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地位论文,理论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们在评价二十世纪初起在西方学术界沸沸扬扬、领其风骚达半个多世纪至今影响犹存的元伦理学时,往往容易陷入这样的误区:或者一味强调其在伦理学领域中引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或者将之简单拒斥为无谓的文字概念游戏。的确,要对这样一种与传统伦理学截然不同,其内部又派别繁杂的理论作出客观、公允的评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力图从伦理学理论类型这一新的视角,将元伦理学视为伦理学的一个特殊理论类型来加以考察,以期对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理论价值作出公正的评价。
一、元伦理学的理论意味和类型
元伦理学(meta—ethics)又叫分析伦理学或批判的伦理学、伦理学的认识论、伦理学的逻辑。它一反传统规范伦理学,既不关心社会道德状况,也不制定行为规范,而仅仅关注于从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角度解释道德术语的意义,分析道德语言的逻辑,寻找道德判断的理由和根据。一句话,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既不是社会的道德事实,也不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而是道德语言(包括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正如P·W·泰勒所说:“元伦理学不在于表达道德判断,而在于判断关于道德的判断,不在于理解道德,而在于理解对道德的理解。”〔1 〕也正如弗吉利亚斯·弗姆在其所主编的《道德百科全书》中所说,元伦理学“是对道德陈述所作的论述”〔2〕。可见, 元伦理学的出现意味着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反叛。严格说来,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分庭抗礼源自1903年英国哲学家G·E·摩尔发表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在这部被西方视为“本世纪后来道德哲学所由发展的源泉”〔3 〕的著作中,摩尔将逻辑分析方法引入伦理学,将伦理学区分为关于知识的科学(即元伦理学)和关于实践的科学(即规范伦理学)两大类,成为元伦理学兴起的标志,他本人因而被称为元伦理学的开创者。
当然,摩尔所肇始的还只是元伦理学的第一个类型——价值论直觉主义。随后,各种元伦理学理论相继登台,使得元伦理学具有多种理论形态。关于元伦理学的分类,国内学术界看法不一。笔者认为,元伦理学可分为直觉主义元伦理学与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两大类型,而直觉主义元伦理学又分为价值论直觉主义与义务论直觉主义,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则包括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需要指出的是,情感主义和语言分析学派尽管在结论上不同甚至相反,但同属新实证主义内部所衍生的元伦理学理论,故笔者不同意国内有些学者把二者划界为与直觉主义并列的两大类型。
一般而言,所谓直觉主义即“把道德知识解释为依靠或在于对行为的道德价值或境遇的一种‘直觉’(某种直接认识的形式)”〔4 〕的一种伦理学理论。而直觉主义元伦理学,简言之,就是在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基础上,强调那种使我们意识到道德真理的能力的直接性和唯一性。以摩尔为代表的价值论直觉主义与普理查德、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区别在于,二者所分析的被视为最基本的伦理概念的一个是“善”,另一个则是“正当”、“义务”,并围绕各自的基本概念来建构其理论。除此之外,二者在以下两个方面是共同的:(1 )认为伦理学基本概念是不可定义的。价值论直觉主义坚持“善”的性质的单纯性和不可分析性。摩尔就说:“‘善’是事物的一种简单的不可分析的特殊的名称,因此不可能给它下定义。”〔5〕换言之, 只有在讨论的客体或概念是某种复合的东西的情况下,才能对它进行分析,也才能下定义。正如人们可以指出许多“黄色的物品”和“善的事物”,但却不能对“黄”和“善”本身加以分析和定义一样〔6〕。为此, 摩尔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把给不可定义的“善”下定义的企图称为“自然主义的谬误。”义务论直觉主义则认为义务概念是不可分析的。在普理查德看来,义务有不可分析的终级性质和不能下定义的单纯特性,类似于黄色的“黄”〔7〕。 罗斯也坚持义务概念不能归结为或引伸为非伦理学语词和其它伦理学语词。〔8〕(2)推崇直觉。价值论直觉主义认为直觉是认识善的唯一形式,因为善本身是自明的,无须加以说明,也不能加以推导,既不需要借助其它事物来证明,也不能从其它事物中推导。义务论直觉主义则认为义务具有和几何的、算术的公理如4×7=28一样的直接自明性〔9〕,因而不仅能为直觉所直接把握, 而且这种对义务的直觉既与义务行为的后果无关,也非源于义务行为内在的善性或某种义务理论。总起来看,直觉主义元伦理学把逻辑分析方法运用于道德领域,使善和义务概念的分析成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内容,这无疑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首先,生硬地套搬形式逻辑的方法来分析道德的基本概念。“善”、“义务”等道德概念,既非常抽象又蕴含着深刻的社会内容,仅仅进行逻辑分析,而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是无法揭示其科学内涵的。其次,否定经验和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把直觉神秘化为某种先灭的直观能力,而不是看作经验长期积累和理性思维的实现(即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结果),道德因而也就成了某种先验的东西。
