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也可以工业化_教育产业化论文

义务教育也可以工业化_教育产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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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与教育的发展,关于“教育产业化”的讨论日趋热烈。在讨论中,尽管百家争鸣,但有一个观点似乎是一致公认的:义务教育不能产业化。(注:详见靳希斌:《关于教育经济学若干热点问题的争鸣》,《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义务教育的产业化违背了“教育公平”的理念(注:详见靳希斌:《关于教育经济学若干热点问题的争鸣》,《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 而且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次,“产业发展的逻辑并不完全符合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注:诸平、王蕊:《关于发展教育产业的讨论》,《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最后,义务教育的产业化也“不完全符合现行的教育法规”(注:诸平、王蕊:《关于发展教育产业的讨论》,《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

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对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合情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笔者认为可以有不同看法。因此,特不揣浅薄,直陈陋见,求教于教育界各位贤达。

一、义务教育产业化是有现实需要的实现教育公平的有效途径——义务教育产业化合情性

义务教育的产业化是指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小学至初中)中引进市场机制,按市场运作的方式来经营和发展义务教育。有些同志担心:在义务教育产业化中能否体现“教育公平”的理念?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但笔者认为应该辨证地看待教育公平问题。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合理,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内部民主”。(注:详见靳希斌:《关于教育经济学若干热点问题的争鸣》,《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公平不是搞平均主义, 公平要和效率相统一;世界上也没有绝对的公平。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教育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注:详见吴德刚:《中国教育发展地区差异研究——教育发展不平衡性问题研究》,《教育研究》,1999年第7期。 )因此,在资源(包括国家对教育的投入)分配上完全公平合理是不可能的。如果实行义务教育产业化,至少在经济发达地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可以多一些渠道,可以让国家把本已十分有限的教育经费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投入一些,这对普及义务教育,缩小地区差异是很有利的。教育机会均等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借口。不让学生选择学校,也不让学校选择学生,这实际上是违背了教育民主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择校而不是就近入学已不是什么秘密,而是民心所向。因为它集中体现了义务教育产业化特征,反映了市场的需求和人们的愿望,因此是符合我国民情的。产业化的义务教育引进竞争机制,允许学校和学生相互选择,让社会效益好的学校先富起来,让有优势的(如经济的、学业的优势)学生突破就近入学的框框,这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当然,在义务教育阶段贫富差距不应拉得过大,择校也要兼顾经济效益和学生的学业成就,要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达到起码的合格标准,真正体现教育机会均等。

在对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反对声中,还可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许多发达国家也不曾实行义务教育的产业化,因此义务教育产业化不符合国际惯例。笔者认为义务教育的产业化不仅符合民情,同样也符合我国国情。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虽然其高等教育产业化程度很高,但义务教育却主要是国家投资。如澳大利亚,州或行政区政府向公立学校提供90%的教育经费,向私立学校提供35%的教育经费,其余部分由联邦政府提供。(注:详见国际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世界教育发展新趋势(1988—1990)》,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5页。其它国家的情况在本书中也有详细介绍,如法国的情况见第154页。)“凡是义务教育普及得好的国家, 都注意不断增加教育经费在国家财政预算和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注:全国比较教育委员会:《国际教育纵横——中国比较教育文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4月版,第424页。)这和他们经济发达、人口较少有直接的关系。而我国除了人口众多这一短期内无法克服的困难外,“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经费主渠道——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严重偏低——自90年代以来一直低于GDP的3%,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不但低于90年代5%的世界平均水平,就是距离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也还有相当距离”(注:《开发民间教育投资的新潜力——椒江“教育股份制”研究报告》,《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1997年度, 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率为:小学阶段男女生合计为1.01%,初中阶段男女生合计为3.14%。以辍学率的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差异很大(注:详见吴德刚:《中国教育发展地区差异研究——教育发展不平衡性问题研究》,《教育研究》,1999年第7期。)。 这就是我国国情。一方面是国家没有钱,另一方面是大批学龄儿童无学可上。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按“国际惯例”办,完全由国家投资,不太可能。因此只有走产业化道路,寻求多渠道的投资。

义务教育的产业化不仅仅是收学费的问题,它其实包括这样一些内容: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多样化;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观念的转变,如教师竞争上岗、政校分开、建立类似现代企业制度的现代学校制度管理体制的改革;以产业化模式来办学,提高学校的品牌意识和经营意识等等。其实,西方发达国家在教育经费的筹措上也不是单一地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在其义务教育阶段,与公立学校相对,还存在非公立学校,如私立学校、独立学校等。这些学校虽然也接受一些政府的投入,但大部分教育经费要靠其它渠道去筹集。如澳大利亚的私立学校通过收学费、宿费和服务费,以及从其它非官方渠道,如捐赠、无偿服务和学生家长的酬资等方式获得资金,填补其业务开支与政府资助之间的差额(注:详见国际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世界教育发展新趋势(1988—1990)》,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20页。其它国家的情况书中也有介绍,如韩国见第430页。)。 尽管这些措施不是直接用在义务教育阶段,但可以使政府把更多的资金投向义务教育,间接地使之产业化。当我们还在因为没有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国际惯例”而裹足不前时,人家的义务教育产业化却搞得颇有成效。

