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机构在澳门的重建及其特征
娄胜华
[摘 要] 市政署的设立使澳门基本法相关条文得到落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进一步履行了宪制责任。新设立的市政署与西方国家的市政机构及回归前澳门的市政机构不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政机构,属于非政权性机构,通过政府委托方式履行市政服务与咨询职能,市政机关之间是非制约的平行关系,其成员非由选举产生,而是委任的。作为一种独特的市政机构,市政署能否实现提升市政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设立初衷,值得社会期待。
[关键词] 市政机构 市政服务 非政权性 澳门
2019年1月1日,一个既古老又崭新的机构——市政署重新在澳门成立了。说其古老,因其可以追溯到四百多年前居澳葡人在澳门成立的议事会;而说其崭新,是因为市政机构在澳门回归后中断了17年后又获得重建。那么,市政机构在澳门是如何存在及演变的呢?重建的市政机构与以往的市政机构以及西方国家通行的市政机构模式又有何不同或特征呢?
一、市政机构在澳门的演变
(一)市政机构前身议事会的建立与主导时期
市政机构在澳门的最初存在可以追溯到1583年居澳葡人成立的澳门议事会(Senado da Câmara)。当时,居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自行选举产生议事会作为其内部自治组织,对居澳葡人内部事务进行政治、行政和司法治理。1586年,葡印总督来信确认澳门议事会的权力,授予其与印度科钦、葡萄牙埃武拉相同的地位。1596年,葡萄牙国王颁令予以承认。澳门议事会参考葡萄牙中世纪市政自治体制,由6人组成,包括4名市议员(其中一名为理事官,或称检察官)、2名普通法官。市议员由全体居民选举产生,任期3年,获选者不得拒绝出任,主席由议员轮流担任。议事会最初由居澳葡人自愿捐款,后向经澳门港进口货物的葡萄牙船只收税,以便有足够的公共收入维持其运作。除了管理市政卫生、市容等一般事务外,议事会还负责葡人社区的治安。议事会普通法官可以对葡人所犯的轻案进行简易判决。议事会中的理事官(检察长)一职既担任库官、海关总监和执行行政措施的角色,也代表议事会负责与中国朝廷的交往与联系,并获中国地方政府授权,协调澳门华人与葡人的关系。实际上,为了维护居澳葡人利益,议事会长期奉行“双重效忠”政策:一方面,效忠葡萄牙王室,获得授权,享有居澳葡人的内部自治权;另一方面,获得明清政府的承认并受制于明清政府。①
在其成立后的200年间,议事会一直是居澳葡人内部事务的主导者。尽管其间于1623年葡印总督向澳门派遣总督,掌管澳门军事权,其多次尝试插手议事会管辖的事务,却未能得逞。1708年,议事会派理事官(检察长)前赴葡萄牙,获得国王确认的包括行政、经济、司法等方面的26项特许权,议事会对居澳葡人内部事务的主导权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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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事会的衰落与分权时期
议事会与总督之间的权力争夺以1783年葡萄牙女王唐娜·玛利亚一世颁布的《王室制诰》而告一段落。《王室制诰》指责,“该地管理权几乎全部落入议事会手中……总督被排除在议事会之决定及决议之外”,要求“澳门总督应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及权威,而目前他们很少或根本没有这些权力”。为此,“命令该城的议事会不得在没有听取澳门总督意见并获同意及许可之前,决定任何有关中国或王库的事宜”。可见,《王室制诰》强化了澳门总督的权力,使其有权干预居澳葡人事务,不再限于军事指挥;议事会作决定前要征询总督意见,总督亦拥有否决权。自此,澳门总督开始削减议事会的权力并逐步获得全面的管辖权。
1)主成分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是一种能够保持原指标大多数信息的同时将多个评价指标简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的统计方法[6]。该方法强调了评价的客观性,具备实用性强和全面性、可比性的特点。其缺点为,当对多个主成分指标进行加权综合分析时,其评价函数的有效度将会降低,同时该方法还容易受到指标间的信息重叠的影响。
在葡萄牙推行殖民统治改革的背景下,1835年2月22日议事会被解散,改设澳门市政厅(Leal Senado),并依1834年1月9日葡萄牙颁布的市政选举法令重新进行选举。1844年,葡国颁令设立海外省澳门政府,下辖澳门市,澳门市政厅则作为该市的市政机构。由此,议事会沦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市政厅,只限处理市政事务,丧失大部分自治权。之后,澳葡当局占据离岛,于1878年成立海岛市,设海岛市市政委员会,作为管辖氹仔和路环的市政机构。②
1933年,葡国海外属务部颁布《海外行政改革》法令。按照该法令,澳门市政厅拥有颁布、解释、修改及废止市政条例,确定自身内部的组织和运作,市政区财产管理,市政基建和设施的管理和保养,资助发放,内部人事及行政管理,发出兴建、维修、更改或拆除建筑物的准照,土地利用等权限,但须接受总督的监督。在财政上,除了以过去预算的实际结余以及财产或服务收益作为本身的日常收入外,还包括市政条例确立的收费和罚款、因占用土地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市政税项。但是,市政厅需负责市政基建和设施的管理和保养、灭火服务、公共照明和供水、道路房屋整治、人口登记、选举事务,甚至抚养弃婴孤儿等开支。市政厅采用“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同一组织负责审议和执行决议。其成员分当然、选举及委任产生。澳门市政厅在1934年首次根据《海外行政改革》的规定办理选举,其后因战事、修法等而停办,直至1964年才复办。最后一次选举于1972年举行。其时,澳门市政厅由1名总督委任的主席、4名选举产生的市议员、2名总督指定的华人代表组成。由于选民人数不足,海岛市政厅成员一直由总督委任。③
