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税收”: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文/潘中秋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新经济形态的涌现及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得税务机关逐步引进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征管能力,但也引发了纳税人隐私权被不同程度侵害的风险。国内学者多从税收信息化现代化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税务的相关应用,而对其隐藏的纳税人隐私权问题关注较少,或者只从税收征管整体上探讨纳税人权利,没有进一步追踪信息技术的微观影响。本文在梳理互联网+税务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实践基础上,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检查、第三方协税信息等方面探讨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背景下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以期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纳税人权利意识提升提供借鉴。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得到更高关注,信息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新经济形态不断出现。根据市场监测数据,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2.97万亿元;2017年交易额为29.16万亿元;2018年交易额为31.63万亿,规模持续领先世界。多样的经济形态扩宽了自然人参与经济的形式,使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零散化多样化,进而加剧了税收征管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制改革总步伐,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加速推进,综合征收、自主申报等设计对征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所得税相关的社会保障基金也正式由税务总局征收,这都导致税务机关对税收信息的需求持续扩大。为弥补信息劣势,税务机关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中细化了纳税人识别号、行政机关涉税信息共享等措施,在纳税人申报信息、自行收集信息、第三方协税义务等方向不断强化征管权能。居于此背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互联网+税务”行动的引领下向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了技术支持,但由于缺乏规范和信息技术特性等原因,这些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税收实践引发了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较少,金钊(2017)从内部冲突、税务检查权、第三方协税义务等方面论述了税收信息化与纳税人隐私权的冲突,并指出征管权和隐私权在根源利益一致,应构建平衡机制;于春敏(2018)指出互联网+税务模式下涉税信息存在管理和技术风险,涉税信息监管保护缺位、立法滞后和救济不足,进而提出相应建议;刘馨(2018)梳理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史进程和现存问题;马敏(2019)从税收现代化的角度分析了电子税务局、区块链电子发票、数字税务账户和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等应用对促进税收现代化的巨大作用。综上,国内学者多从税收信息化现代化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税务的相关应用,而对其隐藏的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关注较少;而少数注意到纳税人隐私权的学者更多从税收征管整体上探讨纳税人权利,或者没有进一步追踪信息技术的微观影响,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权能、技术应用都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讨论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出现了一定空白。
本文在梳理互联网+税务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实践基础上,从纳税人申报、税务检查、第三方协税信息等方面探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背景下的纳税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以期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纳税人权利意识提升提供借鉴。
互联网+税务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实践
在先后推行三期金税工程建设,统一税收征管数据口径、应用系统版本和总省两局纳税服务渠道的基础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出办税服务、信息服务、发票服务、智能运用和社会协作等五板块多项行动。在纳税申报和服务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丰富的探索: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客户端、微博微信等逐步运作,为纳税人提供覆盖全部税种的咨询查询、直播培训、服务互动等服务,其主办的个人所得税APP为自然人提供办税预填表、政策风险提示和税收优惠提醒等服务,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地方层面如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通过引进云计算、服务化架构、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整合了申报缴款、社保业务、涉税申请等业务功能,并与实体办税大厅、12366、自助设备等办税渠道实现数据互通,其省级“微信办税”平台、V-Tax远程可视自助办税系统、智慧税务机器人、税务管家等产品为个人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此外,如北京市税务局借助微信平台实现税收政策网络直播,浙江省税务局“智能办税”提供了脸部认证个税便捷查询功能,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建设智慧云办税厅等多元化的实践层出不穷。
