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关系的争论与新理论_党政分开论文

党政关系的争论与新理论_党政分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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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党政关系的认识和改革构成了政治体制领域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围绕着党政关系,理论界学人已先后提出了不少的观点和看法,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梳理总结,并由此继续探索,形成符合中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党政关系模式。

一、关于党政关系的四种论点

30多年里,我国理论界关于党政关系的认识,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论点。

1.“党政合一”。“党政合一”是苏联创立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模式。“党政合一”的特征在于:一是“一党两体”的组织结构。根据《苏联共产党章程》,党创造了苏维埃,党“是社会政治组织的最高形式,是苏维埃社会的领导力量和指导力量”。《苏联共产党章程》还规定:“在苏维埃、工会、合作社和劳动者的其他群众性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会议上,以及在这些组织由选举产生的机关中,凡是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组。党组服从相当的党的机关: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加盟共和国共产党中央、党的边疆区委会、州委会、专区委会、市委会、区委会。在一切问题上,党组必须严格地和始终不渝地遵循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这表明,苏联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组织形式由革命党时期的一个体系变成了两个体系——第一个体系是党的自身组织形式,即置身于国家政权之外的党组织体系,第二个体系是置身于国家政权机关内的党组织体系。国家政权体系外的党组织和国家政权体系内的党组织紧密结合,政权内的党组织体系服从政权外的党组织体系,由此对政权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确保党成为国家机器的核心,掌握整个国家和社会。二是从党到政的运作程序。具体地说,首先由党对国家权力作出决定,然后由国家权力中的党组织加以传达贯彻,最后由国家权力予以执行。在这样的运作程序下,国家所有的立法决策权、行政执行权、司法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社会上群众团体组织的自治权等,都与党的权力联系在一起,听从党的权力。三是党权至上的权力关系。“党政合一”的实质是“以党治国”,党权高于政权,其他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社会管理权等都要听从和服从党权,这必然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这也就难怪在长期的执政活动中,苏共总是包揽国家和社会事务,使党陷入日常琐碎的管理工作之中。

2.“党政分开”。“党政分开”是近代西方国家创立的党政关系模式。这是由于西方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三权分立”制度,即在国家主权统一、完整之下,将主权的行使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由分设的三个国家机构分别掌握,互相监督制衡。“党政分开”的特征在于:一是西方国家政党被排除在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组成序列之外。有的国家虽然在开展竞选时为政党提供一定的经费,但政党绝不是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国家绝不为政党组织的日常开支拨款,也绝不为政党的领袖、干部和工作人员发薪水。虽然议会成为政党组织活动的场所,但是,议会里的政党党团本身并没有国家化、行政化,它不能给议会下指令,更不能凌驾于议会之上,只能为自身的党务和党的政治活动服务。二是政党的活动场所只限定在议会和社会,即政党只能在议会里和社会上公开活动,不能在政府、司法机关和军队中开展活动,也不能在企业、公司、农场等生产单位和文化等部门中建立组织、开展活动。三是西方国家政党的主要作用是向国家政权输送政治官员。在议会和总统的选举结束后,政党并不干政,也不许干政。议会里的政党党团和政府里的政党首脑或干部,不能以政党的色彩代表议会和政府说话、行动,政党在议会里的成员只能以议员的身份参与工作,成为首相或总统的政党领袖也不能以执政党的领袖身份进行工作。总而言之,无论是在议会掌握立法权力,还是在政府掌握行政权力,政党执政都不是以组织的形式掌握立法权力、行政权力,不得向国家政权发号施令,这就避免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3.“党政分工”。“党政分工”是我国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观点。这种观点主张划分党管范围和政管范围,进行权力的分割,但进行怎样的管理范围划分和对哪些权力进行分割,并没有明确地讲清楚。因此,这种观点还处在含混的状态。一般认为,这种观点主张由政府站在台前而由政党站在幕后,由政党管理大事而由政府管理小事。

4.“高层党政合一,其他层次党政分开”。这也是我国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观点。这种观点主张把在中央实行的“党政合一”和在地方实行的“党政分开”嫁接在一起,实现中央的相对集权和地方的放开分权之间的有机结合,试图把“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两种模式生硬地捏合在一块。

实际上“党政分工”论的前提就是党政无法分开,党政是一家,不过在内部做些分工,其实质还是“党政合一”。至于“高层党政合一,其他层次党政分开”,则表现为一半的“党政合一”和一半的“党政分开”,不是“党政合一”就是“党政分开”,始终也没有超出“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的范畴。所以,上述第三种、第四种观点,其实并没有跳出“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这两种模式的窠臼,也就不能构成独立的模式。

