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教育标准的思考——兼论UNESCO《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主要内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分类法论文,主要内容论文,国际教育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02)10-0011-06
所谓教育标准,是指衡量教育的基本准则,是人们为了达到教育发展的特定目的而制定的一种教育尺度,是人们所期望的教育发展的理想程度。它是一个社会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尤其是教育实践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教育规范的制度体现。也可以说,教育标准是对各种教育领域和具体教育活动所制订的“客观”规定。教育标准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教育制度之一,是一种根本性的教育规范。从一定意义上说,教育标准的建立和形成,是一个国家教育体制成熟和完善的标志之一,而一个国家教育标准的水平,实际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水平。从我国现有的教育资料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自己的教育标准。应当看到,建立我国自己的教育标准不仅使我国的教育发展、人才培养将具有客观的尺度,将从根本上克服凭经验办教育这一长期存在的缺陷,对于我国教育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具有基础作用和参考价值;而且教育标准的建立也将体现我国的教育主权,反映中华民族所特有的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的目标和观念。所以,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标准的功能
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其功能在于通过这些教育标准,一方面使我国政府在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教育系统各个方面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衡量、监测我国教育的发展,同时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教育发展状况,在比较中发扬我国教育发展中的优点和长处,弥补缺陷和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标准所获得的有效反馈信息来逐步完善有关教育方面的政策和法令,解决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划未来的教育发展,真正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教育系统运作的效率。具体来说,教育标准的功能有:
1.标志功能。教育标准首先是某种教育的标志或符号,不同的教育类型就有不同的教育标志和符号。通过教育标准,可以使人们清楚地认定某种教育,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教育。应该说,每一个国家都应有自己的教育标准,并且不同国家的教育标准之间也应该是有一定差别的。
2.衡量功能。即教育标准作为一种教育发展的衡量尺度,能对所要研究的教育现象及其教育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分析其是否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规范,以及是否达到应该达到的水平和目标。通过与世界其他国家教育发展的横向比较以及与我国教育发展的纵向比较,对我国教育的发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3.监测功能。利用教育标准,可以监测我国整个教育系统的运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对策,从而解决问题。同时还可以利用教育标准对我国教育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或修改有关教育的决策和政策,研究教育措施,指导实际工作。
4.预测功能。即根据已经占有的有关教育数据、资料等与教育标准的比较,在对过去和现在有关教育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我国教育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对未来时期我国教育可能的发展、变化趋势做出合理的预测。当然,这种预测不单纯是推算具体教育数据的变化,还要着重分析我国教育的各个方面发生变化时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
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己的教育标准,以便使其早日发挥应有的功能。在构建我国的教育标准、分析和研究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有关发达国家的教育标准时,我们发现,世界上许多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所制定的教育标准以及教育发展指标体系等,所依据和采用的常常是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所制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1]。因为要制订教育标准,首先遇到的重要问题就是需要对教育进行全面合理的分类。那么,如何对教育进行必要的分类呢?虽然不同国家可以有自己不同的教育分类法,并且不同的教育分类法也是由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但是,应当看到,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共同问题日益增多,文化、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不容忽视的前提下,不同国家采用或借鉴共同的教育分类法就为各国教育发展之间的比较,从而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奠定了基础。这就是为什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被广泛采用的重要原因之一。