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劳务合作优势、困境及实施途径
程 静1,2
(1.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伊犁 835000;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
摘 要: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给中国新疆带来了大量的对外劳务合作机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核心区的新疆,应利用自身独特的地缘、人文和政策等优势,抓住机遇,进一步加深与哈萨克斯坦的劳务合作,合作中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新模式。为此,结合“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分析了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劳务合作的优势及其存在的困难,提出相关应对措施和建议,以促进新疆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能更高效、更长远的发展。
关键词: “一带一路”;新疆;劳务合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面积最大、边境线最长的省份,在5600多公里的边界线上有十几个对外陆路口岸。与我国新疆相毗连的哈萨克斯坦自1991年苏联解体彻底独立后,就与我国建立了睦邻友好的外交关系。尤其是2013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首次提出并倡议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后,哈萨克斯坦就积极响应并成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沿线国[1]。在此形势下,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核心区以及桥头堡的新疆,理应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边境贸易发展条件和区位优势,不断拓展、深化与哈萨克斯坦的劳务交流与合作,推动和促进新疆劳务扶贫工作的深入发展,早日实现新疆全面脱贫和“走出去”的战略目标。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劳务合作发展现状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作为“一带一路”核心区的新疆借助与哈国历来交好及相邻的地缘等优势,践行“一带一路”倡议,紧抓机遇,大力发展与哈国的劳务合作,双方劳务合作日益紧密与频繁。
经过对我校所开设专业门类及将德语作为第二专业学生自身特点进行分析,结合德语学习者实际需求,我们最终确定从机械设计与制造、能源动力、金融三大类主题开展科技德语语料库的建立。
(一)新疆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方式改变
改革开放后,原本属于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之一的对外劳务输出,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渐转变为市场调控下的以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对外劳务输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外投资力度,2002~2017年,我国对外投资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达31.2%,直接投资量排名均在全球前三名[2];受对外投资影响较大的对外承包工程的扩大也带动了新疆向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据统计,我国在2015年向哈萨克斯斯坦派出劳务人员共14698人,在全国排第9名[3]。但这种以对外承包合同项目下带动的对哈劳务合作以劳务输出为主,劳务输出的规模受我国对外投资力度的影响较大。
与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不同,哈萨克斯坦不是以接收劳务项目下劳务人员为主,而是和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一样,主要以接收工程项目下劳务人员为主。2015年后,由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属地化用工和第三国劳务用工增加以及受国别地区政治、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在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用工需求变更,工程项目下外派劳务人员规模开始限缩。因此,2015年以后,我国对哈国派出各类劳务人员数量在全球的排名下降。因为我国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方式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以往的单一的以对外承包合同项目下带动的劳务输出为主,而是多元的向劳务公司对外劳务合作的外派劳务及对外设计咨询等所带动的劳务输出发展。所以近八年以来我国对哈国劳务合作派出人数逐年增长,以致劳务合作外派人员总数保持不断递增的趋势。在此影响下,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方式也发生了改变。
(二)新疆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人数增长幅度大
同时,我国劳务合作企业起步晚、发展慢,仍然处在调整、转型、整合阶段。根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人员达到10000人以上的只有3家企业,而外派劳务人员不足100人的小企业数量众多,占到总数量的45%[12]。小规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少,承担风险能力弱,不利于监督和管理。同时,易出现对外投资企业对劳务者做出的承诺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与国外实际不相符,甚至一些企业存在向劳务人员收取中介费后拖延派出或者未派出等违法、违规现象,导致劳资纠纷日益增加。据统计2016年承包商会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共受理劳务人员信访6件次,向劳务人员提供咨询376人次[13]。而2017年共受理劳务人员信访10件次,向劳务人员提供咨询1355人次,咨询人数较2016年增长了近三倍[14]。跨境劳资纠纷处理不及时,不但会引起相关劳务人员的不满,甚至会影响两国的外交关系。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新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制度,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杜绝国内外的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三)新疆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面临新要求