二、构建党政关系的一个新说

众所周知,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国家的政权结构以及党政之间的关系和苏联大体相同,即“党政合一”模式。由于苏联实行的“党政合一”模式弊端太多,社会主义国家在吃尽苦头之后,应在总体上放弃这一党政关系模式,绝不能对它回头观望,怀有依依不舍的留恋之情。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在西方国家政治体制内能够进行良性运转,其中确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但是应该看到,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照搬照套西方的“党政分开”模式。这就要求我们提出关于党政关系新说,即必须采取在现有“党政合一”和“党政分开”之外的一种新的党政关系模式,也就是“党政分合”新模式。

所谓“党政分合”新说,就是认为党政之间的关系是既分又合、有分有合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合”新模式,要求我们对原有的党政关系进行一番分开和整合的重构,该分的坚决要分,该合的坚决要合。按照“党政分合”的新模式进行党政关系的重构,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首先,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分”。“分”,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原有“党政合一”带有的党凌驾于政府之上、党高政低、党实政虚的弊端。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9页)。同年12月,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邓小平说:“从原则上说,各级党组织应该把大量日常行政工作、业务工作,尽可能交给政府、业务部门承担,党的领导机关除了掌握方针政策和决定重要干部的使用以外,要腾出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来做思想政治工作,做人的工作,做群众工作。”(《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65页)这些论述表明,邓小平认为党的领导职能只有最为基本的两项:一是提出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确立政治方向和目标;二是决定国家机关的重要人选。党的主要任务是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1986年,邓小平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这说明,党政分开的基本要求就是科学地认清党政职能的性质和职权范围,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机构重叠、职责混淆等问题,党委不再对政府进行干预,集中精力管好大事,从而建立新型的党政关系。简而言之,“党政分合”的“分”,就是必须把政府的行政权从原来的“党政合一”那里分出来,确保政府职能的独立,让政府能够独立地开展行政工作。党和政府的关系应该这样分,党同司法系统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也应该这样分。正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其次,要进行“党政分合”中的“合”。“合”,就是要坚持和保持党政关系中那些必须联系的部分,并要坚决地把这些部分整合起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要提出党政关系的“合”呢?邓小平不是明明白白地主张“党政分开”吗?的确,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党政关系也要实行“党政分开”,这是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率先提出来的,而且是在其后的20世纪八九十年代都始终不渝地坚持的。但是,邓小平提出来的“党政分开”思想,既不是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更不是要把党和政府绝对地分开来。过去人们对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的解读,恰恰是错误的解读。这样的误读,不是把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理解为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就是理解为党政之间的关系要绝对分开。其实,邓小平讲的“党政分开”思想绝不是西方国家的“党政分开”模式,因为邓小平始终坚定不移地主张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所有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团体组织中,必须保证加强和发展党的组织,而不是削弱党的组织。邓小平从来都是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谈论“党政分开”问题的。此外,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也不是主张党政之间的关系要绝对分开,而只是强调要把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自治权等从过去的“党政合一”中分出来。而对于党来说,既要始终掌握关于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确立政治方向和目标的权力,即重大政策的决策权,也要掌握决定国家机关的重要人选和出任重要职务的权力,即重大人事的推荐权。由此可知,邓小平的“党政分开”思想,不是单方面的、片面的思想,它实际上包含了党政关系既可“分”又可“合”的全面的认识观点。

从邓小平关于党政关系可“合”的认识观点出发,重构“党政分合”中“合”的部分,就是要在重大政策的决策权、重大人事的推荐权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监督权这些范围内,把党和政的关系更好地整合起来。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党要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有效工作,掌握国家的立法决策权和重大人事任命的推荐权;二是党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党在政府、司法、学校、医院、企业、公司以及社会团体组织中的各级组织,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检察监督工作,掌握监督权和解释说服权。

总之,“党政分合”主张坚持党的领导,即对国家事务的总体领导。在总体领导之下,“分”,就是把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自治权等分出来,保持其独立性;“合”,就是在重大国家政策的决策权、重大人事的推荐权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和监督权这些职权范围内,把党和政的关系更好地整合起来,使之相得益彰,更加顺畅。这样的模式,既与党包揽所有国家机构、国家事务的“党政合一”模式相区别开来,也与党对国家机构、国家事务置之不顾的“党政分开”模式相区别开来。因此,它是一个新说和一种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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