(三)过渡时期的市政改革
由于现场不能提供该场地土工参数,借鉴类似工程相关参数,计算均采用表1参数,施工中依据施工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澳门立法会于1988年制定了《市政区法律制度》(第24/88/M号法律)、《市议会选举制度》(第25/88/M号法律)以及《市政职务章程》(第26/88/M号法律),重新确立澳门地区的市政制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澳门地区分为两个市政区,即管理澳门半岛的澳门市政区和管理氹仔及路环岛的海岛市政区,均属于拥有其本身管理机关的公法法人。市政区拥有本身财产,并被法律赋予行政和财政自治权。市政区的主要职责为管理自身及属其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发展、都市规划及建设,公共卫生及基本清洁,文化、余暇和体育活动,环境和有关居民生活质素的维护及保障等。④
作为一种独特的市政制度,新设立的市政署能否实现提升市政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设立初衷,值得社会期待。
在市政议会组成方面,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均由选举、间选和委任成员组成,与立法会组成相若,成员任期均为4年,可连选连任。而市政执行委员会的主席是由总督从市政议员中委任的,副主席则由市政议会选出。市政议会与市政执行委员会两个机关的主席由同一人担任。市政部门的内部组织架构有一定的差异,但其执行单位的设置主要都是以履行的公共职能为依据。⑦1996年7月,澳葡政府又对市政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优化重组。
由上可见,澳门市政机构从最早的居澳葡人自治组织——澳门议事会演变为专门处理市政事务的市政厅,再演变为过渡期具有相对完整自治权的市政机构。从其历史演变可以得出:(一)基于与葡萄牙的渊源,澳门具有市政自治的传统。由于受到葡人居留与葡国管治的影响,在长达四个世纪的时间里,澳门出现过不同程度和不同形式的市政自治。而市政自治是指地方政府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财政乃至立法权,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政策,自主管理本地事务,不受或者很少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二)回归前澳门存在两级政府,即以总督为首的澳葡高层政府与以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构成的地方层级政府。两级政府各有分工,市政厅作为地方层级的政府,负责在各自的管辖区内管理与居民生活相关的地方事务,并与澳葡高层政府双轨并行。(三)市政厅作为地方层级的政府,具有政权性质。政权属性是指可以行使行政、立法与司法等公共权力。如前所述,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属于地方行政范畴,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分别负责管理澳门市区和离岛的市政工作,对其辖区内有关市容、清洁、城市规划、交通、市场、摊贩、殡葬、招牌以及文体康乐等直接关系居民生活的事务享有行政管理权,具有发出准照权与处罚权,并可以制订市政条例和对外规章;还可以分享税收、收取服务与牌照费用及罚款,拥有独立的财政权。⑨可见,市政厅因行使某些具有政权性质的行为而具有政权属性。
与之前的市政制度相比,过渡期内的市政改革使得市政机构的职能、权限与组织都得到了大幅扩充,可以管理辖区内许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事务,其履行职权的财政资源也得到了保障。同时,新法律改革了市政机构成员的产生方式,改变了过去领导层由澳督委任的局面,引入直选和间选成分,由此向华人居民开放新的参政机会。⑧该市政制度模式一直延续到回归前。
3.1.1 代谢途径:苯丙氨酸解氨酶是植物体内木质素和纤维素合成途径的关键酶之一,而在百合玻璃化苗体内能明显发现其活性降低,从而导致粗纤维含量减少,细胞壁膨压下降,细胞吸水过多产生畸变。百合玻璃化苗蛋白质合成和光合作用能力都会下降,对继续生长发育造成阻碍。内源激素合成也有明显变化[11]。
二、市政机构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重建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在第四章政治体制中专设分节对回归后市政机构的性质、职权与方向作了规定。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区可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取代原来的政权性市政机构,具体设立方式及职权范围与人员组成由法律规定。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专门就特区成立后的市政机构作出决定,在澳门特区设立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之前,将澳门原市政机构改组为特区临时性市政机构。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的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15条将原澳门市政机构改组为非政权性的临时市政机构。其中,原澳门市和海岛市市政议会改组为临时澳门市政议会和临时海岛市政议会;原澳门市和海岛市市政执行委员会(也称“执委会”)改组为临时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和临时海岛市政执行委员会。原市政机构中由选举产生的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成员,如本人愿意,并向行政长官确认其留任意愿,可成为临时市政机构中相应机构的成员。行政长官按相应人数委任市政议会成员和市政执委会成员。临时市政机构经行政长官授权开展工作并向行政长官负责。临时市政机构的任期至新的市政机构依法产生时为止,但不得超过2001年12月31日。⑩