文章中我们仅讨论针对共识机制的攻击方式,并不考虑例如双花攻击、日蚀攻击、整数溢出攻击、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等针对区块链其余部分的攻击方式。白帽汇安全学院列举了5种针对共识机制的攻击方式[12],部分攻击方式仅针对部分共识算法。
面对当今日趋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持续增长的跨国劳动力流动趋势,中哈两国坚持“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正确规划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服务,为促进新形势下两国劳务合作可持续发展正探寻着正确的方向。
二、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劳务合作的优势
(一)地缘和人文优势
新疆和哈萨克斯坦接壤的1700多公里的边境线上,有七个互相开放的一类口岸。哈萨克斯坦商业和文化中心也是其国内最大城市——阿拉木图市距离新疆首府乌鲁木齐直线距离875.7公里,距离新疆边境城市伊宁市只有360多公里,且新疆到哈国的交通方式灵活多样,来往用时短、费用低。新疆到哈国,不但有双西公路① 西欧—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国西部高速公路,简称“双西公路”。 的国际客运班车,只需4个半小时就能从新疆霍尔果斯到阿拉木图;还有每周两班、隔日到达的乌鲁木齐南站至阿拉木图国际班列和一个多小时就可以从乌鲁木齐到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的航班。新疆与哈萨克斯坦进行劳务合作的地缘优势明显。
为促进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优化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商务部、人力资源和外交部等部门应加强沟通,以发展的眼光制定更为具体、有效的措施。通过加强对外劳务合作行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强实力、高信誉的大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新疆开展各类对外劳务合作。培育公开、透明、有序竞争的对外劳务合作中介服务市场,发展丰富多样的对外劳务合作,使新疆的劳动力市场与国际劳动力市场接轨,向国际劳务合作方向发展。同时,借助“互联网+”建立双边和多边人才交流合作机制,提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中哈可以共建一个便捷、及时、综合的网上劳务输出供需信息共享平台,平台建设与服务向市场开放,通过对对外投资企业和外派劳务人员双方需求信息的及时、准确掌握,达到更快速、准确地为双方提供匹配信息。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相关资讯的传播和技能、法律知识等课程培训,同时,借助网络平台的跨国性和便捷性,开展国际合作和对外联络工作,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其他国家劳务合作的相关政府机构及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不断开发新兴潜力市场,引导新疆的对外劳务合作向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外劳务合作方面的专门法,主要以部门规章和文件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事务,法律位阶低。虽然我国《对外贸易法》《劳动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关于对外劳务合作原则性条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据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自身特点出台了有关劳务派遣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同时,商务部制订并实施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5]。但是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部分政策法规又较为抽象笼统,对外劳务企业和对外劳务人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划分不具体,缺乏明确性。新疆作为一个多口岸、多邻国省份,随着其对哈劳务输出规模不断的扩大,现有的相关政策法规无法应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不利于保护我国在哈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新疆可以向山东、广东等外派劳务人员较多的省份学习,依据我国法律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颁布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二)中哈国际合作关系密切
面对全球复杂多变的外交关系和更迭不断的政权,政治局势变动风险是中国海外项目面临的首要且最大风险。中哈两国从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到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再到打造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两国关系达到历史最好水平。[4]1993年中哈两国签署了第一份友好关系的联合声明后,两国经贸合作关系不断加深,为中哈两国开展劳务合作添动力。2013年中哈签署《中哈关于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4年中哈签署《中哈联合宣言》,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15年中哈两国的战略伙伴关系进入新阶段,一系列协议的签署为中哈劳务合作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中哈两国战略的对接,连接点就在新疆,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经贸合作将全面提速,为新疆对哈国劳务输出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同时,哈国自独立以来,国家政权体系稳定,权力结构合理,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治安良好,为新疆和哈劳务合作提供了良好契机,同时也为双方进一步开展劳务合作再添动力。
(三)哈国经济发展环境良好
