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式发展中政府有效干预的经济学解释——现象、理论回顾和新的审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越式发展论文,经济学论文,现象论文,理论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2)11-0012-07
一、跨越式发展:现象、表现形式和疑问
历史地看,英国产业革命以来各国的工业化过程,同时也就是后进工业化国家采取跨越式发展战略,努力赶超先进工业化国家的过程。工业化历程中,各国国家实力的强弱更替便是这种赶超逻辑的体现,世界银行在《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从人均产出增长率的角度,比较了不同历史阶段典型国家工业化的历程,对工业化时代以来部分后进国家的加速赶超现象作了简短回顾(见图1)。
图1 部分国家人均产出翻番所用的时间
资料来源:《1991年世界发展报告》。
后进工业国跨越式发展模式的最大特征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转换,并且这种跨越式转换还表现在:制造业内部的历次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的更替,不仅是在相对低于所谓的标准结构所揭示的人均收入水平下发生的,而且各产业间的更替也并不是在产品和要素市场变换的共同影响下所自然演进的,其转换强度和转换条件的孕育过程都要强烈得多。二是后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作为产业激进发展的重要参与人,通常以部分“驾驭市场”的方式致力于实现最大化的经济增长;与注重发挥企业主体活力、主要依赖微观产业组织政策以使本地经济向完全竞争市场标准靠拢的西方传统不同,后进工业化国家大多采取了宏观的产业结构政策以及为促进所谓的新兴产业而配套的国家融资、税收优惠、进口限额等相关政策,使工业化进程在政府这一强制性组织的干预下大为缩短。作为典型的实例,我们从图2中可以看到日本政府在本国跨越式发展中所发挥的主动干预作用及其演变结果。因而我们可以说,在政府干预下的产业结构大幅度转换便成了跨越式发展模式的集中表现形式。
图2 日本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演变
资料来源:转引自《企业治理和中国企业改革》P95,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
但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大多数后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都采用跨越式的发展模式致力于调整乃至优化本国的产业结构,但迄今为止,只有包括日本和东亚四小龙等少数后起国家实现了成功的跨越发展,形成了人类工业化进程中所谓的“发展奇迹”,其他大多数国家则未能达到当初战略设计的初衷。另外,尽管一些国家的政府在本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从未放弃过对产业部门的主动干预,但在本国不同的产业发展阶段却产生了迥然不同的效果。例如,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引以为豪的政府与大企业集团、主导银行紧密结合、对产业部门进行选择性干预的模式到了九十年代却举步为艰。造成上述这些差异的关键性因素是什么?换言之,既然我们把跨越式发展模式总结为一个政府主动干预下的产业结构的大幅度转换过程,那么政府作为跨越式发展模式的设计者和主导者,如何与产业部门形成良性的互动,进而进行有效的干预?这无疑是探讨跨越式发展——更一般的一国或地区在某段时期谋求加速发展时所应关注的焦点之一。
二、聚焦政府有效干预:典型学说的简短回顾
学者们为此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释版本,但从聚焦国家有效干预产业的角度,比较典型的有以下三种解释。
(1)精英政府说。认为成功实施了跨越发展的国家大多重视高素质政府成员队伍的选拔和建设。如作为典型的东亚各国,处于社会阶层金字塔上端的现实使得政府能够吸引足够多的社会精英,在不受狭隘政治势力的影响下为其制定具有前瞻性的产业政策;并且,因为根植于社会结构中的默契性共识,这些国家的不同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出可被产业部门所预期的、较为连贯的协调性产业政策。
(2)市场友好型(market friendly)政府说。这种学说认为取得跨越发展成功的政府都是对市场友好型的,他们对产业部门和经济状况采取一定的干预,并非是要排斥市场,而是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或是市场机制自发运行所需要的条件部分扭曲的情况下,主动地人为模拟市场,借用罗伯特·维伊德(1990)的表达方式,“这些国家的政府对营运市场从来就没有过踌躇”。
