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自治运动”下线新探_宋哲元论文

“华北自治运动”下线新探_宋哲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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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论者都把“华北自治运动”(或称“华北五省联省自治”)作为“华北事变”中一个孤立的突发事件进行叙述,时间断线为1935年9月至1935年12月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注:国内出版的教科书和有关著述大都是如此表述。参见朱汉国主编:《南京国民政府纪实》,安徽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胡华主编《中国革命史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等。)。笔者认为,“华北自治运动”是20世纪30年代中期,日本军国主义者假借自治之名、制造完全脱离南京政府、仰承日本鼻息的傀儡政权的运动,是日本侵略者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推行“华北分治”政策的手段(注:参见拙文《试论日本“华北分治”策略的形成》,载《抗日战争研究》1993年第3期。),到1935年12月,“华北自治运动”远未结束。本文仅就“华北自治运动”的下线谈一点看法。

从政策层面考察,“华北自治运动”是日本侵略者实施“华北分治”政策的手段(注:参见拙文《试论日本“华北分治”策略的形成》,载《抗日战争研究》1993年第3期。)。自1934年12月日本冈田内阁抛出“华北分治政策”,到1935年底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日本利用策动“华北自治运动”来实现“华北分治”政策的阴谋并没有完全得逞。此后,通过“华北自治”继续推行“华北分治”政策仍是日本侵华政策的主旨。

1936年1月,日本内阁制定了《第一次华北处理纲要》。《纲要》决定,日本对中国的主要目标,在于“援助”完成华北民众为中心的“自治”。其具体措施是:“自治区域”,以华北五省为目标;“自治”步骤,先求逐步完成冀察两省及平津两市的“自治”,其他三省(山西、山东、绥远)逐步使其主动合流,不能为扩大地域而操之过急;通过对宋哲元的“指导”和对冀察政务委员会的“支持”,加强、扩充其机能,使之逐步实现实质性的“自治”,以确立华北五省“自治”的基础。《纲要》还提出,支持“冀东自治政府”的独立性,等到冀察的“自治”达到大体上可以信任的程度时,自然地使二者尽快合流。对冀察政务委员会的“指导”,重点放在财政、经济(特别是金融)、军事和一般民众上,细节问题尽量要委之于中国方面。为了避免他人的疑虑,这种“指导”仅限于政委会及29军范围之内,只用少数日本顾问。对经济部门,则依靠私人资本自由渗入。通过上述手段,使南京政府毫无反对日满政策之余地。《纲要》对日本关东军和日本天津驻屯军的权限进行了调整:把二者共同策动“华北自治”改为由日本天津驻屯军单独负责,在北平设立一个由天津驻屯军司令官指导的机关,专门负责对冀察政务委员会的工作(注:〈日〉岛田俊彦:《现代史资料8》〈日中战争1〉(以下简称《日中战争1》),みすず书房1982年12月版,第349-350页。)。

《第一次华北处理纲要》的出笼,说明日本将利用冀察政务委员会继续推行“华北分治政策”。1936年“2·26”政变后,日本法西斯军人逐步控制了内阁。同年8月,日本内阁相继制定了《国策基准》、《对中国实施的策略》和《第二次华北处理纲要》等文件。第一个文件表明日本北攻苏联、南下太平洋的意向,初显其侵华政策转变的端倪。后两个文件则提出对中国及华北问题的具体政策:文件规定,处理华北问题的要点,在于完成“华北分治”,以便获得国防资源和交通设备。为此,首先全力进行“冀察两省明朗化工作和分治的完成”。对山东、山西及绥远三省,则不能“勉强……使之与冀察方面合流”(注:〈日〉外务省编:《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下卷文书〉1969年版,第347~348页。)。应该“采用以防共、亲日和日满华经济合作为重点”(注:《日中战争1》,第366页。)。同时,注意山西、绥远与内蒙古工作的协调。这些政策表明,日本已经把策动“华北自治”作为其尽快获得经济资源,准备进行侵华战争的手段。主要利用“经济提携”,达到华北自治的明朗化。

1937年2月20日,日本又制定了《第三次华北处理纲要》(注:《日本外交年表和主要文书》〈下卷文书〉,第356~357页。)。该文件在强调继续对冀察政权进行“指导”的同时,指出日本在华北的侵略行径已经引起“各国的误解”,今后要“慎重行事”。值得注意的是,该文件中没有使用“自治”之类的字眼。

