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补偿视角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

非物质补偿视角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

非物质补偿视角中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姚 尧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摘 要: 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主要是指采取非直接物质的方式对弱势农村流动人口子女实施补偿的措施。非物质补偿能够促进流动人口子女在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心理资本上的积累,从而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对流动人口子女实施非物质补偿也是现代社会弱势补偿理念的具体落实以及我国真正实现全面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当前教育实践中非物质补偿的系统性考量不足,执行力度较弱,且补偿效果不彰显。为了充分发挥非物质补偿的作用,国家应根据流动人口子女需要的多维度和责任主体的多方面的特点构建体系化的非物质补偿机制,强化相关责任主体非物质补偿的执行力度,并周期性评估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实践效果。

关键词: 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

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一直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准确地说,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主要包括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和留守子女教育问题(1) 我国流动人口庞大,本文中流动人口子女特指其中的弱势群体部分,诸如来自贫困家庭的流动儿童或农村留守儿童。 。多年来,国家高度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中的弱势群体实施补偿。《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中明确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推进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异地升学考试制度〔1〕。综观现有各种对流动人口子女的补偿努力,多以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及资源为主。但是,流动人口子女尤其是其中更为弱势的群体,除了应获得基本的教育权益保障外,非物质补偿对其健康成长同样不可或缺。对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内涵与价值体现

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除了牵涉教育机会均等的公平问题(主要是随迁子女)和教育水平的质量问题(主要是留守子女)外〔2〕,还面临由于特殊家庭境况所带来的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及心理资本等多方面的贫乏,仅仅通过物质补偿无法直接弥补他们面临的身心成长的相对劣势。流动人口子女尤其是其中更为弱势的群体,除了应获得基本的教育权益保障外,还对接受各种心理上的援助、学业提升上的帮助、融入社会之能力的特别培育等非常需要。借鉴城市化过程中“非物质补偿”之提法,本文将以上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的特别援助归为“非物质补偿”,以区别于以政策扶持、财政补贴、教育资源配置等形式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的权益保障。国家和学校基于现代文明社会弱势补偿的价值理念,为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子女提供非物质补偿,其内容包括促进心理健康发展的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提升学习能力的学业指导、增进社会融入等等。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非物质补偿,目的在于为其身心健康发展创设有益环境,并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可以说,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物质补偿只是基本要求,施行非物质补偿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当然,非物质补偿和物质补偿并非截然分离,在很大程度上,非物质补偿的有效实现还有赖于物质补偿的支持和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物质补偿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非物质补偿的功能是物质补偿不可替代的,唯有二者有机统一才能真正使教育补偿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

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两个核心原则:第一,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3〕。其中,第二个原则实质就是在承认社会存在不平等的基础上,要求对处境最不利的人实施补偿,亦即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生存状况。罗尔斯所主张的“差别原则”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根据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社会有必要为处境不利的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相应补偿,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得到与一般人同等的待遇,从而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认为,在社会空间中个体拥有的竞争资本可以划分为四大类: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性资本〔4〕。美国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Martin E.P. Seligman)在积极心理学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心理资本的概念,他认为那些导致个体积极行为的心理因素也应纳入资本的范畴〔5〕。通常来看,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家庭不仅在经济资本上处于弱势,在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上也同样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家庭资本的先天弱势,流动人口子女在心理资本积累上也易于陷入贫乏困境。除一般的物质补偿外,对流动人口子女实施非物质补偿才真正符合社会正义伦理的要求。