(3)政府战略决定说。不少学者(林毅夫、蔡昉、李周等,1995)认为政府是否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产业发展战略是后进国家跨越发展成败的关键。他们认为采用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可以更好的利用后进工业化国家的资源禀赋,加速稀缺生产要素的人均占有,从而形成产业结构的大幅度优化升级;相反,政府不顾本国的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盲目推行赶超战略会造成本国价格体系的扭曲,进而内生出低效率的资源配置制度和缺乏激励的经营机制,这又会最终阻止产业结构的有效升级。(注:林毅夫教授等在他们所著的《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中所论述的赶超战略特指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模式,从这个角度,他们反对发展中国家采取赶超战略。但我们认为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只是跨越式发展的一种不成功模式,从对赶超意识与赶超战略目标的强调来说,比较优势战略也可以被看作是更适合后进国家采用的一种跨越发展模式。因而从本意上而言,我们强调跨越式发展和他们反对赶超战略并不矛盾。)
我们认为上述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答案的一家之言。但第一种学说预定了政府的仁慈角色,没有考虑到政府在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时的自身利益和约束,因而在经济学上的解释力并不强;第二种学说与其说是提出了问题的解释,倒不如说是提出了政府有效干预的外在形式,事实上,我们的文章可以从侧面部分回答这种学说的内在发生机制;第三种学说虽然考虑了政府和产业部门的互动策略关系,但它暗含了赶超战略与市场机制不相容的假设,事实上,比较优势发展战略本质上也是一种跨越式发展的意识体现,研究政府对产业部门的有效干预也是实施比较优势发展战略的应有之义。有别于以上观点的视角,我们认为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逻辑就是后进工业化国家的政府以部分“人为驾驭市场”(并非完全排斥市场)的方式加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政府在利用后发优势对新兴产业进行选择、产业间的发展协调乃至通过信息发布改变不同产业部门的激励强度等诸多方面往往起到了一个“聚焦”作用,政府应该被视为跨越式发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参与人。在下文中,既区别于新古典的视政府为仁慈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者的观点,又区别于超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在本质是侵犯私人产权的观点,我们把政府明确看作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参与人。以此为逻辑出发点,我们将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跨越式发展的成败关键。
三、专利性相机租金的创造和安排:新的审视视角
(一)一个简单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
我们在以下的分析框架中,将一个国家(地区)的跨越式发展抽象为政府(G)、新兴产业部门(N)与传统产业部门(O)三个参与者之间的博弈过程。其中,政府作为关键的角色,根据本国的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现状及国内外可借鉴的相关信息确定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部门N,并通过倾斜式生产、财政调拔等多种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其进行扶植。政府之所以有激励这样做,是因为从长期看,政府认为对传统产业部门掠夺所造成的损失总可以从新兴产业部门由此产生的额外产出中获得补偿。故而政府的这种策略是可自我实施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疑也会受到产业部门策略的制约。