总之,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后到1937年初,日本并未放弃“华北分治”政策。因此,作为实施“华北分治”政策手段的“华北自治运动”也不可能结束。

从“华北自治运动”本身考察,1935年12月之前,日本侵略者的企图是:第一、利用种种非武力手段,最大限度地削弱南京政府对华北的控制和影响,“寻找”、策动“华北自治”的“最佳方式”,“筛选”其在华北的代理人,为大规模策动“华北自治运动”做准备。第二、指使日本浪人,收买一批汉奸、流氓、政客,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组织所谓“自治团体”发表宣言、张贴标语,招摇于街头、喧嚣于报端,制造“自治”出于民意的谎言和“自治”势在必行的空气。然后策动国民党官吏中的亲日派殷汝耕,利用“非武装区”之便,直接把国民党基层政权“转化”为“自治政权”。再以此为缺口,关东军与土肥原紧密配合,诱骗威吓共用,外交压迫与武力威胁双管齐下,迫使华北地区国民党实力派人物就范。

1935年12月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后,日本策动“华北自治的”的主要目标是:“先求逐步完成冀察两省及平津两市的自治,进而使其他三省(山西、山东、绥远)逐步主动合流”(注:《日中战争1》第349页。)。冀察政务委员会和宋哲元成为“华北自治”的焦点。

根据《第一次华北处理纲要》,日本侵略者通过与宋哲元进行所谓“冀东问题”、“共同防共”等一系列谈判,并以增兵华北、武力暗杀等手段相要挟,企图实现“华北自治”。

关于“冀东问题”的谈判。1936年1月15日,双方开始正式会谈。中方人员:宋哲元、肖振瀛、陈觉生;日方人员:多田骏、土肥原、坂垣征四郎和永见俊德。谈判过程中,宋哲元提出以殷汝耕出任天津市市长为条件,取消“冀东防共自治政府”,“日方仍以华北五省自治为前提”(注:〈台〉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第六编《傀儡组织》(2)[以下简称《傀儡组织》(2)],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年9月版,第195页。)。接着,坂垣离津赴长春,土肥原则离津赴平,谈判陷于停顿。1月20日,土肥原由平返津,双方继续会谈,仍无结果。究其原因,一是日方本意在于利用冀东伪组织钳制宋哲元,逼其自治;二是关东军与日本天津驻屯军不和。关东军和日本天津驻屯军的矛盾由来已久。在这次谈判中,日本天津驻屯军的多数幕僚都反对取消冀东伪组织,也反对关东军介入,而关东军和土肥原等人则执意插手。在这种情况下,宋哲元令冀察政务委员会外交委员陈中孚、北宁铁路局局长陈觉生分头进行侧面活动,命肖振瀛单独与土肥原接洽,他本人则于1月31日以返回原籍乐陵为名,与山东省政府主席韩复榘商洽大局。2月1日,宋、韩在乐陵会晤。双方认为:“关于将来所进行之途径,虽无何决定,但须以国家民族为前提,凡不利于国家民族者,绝不办理”(注:《中央周报》第402期,1936年2月17日。)。宋哲元离津后,土肥原除坚持华北五省自治外,又提出察哈尔省不驻军等无理要求,遭中方拒绝。27日,日方终于撕破了“谈判”假面具,赤裸裸地提出华北关税独立,另定税则,税款全部用于华北地方;河北省棉业改进会须实行全省20区分区植棉;由日方指导经办产业开发农村合作社等解决冀东问题的先决条件。29日,土肥原更加露骨地表示,只有冀察当局更为进一步做到形式实质二者必具之自治地步,冀东组织方可取消。其具体条件是,华北关税日收约百万元,完全扣留,统税、盐税、烟酒税也不得向南京提解,邮政电报航空权、铁路权、亦须自主,若有困难或独立自主后入不敷出,日方予以接济。必须成立冀察两省各市县地方参议会选举“自治运动派”为参议员,监督冀察政务。上述事项全部实现后,即取消“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同一天,殷汝耕在日本支持下,派伪军攻占了昌平县城。至此,日本所谓“谈判”的目的,已昭然若揭。

