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预算外资金调控对策_预算外资金论文

新形势下预算外资金调控对策_预算外资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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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预算外资金是国家为刺激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积极发展经济、举办事业而有意设置“政策豁口”的产物。近几年,预算外资金宏观失控或畸形增长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表明它已不纯粹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建立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必须对其进行科学调控。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国家财政分配制度,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效益财政运行机制。具体分两步走:第一步,规范收入渠道和管理,将其置于严格的财经纪律监控之下,合理引导其流向(开支);第二步,完全缝合“政策豁口”,取消预算外资金。

关键词:预算外资金 政策豁口 调控

一、预算外资金的繁衍:有意设置的政策豁口

预算外资金的产生和繁衍,肇始于国家为刺激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发展经济、举办事业的积极性有意设置的“政策豁口”而给予地方和部门一定的财权和机动财力,即人为地将统一的政府资金切割为预算内、外两大块,实行预算分配“双轨制”。1983年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称,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而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明确规定了资金所有权不变,这为日后预算外资金的畸形增长和泛滥埋下了隐患。随着经济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加快、利益分配格局变化及多元利益主体的形成,预算外资金事实上已成了异化财政资金的重要途径,规模急剧膨胀。增长速度之迅猛,规模之庞大,影响之广泛,为害之烈,出乎政策设计者的意料之外。由于设计者当初未能把握分割的“度”(预算外资金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以多大为宜)及财政财务预算约束软化,在利益刚性作用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各地区各部门或明或暗地竞相撕裂这个政策豁口,预算外资金如决堤之洪水汹涌泛滥。短短的十几年间,就超过了预算内收入规模。据统计,1978年全国预算外资金为347.11亿元,只相当于预算收入的31%(占国民收入的11.5%),到1991年已达3243.31亿元,相当于预算收入的95.1%(占国民收入的20.1%),比1978年增长8.34倍,年均递增18.76%。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预算内收入由1978年的1121.12亿元,上升到1991年的3409.10亿元,仅增长2.04倍,年均递增8.93%,每年比预算外资金增长慢了近10个百分点。财政收入水平及公共保障能力不断下降,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债务负担沉重。事实上预算外资金早已成为异化财政资金、营造小集团(包括地区和部门)利益的一个“招牌”。同时随着各项改革的推进、利益分配格局的不断调整,新的预算外资金项目也不断产生,比如房改资金、劳动“两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各种税收分成和附加收入、投资分红收入、国有资财转让变卖收入、房屋出租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出卖户口收入、交易回扣及手续费、新设立的各种专项基金收入、五花八门的创收收入等等,有理由认为,现在统计的预算外资金项目和数据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相当部分则处于隐匿状态,宏观上尚难准确把握。估计目前预算外资金收入不下5000亿元。名目达数百种之多,并还在增加。

预算外资金宏观失控或畸形增长引发了一系列严重后果:(1)制造不平等竞争,阻碍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有的部门打着改革的旗号巧立名目搞“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搞行业或部门垄断。特别是象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下海”创收,“超经济资本”直接进入市场“寻租”,干扰市场经济运行,获取非经济收益,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这与市场经济要求行为主体公平进入、享受同一的国民待遇、开展公正竞争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又推动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的持续膨胀。据统计,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一般占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3-1/2。(2)不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应转变到实施宏观调控、培育市场体系、健全法律监督及完善社会服务等方面来,党政机关办实体或以挂靠名义办公司,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既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培育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又不利于政府机构廉洁高效运转。(3)不利于构建效益财政。在国民收入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预算外资金多了,预算内收入必然下降,而预算外收入的过快增长使国家财力严重分散和异化,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削弱。(4)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和通货膨胀。不可否认,预算外投资和消费,已成为社会分配不公和通胀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预算外资金无节制地增长,无疑加重了居民的“税负”,使之成为一部分居民的“纯支付”,即不能从预算外资金超常增长中得到好处,反而要掏腰包。同时,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自身的部门(权力)优势,获取非法收入,打乱了正常的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和格局,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二、预算外资金的泛滥:社会背景剖析

客观地分析,除有意设置政策豁口因素外,预算外资金泛滥是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这些因素才是推动其超常规增长的内生力量。

1.社会分配失衡,差距拉大。毋庸讳言,在改革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多的实惠的同时,社会分配的差距也日益扩大,地区与地区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包括产业部门之间)、同一地区(部门)之间收入差距拉大,明显失衡,加之改革时期利益关系、价格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更加剧了社会分配所带来的矛盾,并且在一种错误、畸形的收入分配机制作用下,人们不约而同地达成了一种化公为私的默契,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个人福利的部门利益增长的分配模式,即低工资高福利,总希望在工资外比别的部门、比别人多一些隐性收入,以弥补实际存在和心理认定的收入差距。这样一来预算外资金就有了持续膨胀的欲望和动力,财政资金就通过一种不正常的机制源源流进各部门和个人的腰包。

2.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靠拢的过程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逐渐发育,国家调整长期扭曲的基础产品价格(包括农产品、能源及原材料价格),及社会搭车涨价、攀比涨价,使物价总水平不断攀升,使人们的收入差距愈发悬殊,特别是低工薪阶层,更是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直接受害者,心理和实际承受力不断减弱,而涨价预期、通胀预期则明显增强。如1988年物价上涨18.5%,曾使34%的城镇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并使居民存款贬值10个百分点,1993年社会零售物价上涨率为13.2%,使城镇居民中有19%的人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可以说,只要存在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就会存在分配不公和收入结构失衡,且收入分配呈两极分化趋势。