3.3 经过验证,建立的NIR光谱双模型稳定可靠,简单易操作,准确率高,既适用于监管部门利用药品检测车对药材市场的雷公藤样本进行快速筛查,也可以帮助药企实时、快捷地监控雷公藤去皮减毒工艺水平。
2001年12月,澳门特区通过第17/2001号法律《设立民政总署》,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撤销两个临时市政局,合并重组成立民政总署。该法律规定,民政总署接收两个临时市政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职责包括促进及执行文化、康乐及体育范畴内的政策,促进环境卫生,规划、促进及执行公民教育的信息及培训,致力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质素等。民政总署享有行政、财产及财政自治权,并设有执行、咨询和监察三个机构即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但是,民政总署的性质却是具有公务法人性质的公法人,受澳门特区政府委托,根据章程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及规章的规定为居民服务。民政总署接受行政长官的行政监督权,该项监督权由行政长官授权行政法务司司长具体行使。⑪可见,民政总署属于间接公共行政机构,是一个具有行政权的行政实体,而不是基本法第95条所指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葡关于澳门前途谈判取得进展,预示着澳门进入政治过渡期。作为一种管治撤退的安排,澳葡政府开始了以加强地方自治与权力下放为特征的“还政于民”政制改革,具体表现就是市政制度改革。
民政总署成立之后,原市政厅提供的服务得到维持。但因其不属于非政权性市政机构,故有意见认为在澳门延续四百余年的市政传统中断了。澳门基本法附件一明确规定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四界别中有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且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仍然保留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市政机构的代表,然而,现实中因特区未有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而使市政机构代表付缺,其名额被其他成员占据。故而,社会有声音要求特区政府研究成立符合澳门基本法要求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以弥补制度缺憾。
为了回应社会的诉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15年的施政报告中将研究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作为当年的施政重点。随即由行政法务司牵头成立研究小组,并于2017年提出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咨询方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公开咨询,2018年特区政府正式向立法会提出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市政署的法案,并于当年7月30日获立法会通过。2019年1月1日,市政署正式成立,以取代民政总署。
按照第9/2018号法律《设立市政署》的规定,市政署属于澳门基本法规定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其性质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务法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托,依法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并就有关上述事务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市政署的具体职责包括促进社群和谐与公民教育,辅助民间组织,加强与居民之间的沟通,管理社区康乐活动设施及场地,促进环境卫生、监管动植物及检验检疫、监管坟场及安葬事务,监察食品安全及水质、美化及绿化城市、建设及更新由市政署管理的公共设施及场地、命名公共地方、编订门牌号码、保养及维修道路及排水网,发出相关行为、项目及活动的行政准照或许可,执行特区政府与区域及国际组织所订定的市政署职责范围内的政策,协助实行民防工作,监察上述范畴适用规范的遵守,协助落实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向特区政府就市政范畴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开展研究及提出方案等13项。⑫
