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计的人性基础分析_人性论文

系统设计的人性基础分析_人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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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49(2006)06—0001—04

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以一定的人性假设作为逻辑起点的。中国的人性预设总体上以性善论为主,西方则以性恶论为主,两种不同的人性预设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政治理念,导致了不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国家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宪政制度设计,与西方的政治文化传统有关,也体现了西方学者和政治家们对人性弱点的深刻警觉。

在西方,对人性问题的讨论在古希腊时期已经开始。柏拉图曾提出道德治国思想,但在晚年,他认识到贤人政体根本无法在现实城邦中实行,于是转而重视法律。他从人性的角度说明了法律的重要性,“人性总是把人类拉向贪婪和自私,逃避痛苦而毫无理性地去追求快乐。”“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1] 所以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正是由于人性总是偏私,所以法治优于人治。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也考虑到最高统治者的权力为恶的潜在可能性问题,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最好的政治是政治家具有完全为人民考虑的德性的政治,但具有如此德性的人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寻找,他多次提到不可相信政治家,而必须确定有限任期,依靠制衡和监察,用法治来解决人性中存在的趋恶的兽性。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以神学统治哲学、以神性否定人性为基本特征。基督教宣称人有原罪,人生皆恶,人的一生就是不断赎罪的过程。这种对人性恶的绝对化趋向否定了人们正常的生活需求和欲望,造成对人性的巨大压抑和摧残。对人性的极度贬损和对神性的至上推崇,形成了中世纪严酷的禁欲主义。这一时期,政治从属于宗教,国家依托于教会,法律从属于神法。

到了近代,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对权力限制和监督的法治思想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意识。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他说:“政治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2] 休谟并不相信人人在本性上都是恶的,但他却要假定这些人进入政治生活后可能成为无赖,其本意是要确保社会生活中理性设计的制度体制能够使无赖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最小。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的后果,人类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只能以消极的防御观作为基本归依,通过强大的制约机制,使人们服从制度规则,达到私利与公利的统一。曾任美国总统并作为联邦宪法主要起草人的詹姆斯·麦迪逊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3] 他还说:“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3] 正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政府也必须有外在的控制。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对权力的特质作过一个著名的判断:“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情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 据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人、不同的国家机关来掌握,使三种权力既相互制约,又保持权力的平衡,从而防止滥用权力,防止政治自由遭到践踏破坏。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不仅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政治纲领的重要内容,而且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实践的基本原则。

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仍是继承发展了性恶论的人性预设,并以此作为制度设计的依据。波普作了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5] 在权力问题上,“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5]491 公共选择理论则确立了国家代理人的“经济人”角色和“寻租”预设,认为政治行为主体是本着效用最大化原则展开交易活动的。正如詹姆斯·布坎南所言:“在政治经济学科学中,只有把‘私人’看成是无例外的最大限度地在追逐财富者,市场的法律构架——‘法律和宪法’才能设计出来,以便促进‘普遍利益’和防止人对人不适当的剥削。同样的原理告诉我们,为同样理由必须同样看待‘公仆’。对处在代表国家行事地位上的人,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以他们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公仆’和在市场中的人们一样,他们的行为可以约束在互利的限度之内。”[6]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遏制官员可能采取的机会主义策略,另一方面努力将他们的这种行为引导到增进公共效用的轨道上来。

可见,西方对人性的认识以性恶论为主流。从“性恶”的人性预设出发,防止滥用权力的路径是设计严密的制度。它以一种消极的防御手段来谋求积极的政治成果,具有合理性,也取得了成效。

首先,对权力进行限制,以弥补人性缺陷。人性有弱点,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如果任由这种本能发展,会导致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出现。正是出于对人性恶的警觉,才出现了近代以来西方国家贯彻限权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制度设计:在宪法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设置不同的权力主体或不同的权力职能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关系,力图使每个权力行使者都成为监督链条上的一环,既监督别人,也被人监督,从而缩小权力任意行为的空间。为了保证监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立了专职监督机构的独立地位。西方社会这种以人性恶为出发点,建立有限政府,实行分权制衡的宪政理念和制度设计,充分实现了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有效地达到了限制公共权力的目的。

其次,建立了法治社会。主张用制度和法律来解决人性恶的问题。在西方的宪政制度中,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法律运作高于政治运作,一切政治运作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进行。执政者也必须受法律制约,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出于对统治者的不信任,通过宪法对权力进行限制和制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掌权者的权力恶性膨胀,预防了他们对民众的自由、财产和权利的侵犯。