布迪厄的文化资本是指那些非正式的人际交往技巧、习惯、态度、语言风格、教育素质、品位与生活方式,表现为“体化”“物化”以及“体制化”三种形态〔6〕。其中,体化形态是个体通过教育和深度体验等过程而凝结于自身的文化修养、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物化形态表现为图书、音像等文化商品;体制化形态表现为社会公认的文凭、证书等〔7〕。有研究指出,农村流动儿童一般缺乏竞争性的家庭文化资本,只能在“散养”方式下“自然成长”,相对于城市儿童而言,他们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无法接受家庭观念、品味和文化的熏陶,进而在学校教育竞争中被过早地排除在外,致使不平等的再生产和阶层固化的产生〔8〕。农村留守儿童在父母教育缺位和家庭文化资本贫乏的情况下,他们的身心成长在教育起点上也同样处于先天劣势位置。作为社会文化再生产机构,学校对学生的文化资本积累无疑有着重大影响。面对弱势的流动人口家庭,社会或学校积极为他们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组织开展家长教育、继续教育、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教育培训,能增加他们的家庭文化资本;通过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课余生活,引导流动人口子女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能够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促进人际互动和增进社会融入。诸如此类,都是在文化资本维度上对流动人口子女给予的非物质补偿,对他们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资本是借助于所占有的持续性社会关系网而把握的社会资源或财富〔9〕。这就意味着,社会关系是社会资本的存在基础。对于留守儿童而言,由于父母进城务工,他们在家庭层面所占有的社会资本就遭到很大程度的流失。有研究指出,留守儿童得到的社会支持少,受到的家庭、学校和社区监管弱,出现偏差行为和道德危机的可能性也因此更高〔10〕。随迁子女尽管有父母监护,但作为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口”,农村流动人口在社会交往中通常处于孤立状态并过着“孤岛式”的边缘生活,随迁子女存在着被城市社会排斥的现象。据调查,截至2010年,我国流动儿童数量已超过3500万,而随迁子女在各教育阶段都遭遇着难以解决的教育问题:入幼儿园的比例约为70%,而就读公立幼儿园的比例不到25%;义务教育阶段不在学的比例高达10%;在高中阶段,“异地高考”准入门槛高,“早离校、早就业”现象严重〔11〕。在社会资本贫乏和缺乏社会支持的困境下,流动人口子女可能出现自卑、抑郁、孤僻、强迫行为、攻击行为等心理和行为问题。

流动人口子女不仅在受教育权和教育资源分配上存在不公平待遇风险,在家庭环境和个人心理资本积累上他们也处于劣势。美国著名的“科尔曼报告”指出,家庭背景比学校教育更能影响个体的未来成就,追求教育机会均等的内涵不仅限于教育投入的平等,还应关注家庭环境对学业成就的影响〔24〕。如果说,物质补偿是使流动人口子女在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上与一般人享有同等待遇,那么他们在家庭背景变量上的成长劣势则需要靠非物质补偿来弥补。首先,在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基本的物质需求基础上,非物质补偿体系应综合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成长的更高层次需求。即国家和学校在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应根据流动人口子女在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心理资本上的不同需求积极探索合适的机制来弥补他们在三类资本积累上的相对劣势。其次,应构建多方主体协同尽责的非物质补偿体系,国家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尤其是充分调动并发挥家庭责任主体的作用,使各方力量整合形成非物质补偿合力。最后,应根据流动人口子女身心发展规律,构建连续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非物质补偿体系,从而持续有效地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由于对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缺乏系统性考量,加上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力度不够,致使现有非物质补偿工作并未取得理想效果。首先,就文化资本补偿而言,改善家庭教育环境无疑是非物质补偿实践的重要方式和关键环节。但从实际状况来看,目前社会及学校对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的介入程度还远远不够,他们的家庭教育环境也因此并未获得实质性改善,家庭教育缺失、子女教育不当、亲子之间恶性事件频发等现象充分显示流动人口子女在文化资本上的弱势地位仍是基本事实。其次,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入问题的存在也表明了学校在社会资本维度对流动人口子女的补偿力度仍有待加强。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流动人口子女在社会融入(学校融入、人际融入、心理融入)上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障碍,尤其是在心理融入层面上的问题表现明显〔23〕。最后,同样也是问题最突出的是,流动人口子女心理健康和行为问题至今依然普遍存在,这反映了目前在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心理资本补偿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总的来说,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实践效果不彰,因此应针对特定问题进行相应改进。

二、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政策与实践问题

我国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相继出台了系列补偿政策。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他们的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要求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并提出流入地政府要对接收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捐款、捐物、资助农民子女就学〔14〕。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重申,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要求输出地政府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15〕。2014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除了继续强调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外,还要求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提出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同时还提出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推进农民工子女融入学校〔16〕。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特别强调,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职责,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关爱力度,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等措施,确保留守儿童的正当权益,为留守儿童健康发展保驾护航〔17〕。随后201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再次强调,做好随迁子女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同时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创新关爱与教育形式,加强心理辅导、法治和安全教育等〔18〕。综上所述,可以发现从最初着力关注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权益保障到现如今积极关心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发展等非物质需求,我国在政策层面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经历着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深化的过程。