根据2018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排名中,哈萨克斯坦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中跻身前三十名,排名第28位[6]。这得益于近年来其为发展经济,采取并实施了一系列根本性改革措施。首先,哈萨克斯坦总统于2014年6月宣布哈国投资环境新政策,在完善准入制度、优化国家监管、改善经营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随后,于2015年,公布并实施“光明大道”新经济政策。2017年,哈萨克斯坦在首都成功举办以“未来能源”为主题的世博会,良好的政治环境、优惠的经济政策吸引无数投资者。持续增长的国内需求、发展态势良好的机械制造和建筑业、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工综合体的构建,有力的促进了哈国经济的增长,使哈国成为目前中亚发展最好的国家。数据显示,哈国2016年GDP 为1372.78亿美元,2017年GDP 为1594.07亿美元,同比增长15.1%[7];2018年哈国GDP 增速为4.1%,官方预测2019年GDP 增速将不低于3.8%[8]。哈国实施“光明之路”计划以来,不仅有效拉动了经济增长,同时增加了国内就业岗位,尤其是路桥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等项目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持续增长的经济发展势态、良好的地区经营环境和稳定的国内汇率使中国对哈国的经济走向看好,大力支持哈国的经济发展,为新疆的企业向哈国投资和劳务输出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
(四)中国对哈国投资量大,创造大量就业岗位
资本输出和劳动力输出是密切相关的,中国对外投资增长迅速,2012年中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了80多个经贸合作区,创造了20多万个就业岗位。尤其是中国对哈投资数额大、项目多。据中方统计,中国对哈投资额连续三年增长,截至2017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各类投资累计430.7亿美元,主要集中在采矿、交通运输和建筑等领域。目前,中国已成为哈萨克斯坦交通基础设施最大投资国[9]。已投入运营的就有连云港中哈物流合作基地、“霍尔果斯—东大门”无水港、联通多国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伊朗铁路、“双西公路”国际运输走廊等大型项目。这些项目为哈萨克斯坦创造2万多个就业岗位[10]。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的不断扩大,积极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发展,促进哈国就业岗位的增加,引致更多的中国劳动力前往。中国与哈国的劳务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国对哈劳务合作有利于积极带动哈国就业,促进其劳动力市场发展,同时也提高了哈国劳工技能水平,形成真正的合作共赢局面。
三、新疆与哈萨克斯坦劳务合作面临的困境
(一)信息不通畅,资讯匮乏
在我国只有获得由商务部发放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公司,才有资格从事对外劳务派遣工作。商务部对从事对外劳务输出的公司提出较高的注册资金额度、专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等要求,此外还要求必须与境外的劳务输入公司有联系。新疆本地公司资金少、规模小,较难达到这些要求。因此,新疆有资格从事对外劳务派遣工作的公司数量少,目前主要有两家,且多从事自己熟悉行业或类别的对外劳务输出,用工信息单一。目前新疆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数量少,因缺乏竞争,使他们不注重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升企业咨询服务平台建设,用工信息提供滞后且获取不便捷。单一、滞后不便捷的信息提供方式,易导致有外出务工意向者常因无法及时找到合适的行业或工作,而错失出境打工的机会。随着信息交流、传播方式的改变,从事对外劳务派遣工作的新疆公司应注重企业咨询服务平台建设,打造统一、及时、综合的网上劳务输出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让更多有意去境外工作的务工者及时、便利地获取用工信息。
(二)务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
在2020年全面脱贫总目标下,新疆鼓励并支持广大的普通劳工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但这些务工者大多学历低、无专业技能,出境后多从事技术含量不高的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制造业,能从事高新技术型工作或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才较少。多数出境劳务人员没有受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无法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等纠纷愈加频繁。随着哈国绿色经济发展道路的提出和实施,其传统行业如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进入转型期,劳务市场也向中高端转型,新疆的对外劳务合作不能只停留在低技能密集型劳动力输出的阶段。同时,随着我国近年来工人工资的上涨,劳动力成本提升,和越南等国低廉的劳动力相比,原先的“廉价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劳务输出方式已经不占优势。新疆对哈萨克斯坦劳务输出人员必须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增强法律意识,走口碑好、技能强、素质高的品牌之路。仅2018年4月,就有多名中国公民在哈萨克斯坦投资考察期间,因不了解当地法律违反当地入境居留制度被限制出境,给个人造成经济和精神的损失[8]。因此,我国外出劳务人员不但要学习我国法律的规定,还需要熟悉哈萨克斯坦关于进出境、劳务合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我国和哈萨克斯坦的相关法律规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劳务输出行业自身管理不规范,法律纠纷增多
目前,我国部分劳务输出公司自身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违规经营现象。哈萨克斯坦对于外资项目有较多用工方面的限制性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对于外资项目在用工方面规定,在哈外(合)资企业本国雇员和外国雇员人数方面,哈国和外国员工人数比例为:一二类劳务7∶3,三四类劳务1∶9,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11]哈国本地员工因技术不熟练,语言、生活习惯及宗教信仰与我国员工有差异等因素,增加了中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导致中资企业在经营中更倾向于聘请中方劳务人员。为降低管理成本增加效益,对于哈国的法律规定,部分中资企业往往会采用谎报企业用工总人数等方式来增加本国工人的实际数量,这种不当做法会增加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自中哈建交以来,新疆借助其地缘优势,扩大对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规模。1992年中哈建交之初,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总人数仅为568人,到2000年时,增至1847人,年均增长率高达28.1%;2001年到2013年期间,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规模曲线式发展,总人数升中有降但总体呈上升趋势,如从2001年的1314人增至2013年的2960人。