但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宪政制度也存在着缺陷。第一,社会成本高昂和社会运行效率降低。过分倚重制度,忽视其他因素的影响,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繁文缛节和庞大的社会运作成本,互相制约、严格规定的繁琐操作程序降低了社会的运作效率。第二,制度存在滞后、不到位的可能。制度由人制定,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而人的认识能力及人类语言本身存在局限性,因此在制度的规定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行为和事件。如果单纯依靠制度约束,就可能扼杀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第三,由于制度设计建立在性恶论的假设上,权力主体缺乏被信任感,有可能放弃道德修养和自我道德约束。过分强调制度他律忽视道德自律的结果是:一旦制度设计出现某些缺陷或不完善处,一些道德水平不高或道德品质不好的掌权者就有可能乘虚而入,滥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无恶不作,背离制度设计的初衷。

受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的制度设计是以性善论作为人性预设前提的。

在中国历史上,人性论多种多样,但总体上以性善论为主。孔子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7] 的命题,虽没有明确说明人性的善与恶,但强调了人性在后天的可塑性,孟子提出“性善论”,认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天生具有仁义礼智四种善端,人们只要不断地扩充发展善端,就能成为圣人、君子。现实生活中的恶是由于人们放松了对善端的培养扩充,丧失了先天的善性而造成的。孟子认为去恶的路径是“发明本心”、“反躬内求”,加强自身修养。主张国家法度的捍卫只能依靠有德的圣君贤臣,由于他们有德,所以能施仁政。荀子则认为人性本恶,人生来就有好利、好嫉恶、好声色的本性,必须“化性起伪”,使恶性在礼义的规导下得到节制,但是荀子把礼义和法度都看作是圣人创制的产物,所以虽然在人性上所持的立场与孟子相反,但却和孟子一样都把圣君贤相式的贤人政治看作是抑恶扬善的根本途径和保障。法家代表人物韩非也认为人性普遍是恶的,人都有利欲之心,不可能向善,必须通过严刑重法才能抑制人的恶性,但韩非的思想虽被秦代所推崇,却为后代崇尚王道的君王所不取。汉代董仲舒的性三品说也在历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他认为人性中包含“贪仁之性”,并把人性分为三品,上品是圣人之性,不教而善,下品是斗筲之性,教而不善,最具代表性的人性是处于中品的中民之性,有善有恶,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圣王的教化促使其向善。董仲舒的人性论将孟子和荀子、韩非的人性论调和起来,既承认人性有向善的可能,又承认人性有作恶的可能,但由于总体上倾向于孟子的性善论,所以在治国上主张圣人统治,德主刑辅。西汉以后,由于儒家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要代表,性善论的影响在事实上已远远超过了性恶论,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人性观。

性善论认为人性本善,但也认识到这种善的本性并非一成不变。要保持固有的善性,就必须加强道德教化和自我道德修养。出于对德性的无限推崇,在政治统治上,要求统治者“修齐治平”、“内圣外王”。认为道德是统治者建立政权的主要条件,孟子说:“夫国君好仁,天下无敌。”[8]“以德行仁者王。”[8]52 道德也是导致国家安危治乱的主要根源。荀子说:“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权谋倾覆幽险而亡。”[9] 道德还是治国的主要政策原则。孔子说:“为政以德,璧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7]23 他还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7]110 强调统治者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自身的道德垂范来影响人们。因此,统治者德性的善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唯一条件,也是建立良好政治秩序的保证。由于统治者被假定为至善的圣人,能够洞察人类社会的种种缺陷,所以,理想中的政治秩序是由君主对国家实行绝对的专制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种观念指导下,民众把官员视为父母官,统治者的权力高度膨胀,不受法律制约,所谓“刑不上大夫”,法律只是维护个人权力存在与行使的工具,它以权力所有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的德治何以变为人治进而演变为专制的原因。

建国以后,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要反对资本主义,延伸到道德上就是反对利己主义。加上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们国家在制度设计方面是以性善论作为人性预设的,认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大家拥有同一个目标指向,具有本质上的利益一致,彼此之间完全可以实现充分的信任与合作。社会充分相信党的领导干部的自觉性,并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基本方式。人们不敢也不愿设想那些掌握并行使权力的人可能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去危害授予他们权力的人民的利益,理由是这些人既然是人民所信任的,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不会辜负人们的信任,即使有什么问题,也可以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来解决。因此,制度化的约束机制比较宽松,制度上的不设防和弱设防现象较为普遍。