3.财政预算分配失衡,且留有较大缺口。近年来,国家财政连年赤字,捉襟见肘,财力规模远远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因而在预算分配和发展上留下了较大缺口,特别是实行分税制后,各级地方财政也都陷入困境,各地各部门想方设法寻求预算外资金来源,通过组织创收来填充预算缺口。同时,各地各部门在人、车、办公现代化及住房等方面相互攀比,人为地导致了财政不认帐的预算支出缺口扩大,被迫寻求预算外收入渠道。

4.管理上裹足不前,不适应形势。1986年以来,虽然各地相继成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专门机构,财政仅进行了部分专户存储、以收抵支管理和短期融资。但时至今日,仍未扭转宏观管理失控的状态。长期囿于“奖金所有权不变”,担心影响地方和部门组织预算外收入的积极性,因而在管理上裹足不前,一些政策法规互不配套。

三、预算外资金调控两步曲:先规范后缝合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求得效率与公平的最佳藕合,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进步,相应要求转换政府职能。规范、健全政府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效益财政运行机制。而建立统一、规范、健全的国家财政分配体系则是建立效益财政的前提之一,要消除分割预算格局。

如何缝合政策豁口,目前有两种选择:一是只设数量有限的预算外资金,严格用于政府指定的专门用途,关键是要确定比例,即占国民收入和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这就是“半缝合”;二是完全取消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分配轨道。我赞成第二种选择。但具体须分步走,即2000年前走第一步:规范收入渠道和管理,将其置于严格的财经纪律监控之下,合理引导其流向(开支)。这一阶段,可以扩大国债发行规模,对预算外资金试行征税,取消征收“两金”,专户储存全部到位(覆盖所有预算收入部门)。2001年走第二步:全部归并到位,直接取消预算外资金。关于第一步,规范预算外收入渠道和管理,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追根溯源,预算外资金是天然的财政资金,所有权属于财政,而不是地区、部门、单位的自有财力和自由资金,不能随心所欲地开支,其来源和流向必须接受财政管制。然而至今在一些领导和政府部门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预算外资金宏观失控的社会严重后果认识不清,一触及到本地本部门甚至个人利益的时候,管理措施不是难以到位,就是搁浅。其次,遵从经济规律和市场主体行为自主的原则,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属于企业行为的应还权于企业。属于财政的则应逐步归并到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存在预算外资金,政策性收费和服务活动收费应以保本或微利为原则,其机构和人员经费不通过收入直接抵补支出,要尽量通过财政供给,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所办实体应与母体彻底切割开来,按照企业经营机制运作。在此基础上:

1.全面清理存款帐户,基本摸清和掌握全社会预算外资金总量、结构和流向,加强宏观定量分析和调控。在近期应组织一次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审计署等各有关部委参加的全国性的预算外资金专项清理检查,从清理银行存款帐户抓起,追根溯源,弄清预算外资金全貌,为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决策提供依据和信息。在检查摸底的情况下,将预算外资金收入余额一次性地统一纳入财政监控轨道。通过清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逼进财政专户储存的“笼子”,不允许出现预算外资金逃逸现象,实现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2.配合价格管理,加强源头和流向控制。政策性收费要严格票据管理及收费标准,收费立项和标准应集中到国务院专门机构审批。任何部门没有单独颁发收费文件的权力,必须由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严格把关,报请国务院审批实施。实行“收”、“支”单向管理,收与支不挂钩,按政策按规定收费,上缴财政统一调剂使用。要大力发展各种服务中介组织,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3.建立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报告制度,将其置于各级人大监督之下,实行依法调控管理,合理引导流向。

第二步,完全缝合“政策豁口”,取消预算外资金。具体措施是:

1.开设新税种,鼓励公平竞争,不能再用不规范的预算外资金形式去获取财政收入。通过5-8年的规范管理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税制改革配套及税收体系建设,取消征收“两金”(能源交通基金及预算调节基金)及各项规费和税收附加的不规范做法,加强税收立法,明确征税。可以开征社会保险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资本收益税、财产税、规范资源税等,比如社会保险税在发达国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1983年就已达33.67%,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险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同期也达8.99%,其中成为第一税种的有瑞典、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成为仅次于个人所得税的第二位税种的有美国、日本、奥地利等国。又如可取消征收排污费,征收公用事业附加,开征环境保护税,还可以取消各种税收附加,提高地方税税率和返还比例。这样既促进公平竞争,又有利于规范财政收入管理,发挥财政调控职能。

2.建立财政投融资基金或公共事业发展基金。到2001年,可将当年的预算外资金结余,区分情况,一般性地转入财政建立投融资基金或公共事业发展基金,用规范的形式来实施财政调控经济的职能,用于扶持基础产业、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增强财政的公共保障能力,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一些专项基金,则要区别对待。借鉴外国经验,成立有助于配合财政政策实施的金融机构基金。如对住房基金收入可借鉴泰国住宅金融体制,建立住宅银行,将政策性住房基金、法人集体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储蓄、住房债券、出售公房资金、公房出租保证金等,纳入住宅银行基金,促进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发展,从而有利于效益财政发展。

3.以效益为中心,公平收入分配,建立按要素贡献大小付酬的收入分配机制。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与要素贡献率、经济效益真正挂钩,杜绝国民收入超额分配。机关工作人员按工作实绩付酬和晋级,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收入分配公开化,工资收入货币化、指数化,取消各种生活补贴和工资外收入,建立有关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稽查,建立纳税申报自动缴款的良性机制;同时兼顾公平,加快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平。

4.健全财政预算分配体系。一是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复式预算,将经营性预算与资本预算区分开来,其内部又分为若干个子预算,使其成为功能互补的严密体系。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协调发展,同时保证各地居民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平等;另一方面消除地方财政通过不规范手段获取财政收入的体制因素,从分配体制上尽量做到公正合理,从而达到资源配置水平的整体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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