市政署受行政长官监督,行政长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将监督权授予澳门特区政府司长。市政署设市政管理委员会与市政咨询委员会。前者为市政署的管理机关,对市政署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作出决议,并确保有关决议的执行。市政管理委员会由1名主席、2副主席及不多于5名委员组成,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3年。市政咨询委员会为市政署的咨询机关,就市政署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服务提供咨询意见。市政咨询委员会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不多于23名委员组成。全部成员或经个人自荐,或从社会人士中挑选,然后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最长为3年。主席与副主席由咨询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⑬
市政署具有财政及财产自治权,按照本身预算取得收入及作出开支。本身预算可运用的资源包括本身收入、特区总预算的拨款、预算执行结余以及其他资源。其本身收入包括收取与发出准照或提供服务有关的费用,收费及价金的所得,法律或规章规定归市政署的罚款所得,出售的所得,本身财产的收益,遗产、遗赠、赠予、从其他慷慨行为中的所得以及其他收益。⑭
作为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市政署可以保留具给付性质的行政服务职能以及咨询职能,而不能享有决策性与管理性职权。但是,由于市政署是由特区政府的间接行政机构——民政总署改组而来,因此,通过政府委托方式的法律形式而使市政署取得了为履行其行政服务职能而应有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就是说,它基本继承了民政总署原有职能,包括发放牌照等行政管理权以及维护公共地方及市政环境而衍生的处罚权,只是略有微调。除了原属民政总署的武器、弹药及相关仿制品贸易活动场所的管理职能与接收及处理集会或示威的预告等职能转往保安部门以及对外城市的交流与合作转交澳门特区政府之外,原民政总署的13项职能基本都由市政署承接。至于回归前市政机构所拥有的某些政府性机构的选举权、警察权、征税权、制订对外规章等权力,则在2002年成立民政总署时已被撤除或剥离。回归前市政厅拥有的部分与特区政府部门重叠的职能(如交通事务),则在民政总署时期已转移到相关政府部门。故而市政署不具有这些职权。
三、西方国家的市政制度模式
市政制度是指市政组织形式,包括地方城市政府的职能配置、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与运行机制等。由于国家结构形式、地方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西方国家的市政制度形成多样化特征。其制度模式主要包括:⑮
议会市长制(council-mayor form),又称“弱市长制(weak-mayor form)”。市议会与市长分别由选民选举产生,市议会不但掌握着立法权,而且拥有行政执行权与预算控制权以及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命权。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市长的权力受到限制,往往只履行一些礼仪性职权,包括主持市议会会议、出席重要庆典活动、授予荣誉称号等。日本、美国一些中小城市和少数大城市(如芝加哥、洛杉矶)以及德国黑森州的部分城市采用此制。
市长议会制(mayor-council form),又称“强市长制(strong-mayor form)”。市议决机关与行政机关分设,市长在与市议会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法国、美国多数大城市(如纽约、波士顿)与德国的一些城市采用该制度。在此种体制下,市长的产生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法国,市长是在市议会选举后由议员选举产生,市长不仅是市议会的议长,也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和代表。市长一旦任职,市议会无权罢免,只有中央政府有权撤销市长职务。在美国,市长则由选民选举产生,且不得兼任议员,市长是城市的行政首脑,拥有财政预算权、行政部门首长任命权以及部分立法权。
市议会制(council form)。市议会兼执议决权与行政权。市议会就是市政府。英国各城市、加拿大多数城市采用该制度。以英国为例,市议会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议员组成,行使立法权、议决权、人事任免权、政府预算权、监督行政权等。市议员选举一名议员为议长,即市长。议长兼市长,只有一些礼仪性职权。市议会设立若干委员会,行使议决权与决策权。市议会任命若干行政长官,聘任一些行政职员,行政长官与行政职员以及议会委员会对口设置,共同行使行政执行权。
在受到轴向外力作用时,管状纸瓦楞结构能够通过自身的塑性变形来耗散外部冲击能量,对提高空投物资装备和产品包装运输的缓冲吸能特性都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工程应用价值。本研究采用双瓦楞纸板,经过模切、压痕、粘接等工艺制成正多边形纸瓦楞管状结构,对比研究这类管状结构的轴向准静态压缩变形特性、失效模式,分析管方向、横截面形状、管长、压缩速率对承载能力和缓冲吸能特性的影响规律,为正多边形纸瓦楞管的研制与应用提供理论和技术基础。