27日,宋哲元回到北平,第二天发表谈话称:“关于中日外交前途,本人以为先决条件,双方须处于平等地位,如一方为压迫者,一方为被压迫者,则势难有满意结果。”(注:《中央周报》第402期,1936年2月17日。)表示了对日方的强烈不满。宋哲元的特使石敬亭在南京也向新闻界发表谈话申明:“冀察当局认为欲中日亲善互惠,当须以平等为立场,冀东为我国领土,倘不予收回,其他问题实无磋商余地。”(注:〈南京〉《中央日报》1936年3月2日,第2版。)冀察政务委员会的严正立场使谈判无果而终。

关于“共同防共”问题的谈判于4月初开始。8日,宋哲元与松室孝良就“防共”问题在天津谈判。日方提出设置“中日防共委员会”,缔结“防共协定”。宋哲元坚持自力防共,不假外力,拒绝了松室的提议。4月18日,多田骏、永见俊德出马,与宋哲元会谈,宋哲元照旧提出取消冀东伪组织为条件。多田与永见则托词关东军不同意。此后,多田、永见、松室孝良轮番和宋哲元纠缠,宋哲元始终坚持取消冀东伪组织,并“迭次向对方表示,冀察兵力足以防卫”(注:〈南京〉《中央日报》1936年4月30日。)。最后,多田骏等人单方起草了一个《共同防共协定》,逼宋哲元签字。根据《救国时报》第29期所载,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29军全军开赴冀南,以阻止晋省红军进入河北,日本则增派二个师到平津维持秩序,必要时协助29军“剿共”;可能时,宋哲元应与韩复榘等组织防共委员会,作为“剿共”的军事领导机关,并由日方派遣军事、政治顾问协助该会;在华北,凡同情共产党者、反日分子及29军内之亲蒋派,均一律清除;“剿共”之一切飞机及其他军用品均由日方供给,机师亦可由日方充任。附约:“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委员一律加入防共委员会,以此作为取消“冀东防共自治政府”的交换条件。协定的实质是以“共同防共”为招牌,以取消冀东伪组织为诱饵,伺机将29军赶到冀南,而后逼宋哲元成为日本的傀儡。宋哲元自然不会答应这种条件。于是,他借口“华北及国人对此将不谅解,且易引起各方自责”进行拖延。5月6日永见俊德又向肖振瀛提出新条件:签订中日共同防共协定,冀察政务委员会与冀东合并。12日,多田骏偕永见俊德再访宋哲元。多田希望,在他离华前依照永见所提新条件解决冀东问题。宋哲元口头表示原则同意解决冀东问题,但不接受交换条件。这样,直到5月初多田骏奉调回国,宋哲元始终没有答应日方要求,也没有在《防共协定》上签字(注:关于《防共协定》是否签字,历来有“签”与“未签”两种相反观点,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详见《中央周报》第413期,1936年5月4日。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174、179页。《国闻周报》第13卷第17期,1936年5月4日。)。

此后,日本又以增兵华北、武力暗杀等手段相威胁,均未取得任何效果。

《第二次华北处理纲要》出笼后,日本主要以与冀察政务委员会“经济提携”为幌子,诱使冀察政务委员会上钩。1936年8月,宋哲元与新上任的日本华北驻屯军司令田代皖一郎就经济提携达成四原则八项意见,其具体内容是:

(甲)中日提携之原则:

(一)遵据共存共荣之原则,以收中日均等之利益。

(二)中日经济提携,中日经济平等的立场规范一切。

(三)各种经济开发事业,由中国方面向日本借款而以中日合办企业方式进行,日军为援助此种事业,愿从中斡旋,由日方筹集资金、提供技术。

(四)以谋民众之福祉,而得安居乐业为主旨。

(乙)经济开发事项:

(一)航空:经营定期航空事业。

(二)铁路:首先铺设津石铁路。

(三)碳矿:开发优良碳矿,先协商井陉、正丰碳矿增产事宜。

(四)铁矿:勘探与采掘铁矿以振兴钢铁事业,目前着手开发龙烟铁矿。

(五)筑港:为使华北物资易于输出,于塘沽附近先选定地点,经探查研究后,随铁路矿山之开发,开始筑港。

(六)电力:扩充电业并举行水利资源的开发。

(七)农渔村之振兴:为涵养民力以谋渔村之福祉,首先促进棉花、盐、羊毛等之对日输出,并进行治水及水利事业。

(八)通信:实现改善与统合现存之设施,为此如需要资本及技术人员时,应依日本之助力(注: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164、165页。)。

