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程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绿色食品论文,生产资料论文,境外论文,标志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凡具有法人资格,并获得所在国相关行政许可的生资生产企业,可作为绿色生资标志使用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委托设在境内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代办申请。 必须符合六条件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产品(以下简称用标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申请人所在国法定部门或机构检验、登记;(二)须在我国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正式登记,并获得我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许可;(三)质量符合所在国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必须达到我国的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四)不造成使用对象产生和积累有害物质,不影响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和促进使用对象的生长,或有利于保护和提高使用对象的品质;(五)符合环保要求,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六)非转基因产品和以非转基因原料加工的产品。 提交材料及初审 申请人向协会提出申请,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境外产品使用许可申请书》(中英文各一份)及相关材料。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意见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绿色食品生产资料审核意见通知单》(以下简称《审核通知单》)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协会收到补充材料并再次审核后,达到初审要求的,协会委派2~3名绿色生资管理员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所需相关费用由境外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合格,进行产品抽样。 境外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寄送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做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复审及出具审核结论 协会依据现场检查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合格材料的复审。在复审过程中,协会可根据有关生产资料行业风险预警情况,要求申请人对申请用标产品进行技术指标补测,产品检测由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执行,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绿色生资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费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并寄送到协会。 复审合格的,由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合格的,申请人与协会签订《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审核结论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须向协会分别缴纳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协会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获证产品名称、编号、商标和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0451-84619211标签:协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