在正式的分析开始前,我们有必要先引入“最小化国家”的概念:当政府只是将其作用限制在保护私人(产业部门)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时,我们称这样的状态为“最小化国家”。此时,政府实施保护产权的成本向个人(产业部门)筹集,政府任何超出“最小化国家”职能的侵犯个人(产业部门)的举动都将使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现在我们将“最小化国家”作为基准情形,考虑下列由政府作为中介、为达成跨越式发展而对产业部门进行转移支付的可能性:在每一期博弈开始阶段,政府对传统产业部门O(在工业化初期常为农业部门)征收超出“最小化国家”职能的税收τ,我们假定这会给O造成额外的效率损失△,同时给政府带来行政和政治冲突成本C(τ),(C(τ))为单调递增的凸函数,表示随着政府对传统产业部门的掠夺加重,由此引起的行政与政治冲突成本将边际递增,且C(0)=C['](0)=0)(注:应当指出的是,当τ达到定值τ[0]后,C(τ[0])可能会急剧上升至一个很大的值。这代表了一个产业部门所能承受本国政府的掠夺极限。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对农业部门的几次高征购都引起了农民的集体抗议行动,表明征税加上各种附加达到农产品的15%即是一个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国家的征税成本将会大大上升以至于不能承受。但本文排除这种极端情况,即假设τ<τ[0]。);为了扶植所谓的新兴产业部门N,在每期博弈的下一阶段政府将向其转移支付S,N可以将其消费掉,也可用做资本和其自身努力e相结合,在每期博弈结束时生产额外产出S[a]e(0<a<1),其中N为此付出的努力成本为e[β](β>1);政府作为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参与人,总是试图从N的额外产出S[a]e中攫取更多的税收,每期博弈的初期他并不承诺税收量,而在期末他对N征收固定比例为T的税收。
显然,这类似一个政府先行(对转移支付量S和传统产业部门的税收量τ进行决策)、产业部门N后行(对努力程度e进行决策)的“Stackelberg博弈”。先考虑一次性博弈的情况,设δ为时间贴现因子,此时各参与人G、O、N在以上机制下得到的对应净收益的现值组合为:
政府作为先行者,给定政府与产业部门的谈判能力和由T所代表的对受补贴部门N的监督能力,在可以预计到N的理性努力选择水平e[*](S)的前提下,政府最大化自己的收益:
政府对传统产业部门O的纳什均衡税收量为τ[*]=C[′-1]
(1)
(一)进一步的分析和具体例证
引理一、政府干预的效率随α值的上升而递增,随β值的上升而递减。
以上这种策略是否会真的促进效率,取决于这样一种两相权衡:一方面,对传统产业部门O的掠夺性税收会产生效率损失;另一方面,对新兴产业部门N的转移支付又使其有额外的增长机会,表现为期末的额外产出
。只有后者比前者尽可能的大,一个国家实行跨越式发展才有可能取得成功,又因为这里L(τ[*])为定值,故而此时一个国家应该致力于提高P(α,β)的值。我们把S[*]、e[*]的具体表达式代入,可以得到
,从上面的假设条件,α、β在文中可被理解为与新兴产业部门N的潜在发展能力、技术结构、微观组织效率相关的参数,政府选定的新兴产业部门越有发展潜力、其内部的技术结构越合理、微观组织效率越高,α越大而β越小。因而为达到增加新兴产业部门的额外产出的目的,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部门和保持微观经营单位的活力,是政府首先应加以考虑的。
一个典型的事实是,上个世纪50至70年代,中国政府通过转移其他产业支付、压低工资率、抑制利率及国家统一财政调拨等方式不遗余力的扶植重工业部门的发展,却造成了低效率的资源配置,使长期的发展无以为继;但从70年代后期起,政府加速发展的意图和对经济主动干预的模型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选择了具有本国比较发展优势的产业部门作为突破口,同时采取“放权让利”等措施,提高了企业的活力和自主决策的积极性,(对应的使上述的α提高而β减少),从而取得了中国近20年来高速发展的成就。
引理二、在上述策略下,N所选择的e[*]并非最优努力程度,因而存在着潜在的效率损失;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相机激励措施改变N的策略空间,使其努力程度上升至最优。
事实上,由于政府能在事后攫取其产出比例T,新兴产业部门N的努力水平无法得到充分动员,在这种情况下,N的纳什均衡努力水平e[*]将低于最优努力水平e[0](这里e[0]为政府不对其进行事后征税时N的努力水平,显然),进而使其期末的额外产出S[α]e大打折扣。这就使我们看到,一国政府为使本国的跨越式发展得到成功,其干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采取一定的激励性措施,使受补贴部门N的努力水平上升到最优值e[0]。尽管在一次性博弈中这项策略无法自我实施,但这个与N的静态纳什均衡策略相关的制肘问题可以在重复性框架中得到解决。政府为了调动产业部门N的积极性,可以采取以下的相机补贴政策:政府在每期博弈结束时提供给N补贴S[*],同时征收一定量的税收,但在下一期能否重续补贴则视其上一期是否交纳了最优税量
