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社会阶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_公有制论文

新的社会阶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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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 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 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在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 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 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段重要论述, 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应 有 地位和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正确认识、公正评价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 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地位和作用,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 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一、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计划体制是以单一的所有制 结构为基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产业部门,也吸纳了几乎 所有的劳动力。产是公家的产,人是公家的人。在公有制内部,存在着隶属于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的工人和隶属于集体所有制的农民这两大类生产劳动者的身份区分;存在着从事 管理工作的干部和从事生产工作的职工的职业区分;存在着在物质生产领域的“工”、“农 ”,在流通领域的“商”,在精神生产领域的“学”,在国防领域的“兵”的劳动区分。这 些身份、职业、劳动的区分,都属于公有制内部的不同劳动的分工,种类基本固定。不同行 业的流动,职业、身份的变动发生很少,即使发生也多是“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工人提拔为干部等,表现为对公有制内部职业评价的价值取向。改革开放前,不允许公有制 之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工、农、商、学、兵之外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 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底子薄、科学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单一的所有制结构, 稀少的职业种类与狭窄的就业渠道,很不利于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 论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决定了我国必须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 的社会化、市场化、现代化。这就要把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摆在首要地位,要通过经 济体制改革自觉调整生产关系和改变经济运行机制,来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 现代化的历史要求。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完善所有 制结构,制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 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的羁绊。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 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既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如股份制企业、集体经济,又承认 和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外资等 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 一视同仁。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相适应,我国进行了劳动制度的改革,逐步形成劳动力 市场。劳动力市场能够开发利用与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广开就业门路,发展多种就业形式, 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就业结构,形成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多种所有制经济和经济成分的日益发展,劳动力和资本的流动,我 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原有的公有制内部的社会阶层之外,出现了新的社会 阶层。主要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 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 度的产物,是公有资本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多样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产物,是非 公有制经济得到发展的产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些新的社会阶层,生长于 改革开放的时代,顺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服务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进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这些以及其他新的社会阶层必将产生出来,并且 长期存在下去。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决定了在非公 有制经济内部投资和从业的新的社会阶层,是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不可忽视的部分。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显示了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 的积极作用,是合理性与现实性的统一。

二、新的社会阶层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是有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换、观念转变的过程中, 实现了从国营到民营、从公有制经济向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行业流动,从工人、农民、 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到新的社会阶层的职业、身份变动。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原 来就是国家机关干部、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职工、农民,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脱离了原 先的社会阶层,转变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到了就业年龄或从学校毕业 、从海外归来后,没有进入公有制经济内部的社会阶层,而是直接成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 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共产党员,或者要求加入共产党。他们的亲属关系、交往范围、社会资源 ,与公有制内部的社会阶层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社会身份不是终身不变的,受市 场的价值导向、社会的竞争机制、国家的制度激励、政府的政策引导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在 不 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个人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有些人重 新进入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务员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有些人在 新的社会阶层之间进行流动,从某一新的社会阶层进入另一新的社会阶层;有些人则开辟了 新的行业,建立了新的职业,成为新的社会阶层成员。新的社会阶层不是因家庭出身、血统 、家族因素确定的,它通行的是市场自由进入的规则,更多地是凭借人力资本的类型、质量 与货币资本的数量。由于新的社会阶层的门户开放性,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会有更多的 投资者与劳动者,包括在公有制部门工作的人员,加入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在 我国已经具有相当数量与能量,成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生力量。到2000年, 全国已有私营企业近150万家,个体工商户3100多万户,从业人员1亿3千万人。(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全国民营 科技企业超过10万家,中关村科技园区60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大多数就属于民营科技 企业。(注:《中国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会讯》,2001年第六期。)

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6种类型:

(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积极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和 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的产物,它采用灵活多样的产权结构形式,从事科技经济一体化、科技 成果市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开发、生产、经营与服务。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新技 术产业的一支新生力量,在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科技企业的 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是企业的骨干人员,他们拥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股份期权,掌握企业的核 心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门知识,具有研究、开发和营销的创新能力。他们中的很多人来自政 府机关、国有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这批人员在高风险与高利润并存的领域工作,是科学 技术变为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者。

(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根据我国法律设立 的,部分或全部资金由他们投入,并由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权、控制权的企业。外资企 业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 ,增加国内就业的产物。由于外资企业本土化和降低雇佣劳动费用的需要,外资企业在我国 不仅雇佣了大批工人,而且招聘了一批管理技术人员。这些管理技术人员一般年纪轻、学历 高、外语好,许多人还有在国外留学、就业的经历。他们在外资企业遵从着国外企业的管理 制度和工作方式,从事着高强度、高效率的工作,同时也享受着高于国内相同行业的报酬。 外资企业向我国政府交纳的税收,包含着他们的劳动创造价值。他们在外资企业供职期间接 受的业务训练储存为人力资本,也能在日后或以其他方式,贡献给自己的祖国和人民。

(3)个体户。个体户即个体工商户,是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独自经营,自负盈 亏的微型经济主体。个体户在建国后的一段时间内,还在城镇广泛存在,随后即被“左”的 经济政策排挤得基本消失。个体户作为新的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之后重新产生的,是改 革开放以来最先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在资本数量、经营规模、雇工人 数上存在着差别,是后者的一支预备队伍。个体户成员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主体部分是原来 的农民、工人和无业者,他们大多从事零售、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经营。由于进入门槛低, 个体户难以获得来自垄断的高额利润。个体户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在于他们缓解了国家的就 业压力,不找工作找市场,依靠自己的劳动和经营养活自己,满足城乡人民的某些生活需要 ,并且上缴税费。