我国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反映了人们的善良愿望,肯定人有向善的潜能,从积极方面鼓励发扬人性中美好的一面,激励官员履行职责,取得了一定成效。

首先,它要求权力主体要有高尚的道德,能以德导人,以德范人。强调个人思想道德素质的培育及重要性。为官者要立身惟正,以民为本,严守社会公德,还要有高尚的人格修养,足以对民众产生强大的感召力。为此,在全社会开展了广泛的道德宣传和教育活动,强调官员的自我道德修养,对于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其次,它以对官员的信任为出发点,强调自律自觉,体现了对人格的尊重。这种信赖感可以激发官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促使他们向道德自律的目标前进。

第三,塑造了一批人格典型。如焦裕禄、孔繁森等先进人物,他们不需要外在的制度约束,自觉地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是干部队伍中的杰出典范,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

但是,建立在善性假设基础上的制度设计也有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对某些不法利己行为的不设防和弱设防,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腐败的发生。由于对人性作了道德高尚性的预设,强调人的自觉和自律,忽视了制度法律等他律手段的作用,因而,制度约束机制宽松,监督机制乏力,腐败成本低廉,以至腐败现象屡禁难绝,甚至出现令人震惊的“腐败接力”现象。第二,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大。在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分工边界一定程度上尚不十分明确,基于善良人性的假定,权力间缺乏相互制衡关系,导致权力霸权。加上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不大,相应的权力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使得本来就处于强势的权力有可能出现制约的真空,从而形成特权阶层或特权集团。第三,把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的形成、人民权益的维护寄托在官员的德行修养、道德良知上,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它只能保证一时一人,却不能保证时时事事人人。一旦某个官员没有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私欲膨胀,我们就无法有效地扼制其贪赃枉法的不良动机,更难以有效地防止他将这种动机转化为现实的行为。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国家,必须坚持从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西方宪政制度的有益成果,吸收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合理因素,正确认识人性问题,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1.充分认识人性的复杂性和可变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人性必然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现实中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永恒的人性。人性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恩格斯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摆脱得多些或者少些,在于兽性和人性程度上的差异。”[10] 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而言,恶的一面表现为对权力的追逐和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的欲望,善的一面则表现为对权力滥用的内在约束。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全面考虑到人性基础的两重性,不能只考虑其中的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2.抑制人性恶,弘扬人性善应是我国制度设计追求的目标。人性的假设是制度设计的前提之一,而特定社会的现实的制度安排又会反过来影响这一社会中的具体人性。西方建立在“性恶”的人性预设上的宪政制度安排,能够有效地实现限权与法治,但并不能真正地实现人的善良本性的回归。而我国过去建立在性善的人性预设上的制度设计,把对权力的制约放在“人”的因素上面,希望通过道德教化和权力主体的自我修养,防止政治权力被滥用,虽然动机是好的,但因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实际效果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看到人的可塑性,人性的可变性,既正视人性的缺陷,又看到人性向善的一面。在压制人性中趋恶的可能的基础上,调动、鼓励人性中美好的东西,从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真正做到合乎人的善良本性与愿望。

3.在制度设计时,要把严密的制度设计与道德激励结合起来,把对恶的防范制裁和对善的引导性追求结合起来,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和异化,使公共利益和人民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一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我们不妨作最坏的打算,把人性的不完美视为常态,把官员看成是有私欲、有人性弱点的普通人,通过这种主观预设,去寻找现行制度可能存在的漏洞,设计出具有针对性和预防性的制度屏障,从制度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又要认识到制度不是万能的。制度由人来制定,由于人性的弱点和人的认识能力知识能力的局限性,制度不可能完善到规范人的一切行为,并且,再完善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所以权力主体还应该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就要求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的同时,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全社会尤其是掌握政治权力的人的道德观念,提升道德境界,树立勤政廉政的意识和品质,自觉地以内在的道德力量抑制外在的不良诱惑,以高尚的情操去洗涤人性中违背社会所倡导的道德要求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真正行使好手中的权力。

4.由于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民主法制的传统很少,所以从社会管理的意义上而言,目前的重点是加强法制建设,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邓小平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146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1]336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认识到,权力行使者并非圣人天使,他们也有“潜恶”也同样可能在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追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自身固有的需要,当这种追求与满足同社会进步与发展目标不一致时,就变为现实的恶。因此,对权力的谨慎与防范的制度设计是完全必要的。要建立国家宪法框架下的有限责任政府,恰当地配置各种权力,使某一种权力被滥用时便会受到来自另一种权力的抑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通过外部刚性约束机制的作用,使权力主体不敢也不能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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