教育公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追求,瑞典学者托尔斯顿·胡森对此有过经典论述,他认为教育平等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起点均等论;第二,过程平等论;第三,结果平等论〔25〕。依此认识,教育的物质补偿可以认为就是在起点均等论的思路下进行,即在法律层面确保每个人都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但是,仅有物质补偿并不能保证教育的过程平等,更无法保证教育的结果平等。如果要在起点均等之外追求教育的过程平等,就必须考虑家庭背景的差异,也就是必须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子女进行教育的非物质补偿。我国广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村流动人口,他们为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对这些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以弥补他们成长的先天劣势,是国家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然要求。针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补偿,国家有理由强化相关责任主体的非物质补偿意识,即在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基本的教育权益之外,还应积极系统地开展非物质补偿工作。为此,国家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积极宣传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的价值理念。其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继续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使物质补偿和非物质补偿工作有更充实的经济基础,同时实现补偿效益最大化。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应建立健全相关监督与问责机制,出台政策执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各责任主体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的执行力度,真正发挥非物质补偿工作的功能和价值。

(一)非物质补偿的系统性考量不足

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来看,目前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时,社会与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倾向于教育权益保障、教育资源分配等物质补偿类工作,如随迁子女的入学和异地升学考试问题以及留守儿童的教育质量问题等等。而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文化、社会以及心理资本等更高层次的非物质补偿,则实际上处于相对次要的位置。当然,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财政投入有限导致非物质补偿政策难以真正有效地贯彻落实,在物质补偿尚无法完满解决的前提下,非物质补偿工作自然更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因此,非物质补偿政策常常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省市得到不同程度的执行,而在财政实力薄弱的农村地区,非物质补偿工作的实践效果则更常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另一方面,政策监督与问责机制的不健全也是导致非物质补偿工作执行力不够的重要原因。虽然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对流动人口子女的非物质补偿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微观层面上却缺乏对地方政府和执行部门的有力监督,尤其是在具体实施环节上缺乏有效监督及问责管理,从而导致了部分政策的责任缺位或执行的异化。2015年贵州某地4名留守儿童集体服毒自杀惨案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了地方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不作为和假落实等执行力不够的现象〔22〕

(二)非物质补偿的执行力不够

个体的成长和发展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长期过程,不仅需要基本的物质和相关权利保障,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支持同样不可或缺。非物质补偿不是单方面的救济活动,不是彼此独立、互不干涉的实践行动,更不是阶段性和运动式的形象工程。另外,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固然是家庭以及学校层面的问题,但同时也是城乡二元体制长期发展衍生出的社会问题,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对流动人口子女实施非物质补偿是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不可推卸的共同责任。不仅如此,非物质补偿要取得实效还应当以各方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和行动的密切配合为前提保障。但是可以看到,当前对流动人口子女的非物质补偿还缺乏基于个体实际需求和各类资本补偿的系统性构建,往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种补偿行动花样繁多却彼此分隔、欠缺统一和连续性。同时,在非物质补偿实践中还存在着各主体间责权分配不相适应的情况。譬如,家庭的主体责任未能充分履行,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权与财权分配不相称。由于非物质补偿实践缺乏系统性构建,这也直接为教育政策执行力不够设下障碍。

(三)非物质补偿的效果不彰

其四,思想解放、学术规范与学术净化氛围日益浓厚。改革开放带来的观念解放几乎推倒所有人造之“神”,也几乎冲破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禁区。外在精神氛围自由开放、“百无禁忌”的同时,内在学术研究的严谨规范、“自说自话”遂日益成为学界的自觉追求,这也是人文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现代学术必须真正摆脱其早期的自发随意性和任意蹈袭印记,而显现其科学独创品格的本质要求所在。人文社科领域近年出现的不少学术批评,爆发的多起学术“打假”事件,都属学界内部的这种激浊扬清,归根到底都属学术研究的一种自我净化;这种激浊扬清和自我净化将各种假学术、劣学术、浅学术不断逐出学术行列,从而日益厚化扎实严谨的学风和健康清新的文风。