本世纪30年代,随着新实证主义哲学的兴起和语言学研究的突破,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逐渐取代了直觉主义。又称分析哲学的新实证主义哲学打着反对形而上学的旗帜,将哲学的任务确定为从逻辑上分析哲学语言,强调一切科学均要经受经验和逻辑的证实。相应地,从逻辑上分析和研究道德语言,运用经验证实和逻辑证实的原则来检验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便成为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的两个主要研究内容和任务。而随着新实证主义哲学经历了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分析哲学两个发展阶段,新实证主义元伦理学出现了情感主义与语言分析学派两种形式。
罗素(后期)、维特根斯坦、石里克、卡尔纳普、艾耶尔、史蒂文森等情感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尽管观点不完全一致, 但都认为:(1)科学伦理学仅仅研究道德语言和逻辑问题。如果说元伦理学的初级形态直觉主义对道德价值和义务的探讨尚表现出它与传统规范伦理学母体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的话,情感主义则彻底与传统决裂,完全摒弃道德规范的研究,把道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问题当作伦理学研究的全部问题,以此来建构所谓科学的伦理学。(2 )道德是人的情感(情绪)的表达。除集大成者史蒂文森承认道德语言具有描述意义外,情感主义者一般都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无非是人的情感——赞成、喜欢、欣赏、激励或相反,其作用在于影响他人的情感,使其产生类似的情感并付诸行动。(3)伦理判断是不科学的伪判断, 原因在于道德判断是具有感情意义的符号表达,其真实性无法从逻辑和经验上得到证实。
情感主义元伦理学在西方社会造成了极为复杂的社会影响。一方面,艾耶尔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一出版,就出现了伦理学中似乎到处都是情绪主义者的局面”〔10〕;另一方面,情感主义者随后被指责为“邪恶的人”,“实际上应对二十世纪种种最可憎的邪恶负责”〔11〕。的确,情感主义者宣称在经验实证和逻辑分析的科学方法基础上建立具有严密逻辑性的科学的伦理学,而且事实上,较之直觉主义推崇神秘的、难以把握的直觉而言,情感主义似乎在某种程度上使道德更接近人,道德概念与判断与人的情感、态度和行为有了联系,这些相对合理之处无疑使它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但同时,情感主义理论自身隐含着深刻的局限性与失误,这主要表现在:首先,将道德中的感情因素、感情机制绝对化。其次,否定道德的客观基础和标准,陷入主观主义、相对主义乃至虚无主义。艾耶尔明确地说:“我们的学说的含义是认为伦理判断没有效准”〔12〕,道德“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效准”〔13〕。凡是符合个人情感的就是正确的,这就是情感主义的原则。再次,将科学与道德对立。应该说情感主义者觉察到作为人类的一种理想和追求的道德和伦理学,与以反映世界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科学,这两种把握世界的方式在语言上各有特色,但因此而将道德与科学对立起来,将伦理学逐出科学的行列,这不能不说是其理论最大的失误之一。
本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出现的语言分析学派,借助于当时已得到高度发展的语义学的方法和成果,试图重新恢复伦理学的科学性并解决二战后西方日益严重的社会道德问题。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为S ·T·图尔闵和R·M·黑尔。其主要观点有:(1)伦理学就是对道德语言的逻辑研究。与直觉主义和情感主义从人工语言(抽象的概念本身)出发揭示道德语言的含义,结果陷入概念的死胡同不同,语言分析学派选择的是分析道德语言的日常用法这个视角,力图通过研究人们在不同时间、场合和条件下对道德概念的不同用法揭示其意义。(2 )认为道德概念和判断具有描述(叙述)和评价双重意义,其中,评价意义是主要的。黑尔认为理由有二:“第一,评价意义对每一类对象所用的词都是不变的”〔14〕。如好汽车、好飞机和好人,三个好分别具有不同的描述意义,表示同样的称赞、夸奖的评价意义。“第二,我们可以用这个词的评价力量依次去改变对任何一类对象的描述意义”〔15〕。如“好人”的涵义在过去西方资本主义拓荒时代指富于个人冒险精神,推崇个人奋斗的个人主义者,而现时代则变成了“喜社交、对他人抱信任和合作态度者”〔16〕。