[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不仅对整个教育系统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类,并且还对有关教育标准的问题做了充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应该说,它对于我国建立自己的教育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全面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主要内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以“教育课程”为基本的分类单位,通过“教育的大类与学科划分”(指教育分为哪些种类以及每一类中有哪些学科)和“教育等级的划分”(指通过教育等级的划分来确定课程的等级,从而确定课程的种类)两方面的交叉,全面、完整地对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分类,并做了详细的说明。该分类法由四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引言、(注:本文之所以介绍“引言”以及后面的“术语汇编”,不仅因为它们是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通过了解它们可以加深我们对该分类法的认识和理解。)应用范围及内容、交叉分类的可变因素和术语汇编。
(一)引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目的是使其成为一份供各国和国际上收集、汇编和提出可比的教育指标与统计数字的文件。它提出了各种标准的概念、定义和分类法,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机构或单位,以各种形式为儿童、青年和成年人,包括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提供有组织的和持续的学习机会。该分类法是一套有多种用途的方法,结构不同的国民教育系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各个国家都能用它来进行教育政策分析和教育决策。它可以用于多方面的教育统计,如在校生人数、投入教育的人力与财力以及国民的教育水平等。因此,该分类法的各项基本概念和定义都普遍有效,不因各国教育系统的特殊情况而变化,但作为一种通用的方法,它也有适用于各种不同教育制度的定义与说明。
原来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是按照课程的内容从“教育等级”和“学科”这两个主要方面对教育课程进行分类的,这两个方面称为交叉分类的两组可变因素,在本分类法中均被保留了下来。根据大多数国家近20年来使用的经验,对划分课程的教育等级的规则和标准又作了进一步的澄清,并使之更为严格,学科的划分也更加详细了。按照该分类法汇编的资料,可以用以集中决策者与其他使用者感兴趣的各种教育统计数字。虽然用该分类法收集在校生人数的资料十分方便,但应当强调指出的是,它是教育课程的分类法,并不涉及教育系统内学生流动的情况。
(二)应用范围及内容
本部分包括四个方面:
1.《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包括什么内容
该分类法认为,教育一词的涵义包括旨在满足学习需要的各种有意识的和系统的活动,包括一些国家中所谓的文化活动或培训。不管叫什么,教育被认为是导致学习的有组织的及持续的交流。这一提法中的几个关键词应做如下理解。
交流:两个人或更多的人之间传输信息(信息、思想、知识、方法等)的关系。交流可分为言语的或非言语的、直接/面对面的或间接/远距离的,并可有各种各样的途径及媒介。学习:任何行为、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或技能方面的长进。有组织的:有明确的或不言而喻的目标,并按一定的形式或顺序计划的。必须有一个创造学习环境的提供者(一人或多人或机构)和一种开展交流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是一个以教学为目的开展交流或传授知识和技能的人,但也可以是间接的/无生命的东西,例如计算机软件、电影或磁带等。持续的:指学习应持续一段时间并有连续性。具体最少持续多少时间,使用手册(注:有关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另有专门的文章加以介绍和论述。)中有充分的说明(合适的时限)。
该分类法包括一个人在进入职业界以前最初几个阶段的初级教育以及贯穿一生的持续教育。因此该分类法中所说的教育包括按照各国的情况确定的各种教育课程及各类教育,如正常教育、成人教育、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初级教育、持续教育、远距离教育,开放教育、终身教育、业余教育、双轨制、实习、技术-职业教育、培训、特需教育等(见术语汇编)。在该分类法中,教育不包括不以导致学习为目的的交流,也不包括没有组织的各种学习形式。因此,虽然教育都与学习有关,但许多学习形式不被认为是教育。例如,作为另一件事的副产品而发生的偶然和随意的学习(如某个会议期间产生的某种想法)就不被认为是教育,因为它不是有组织的,即它不是以导致学习为目的的有计划的行动的结果。
2.《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怎样运作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为收集和公布有国际可比性的教育统计数字提供了一个完整统一的统计框架。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根据对决策者进行国际教育对比具有重要意义的一系列可变因素,从统计角度全面反映各国教育和学习体系的一个“统计框架”;二是把各国教育课程转换成在国际上可比的“教育等级”和“学科”这两个方面的类别的“方法”。使用该分类法有助于把根据各国的观念与定义汇编的各国关于教育的参加者、提供者和主办者的详细的教育统计数字转换成为有国际可比性的并能说明问题的统一的类别。该分类法由三部分组成:(1)国际公认的概念和定义;(2)各种分类方法;(3)使用说明手册和明确规定的实施程序。全面、详细的使用说明是该分类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实施程序也是如此。
3.《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中“教育课程”的概念
该分类法的基本分类单位是教育课程,教育课程是按照其教学内容确定的,是为完成预先确定的某项目标或明确规定的一组教育任务而组织的有一定排列顺序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的涵义比“一门课或一组课的涵义更广。因为每一级教育不仅包括编入课程的各门课,而且也包括课程以外的课以及各种课外活动。有时,课程还包括一些通常不被视为一门课的重要内容,如穿插进行的在企业里的实习,从事研究项目和写学位论文等。应当指出,并非什么课都属于正常教育的课程。例如,许多参加企业内成人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人只修个别几门课,以便掌握几种特殊技能。不过,应当承认,在直接对参加教育活动的人的能力与资格进行分类和评估方面,该分类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在参加者参与的课程与实际学习收获之间没有密切和普遍的联系。另外,以课程为基础进行的分类,很难把握并非按照正常教育课程形式组织的教育活动。虽然可以认为教育活动能提高个人的技能与能力,个人接受教育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受教育的水平有顺序地提高,但是,基本教育课程往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做到有顺序,这是因为每个人能以许多方式安排自己受教育的道路。针对这种情况,教育系统提供了多种途径、可供选择的课程顺序和“第二次机会”。另外,教育系统内的横向移动有所增加,使参加者能够拓宽受教育的面,而教育“等级”上升不多。因此,要把某项课程划归于某一级教育就越来越困难了。以课程为基础的分类法必然丧失一部分有关学员接受教育过程的信息。所以教育课程的等级制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反映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