[4]2013年至今,新疆对哈萨克斯坦的劳务输出规模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光明之路”经济政策的双重推促下,输出人数方面有了大幅上升,但相比起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等其他邻近国家,还有很大发展空间。同时,新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经营范围有限,阻碍了新疆对外劳务输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国内经济复苏、增长较快,2018年GDP 增幅达到4.1%,并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使其进入独立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中国劳工进入哈国后所从事的工作范围也随其国经济发展的转变由原来的建筑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扩大到科教文卫体、法律咨询、计算机技术服务及医疗服务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但依据哈萨克斯坦《外国人就业和企业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证颁发办法和条件》(以下简称“新《办法》”)中对劳务许可证申请人员的四类划分来看,2018年新疆对哈国输出人员数量中还是以第四类劳务人员及熟练工人(技术工人)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三类即专业技术人员,第一、二类劳务人员数量较少并且所占比例最小。新《办法》提高了外国人从事低技术含量职业的准入门槛,但加大了对信息技术、哈国紧缺职业以及能提升哈国职业技能水平的外籍人才的引进力度[5],对引入外籍劳务人员提出了新要求。此外,哈萨克斯坦正走向“绿色经济”转型之路,其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也对外籍劳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疆要想扩大对哈劳务合作规模,必须迎接新的挑战。
(四)对外劳务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而新疆常住的也有56个民族。同为多民族国家的哈萨克斯坦,同新疆的维吾尔族等民族有较高的相似性,因相似的民族结构,使得双方在语言、风俗习惯等方面也很相似,民族结构和习俗信仰的相似性,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哈萨克斯坦的官方语言为哈萨克语和俄语,而哈萨克语和俄语在新疆不光哈萨克族和俄罗斯族民众使用,很多从小就在多民族集聚区生活的汉族等其他民族也能使用,这便于新疆向哈萨克斯坦输出的劳务人员快速的掌握当地语言。哈萨克斯坦大部分民众信仰伊斯兰教,同时还有其他宗教信仰。新疆多宗教并存的生活环境,便于新疆外派劳务人员理解和尊重哈国生活习惯、思维方式,避免了外派劳务人员与当地民众不必要的误解和摩擦,并能较快融入当地生活,增进两国公民间的友谊。这种天然的地缘优势和人文优势便于两国公民形成民间交流社群;便于哈国劳务市场需求信息和工作经验通过朋友、老乡等熟人介绍给我国有工作需求者,利于工作推介的成功。
四、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理论是用来解决和研究现实问题的,要推动跨文化交际学的发展,就有必要构建具有创新性的本土性理论。中国大陆学者在跨文化交际理论研究方面比台湾地区的同行做得更加出色,不乏介绍和评议西方跨文化交际理论的专著,而台湾地区在这方面的成果并不多见。不过,引进和评论西方理论是一回事,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理论是另一回事。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有学者试图提出新的理论或新的视角,但都未能提供可研究的案例,导致人们很难从抽象的理论建设中获得启发。
(一)拓展业务运行新思路,促进网络信息资源共享
统计两组患者在护理期间出现的并发症,共有髋关节外旋、肩痛、足下垂和肌痉挛;选择SF-36生活质量评价量表来评估两组患者的生活质量,量表共分为生理职能、生理功能、社会功能和精神健康四项内容,每项为25分,量表总分为100分,统计分值越高判定患者生活质量越好。
口语交际是指交际者出于某种社交需要,运用连贯标准的有声语言传递信息、表情达意的社会活动。口语交际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有实效的人与人之间的语言沟通活动,其实质是一种双向的社会活动。它以人类的语言能力为前提,强调实际情境中交际对象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在动态的语境中运用口头语言接收对方信息,同时把自己的思想情感传递给对方的过程。
(二)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目前,新疆对哈国的劳务输出主要集中在建筑业、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等低端劳动密集型行业中,所派劳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文化程度都不高[16]。但随着哈国经济绿色转型中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对新疆的劳务合作与人才输出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劳务人员不但要继续发挥勤劳、刻苦、工作效率高等优势,还要尽快弥补不足,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国际竞争力。新疆要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人文、技能和法律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免费发放《劳动法》《外派劳务基础知识》《出入境常识》《国外急救手册》等读本,方便劳务人员查阅参考,提升外派劳务人员专业技能、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2016年,中哈两国人员往来近50万人次,哈萨克斯坦在华留学生1.4万人,我国还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设了5所孔子学院和7家孔子课堂[17]。新疆应利用中哈紧密的人文交流,推进国际教育合作,按需求成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制定两国相互承认的职业技术资格和等级认定标准;还应加强与双方职业学院、高等院校的联系,校企联合,培养我国劳务人员在跨国中文教师、律师、计算机服务人员等中高端劳务方面的工作技能,将潜在劳务输出人员由原先的低学历、技术杂而不专的工人逐步转向高学历、技术专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培养和储备行业缺少的中高级对外劳务人力资源。从人力资源结构调整着手,紧抓“一带一路”发展机遇,推动新疆对外劳务合作由低端劳动密集型人力输出向中高端技术性劳务输出转型,打造中国劳务输出品牌。
(三)完善管理制度,丰富监管措施