由于强调评价意义,语言分析学家认为道德语言的主要功能便是劝告、建议、指导行为和影响人的选择与决定。(3 )力图寻求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由于直觉主义把一切都诉诸于神秘的直觉,从而否定了道德判断证明的必要性;情感主义把道德理解为个人主观情感的表达,从而否定了证明的可能性,因而语言分析学家将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问题视为关系到伦理学是否科学的关键性问题,而加以重点研究。图尔闵以社会所公认的习惯和规则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而当各种习惯和规则发生冲突时则依行为的结果决定取舍。黑尔提出一种“普遍规定性原则”作为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其内容有三:一是道德判断须具有普遍性;二是道德判断所依据的道德原则须具有普遍性;三是道德判断必须考虑到一切有关者的利益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
从理论上看,语言分析学派无疑比情感主义更为精致与温和。但从根本上说,语言分析学派并未解决元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因为:第一,仅靠对日常用语的分析,与进行纯概念分析一样,是无法揭示道德概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的;第二,由于不联系道德判断的具体内容,而仅仅从逻辑上研究其功能,因而不能正确说明描述功能与评价功能间的必然联系,也不能从社会历史角度科学地揭示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与指导作用的特殊实践性及其真正原因;第三,或者局限于道德本身,或者仅仅从逻辑上分析道德判断的根据和标准,其结果不是只为道德判断寻找到形式逻辑的规则,就是违背元伦理学的初衷,以某种规范理论为理论前提。图尔闵对功利主义的偷运,黑尔对目的论的默许,从反面印证了仅仅从逻辑上分析道德判断的根据是行不通的。道德判断的根据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形式逻辑的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哲学世界观意义的问题;道德客观性、公正性、合理性的根据,与其说在于它的形式上的可普遍化,不如说在于它是否正确地反映了社会客观的道德关系及其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一句话,道德判断的证实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推理的问题。原因就在于,道德判断既是描述性判断,也是评价性判断;既是事实判断,也是价值判断。语言分析伦理学不但未能使元伦理学摆脱困境,反而更加暴露出其形式主义的根本特征和致命缺陷。60年代后,随着西方社会精神危机的加深、道德观念冲突的加剧,严重脱离生活实践的元伦理学日益走向衰落,回归规范伦理学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
二、元伦理学的性质和特征
从学科性质上说,元伦理学应属于逻辑分析性科学。原因在于,元伦理学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依托来研究道德现象,它在诸种道德现象中仅仅抓住道德所特有的术语和判断,把道德的语言与逻辑问题当作自己全部或主要的研究对象,借助于逻辑学和语言学的方法和成果对道德进行纯形式的分析研究。元伦理学的这一性质在其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一,将逻辑分析法引入道德研究领域。如果说现代分析哲学的开始,就是逻辑分析新方法的开始的话,那么,这同样适用于元伦理学。本世纪初逻辑分析方法的引入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科学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工业化、都市化,必然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使得20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处于传统的道德信念被摧毁、新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尚未确立的真空状态或失范状态。改进伦理学的研究、恢复道德的威信,以挽救日益危机的个体道德和社会道德,便成为当务之急。而当时数学、逻辑学和自然科学特别是物理学最新的发展,已有力地使早期希腊人的一个信念得到复活哲学争论在本质上完全是语言的争论。人们深信,道德问题和道德危机的根源即在于伦理学在逻辑和语言方面的混乱,伦理学要摆脱困境,重新成为一门可以信赖的科学,必须向语言学和逻辑学等具体科学求得方法论的帮助,实现其研究方向和方法上的“革命”——以逻辑分析法为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元伦理学对善、义务、正当等道德概念语义的分析,还是对道德判断功能的研究,抑或是对道德科学性的求识,均立足于纯粹的逻辑分析方法。元伦理学的这一方法论变革,固然可以认识到传统规范伦理学所忽略的道德本身在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的特征和规律,因而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元伦理学又因片面夸大了逻辑分析的作用,并以之代替道德价值分析和规范研究,陷入了将伦理学逻辑学化和语言学化的误区。