;但以上政策的实施必须当它对产业部门N也是激励相容时才可获得成功,为使N永远选择e[0]成为一种均衡反应,即使存在选择e[*](S)的一次性收益也不偏离它,下列条件必须得到满足:
这种相机补贴的实质是:虽然某些特定的工业部门可以被选为补贴和优待的对象,但为了成功实现跨越式发展,政府只有按照竞争性绩效挑选重点产业部门的受补贴企业才可能引致经济增长。在相机补贴政策取得成功的地方,我们都会发现政府在选择特定产业作为扶植对象的同时也鼓励产业内部企业的适度竞争,例如一些研究表明,日本在其跨越发展时扶持过的重点战略产业部门,如汽车、家用电器、自动化装置等行业一般都有几个、十几个竞争激烈的大企业。较为典型的是其汽车市场比美国小得多,却有15家竞争激烈的大汽车企业,而美国只有6家。若是因为政府部门的无能和裙带主义,致使受补贴产业部门内的企业效率低下或是勾结泛滥,常会使实施跨越式发展的后进国家陷入低效率的陷阱无法自拔。
很关键的,为使①式成立,也即政府提高受补贴产业努力程度的策略不受到N的抵制,提高代表相关企业家决策长远性和耐心的时间贴现因子δ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政府首先应采取具有一贯性的产业政策,使得产业部门可以依据现在的标准对政府未来的产业政策走向进行有一定的把握的预期。例如六、七十年代的日本,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时,对民间创新精神及有效率产业充分考虑和事后认可的一惯性传统,使得重点产业的企业家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向利好项目大胆投资;正如青木昌彦(1992年)所指出的:这种产业政策与其说是制订计划,倒不如说是它为竞争的利益集团提供了这样一个场所:使他们可以根据国家的一惯性产业政策展望各自能够获得的市场份额和地位,并形成对笼统的经济目标达成共识的氛围。此外,无论是民选政府还是独裁政府,政府部门都应该被认为能够长期执政、或至少政府是由不受政治领导人更迭影响的职业官僚所管理的。事实上,正是工商部门普遍持有的有关政策连续性的信念,而非政治领导的专制本身,使得一个后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因本国企业家决策的长远性而受益。这也部分解释了在东亚四小龙同样取得经济成功的六、七十年代,各个国家(地区)当时的政体却大相径庭。
引理三、政府对具体受补贴企业的替换成本K决定了政府的这种相机补贴承诺的可信度。
事实上的产业部门都是由许多潜在和在位的企业组成的,为提高激励强度,政府可以在新兴行业内选取若干最具效率的企业作为补贴对象,并且根据各自的绩效决定具体受补贴企业的替换。但如果补贴规模过大以致于政府因顾及过大的替换成本而对换政策执行不力,转而与大企业进行事后妥协,政府根据竞争绩效决定受补贴企业的承诺便会变得不可信,我们可以从下面的简化分析中展示其中的逻辑。假设政府在新兴产业部门中选择两个最具效率的企业作为补贴对象,两者之间不能串谋,但能相互观测到对方的行为;政府的策略是:如果两个企业的期末产出都是最优值S[α]e[0],政府可征收到税收收益:,则政府继续给予两者补贴;如果一个企业的当期产出只有S[α]e[*],政府将会终止对他的补贴,否则将来另外一个企业也会违反合同,从而在一段时间后政府只能收到的税收收益为:
;为此,政府的一个选择是在本产业内选择其他的企业取代不合作企业的位置,显然这样会给政府带来替换成本K,如果K/2>TS[*α](e[0]-e[*]),那么政府的相机补贴策略显然是不可信的,反之则反是。
上述的这种政府被受补贴企业“俘虏(capture)”的情况常会给跨越式发展埋下苦涩的种子。例如,韩国以政府直接扶植以家庭关系为核心的大企业集团的模式,尽管创造了所谓的“江汉奇迹”,但企业集团过大的规模却使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一筹莫展,大量的政府性优惠贷款致使企业盲目扩张,累积了大量呆帐、坏帐,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又使得债台高筑的企业反而更有动力继续借贷,政府越下越大的“赌注”使其在替换受补贴企业时只能畏手畏脚,这种不合理的机制最终酿成了东南亚危机中韩国大企业集团大量倒闭的现实。
综上,我们看到后进工业化国家采取“驾驭市场”的方式跨越发展,成功的关键是政府通过未来每期提供给新兴产业部门相机租金(contingent rent)的方式改变工业部门的激励,以此实现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的快速替代,进而达到产业结构大幅度转换的目的。其中,提供给被选择产业部门的相机租金等于,具体企业的租金获得与否取决于其努力程度是否等于e[0]。这些租金既不是任意也不是按固定计划发放给企业,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绩效。这有些类似专利制度的特点:专利制度本身并不自动保证发明家的创新租金,创新租金只取决于一项发明实现商业化的程度。因而称这种相机租金为“专利性相机租金”是比较形象的,这种租金的创造和有效安排,正是后进工业化国家跨越发展时有效干预的内在发生机制。