市委员会制(commission form)。由市委员会兼执市政管理的议决权与执行权。与市议会制不同的是,市委员会成员并非都是由市民选举产生,部分成员可能由上级政府任命。市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通过决议、制定法案、征税与拨款。市长既可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从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市长是市委员会主席和市政府代表,在立法与管理方面,市长并不比其他委员享有更大的权力,每个委员分别兼任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首长。委员会表决任免若干个重要的官职。美国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与少数小城市采用该制度。
新设立的市政署,其组成与职权由法律规定,故而属法定机构,而非代议机构。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则由行政长官从具备公民品德、公共管理经验及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市政咨询委员会的部分成员通过自荐方式经挑选后由行政长官委任,其余成员由行政长官从具备公民品德、市政范畴的社区与基层服务经验或足够的专业及服务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市政咨询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由其成员自行选举产生。可以说,市政署机构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排除了选举形式而采用委任方式,目的是使新设立的市政署符合《澳门基本法》规定的政府委托行政与“非政权性”的要求。
由上可见,尽管西方国家的市政制度形式各异,市政机关的职权也各不相同,但是,可以概括出某些共性特征。⑯(1)以地方城市自治为基础。城市自治是指城市公共事务的治理权力由市民选举产生的自治机关负责,城市自治权由宪法与法律规定,非经法律允许,中央政府不得干预。城市自治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抵制来自中央政府的干预。地方自治法律保障市政自治。(2)市政自治机关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市议会是由市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市议员组成,多数市长也是由市民选举产生,市政机关对市民负责,能够对市民诉求作出及时回应。(3)市政机关承担城市管理职权并执行中央政府政令。一方面,市政机关对城市公共事务具有广泛的管理自主权,行使城市管理的立法权、议决权、人事任免权、行政监督权与财政预算权;另一方面,也在管辖区域内执行全国性法律与中央委托的事项。(4)城市公共产品的供给多中心化。随着以市场化、私有化与民营化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过去由市政机构提供的城市公共产品也越来越依靠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企业与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城市交通、住房、供水、污水处理、废物收集、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公共事业的供给之中。
四、澳门特区市政制度的特征
与西方国家的市政机构以及回归前澳门的市政机构不同,新成立的市政机构是在民政总署基础上改组的,具有一些自身特征。
(一)性质:非政权性的公务法人
西方国家的市政机构是建立在城市自治基础上的,因此,市政机构就是地方政府,具有政权性。回归前澳门的市政机构承袭葡萄牙的市政制度,按照《葡萄牙宪法》和葡萄牙行政法理论,市政机构属于拥有代表机关之地域公法人。地域公法人是源自葡萄牙1982年宪法及1985年葡萄牙参加的《欧盟地方自治宪章》,是具有政权性的,属于地方事务管理自治机构,目的在于为本地居民谋求利益。回归前的澳门市政机构是澳门的第二级政权组织。
然而,新市政机构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95、96条而设立的。其并非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而是受政府委托向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服务并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其与特区政府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或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一种委托行政关系。虽然市政机构具有某些咨询职能,但并不是特区的民意机构或代议机关。因为其所承担的职能属于委托行政,且在民政总署基础上改组而来,不适宜采用私法人形式,故而新市政机构采用了公法人形式。尽管都是公法人,但是性质却不同。因为回归前的市政厅具有的政权性质是源于法律向特定地理范围授予公法人身份,即“地域公法人”(pessoas colectivas de tipo território),而且只有此类法人才享有“地方行政”或“地方自治”的公共权力,因此只要法律人格向市政机构而非市政机构管辖的地理范围授予,就符合“非政权性”的规定。⑰
(二)职能:基本延续民政总署职能
自此,一个符合基本法要求的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在澳门诞生了。那么,该机构与西方国家的市政制度、回归前澳门的市政制度以及回归后的民政总署有何不同呢?