第二,追求“科学主义”的“中立性”和“超规范性”。元伦理学以打破传统伦理学的束缚,建立一种所谓中立的、超规范的、科学的伦理学为其根本宗旨。在元伦理学家看来,当代社会伦理学的唯一出路便是成为一门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客观性的准科学。这种唯科学主义的观点,除了受十九世纪以来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的影响以及与许多元伦理学家本身就具有较深的自然科学造诣有关外,更主要的还在于语言学和逻辑学向社会科学的渗透和影响。正是在这种科学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元伦理学着力于研究伦理学的本性即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问题。在直觉主义那里,由于将人们对道德的把握简单地诉诸于直觉,因而规范伦理学被视为多余之物而遭到排斥。正如罗斯所说:“伦理学常常被人们描绘成制定正当或善行为的规范或规则的一种规范科学。在我看来……在某种意义上,伦理学去从事这种工作,可能犯了好管闲事之过。”因为“许多明白人已经知道了他们应当怎样行动”,道德哲学家并不能告诉他们更多和更好的东西。〔17〕在新实证主义那里,情感主义由于将道德视为人类情感的表达,具有逻辑和经验上的不可证实性,从而将规范伦理学判定为伪科学加以摒弃;语言分析学派对伦理学科学性的求证,因借助功利主义或默许目的论的规范理论而破坏了元伦理学的纯洁性。这说明:尽管元伦理学追求伦理学的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根据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元伦理学范围内,规范伦理学的科学性是不可能得到证实的,单纯从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来寻求伦理学和道德的科学性是行不通的。因为伦理学和道德的科学求证问题,绝不是一个单纯的逻辑推理的问题。事实上,元伦理学所追求的科学的伦理学仅仅是对道德进行语言逻辑分析,它既不提倡任何价值标准,也不制订任何道德规范,而且对任何道德规范、价值标准都采取宽容、容忍的态度,保持所谓“中立”的立场。这实质上追求的是一种没有道德标准的道德,一种不谈道德(善恶)的伦理学,即无原则的道德和无道德的伦理学。这样的伦理学和道德是谈不上所谓科学性的。
第三,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元伦理学以中立性取代伦理学的客观性,以科学性取代伦理学的规范性,是对伦理学和科学本身的一种曲解。其实,科学也不只是描述客观规律和现象、进行纯形式的逻辑推理和分析,它也会提出实际应当做什么和必须怎样做的建议或劝告,使人们遵循科学的规律行事。更何况伦理学与一般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有所不同,它在本质上是一门行为规范科学,其本旨就在于探讨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制订行为规范,以指导人们的社会生活。元伦理学所追求的科学的伦理学却使伦理学处于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自我分裂状态。这种经院式的脱离实际的元伦理学,过分热衷于探讨道德概念最恰当的定义和道德判断的充足理由,却避而不谈道德与人们现实生活的关系之类更为重要的问题,不仅不提供而且反对提供对人们的行为加以正确指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可以说,元伦理学为伦理学设置了一个二难选择:从元伦理学角度看,规范伦理学不是科学,元伦理学才是科学的伦理学;而科学的伦理学仅仅关心道德语言及其逻辑本身,不涉及任何实际内容,难以满足人们要求伦理学能指导生活、干预生活的愿望。元伦理学不仅使伦理学和道德丧失了其科学性,而且也使其丧失了对人的行为所特有的约束和导向作用,失去了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价值。不唯如此,由于否认理性在道德中的作用,否认道德的客观基础和客观标准,将道德诉诸于个人的直觉和情感心理体验等等,元伦理学理论本身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道德影响,表现出非理性主义、相对主义、形式主义和实质上的道德虚无主义倾向。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元伦理学不仅未能使伦理学本身摆脱危机,反而加深了伦理学的理论危机;不仅未能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反而应对社会道德冲突和危机的加剧承担一定的责任。60年代以后,人们从元伦理学的象牙之塔中走出来,向传统规范伦理学回归,便是西方伦理学家们对元伦理学的理论“失足”进行深刻反思后的必然选择。
三、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
在前面对元伦理学的理论类型、学科性质和特征的分析中,已涉及到对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评价,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将从整个伦理学体系的角度,谈谈笔者个人对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的看法。