8月20日,中日合办天津电气有限公司成立。张自忠为董事长,石井成一为副董事长,张玉衡、森田市松为监察人,该公司名为合办,实则由日本独资经营(注:〈台〉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6年〉(以下简称《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2年版,第408页。)。接着,冀察政务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又设立津石路工程局,委派亲日分子潘毓桂为局长。8月31日,潘与兴中公司驻津理事平山在天津召开技术会议,决定10月动工,来年10月通车,铁路全长280公里,建筑费1600万元,由满铁提供车辆、钢轨,算作借款,冀察政务委员会负责招募工人和修筑路基。10月12日,宋哲元下令将龙烟铁矿收归国有,并由建设委员会派员接收,同时任命原创办人陆宗舆为督办。17日,宋哲元与日本驻天津总领事崛内干城在天津正式签订《中日通航协定》,规定中日双方合组惠通公司,资金540万元,中日各半(注:〈南京〉《中央日报》1936年10月19日。)。23日,惠通公司成立,以河北保安司令张允荣任董事长,日本“满洲航空株式会社”社长儿玉常雄为副社长。先后开通天津至大连、天津至承德、天津至锦州、天津至张家口4条航线。在这期间,芦盐输日合同,也正式签订。

宋哲元与田代皖一郎“协议”内容次第得以实施,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1936年10月11日,北京各大学教授66人联合发表声明,反对日本对华北的侵略(注:《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36年,第729页。)。当月25日,上海杂志界也发表声明,反对任何在华北放弃领土主权事实。在南京政府的查询下,宋哲元于9月27日将与田代协议的内容电告南京。12月15日,南京政府行政院综合外交部、实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财政部及经济委员会、建设委员会意见,电令宋哲元必须遵守南京政府的有关原则(注: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167页。),否定了宋哲元与田代的“协定”。日本以“经济提携”为诱饵,推行“华北自治”的企图受阻。

综上所述,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后,“华北自治运动”非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变本加厉。

1936年日本发生“2·26”政变,军人法西斯势力上台,加之日本策动“华北自治”连连受挫,引发了日本统治集团内部的争论。新任日本外相有田认为,日本在华北策动“自治”,使华北脱离中国,“为时尚早”,这种做法并不“贤明”。他主张应通过外交手段,向南京政府交涉”(注: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29页。)。新任日本驻华大使川樾茂上任前也表示,如果日本在华北再谋取政治的发展,即将华北五省归于日本势力之下,不仅一般中国人,而且南京政府也“不能默视”,“必起反对”。他认为,以武力逼迫南京承认“华北自治”,“此时仍觉不力”;增兵华北,“殊非得策”。他还认为,日本陆军以为宋哲元已为他们所收买,实则不然。宋哲元作为一个中国人,“决不愿日本夺取中国领土,观其态度之暖昧可知也”(注: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37~38页。)。日本外务省东亚局局长桑岛主计到华北视察后提出报告称:“日本求华北明朗化为时尚早”,“操之过激”,“引起南京政府之反感”。日本增兵华北,苏联必乘机而动,所以“增兵应该缓行”。华北局面,以“暂时维持现状”为好。同时设法使南京政府“改变从来之态度”(注:秦孝仪:《傀儡组织》(2),第47、48页。)。上述意见,都有一个共同看法:华北问题必须通过日本与南京政府打交道,即通过外交手段,才有可能解决。在这种背景下,中日两国政府从9月15日至12月7日,开始了长达3个月的谈判。

表面上看,这次谈判是因为在中国的成都、北海两市发生反日事件而发,实际上,日本的真实目的在于借“谈判”逼迫南京政府承认“华北自治”。

9月5日,日本外务大臣有田向日本驻华大使川樾茂发出第一号训令。命川樾茂与中国就成都事件进行谈判,并以此为借口,压迫中国解决中日过去的一系列悬案,或进一步诱导解决华北问题(注:《日中战争1》,第288页。)。

29日,日本外务省、海军省、陆军省三省关系局长再次开会,磋商对华方针,决定由日本驻华大使川樾茂与蒋介石直接交涉,日本的具体要求是:

(一)福冈至上海间航空联络,即可签字并予以实行;(二)降低关税,最迟在两三个月内实现日方提案;(三)原则承认华北五省防共,其细节,可设置一委员会研究;(四)确认“华北五省分治之原则”(注:《日中战争1》,第288页。)。