(三)组织机构及其权力关系:非制约的平行关系
回归前市政机构设立市政议会与市政执行委员会,前者属决议机构,后者是前者的执行机构。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兼任市政议会主席。2002年,设立民政总署时,撤销了原市政机构的市政议会与市政执行委员会,改设管理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三个机关分别是民政总署的执行机关、辅助民政总署的咨询机关以及民政总署财政与财产的监察机构。三个机关各设主席。咨询委员会显然不同于西方国家或回归前的市政议会,因其并无决议权,仅仅是向管理委员会提供意见而管理委员会并不一定需要采纳的咨询性组织。相反,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通过授权,具有回归前市政执行委员会与部分市政议会的职能。
新设立的市政署将市政管理委员会与市政咨询委员会作为其机关,两个机关的权限与民政总署管委会及咨委会相似,相互之间非制约关系,而是平行关系。至于与原民政总署具同样职能的监察委员会改设为内部机构,而非市政署机关。该设置的考虑是要完善基本法附件一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四界别的“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就有必要确认市政机构的机关组成人员,故而需要排除仅进行财政与财产监督的监察委员会成员,而限于由作为市政署机关的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与市政咨询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四)市政机关成员产生方式:委任而非选举
西方国家市政机构的成员基本上是由市民选举产生。回归前的澳门市政议会成员的产生方式与立法会基本相同,由直选、间选与委任三种产生方式。其中,澳门市政厅5名直选、5名间选、3名委任;海岛市政厅3名直选、3名间选、3名委任。市政执行委员会中,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一名委员由总督委任,一名副主席及两名市政委员由市政议会选出;海岛市政执行委员会全职主席与市政委员由总督委任,非全职副主席与市政委员由市政议会选出。回归后设立的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委员均由行政长官委任;咨询委员会的25名成员同样由行政长官从被公认具适当资格且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议会经理制(council-manager form)。市议会由市民选举的市议员组成,议员人数一般为5~7人。市议会负责制定政策、通过法令、监督行政与拨款。不直接参与人事行政管理工作,而是监管市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市议会公开招聘一位专业人士担任市经理,市经理对市议会负责,执行市议会通过的法规与决议。市经理作为市政府的行政首长,拥有领导市政府的权力,任免市政府部门领导,指挥与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编制与执行预算,向市议会提交法规与议案。市长由市议会选举产生或议长兼任,也可由选民选举产生,但没有实际行政权力,无权干涉市经理的工作,只是荣誉性职务。美国部分中等城市和多数小城市采用此种市政制度。
结 语
市政署的设立完善了澳门基本法的实施,使得基本法第95条与第96条以及附件一修正案规定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中包括的市政机构成员代表得到落实,同时,也使得在澳门延续四百余年的市政制度得以保持。
与西方国家的市政制度及回归前澳门的市政制度不同,新设立的市政署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市政制度。它虽然也是公务法人,却是机构公法人,而不是地域公法人,故而属于非政权性机构,并以政府委托方式履行市政服务与咨询职能。市政机关之间是非制约的平行关系,其成员非由选举产生,而是委任的,其中部分成员经自荐和挑选后委任。
窗墙面积比是指窗户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建筑立面面积的比值。对于门窗,首先应符合功能要求,如充足的光线可避免白天灯光的使用,减少电能的损耗,同时也要满足通风的要求;要使用保温、隔声,气密性等级、水密性能好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空保温玻璃,可以积极使用推广一些先进的材料,如现在示范性项目中用的Low-E玻璃等,以达到节能的目的。
市政厅包括市政议会和市政执行委员会两个机关,分别履行有关市政厅的职责,同时,受到地区施政方针和总督的监管。从职能上看,市政议会是市政区的决策机构,负责通过较重大议题,如预算计划,市政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和针对一些不履行市政规章的行为而科处罚款的规定;而市政执行委员会是市政区的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市政区职权范围内的日常管理。⑤在财政上,市政厅具有财政及财产自治权,根据《市政厅财政制度》,市政厅收入除了来自牌照费、服务收费、信贷收入与管理结余以外,主要来自澳葡政府征收房屋税及物业转移税的80%预算转移。⑥
