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育必须实现公平——促进幼儿教育公平政策层面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幼儿教育论文,公平论文,层面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优秀教师代表座谈会上讲话指出,“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显然,促进教育公平已不是一般性的政策要求,更不是策略和措施。幼儿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幼儿教育公平也必然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不可或缺的内容,必然是改革与发展幼儿教育基本政策的准则。
促进幼儿教育公平应当遵循教育公平共同的基本要求,努力追求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以及公民享受教育质量、水平的公平。与此同时,促进幼儿教育公平还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或曰特殊要求是由幼儿教育的性质及幼儿教育体制所带来的。概括起来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在我国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政府的公共政策,尤其是公共财政政策及公共服务政策还未能从根本上对幼儿教育的发展有更具体、更切实的扶持措施,因而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政府支持的政策并不明确,甚至可以说还没有形成政策,因此,改善幼儿园条件难度很大,进而从总体上看,幼儿园办园条件的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尤其是农村和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矛盾更加突出。我们是在已经形成,并正在进一步非均衡发展的状态下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的。因此,“简单地均分现有教育资源和简单地均分新增的教育投入,无疑难以在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推进均衡发展。”(陶西平,《树立科学的教育公平观》,中国教育学刊,2007.10)鉴于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就教育的公共财政与公共服务政策,从国家基本教育政策的高度,采取更明确、切实的措施,逐步改变幼儿教育城乡间、区域间、不同类型幼儿园间的不均衡现象,促进幼儿教育的公平。
另一方面,幼儿教育的体制更多元化,以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举办幼儿园为主,而社会力量、个人举办幼儿园的目的、条件、管理水平是不同的,因而造成了幼儿园条件的显著差异,其中少数幼儿园办园条件优越,教育水平较高。加之,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已成为民众心目中的名园。这就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即公平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选择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有限的“名园”无法满足所有公民的选择权。因此,促进幼儿教育公平应当允许并创造可选择的公平,而不是简单地抑制,更不是剥夺选择权。向公民提供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是政府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公民必须而且只能接受政府提供的这种机会,有条件的公民应当有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幼儿教育机构的自由。这一基本理念在非义务教育领域更为重要。当然,这是基于幼儿园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的。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幼儿教育的办园特色、管理水平、教育质量采取更为具体的鼓励政策,以满足不同群众选择的权利和需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那些所谓的“天价幼儿园”应当有鲜明的政策规范和正确导向。
以上是从政策层面上讨论的,这并不意味幼儿园本身无能为力、无所作为,恰恰是在教育过程的公平问题上,园长和教师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并非遥不可及,也许教育的公平,最初就是从教师教育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开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