还应该指出的是,这种跨越式发展模式并非总是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的,政府可以通过调控收入分配、对部门O进行事后支援的做法,使各参与人的效用在一段时间后得到帕累托改进。此外,上述模式只是在一定历史时期内适用于后进工业化国家的,因为从长远看,从其他产业部门抽取资源将会在成本上变得越来越难以接受,政府的着眼点还是应放在促使新兴产业部门形成“自生能力”(viability)(注:自生能力是由林毅夫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意指一个企业如果通过正常的经营管理预期能够在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即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赚取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那么这个企业就是有自生能力的。),使其可以通过自身的经营积累足够的发展资金;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市场机制能够自发地发挥作用后,政府的许多干预职能便要交给市场去完成了。从这点而言,政府如何把握干预的尺度和角色转换的时机,除了需要理性的思辨,政治家的艺术手腕似乎也是不可缺少的。
四、对我国现阶段加速发展的一些启示
虽然近20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无可质疑地,作为后进工业化国家,现阶段我国仍处于跨越发展的时期。这种战略意图也可以从各级政府“优化产业结构”、“抓住信息时代的竞争机遇,加快产业升级”等政策口号中得以体现,但这种非常规发展能否达到当初战略设计的本意,上文的分析对我国各级政府不无借鉴意义。以下是应当着重指出的三点。
(1)政府如何在选择新兴产业中发挥作用。从上面的分析,为提高受补贴部门的额外产出,正确选择符合本国产业发展现状与资源禀赋的重点产业是政府的应有职责。一般而言,具有比较发展优势的产业是较有发展潜力的,但随着一国要素禀赋结构的变化,其由产业技术结构所体现的产业比较优势也是动态的,保持对产业比较优势确定基准的前瞻性便成了成功跨越时所需考虑的因素。这里政府自然也就有了一个对预见度的把握问题:选择的产业既不能与本国要素禀赋相去太远,否则比较优势无从发挥;也不能一味照搬当前的生产要素指标,坐失一些潜在的发展机遇。我们认为,作为政府,应该选取与现有比较优势相距不远的产业进行扶植;同时,由于产业信息收集、处理过程的规模经济性,政府在此过程中充当集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于一体的角色是合适的,并应该适时通过产业政策的形式将相关信息公布于社会。此外,为保持产业内部的微观活力,政府的干预只是宏观指导性的,不应该涉及到企业内部的日常经营和决策。
(2)政府对产业部门的干预应以事后的竞争绩效为标准。在跨越式发展阶段,为了使本国新兴产业的企业有机会与国外巨头进行竞争,政府的一个自然选择是:在重点扶植的重点产业(尤其是资金密集性产业)内通过一定的行政指导组建大企业集团。我国不少行业的大企业都是这种思路的产物,例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便将中国油气行业沿江划分的结果。但正如上面所分析的,政府的这种干预只有以竞争性绩效为标准才有可能获得成功。作为管制者的政府,盲目遵从规模至上的思路,可能反而会被这些由其亲手造就的大企业集团所“俘虏”。我们的观点是,应该在一些资金密集型的重点产业内创造一种大企业与小企业既分工合作、又有序竞争的寡头垄断格局,政府所起的是一个事后的“裁判”的作用,根据各自的竞争绩效作为以后扶植的依据。
(3)增加政府制订产业政策的公开化和法制化,建立政府与产业部门良好的对话机制。产业部门的绩效是与一个国家政府产业政策的连贯性和协调性密切相关的,但遗憾的是,我国的不少地方政府仍然经常对所承诺的产业政策“朝令夕改”;此外,政府官员决策的排他性性质,加之我国政治改革的滞后性,常使其有动机限制相关信息以期寻租,这样或是扭曲产业信息让少数寻租利益集团获利,或是不连续地公开产业信息致使相关企业的决策产生时滞,其结果都是效率的损失。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法规的形式,使产业政策的制订过程公开化、约束力普遍化;同时,在我国建立一种政府与产业部门良好的对话机制也是有必要的,具体的方式包括:提高政策决策过程外部人士(尤其是各产业部门的专业人士)的参与程度,在发布产业政策前举行听证会,政府定期与产业部门举行研讨会等。以上这些措施的实施无非就是要提高产业部门对政府干预和产业政策的可预期性,进而使产业部门的企业家在决策时将眼光放得更长远,经营中更加耐心(即对应的时间贴现因子δ上升),可以大胆进行后续项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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