同场PK:将葛兰许和Bin 707放在一起PK是极其不公平的,这里不过是想比较一下两款酒的风格而已,因为Bin707近年价位越来越逼近葛兰许,是Penfolds众多红葡萄酒中最为强壮、饱满的代表。707充满力量,却不会让你觉得太霸道,浓郁的黑浆果香,入口复杂的香料香和更多层次的香气。葛兰许要深沉和沉稳很多,它是一款你得要品尝到第三口才能喝明白的年份,刚开始有很多你无法形容的感受。
其中Asset为总资产;Sales为营业收入;Cfo为经营现金净流量;生产成本Prod为营业成本与存货变动之和;酌量型费用为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之和。在进行分行业、分年度回归后得到式(3)~(5)的残差项即为当期异常的经营现金流量 (Abcfo)、异常生产成本 (Abprod)与异常酌量性费用 (Abdisexp)。真实盈余管理的的度量总指标 (Rem)为异常生产成本减去异常经营现金流量再减去异常酌量性费用,取Rem的绝对值。j表示公司,t代表年度。
①②吴志良:《澳门政治制度史》,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4~52页,第83、115页。
③⑰陈震宇:《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设立与展望》,《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报告(2015—201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84~96页。
在道路很窄的情况下,汽车掉头需要慢慢的挪动,操作步骤是:①转动方向盘到极限位置(俗称“打死方向盘”);②汽车前行至道路边缘;③向相反方向转动方向盘到极限位置;④倒车至道路边缘.这样就完成了一次操作.经过有限次操作,最后一次的④是使汽车实现掉头.
④吴志良:《澳门的市政传统、制度及其发展——兼谈香港的经验》,澳门:《澳门研究》,1998年第9期。⑤Avelino Rosa:《澳门市政厅的前途》,澳门:《行政》,1997年第37期。
⑥第11/93/M号法律《市政厅财政制度》,参见澳门印务局网页:http://bo.io.gov.mo/bo/i/93/52/lei11_cn.asp,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12月4日。
⑦林瑞光:《探讨澳门市政机构的演变及未来发展》,澳门:《行政》,2015年第2期。
虽然我国居民的理财观念已经取得进步,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落后。目前为止,中国大部分的投资者依然坚持自己的钱自己投资这一观念,在进行投资时热衷于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决策。事实上,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者依然有70%以上的散户投资者,而美国的这一数据只有不到20%,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的投资者对于理财专业人员更加不信任,对于向理财顾问进行咨询仍然比较排斥。
⑧李炳时:《澳门八十年代》,澳门:澳门出版协会,2013年,第258~261页。
⑨姜姗姗:《社区冲突、中层治理与市政重建》,澳门:《行政》,2015年第2期。
⑩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第15条“市政机构的改组”,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1999年第1期。
我家附近就有一所区立医院,考虑到就是去医院取一颗假牙,我便直接过去了。也就大概五、六分钟的路程,我足足歇了两回。来到医院,还不到六点半,医生们还没上班。由于实在难受,我便挂了急诊。急诊医生听说我是来取牙便笑了,看了眼墙壁上的时钟,建议我还是等医生们上班再说。没奈何我只好退了急诊,重新挂号。
高血压是一种心血管临床综合征,也是心血管内科最常见的疾病,是脑卒中最重要的危险因素。研究证实与非高血压人群相比较,老年高血压患者病死率明显增高,且与患者血压水平明显相关;进一步研究发现老年高血压患者SBP每增加10 mmHg或DBP每增加4~5 mmHg,其脑血管疾病发生率约增加40%~50%,心血管疾病发生率增加20~30%左右。而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我国老年高血压患者的患病率高达50%左右;老年高血压的防控形势日益严重。
⑪澳门特区第17/2001号法律《设立民政总署》,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2001年第51期。
⑫⑬⑭澳门特区第9/2018号法律《设立市政署》第2~3、4~15、24~26条,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2018年第31期。
⑮⑯杨宏山:《市政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65~70页,第64、77~78页。
[中图分类号] D676.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87(2019)01-0079-08
作者简介: 娄胜华,澳门理工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白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