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发布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商务部还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关于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规范经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指导各地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和对违法违规外派劳务行为的查处。新疆应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丰富监管措施。如成立疆内专项行动督查小组,组织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规范经营检查活动,也可以像我国劳务派出大省河北、山东等为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制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等,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因新疆地域面积广,城市间隔距离远,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播放劳务专题片等方式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引导劳务人员通过合法渠道出境务工。要提升境外劳务咨询、培训、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质量,做好外出劳务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我国外出劳务人员因国外生活环境、饮食习惯、法律规定等和国内不同,外加思乡恋家等情感问题,在工作或生活中易出现法律纠纷,因此,应增强对在外劳务人员的法律援助。如开设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窗口,创建法律咨询在线服务平台,使我国境外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得到法律援助。应引导鼓励我国外派劳务公司参与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的行动,积极发挥外派劳务公司的行业组织自律性。
(四)签署相关条约,完善法律规定
新疆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各相关部门及企业,首先要了解哈萨克斯坦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避其法律规定中各种限制性服务贸易壁垒,提升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竞争力,保护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如哈国于2012年颁布的《投资法》修订案较2003年《投资法》中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但其法律规定中仍然存在关税壁垒、通关环节壁垒和服务贸易壁垒等[18]。针对这些不利规定,我国各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利用“一带一路”建设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的机会,与哈国签订专门的劳务合作协定。因为自中哈建交以来,两国政府虽然已经签订多部有关投资贸易的协定如《中哈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至2020年)》和《关于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协议》等协定,但尚无一部专门的劳务合作协定。两国政府可签署专门性的条约,为两国在劳务领域的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我国为明确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方面的市场准入、人员要求、审批程序等制度,颁发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同时还印发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制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有关事宜的函》等,但这些单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充分的结合新疆实况。如《中哈关于建立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签订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劳务人员的管理,因两国的协议中没有细则性规定,实践中就产生了两国规定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
五、结语
新疆对外劳务合作的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应在对哈国和我国法律法规及两国相关条约规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新疆内外部优势以及存在的短板,找准自己发展的着力点,发展本省优势产业,与哈国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务合作,提高新疆派出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性,树立长远的发展眼光,设定长远的发展目标,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四是生态需水正在遭到侵占。1950—2000年期间,我国平原湖泊总面积萎缩率高达31.07%,高原湖泊面积萎缩率虽然不高,仅4.23%,但水位下降明显。湖泊面积萎缩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有关,尤其是东部地区,人类活动侵占湖泊、水库过度养殖、水质污染等现象严重,地下水的超采、取水量增加,补给减少导致湖泊水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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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125.4;F24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2134(2019)04-0027-06
DOI: 10.13933/j.cnki.2096-2134.2019.04.005
收稿日期: 2019-03-26
基金项目: 伊犁师范大学中亚研究所项目“中国与中亚国家劳务派遣法律问题研究”(2015ZBGJZX06)。
作者简介: 程静(1986-),女,伊犁师范大学讲师,西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
【责任编辑:宋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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