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台新的化肥价格管理办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论文,化肥论文,管理办法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日前出台新的化肥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中准出厂价格为每吨1400元,硝酸铵为每吨11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淡旺季节及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中小氮肥企业生产的化肥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大型氮肥企业以及比质比价的原则制定。磷肥、钾肥及复合(混)肥中准出厂价格和上下浮动由各地物价部门制定。
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合理经营费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取消中央进口尿素、磷酸二铵综合平均调拨价格。为保持进口化肥的相对稳定,对中央进口化肥调拨价格实行一定时期的批量综合作价。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经营的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1.7%综合经营差率核定。两公司代理进口化肥手续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关于进口化肥手续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42061号的规定执行。地方进口化肥调拨价格由各地物价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放开化肥零售价格,必要时各地省级物价部门对部分品种化肥实行最高零售限价。在正常情况下,化肥经营企业包括化肥生产企业的经营销售点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的化肥零售价格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当化肥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并出现显著上涨时,要通过制定最高零售限价、实行差率或利润率控制等措施稳定化肥价格,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化肥市场价格过度下降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低价倾销行为,促使化肥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以保护化肥生产经营者利益。
通知要求建立大型氮肥企业成本、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化肥生产成本及价格动态,为国家进行价格调控及价格决策提供依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定期将本地大型氮肥企业的成本价格情况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
通知指出,化肥经营渠道拓宽以及零售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大化肥市场与价格的监督管理力度。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化肥零售价格要明码标价、公布于众。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化肥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国家规定上限价格、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低于国家规定下限价格低价倾销、冲击市场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配合工商及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化肥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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