三、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实践的改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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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补偿作为教育扶贫的一种独特方式,它对流动人口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流动人口子女的非物质补偿在实践中还存在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发挥非物质补偿工作的价值,可从如下路径的改进。

(一)构建多维度多方面的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系统体系

心理资本是个体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积极心理状态〔12〕。美国管理学家弗雷德·路桑斯(Fred Luthans)将心理资本概念拓展至组织管理领域,并根据积极组织行为学(POB)标准将其划分为四个维度:自我效能、乐观、希望和韧性〔13〕。当前关于心理资本概念的理解和维度的划分存在不同取向,我们在此将其视为积极心理学意义上的“性格优势”。毋庸置疑,心理资本作为个体内在积极的心理力量,对提升个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研究表明,流动人口子女“心理贫困”问题较为典型,他们中间有相当部分个体表现出自卑、过分敏感、孤僻内向、焦虑与抑郁、偏激与逆反等心理健康和行为问题。非物质补偿可以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积极的心理干预,如学校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的关爱和保护工作,定期对他们的身心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心理教育、行为矫正等活动,能够帮助他们积极健康地成长,弥补心理资本积累上的不足。

(二)强化相关责任主体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的执行力度

与此同时,我国各省市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非物质补偿也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譬如,湖南省以家庭教育为核心,通过举办隔代教育班、托管亲属班、网上家长学校、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留守儿童监护人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从而优化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环境,同时开展了一系列项目试点和经验推广工作,建立了一批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学校〔19〕。浙江省杭州市通过实施“蒲公英计划”,具体包括“蒲公英阳光小屋”“小候鸟亲情计划”“蒲公英家园”等一系列关爱行动和建设,从学习、生活、心理等多方面为辖区内流动儿童提供关爱服务〔20〕。广东省东莞市在应对流动儿童问题上,除了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为流动儿童提供更多的学位资源外,还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功能齐备的文化设施网络体系,为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文化资源提供了便利〔21〕。必须承认,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类组织都进行了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实践探索,但总的来看,依然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三)周期性评估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的实践效果

对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进行周期性评估,其目的在于全面监测及掌握非物质补偿的实际效果,即流动人口子女在学业表现、人际交往、心理和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是否得到改善,各类资本积累水平是否得到显著提升。比如,在学业表现上,流动人口子女的学习态度是否端正、是否具备较强的学习动机和自我效能感;在人际交往方面,他们是否与同学和教师建立融洽的关系、是否形成对社会良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心理和行为方面,他们的心理和人格发展是否达到健康标准,行为是否表现正常和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要求,等等。同时,周期性评估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实践效果的另一重要目的在于,监督相关责任主体的政策执行情况以及根据补偿实践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践策略或具体的行动措施,从而构建更完善的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体系。为此,国家或相关责任主体应根据非物质补偿的具体内容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在各类资本上的积累状况开发配套的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制定完整的周期性评估方案,建立完善的流动人口子女电子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对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效果实施动态监测,从而为构建完善的流动人口子女非物质补偿体系提供更精准的信息,最终确保非物质补偿能真正有效地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总而言之,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不仅需要物质性权益的基础保障,还需要非物质补偿的功能支撑。对流动人口子女实施非物质补偿是流动人口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教育公平发展的重要任务,同时还是我国总体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促进社会公平的内在要求。

庄大善人点头说:“对对!实不相瞒,我有两房太太,这么多年屁也不放一个!她们怕担待不起,都劝我续娶三房。这不,前日朋友送来个女子,还没来得及举办婚礼……”

2010年以来,教育部贯彻高等教育“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思想,对新建本科高校开展了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结果表明:尽管这类高校提出了应用型本科教育的办学定位,但存在明白“为什么做”,却迷茫于“怎么做”问题,导致课程体系依然陈旧,培养模式依然传统,培养质量不尽如人意,死搬硬套传统本科教育或简单改造高职高专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这样的人?这两个办学基本问题尚未解决。

雌性生理盐水组8例动物和雌性高剂量组11例动物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肝脏脂肪变性,经卡方检验,两组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317),故考虑为动物自发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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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尧(1993-),湖南常德人,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公民与道德教育。

中图分类号: G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3476( 2019) 11-0005-06

(责任编辑:洪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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