9月30日,日本三省关系局长继续开会,通过《关于华北五省特别行政委员会日华合议案》及附件。其主要内容是:

(一)为处理河北、山西、察哈尔及山东的行政,国民政府应在天津设置五省特别行政委员会。为适应特殊事态,国民政府按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趣旨赋予该会行政权限;(二)为了排除共产主义,五省特政会与日本方面共同从事防止一切共产主义的行为。为此,应该就关于统一指挥、圆满协同共同的军事行动,由日华军事当局互相签订协定;(三)有关币制、税制、路权等金融财政、产业、交通采取特殊设施;(四)为实现日满华提携,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特别要实行经济、文化的通融联络(注:《日中战争1》,第288页。)。

面对日本的无理要求,中国代表张群针锋相对,提出如下要求:

(一)取消《塘沽协定》及《上海停战协定》;

(二)解散冀东政府;

(三)停止日本飞机在华北的自由飞行;

(四)停止冀东走私,恢复中国方面取缔的自由;

(五)解散察东及绥远北部的伪军(注:《日中战争1》,第288页。)。

中日会谈,双方意见南辕北辙,相去甚远,川樾茂几次以谈判破裂相要挟,而张群仍寸步不让,谈判毫无进展,终于以无任何结果而告停顿。中日谈判的破裂,说明日本企图以外交手段完成华北五省“自治”之途已完全断绝。

1936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爆发。四处碰壁的日本,似乎又从中获得了一线希望。日本政府看到南京政府解决西安事变意见不一,便期待中国内部发生异变,以便火中取栗。日本华北驻屯军则挑拨宋哲元“应速自觉,日方决全力予以支持,需要用武力时,亦不惜”。可是,事态并没有按照日本的意图发展。宋哲元专程由北平到山东与韩复榘会商,12月13日宋、韩联合发表对西安事变的通电,提出解决西安事变的三大原则:“第一、如何维持国家命脉;第二、如何避免人民涂炭;第三、如何保护领袖安全。”他们坚决反对南京政府出兵自伐,“万不容在困难严重之际,再有自伐之行动”,要求南京政府“采取沉毅与静耐,以求政治妥善通话之解决”;主张“由中央召集在职人员,在野名流,磋商办法,合谋完全无遗之策”(注:〈北平〉《世界日报》1936年12月24日。)。12月24日,西安事变和平解决。从此,国共内战基本结束。1937年2月,国民党召开五届三中全会,原则决定与中共合作抗日。

中国政局的巨大变化,使日本的“华北分治”政策陷入死胡同,日本内阁各省,纷纷派员来华“考察”,从1936年初开始的日本对华政策“再检讨”又掀起一阵狂澜。1937年1月25日,日本参谋本部向内阁提出:“不再进行华北分治活动”,“经最大忍耐后,给予致命痛击”的建议(注:《日中战争1》,第384~389页。)。2月,日本军令部某部长在一份关于中国《综合情报》中称:“鉴于我国对华外交的一些痛苦经验”,“现在应该对既定的对华政策再作研究,准备和战两手”(注:《日中战争1》,第384~389页。)。同月18日,楠木大佐认为:“纵观中国现状,虽有反中央各派尚存,但没有从根本上欲颠覆者,只是欲将自己势力打入中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华北五省脱离中央等旧式观念去面对之,反而会弄巧成拙,招至相反结果”(注:《日中战争1》,第384~389页。)。3月,日本参谋本部召集驻华武官、关东军及华北驻屯军有关参谋,商讨对华政策。他们认为:“中日关系如此恶化,用一般的手段就能调整好是不可想象的”,不如“走在对苏行动之前,首先对华一击,挫伤蒋政权的基础”(注:《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华书局1979年10月版,第202页。)。上述情况说明,日本侵华政策正面临急剧转变。1937年4月,日本内阁抛出《对中国实施的策略》,决定今后“不进行谋求华北分治,或者可能扰乱中国内政的工作。”(注:《日中战争1》,第400页;《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一卷第一分册,第202页。)“华北分治”政策被停止。

“华北自治运动”因“华北分治”政策而产生,“分治”政策既已破产,“自治运动”遂成无源之水,历时两年之久的“华北自治运动”以失败而告结束。两个月后,日本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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