究解决这些问题。

在“非物质化生产资料”(即知识性生产资料)概念早已诞生的时代条件下,依然固守物质化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似乎有“刻舟求剑”之嫌。所以,正在发生着一场“什么是生产资料”的概念革命,交给我们一大研究任务就是:什么是现代社会生产力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非物质化生产资料。我们必须立法和依法保护这些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包括非物质化生产资料及其各种所有制形式,不断探寻这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作为新的非物质化生产资料创造者——知识劳动者,也会必然要求保护他们所创造的新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如若不然就不会有或少有发明创造,势必导致窒息社会总体的发展。这种知识性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仅不会或很少导致人剥削人,相反会增加人们就业、致富的机会。这正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途径和条件之一。全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包括愈来愈占有更大比重的知识性生产资料,由全社会的全部劳动者包括愈来愈占更大比重的知识劳动者,实行共同直接占有之日,就是完全实现共同富裕,达到共产主义伟大目标之时。在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只能是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包括非物质化生产资料,由大多数劳动者有先有后、或少或多、或间接或直接地实施共同占有。由全体劳动者还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使用哪类生产资料,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仅和剩余控制权是如何配置、实现的,它们之间是如何结合的,则形成了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所有制包含的各种权力的实现形式和结合方式的不同,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可以说坚持物质化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是至为重要的;而重视和强调非物质化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则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推进共同富裕更为关键。

四、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

在数学上,如果有甲必有乙,无甲必无乙,则甲是乙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满足前者,不满足后者,则甲仅是乙的充分条件。至此,我们可以说,如果忽略时间的因素,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资产为主体,都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条件。但是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充分必要条件。实现共同富裕,就是要把现实社会生产力中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交由全社会愈来愈多的,以至于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有先有后,由少到多,由间接到直接地实施共同占有,并赋予他们法律上、事实上的,与这些生产资料结合所生产的剩余的控制权。因此,如何根据我国社会生产力现状、层次和水平,把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及它们集中在哪些领域、行业、企业找出来;把哪些生产资料高含量的公有制资产,把哪些高科技含量的知识性、工具性、消费性生产资料找出来,坚持实行公有制,不断调整和优化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从而更科学、更有效地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使其对经济发展产生主导作用,成为我们在经济改革理论与实践上的一大任务。

邓小平同志对早期存在很大争议的以家庭联产为主的责任制的看法是:“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在初级阶段的农村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状况下,广大农民只须共同占有土地(集体)所有权,由他们个人直接占有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实行以土地为基础和“轴心”的农村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走向共同富裕就有了根本保障。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农村有些地方,以各种名义强行收回或部分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非法干预土地私人使用权;大幅度地提高集体预留地的比例,随意修改合同提高土地承包费,不经村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任意扩充土地集体所有权益,个别地方还出现村干部私下把土地包给儿个大户,农民再向大户租种土地的现象。可见,在我国农村,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连的、由其派生的其他产权即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处分权,尚未得到法律上、事实上的界定和保护。这一现象在我国国有经济和资产领域同样大量存在。所以我们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让广大人民走向共同富裕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如何在法律和共同占有者的允许下,象最为成功的农村第一步改革放弃或出让土地集体使用权益给农民个人占有一样,放弃或出让一些共同占有的非主要、非重要的生产资料和非生产资料性质和形态的公有资产——非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公有企业和资产。这是把生产资料公有制稳固地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促进社会生产力走向另一种更大意义上的解放和发展的关键。

所以依法出让和买卖那些非主要、非重要的低科技含量的生产资料——依法公开拍卖非重要行业和非关键领域的某些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依法对一些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让广大公民通过股权间接地占有国家控股企业;依法剥离国有企业中非生产资料性质和形态的资产,把一部分国有小企业改为集体企业,有的出售给私人,无损于现实社会生产力中那些最主要、最重要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共同直接占有,无损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且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国有资本支持重点企业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这不是什么生产资料的私有化,而是部分国有资产(主要与非主要、重要与非重要生产资料)的结构调整;这不是倒退,而是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更加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是前进;这不是动摇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而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如果我们在思想上、理论上能够达成这样一个共识,对于进一步深化公有制经济和企业改革,探寻生产资料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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