二、义务教育的产业化并不违背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合理性

我们都知道,教育的本质是育人性。义务教育是特指我国教育体系中从小学到初中这样一个长达九年的阶段,在此阶段中,我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义务。这个阶段正是儿童身心发展、积累知识、形成道德品质和世界观的重要时期。因此,义务教育对每个学生的成长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正是其育人性的体现。但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部分,除了个体发展功能外,还具有社会发展功能,如文化功能、经济功能等。其中经济功能是指“教育制约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功能”(注:傅维利:《教育功能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129页。),这不仅是因为它直接制约着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而且还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产业,是一个物质生产过程。我国当前存在的教育资源浪费、教育效率不高的现象和我国教育中片面强调单一功能的历史和现实是分不开的。单纯地凸显教育的育人功能,就会使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成了免费的社会公益事业,这才真正违背了教育活动的规律。

义务教育的产业化,就是使义务教育有了产业的性质,即“活动的产业化,机构的企业化,学生受教育投资化”(注:诸平、王蕊:《关于发展教育产业的讨论》,《教育研究》,1999年第6期。),使投入其中的资本能通过这种活动增值,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再生产。虽然义务教育有了产业性质,但是产业化的义务教育仍然是教育,其本质仍然是按社会的要求与期待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它不违背教育活动的规律和特点。不同的是,这种义务教育采取的是产业化的形式,即在义务教育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保证义务教育的本质和目标不变的前提下,按市场运作的方式来经营和发展义务教育,使义务教育被严重削弱的经济功能得以重新体现。

市场运作的方式是受价值规律操纵的。价值规律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品交换的等价性;二是商品的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市场运作中的商品不一定是实物商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商品或一种服务。而义务教育无疑是一种服务,因此它是一种商品。学生通过受教育获得了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这些都是精神商品。因此,从产业化的角度看,教师付出劳动(上课等)获得工资及其它一些有形无形的报酬是一种等价交换;而学生付出学费获得教师的服务(指导等)以及最终获得知识、能力和素质也是一种等价交换。而且,教师和学生的付出和所得都与双方的供需情况有关,这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义务教育不仅有产业化的可能,其本身或多或少就已具有产业的性质。产业化只不过是将其固有功能予以释放,不违背其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在义务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必然会对原有的义务教育产生强大的冲击,甚至可能会使之面目全非。这也正是对义务教育产业化持反对态度的同志所忧虑。确实,要在商品经济的浪潮中保持义务教育育人目标的纯洁性,单单依靠有识之士的良好愿望和广大人民教师的职业道德是远远不够的。义务教育产业化必须要有法律作为保证。法制是产业化之本。

三、义务教育的产业化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合法性

义务教育要走产业化的道路,不但要有诸多详细、明确的法律(有待制订)作为保障,而且首先不能违法。反对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同志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是我国当前规范办学行为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产业化违背了这个原则。

义务教育产业化就是使义务教育活动具有产业的性质。是产业而非事业就必须要营利,这也是实行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初衷。然而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是否就违反了《教育法》规定的办学原则呢?这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办学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邓小平同志曾经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断经济工作的成效,在教育领域中,我们是否也可以制订一个类似于“三个有利于”这样的标准来判断教育工作的成效呢?如果义务教育实行产业化后(其具体形式可能千差万别),有利于教育水平(教育质量、教育规模等)的提高,有利于学校所在区域人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当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样的义务教育产业化就应该支持。其次,办学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还要看他对收益如何处置。浙江椒江“教育股份制”的尝试就很说明问题(注:《开发民间教育投资的新潜力——椒江“教育股份制”研究报告》,《教育研究》,1999年第3期。)。 他们很好地解决了收益处理的问题,使之全部用于学校的教育投入,这就不能认为办学者是以营利为目的了。

在产业化的过程中,教育利润的分配是关键。义务教育产业化的初衷之一就是实现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多样化,如教育储蓄、教育贷款、教育债券、教育采票、教育股份制等等,而判断这些形式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是看其是否把教育利润重新投入到教育中,以实现教育的再生产。因此,只要义务教育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那么它产业化与否就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是完全合法的,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任何一项事业都会有利弊,义务教育的产业化也不例外。但义务教育产业化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现在判断尚为时过早。好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不妨让它先发展起来——当然是逐步地、有计划地,而不是一窝峰地——再从它的实际效果来判断。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总比站在河边空谈好——那样永远也过不了河。

总之,从发展我国义务教育的长远性目标来看,从解决目前义务教育中存在的种种矛盾来看,笔者认为义务教育不仅可以也应该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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