在前面的论述中,对元伦理学的理论缺陷的剖析占了相当的篇幅。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对元伦理学持简单否定态度。从伦理学理论类型的角度来说,毫无疑问,元伦理学是20世纪西方学者对伦理学的一种变革性尝试。在元伦理学出现之前,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保持着规范伦理学的传统,对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的研究一统伦理学的天下。以研究善恶价值、探讨做人应具备的德性、以规范的形式表达社会道德要求为主旨、融价值论、德性论和义务论为一体的规范伦理学,在给人们提供道德价值目标、道德行为标准,完善社会和人自身方面,的确有其独到之处。或者说,只有规范伦理学才能做到这一点。但道德价值和行为规范本身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又带有主观性和社会历史变动性,这就给人们的取舍留下了极大的空间。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的人往往对道德持有不同的甚至相对立的理解,道德观念的冲突在所难免,人们在使用同一个道德术语、作出同一个道德判断时,其含义可能截然相反。那么,道德语言本身有无确定的涵义、道德判断有无客观的(普遍的)标准、伦理学和道德的科学性究竟何在?而对20世纪初期西方社会出现的以往各种规范伦理学都无法解决的道德混乱状态,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及价值观、理性信念的毁灭性破坏,西方伦理学家们感到迫切需要弄清上述问题。19世纪以来实证科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及其在人们心目中的极高威信,使他们获得这样的启迪:伦理学只有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才有出路。在他们看来,只要消除了道德概念本身在涵义上的歧异、确立了道德判断和推理的根据和标准,就能解决人们在道德观念上的冲突,重新确立道德和伦理学的威信。正是在这种科学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以对道德语言进行纯逻辑研究的元伦理学产生了,它使西方伦理学发生了一次世纪性的重大转折:从对道德进行价值规范分析转向对道德进行逻辑分析,从立足于经验和理性的基础来确证道德,转向立足于实证科学的逻辑基础来分析道德,在方法上向传统伦理学的经验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提出了挑战,在一定意义上触及到了传统伦理学在方法上的局限性。可见,元伦理学的出现决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元伦理学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反叛决非单纯的标新立异和“任性”,而是隐含着深刻的社会背景、理论和思想根源以及科学的基础。同时,元伦理学力图使伦理学具有高度的科学性、精确性和客观性的初衷,它对传统伦理学所忽视的道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方面的问题的重视和研究,也是应该加以肯定的,尽管元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的变革又是不成功的,在反叛传统的路上它似乎走得太远、太过,使伦理学丧失了其实践本性,因而也丧失了其科学性和社会价值。唯有如此,才能理解为什么元伦理学能够在西方伦理学发展史上占主导地位达半个世纪,而且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有人将它看成是“在道德哲学内已经僵化或过时”〔17〕的同时,却还有人认为“在全部伦理学中,元伦理学在某些方面是最年轻和最先进的科学。”〔18〕
笔者认为,元伦理学对于道德概念语义的揭示、对道德判断功能的分析、对道德推理逻辑规则的设立、对伦理学高度的科学性和逻辑性的追求和确证以及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都使得它在伦理学中应占有一席之地。如果说分析哲学是哲学的哲学是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元伦理学也可以看成是“伦理学的科学”即“伦理学的元理论”。更准确地说,元伦理学在整个伦理学体系中可充当一门科学基础性学科,其作用如下:
第一,元伦理学将逻辑分析法引入道德研究领域,可拓展伦理学研究的视野,丰富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如前所述,无论是在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把握还是在研究方法上,元伦理学均与传统的规范伦理学有很大的不同,也有异于描述伦理学。如果说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突出的是道德的社会历史本性的话,那么,元伦理学强调的则是道德的语言和逻辑特性。