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论文_洪凤英

企业环境执法的问题和对策研究论文_洪凤英

沭阳县环境监察大队 江苏宿迁 223600

摘要:企业的环境保护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当代、惠及后代的事业。环境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任务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困难重重,障碍很多,环境执法难、执法软、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已经成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巨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我国环境执法存在的种种困境进行探讨和分析,并寻求排除这些困境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环境执法;问题;对策

一、我国的环境形势和环境执法的现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必须清醒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积174万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已集中出现。造成这些环境问题的因素固然很多,但是,不能忽视,环境执法不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不仅不履行对辖区环境保护应负的责任,甚至徇私枉法、以权代法,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以换取所谓的“经济增长”,有的地方还出台一些“土政策”干扰、限制和阻挠环境执法。

二、我国环境执法的困境和障碍

(一)现行环境立法存在缺陷和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初步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为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发挥了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现行环境法制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二)缺乏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

缺乏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是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顽疾的病根。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过于强调环境保护中的行政管理,相对忽视了环境保护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追究,这不利于法律手段在环境执法中的综合全面运用。

(三)缺乏环保目标责任制,没有建立环境问

责制“十一五”规划前,我国没有把环保目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作为各级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内容。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只关心GDP增长,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只顾当前、不计长远,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没有建立环境问责制,权力和责任相脱离,是环境执法不严、不力的原因之一;也是一些地方政府敢于以“土政策”干扰环境执法原因之一。河南省新安县、浙江省金华市就因为出台“土政策”被责令改正,如,金华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4月出台文件严格限制环保等部门执法,明确规定面向开发区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开发区管理机构代收代付,要求实行检查许可制,各级机关部门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执法部门到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由于缺乏环境责任追究机制,致使环境执法监管失职渎职无人问责,发生重大环境事故鲜有追究个人责任,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以权代法、徇私枉法充当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也无人追究。正是由于缺乏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才使环境执法监管显得软弱无力,地方保护显得“理直气壮”,环境违法企业才敢肆无忌惮、屡禁不止,跨界污染才会久拖不治,干扰环境执法的“土政策”才会泛滥成灾。

(四)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管能力不足

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主要表现在:1.监督管理法规不健全2.监督管理机制不顺畅3.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不强,难以全面履行统4.环境执法监督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不够,缺乏社会监督5.环境执法监管经费保障不力。

(五)环境执法的基础薄弱,影响环境执法监

管的效能我国环境执法监管的基础薄弱,科技水平不高,严重影响环境执法监管的及时、公正、高效和权威性。

三、改善我国环境执法困境的建议和对策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历史性转变”,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

近年来,我们国家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决策。这一系列战略决策表明,我国环境与发展关系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标志着我国环保工作进入了一个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质量的新阶段。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环保工作发展的新阶段要求,适应“历史性转变”。

(二)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增强环境法律的“刚性”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重点要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的相互补充,II-利于构建对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惩罚与震慑的多重防线。一个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既需要刑罚的威慑,也需要行政管理的快捷有效,更需要民事责任的补偿救济。建立完备的环境责任追究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企业对其污染行为“埋”不起单,才能走出“违法企业无赖,环保部门无奈”的尴尬困境。强化环境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既可以弥补行政处罚力度较低,让污染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又可以对受害者给予民事上的救济,并为恢复区域、流域生态环境筹集资金,真正体现“谁污染、谁负责”的环境法原则。根本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三)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问责制

保护环境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实行环境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落实政府责任的制度保障,是各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约束机制。要确保各项环保任务落到实处,实现既定的环保目标,必须明确责任、科学考核、严肃法纪。

(四)建立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是指为了全面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顺利完成环境执法监督管理任务而建立的一套先进的、完整的、符合国情的环境执法的法规制度、执法机构、业务管理、技术装备和人才保障体系。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督的基础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效能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进行环境执法监管的有效保障,是环境执法监管的最基础、最基本的支撑力量。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是指为了顺利完成环境质量监视性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任务而建立的一支先进的、完整的和符合国情的环境监测的法规制度、业务管理、技术装备、技术标准和人才保障体系。

(六)企业提高自律性,加强内部监督

企业不能只依靠外部执法来规范自己,更要提高自身的自律性,从企业内部防止突破环境底线,在企业的环境信誉方面做出努力,并且在内部建立监督体制,实现企业的自我监督。

四、结语

企业环境执法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和关键内容,长期研究反馈中中得出具有方向性、规律性的东西,才明确污染的发展趋势,从而为污染调节和领导决策提供借鉴。实践的落实环境执法问题的解决使得企业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年版。

[2]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4]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5]汪劲:《中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论文作者:洪凤英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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