(4)私营企业主。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并且拥有一定起点的资本和雇工的企业 ,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私营 企业主。在中小型私营企业中,私营企业主一般是一人身兼所有者和经营者二任;在大型私 营企业中一般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相分离,经营者受所有者委派,向所有者负责,这类私 营企业的企业主是指掌握控股权的所有者。在我国50年代中期的“社会主义改造”时,私营 企业主有16万人。20多年后开始新生的私营企业主已经完全不是原来的人员,并且数量大大 超过了50年代初,到1999年达到322万人。(注:张琢:《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量化分析》,载《湖南民族学院学 报》2000年第4期,1—9页。)私营企业主的来源多样化,逐步趋向于知识化 ,正在成为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的社会阶层。私营企业主是私营经济的主导力量, 他们投资于私营企业,并从事经营管理,活跃了城乡经济,提供了就业岗位,增加了社会财 富。

(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消费 者与企业之间连接与交往的纽带,起着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建立了各种类型与功能的中介组织,在中介组织的从业 人 员众多。市场中介组织主要有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 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还有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到2000年,我国在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60多万人,在公证和仲裁机构的 从业人员10多万人,在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的从业人员近5万人,在广告中介机构的从业人 员 近60万人。(注:李恒光:《我国主要中介组织发展现状分析》,载《东方论坛》2000年第2期,90—93页 。)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不直接从事财富生产,但他们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 常运行,促进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的实现,降低企业和用户的交易费用,发挥着不可或 缺的作用。中介组织的许多业务对于我国来说还属于新的行业,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 受过专门训练,通过资格认定,是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一个新社会阶层。

(6)自由职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不是无职业人员或业余职业者,也不同于个体户,主要是 指 不供职于任何经济组织,而是凭借自己的知识、技能与专长,个人直接在市场交换劳动产品 特别是精神劳动产品,以此谋生的知识生产者,如自由作家、画家、演员等。自由职业适合 于个体性、创造性强的劳动,这种劳动的产品不能重复生产,不是依靠企业式分工协作生产 出来的,这种劳动不需要更多的固定资本、流动资本为条件,主要依靠不断的教育训练,增 强 人力资本的价值。自由职业人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某些专门人才的闲置、误置, 减少了国家的财政开支,提供了某些知识工作者就业的新形式,能够适应新形势下文化市场 发展的新需要。

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在不同行业、以不同方式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 ,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了贡献,他们的贡献主要在于:

社会财富的生产者。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保障于经 济生产过程,是社会财富的生产者。他们拥有的资产与生产的财富,是社会总资本和国民生 产总值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纳税人的一个群体,是国家和地方税收的来源之一。1999年,全 国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达10287.3亿元,工业产值为6521.7亿元,1998年的实际纳税为163.8 亿元。(注:戴建中:《中国私营企业主研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12—16页。)民营科技企业最大的集中地中关村科技园区,2000年的技工贸总收入1540.3亿元, 工业总产值951.4亿元,实现利润87.7亿元,上缴税费61.7亿元。(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发展情况》,2001年。)

劳动就业的分流者。新的社会阶层通过自己的创业行业和开办的企业,吸收了我国社会很 大一部分劳动力,分流了公有制部门的一部分富余人员,有效地缓解了我国面临的人口与就 业的巨大压力,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新的社会阶层在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中寻找自己的 劳动和工作岗位,解决自己的谋生问题,人数已达数千万人。民营科技企业、个体工商业、 私营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招聘和雇佣的劳动力超过了1.5亿人,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 就业的重要渠道。到1998年,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1709.1万人,个体工商业的从业人员6114 .4万人,乡镇企业中非集体企业的从业人员7723.9万人。1999年上半年,全国私营企业、个 体工商户分别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5万人、19.4万人。(注:潘允康:《新兴个体和私营者阶层的发展与心理透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 期,95—100页。

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新的社会阶层的广大人员,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遵守国家法律,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他们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中, 献出自己的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既增加了个人的收入,也增加了社会的收入。他们在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鼓励下,勇于开拓创新,敢冒风险,敢为天下先,走出了一 条创业之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他们中间 的多数人,属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起来的一批人,“有恒产则有恒心”,他们是改革开放的 受 益者,也是改革开放的支持者,是推动当代中国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尊重实践得出的科学的结论,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正确的 政策选择。

三、新的社会阶层扩大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群众基础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的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业,是最 广大人民自己的事业,必须动员最广大人民共同奋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性,才能取得成功。新的社会阶层是人民群众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经济实力上 看还是从人数上看,分量都不轻”(江泽民)。因此,大力发挥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中的 积 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人力物力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明确承认新的社会阶层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有利 于破除对待他们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进一步坚定他们忠诚于祖国和社会主 义的政治态度,更好地促进他们为国民经济发展多作贡献,切实地扩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的群众基础。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就是要一视同仁地对 待他们,不能采取政治上、经济上、组织上的歧视政策。要为新的社会阶层的劳动与经营, 提供一个公平的环境,鼓励他们率先致富,并带动其他群众共同致富。同时对他们也要依法 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公正。

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排斥工人、农民、知识分 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坚持以公有制 为主体,就是要坚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的主体地位,经济关系的 地位与社会阶层的地位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我国工人阶级,是推 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我国农民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是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 发展的重要力量。工人阶层、农民阶层、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无论是在经济关系上, 还是在人员数量上都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要力量,他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的主体部分,这是毫无疑义、不能动摇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 放军指战员与新的社会阶层,都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都属于建设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依靠力量——中国最广大人民,是我们党进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阶级基 础和群众基础。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在个人财产的数量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但是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祖国的富强、人民的富裕和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他们的共同 利益和共同追求。在党的领导下,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项共同事业的凝聚力下,他 们必须而且能够团结在一起,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齐心协力地为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共同奋斗,这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能够取得成功、实现 长治久安的社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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