元伦理学的出现使伦理学从道德的价值规范系统扩展到道德语言的逻辑分析系统,它不仅为伦理学提供了道德与认识、道德与语言、道德与逻辑及诸如此类被传统规范伦理学所忽视或未得到很好解决的课题,而且因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它还可以与规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相互补充,从而丰富和深化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第二,元伦理学对道德的语言逻辑分析作为对道德的价值规范分析的理论先决条件,有益于对道德理解的深化。元伦理学从其科学主义立场出发,追求的是道德语言的明晰性、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道德推理的合乎逻辑性。应该说,这些都是科学的规范伦理学建构和实际运用其道德规范体系所必须首先考虑的。借助于元伦理学对道德的语言逻辑分析,规范伦理学对道德的价值分析和研究便具有了坚实的科学基础,从而有助于深入理解道德和科学地建构道德规范体系。如元伦理学依据直觉分析法、科学逻辑分析法和日常语言(义)分析法对道德概念的涵义及其用法的分析,固然不能真正揭示道德概念丰富的社会内涵,但无疑有助于对道德概念的本质的科学认识;它对道德判断的意义和功能的分析,试图从道德判断的逻辑属性中揭示道德要求、道德意识的专门特征,可丰富和加深人们对道德特殊本性和功能的领悟;它对事实与价值、描述与评价、科学与道德、逻辑与价值等问题的分析,也有助于对道德规范本身的认识以及对道德规范与人的行为从选择、决定、行动到评价等诸多环节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从而在实践上帮助人们在复杂的道德境遇中采取正确的道德决定、行为抉择和道德评价,更好地发挥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导向功能。
第三,元伦理学在科学主义的立场上对伦理学的任务及其方法的重新审视,有助于提高伦理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精确性,从而增强伦理学的社会实践作用。尽管仅仅依靠逻辑和语言分析不能建立起一门真正科学的伦理学,在这方面,元伦理学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但是,它强调伦理学要建立在具有严密的科学根据和缜密的逻辑基础之上,主张把高度的语言清晰性和逻辑严密性的标准带入道德研究领域,无疑为伦理学输入了一股科学的活力,因而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通过元伦理学的研究弄清道德语言的逻辑特性和道德思维的规律,澄清传统伦理学在语言概念方面的模糊性和多义性,从而使伦理学研究中概念更加精确、判断更加严密、推理更加合理、理论论证更有说服务。一句话,元伦理学的研究可为规范伦理学和整个伦理学的研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确化提供逻辑学和语言学的基础保障。从现实生活来看,伦理学理论要避免单纯的说教、增强它的说服力,就必须加强它的科学性,使伦理学成为一门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的学科。
当然,在肯定元伦理学的理论地位和价值的同时,不能否定规范伦理学的主体和核心地位,也不能片面夸大逻辑分析在道德研究中的作用,更不能以之代替对道德的规范——价值分析。伦理学中的认识问题和语言逻辑问题,同道德的社会问题和世界观问题比较而言,属于较为局部和基础的问题,对道德的认识论的、逻辑语言学的研究,最终是为对道德的价值分析提供科学的依据。元伦理学本身尚需要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仅仅依靠语言逻辑分析尚不能真正揭示道德的本质,离开规范伦理学的价值分析和规范研究,元伦理学不能向人们提供任何价值目标和行为模式,不具备任何社会实际价值。总之,元伦理学必须依靠规范伦理学提供理论根据和价值指导,才能成为伦理学的一个有用的理论类型。否则,它只能走向形式主义,流入概念推演的无谓文字游戏。西方历史上的各派无伦理学理论的“失足”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注释:
〔1〕《道德判断》,纽约1963年英文版,第11—12页。
〔2〕〔4〕[美]弗吉利亚斯·弗姆主编《道德百科全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9、259页。
〔5〕〔6〕[英]G·E·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13页。
〔3〕〔7〕〔10〕〔11〕[英]玛丽·沃诺克《一九○○年以来的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6、35、54、54页。
〔8〕〔17〕参见罗斯《伦理学基础》, 牛津1939 年英文版, 第316、311—312页。
〔9〕参见罗斯《正当与善》,牛津1955年英文版,第29页。
〔12〕〔13〕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5、123页。
〔14〕〔15〕黑尔《道德语言》,牛津1952年英文版, 第118 、119页。
〔16〕转引自L·J·宾克莱《理想的冲突》,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79页。
〔17〕[美]J·P·德马科、D·M·福克斯编《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年版,第289页。
〔18〕T·L·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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