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税制改革中,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如果税收活动妨碍了经济发展,影响了GDP的增长,尽管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真正的公平必须融合效率的要求,必须是有效率的公平。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公平必须以效率为前提,失去了公平的税收不会是高效率的。因为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导致社会矛盾,使社会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当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并不是绝对的。就某一具体的课征活动来说,两者会有矛盾和冲突。比如,商品课税可以通过各类奖限政策合理配置资源和发展生产,一般认为是有效率的,但由于它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有时会造成纳税人的苦乐不均,通常又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再比如,所得课税具有负担合理、课征公平的优点,但它距离经济运转过程较远,很难直接调节生产和流通,又有效率不高的缺点。正因为如此,在税制建设和征收管理上才有公平与效率难以兼顾的说法。
思考一:优化税制理论与税收征管实践
要使优化税制理论真正具备可操作性,必须把研究的重点从消费者偏好移到税收征管的技术问题上来,强调规范分析重要性,并在此理论框架基础上,结合发达国家税制发展的现实,从实证的角度加以完善和扩展。国际上在这一领域中取得的主要进展包括:
其一:优化征税成本的确定。希·雅萨奇(SYitzhak)1979年载文研究了当新商品纳入已有的优化商品税税基时产生的征管成本问题(“关于优化税制的管理成本”《美国经济评论》6日号)指出,当优化商品税基拓宽时,税收额外负担(即效率损失)减少,但征税成本上升,这时,优化商品税制原则应要求边际税收额外负担率等于边际征管成本,从而使征收成本达到最小。
其二:逃避税的防范及管理成本的确定。约·斯金那(J.Skinrer)与斯林孟德1985年合作发表的论文中,探讨了存在逃避税的条件下如何才能真正贯彻税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研究了逃避税防范所增加的征管成本优化问题(“所得税逃避、劳力供应与公平效率权衡”《公共经济学杂志》9日号)。他的主要结论是在存在逃避税的情况下,优化边际税率将降低,因为正常收入已经不再是准确反映纳税者经济福利水平的标志。同时,累进税制的再分配职能也会被削弱。此外,如果逃避税现象提高了正常劳力供给的补偿工资弹性,则优化累进税税制也相应降低。还讨论了须用于防范逃避税行为的资源优化规模问题,其基本要求是防范逃避税的边际征管成本应等于边际社会受益。
其三:如何通过对不同税种征税成本的比较,以在征税成本、效率与公平诸原则中做出选择。雷·李兹蒙(R.Riezmcm)与斯林孟德在1987年载文研究为什么许多发展中国家目前相当依赖于扭曲性极强但较易征管的进出口关税,而不愿意实行扭曲性较弱但难以征管的土地税(“关税与征税成本”《德国经济学杂志》总123期)。他们的研究表明,只有将征税成本因素与效率公平原则并列加以考虑,才能实现一个真正可行的优化税制结构。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论文对征收成本的比较涉及如何对税收征管操作及税收征管效应的量化研究。例如,有结合美国八十年代不同税制方案,就税制简化所做的量化分析,也有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设计、审计监督等具体的计量研究,还有以纳税人角度入手的关于优化征税成本的研究等等。
思考二: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现实意义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明确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同时也提出了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思路。可以说,与税制改革前相比,在税种上简并了许多,但在各税的设计内容上还存在着复杂和多重现象。据有关报道,某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最近对1998年查处的近百个涉税案例分析后,发现一个普遍性的问题:30%的偷逃税是由于企业及办税人员不懂税法而无意造成的。具体来说是纳税人主观上无偷税意识,按其财务会计制度做帐并进行纳税申报,客观上违背了税法的规定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有人把这种行为叫做“无意偷税”。以下归纳了几种常见的“无意偷税”行为:
一、年终汇算清缴时,成本费用的列支不按税法规定调整,纳税申报时不作纳税调整,造成偷逃税事实。
二、实现收入的时间确定上不符合税法规定。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有些企业常常忽视这一原则,有意无意地造成偷逃税事实。
三、实现收入的项目内容上违背税法的规定。有些企业认为,自己使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没有实现收入,常常按结转产成品成本而不记收入帐,造成偷逃税。
四、企业发生亏损不申请审核,自行核亏造成偷税。大多数亏损企业在发生年度亏损后,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核,自行办理。
在税务检查中,当询问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为什么有上述行为时,回答统统是:“我们不想偷税,但又不知怎样做才算对。”这说明纳税人对税法的规定还知之不多,知之不详。从征收者的角度来讲,虽然征收者能够掌握和了解运用有关政策,但从繁多的劳动量上看,工作也易出现失误。如果征收者的政治素质弱,这又给腐败创造了条件。如果税种内容设计简单明了,易于掌握,这样,纳税人既可监督税法的执行者,又能监督其他纳税人,而且征收者本身也能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
关于税收成本降低的问题,某市地税系统在1999年年初;为彻底扭转部分单位重收入轻成本,重经费来源、疏于经费管理等不良状况,确立了“掌握来源、控制支出、规范管理、严格检查”四步走的经费管理总原则,使税收征管成本明显降低。
思考三:税制效率与公平原则兼顾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才是最好的税制。但就具体的税种来说,往往不是低效率、高公平,就是高效率、低公平。高效率、高公平的最优结合是少有的。就某一具体的税收政策来说,往往不是以效率为主导,就是以公平为核心,二者并重,并不一定是理想状态。因此,对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必须跳出具体的税种或税收政策的圈子,而要从整个税制或税收总政策来思考。不过,有些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或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建设本国税制时,实行以公平或效率某一方面作为侧重点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效率型税制或公平型税制。这样的税制往往更具实践价值。如发展中国家实行“效率型”税制比之实行“兼顾型”税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发达国家实行“公平型”税制更有益于社会安定。总之,把税制的设计同本国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显然是对公平与效率二者更深层次和更高层次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