在税务机关收集涉税信息领域,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相关人才培养为税务局自行开发网络搜索软件或主动运用互联网工具展开税务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了技术和人才保障。较早开始的是税务机关针对企业法人的税务信息采集:2010年前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利用爬虫软件爬取了某境外上市公司的减持信息并进行了查处,追补税款接近2亿元;2013年,福州市国税局依靠“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了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建立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数据库,截至2017年底,该平台已抓取和分类储存的信息超过257万条;此外,自2012年起,天津市国税局利用百度地图标记企业种植使用地块位置,并与乡镇土地规划部门和企业实际签订合同比对,以此避免虚假合同造成的地块重复。而随着成功案例的增加,个人所得税信息顺理成章地被纳入税务机关采集范围,2013年,江苏省昆山地税局利用“爬虫搜索”构建对外支付税收风险识别模型,下设个人所得税扣缴差异额风险指标,有效识别国际税收风险。
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税务工作人员应对纳税人信息进行保密。但是,税务机关对自身税务工作人员的约束仅属于单位内部约束,在信息逐渐成为社会生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有限的税务管理资源将面对不断上升的外部对纳税人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风险。
在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应用领域,新修订的个税法规定公安、人民银行、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纳税人身份、金融账户、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信息,从而奠定了税务机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法律基础。目前,各省市税务局积极建设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如广州市2012年曾颁布《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规划委等单位信息均应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传递和交换;福建省于2011年启动建设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各政府部门将通过部署的交换前置服务器向平台推送相关涉税信息,实现信息交换共享;河北省税务局于2013年启动涉税数据应用和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开发工作,陆续与省发改委、省残联、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等多家单位签订了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文件。
通信接口模块的电路设计使用到了FT2232D芯片。FT2232D是一款高性能的USB到UART/FIFO的转换芯片,两片BM芯片的被高度集成在内部[7]。FT2232D还可以使用FTDI公司提供的虚拟串口(VCP)驱动,就像使用PC机的标准串口一样来操作USB接口[8]。
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需要“摆活、用好”金融服务工具,使现有的资本能够在政策合法性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程度的社会化运作发挥功能。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金融发挥着支撑与流动的特征。现有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中,虽然涵盖了城镇化发展的可能与需求,但政策性功能未充分发挥、转型期的有效支持力度不够、因模式与规模限制导致的主导作用欠缺,使得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组织体系需要在顺应时代发展的环境下升级创新。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隐私权保护现存问题
(一)纳税人申报信息涉及个人隐私
“从年满3岁到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再到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各个阶段和类型都覆盖到了。”从事高校教育工作的黄建英教授说,“这传递出,无论接受什么样的教育,国家都一视同仁来对待。”
根据《专项附加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缴纳税款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如配偶、子女、医疗、信贷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大都涉及个人隐私。与此同时,采用个税APP、互联网数据平台完成申报程序存在黑客窃取风险,互联网运营企业截存风险和运营企业安全漏洞等风险,这些都可能导致纳税人隐私泄露。
(二)税务机关保密条例缺乏独立性
我和同学分享自己的亲身体验:“去年暑假,我刚当爸爸,在儿子出生的第一个星期,我加起来都没睡够24小时。”
(三)第三方机构提供海量个人信息
通过新的涉税信息共享条例,税务局可以经由金融机构、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等机关单位获取大量纳税人信息,也即税务局无须经过任何专门审核就可获取大量纳税人个人信息,而不管其是否已经超越了税务相关的范畴。此外,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不断构建完善的背景下,传统的邮件、纸质和磁盘等信息传递方式向互联网交换传递方式转变,这进一步加剧了涉税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了基于纳税人权利的涉税信息相关性审核成本。
(四)税务机关主动信息采集易跨界
现代互联网技术和技术人才进入税务领域的同时极大增强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但是技术本身具有客观特性,而“网络爬虫”等技术应用于涉税信息采集一方面会由于技术原因采集到与税务相关度较低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税务人员运用这些信息技术采集纳税人非涉税信息的潜在风险。
结论
“互联网+税务”行动下的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满足不断上升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需求,助推税制改革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技术性和税务机关征管权力的扩大,信息技术也面临不同程度侵害自然人隐私权的风险。
只有在引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税收信息化现代化的同时,加紧落实相关法律,规范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明确各方权责和救济程序,才能实现税收征管权力和自然人隐私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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