4.《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在正常教育以外课程中的应用
有些教育活动难以从上述意义上的教育课程的角度加以描述,尽管这些活动明显地带有以“学习”为目的的“有组织”的和“持续的交流”这种性质,因而原则上属于该分类法的范围。在家庭中进行的幼儿教育就是一个例子。在该分类法中,教育,除包括正常教育以外,还包括成人教育和特需教育。后两类教育设计的课程的内容往往要经过调整,以满足它们的特殊需要。对于其他类型的教育活动来说,可以按照上述意义上的教育课程来确定所提供的教育,但要确定课程的参与者则十分困难。广播教学节目就是这种情况的一个例子。所有这样的教育活动,均应当依据其与正常课程的教育内容的对等情况加以分类,即这些教育活动应当按照在规定的标准上与其最近的那些正常教育课程来进行分类。
(三)交叉分类的可变因素
教育课程是按照等级和学科进行交叉分类的,每个可变因素都是独立的。所以,每项教育课程都可以归为等级——学科结构中的一个单位,而且只能是一个。显然,不是每一个等级和学科的组合都实际存在或能够成立。交叉分类的可变因素包括两部分:一是教育等级的划分;二是教育的大类与学科的划分。
1.教育等级的划分
教育“等级”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有关教育课程的内容要求学员应具有的学历及能力的程度,因为各级教育在掌握有关课程预计传授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方面等均有一个合理的目标。从广义上说,“等级”是指有关课程内容的复杂程度。这并不意味着各级教育就像是阶梯,只有圆满完成前一级学业的学员才能转入下一级教育的课程。教育“等级”的概念主要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即教育课程不论在一个国家内还是在国家之间,都可以统一地归入一系列有顺序的类别,与学员按照合理要求圆满完成这些类别的教育课程所应掌握的整个知识、技能与能力相一致。这些类别就是学业进步过程中由最基础的到更复杂的若干大的阶段,课程越复杂,教育等级就越高。
教育等级分类是把教育系统放在一个整体的分类框架范围内,并且明确根据各种参数进行。这些参数对于决策者在国际上做教育对比特别重要,与教育等级的划分也密切相关。这些参数可表示有关课程的总方向、教育的学科领域、教育的提供者与教育的环境或地点、教育的方式、学员类别或参与方式等。有些参数未必能直接表示有关教育课程的特点,但却能表示提供有关教育课程的结构特点或提供方式的一般特点。然而,这些特点在区别许多国家的课程性质方面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它们还在确定收集数据的范围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虽然该分类法是教育课程的分类法,但这些相互关联的参数将有助于建立综合的教育参考框架。
2.教育的大类与学科的划分
《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教育划分为25个学科,把相近的学科又合并成大类。例如,卫生与福利类,包括医疗、医疗服务、护理、牙科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课程。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计划在必要时补充新的学科,它还建议按所花时间的多少对跨学科或多学科的课程进行分类,划入学生花费时间最多的学科。该部分的内容如下:
普通课程
基础课程:学前、初等、中等教育普通基础课程等。
识字和识数:简单的和实用的识字和识数。
个人发展:提高个人技能,如行为能力、智力、个人组织能力,以培养生活能力为方向的课程。
教育
师资培训和教育科学:学前、幼儿园、小学、职业、实用、非职业科目、成人教育、师资培训者及残疾儿童的师资培训。普通的和专门的师资培训课程。
教育科学:非职业和职业科目的课程设置。教育评估,测试与标准,教育研究,其他教育科学。
人文学科和艺术
(1)艺术
美术:素描、绘画、雕塑;表演艺术:音乐、戏剧、舞蹈、杂技;书画刻印艺术和视听艺术:摄影、电影、音乐制作、广播和电视制作、印刷和出版;设计:工艺技术。
(2)人文学科
宗教和神学;外国语言和文化:活的或“死的”语言及其文学、区域研究;本族语:通用的语言或方言及其文学;其他人文学科:口译与笔译、语言学、比较文学、历史、考古学、哲学、伦理学。
社会科学、商业和法律
(1)社会及行为科学
经济学、经济史、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人类学(不包括体质人类学)、民族学、未来学、心理学、地理(自然地理除外)、和平及冲突研究、人权。
(2)新闻学和信息
新闻学;图书馆技术员及图书馆学;博物馆及类似收藏馆所的技术员;文献技术;档案科学。
(3)商业与管理
零售、市场、销售、公共关系、房地产;金融、银行、保险、投资分析;会计、审计、薄记;管理、公共管理、机构管理、人事管理;秘书及办公室工作。
(4)法律
地方法官、“公证员”法律(通法、国际法、劳动法、海事法等)、法学、法律史。
科学
(1)生命科学
生物学、植物学、细菌学、毒物学、微生物学、动物学、昆虫学、鸟类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生物物理学、其他不包括临床医学和兽医学的有关学科。
(2)自然科学
天文学和太空科学、物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化学及其他有关学科、地质学、地球物理学、矿物学、体质人类学、自然地理和其他地球科学、气象学和其他大气科学包括气候研究、海洋科学、火山学、古生态学。
(3)数学和统计学
数学、运筹学、数值分析、精算科学、统计学和其他有关科目。
(4)计算
计算机科学: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数据处理、网络、操作系统——仅含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应属于工程科目)。
工程、制造和建筑
(1)工程学和工程行业
工程绘图、机械、金工、电力、电子、电信、能源、化工、车辆维护、检验。
(2)制造与加工
食品与饮料加工、纺织、服装、鞋袜、皮件、材料(木材、纸、塑料、玻璃等)、采矿和提炼。
(3)建筑学与建筑工程
建筑学与城镇规划:结构建筑学、景观建筑学、社区规划、图表绘制;建筑工程、建筑、土木工程。
农业
(1)农业、林业和渔业:农业、作物生产与生畜饲养、农学、畜牧、园艺学和园林、林业和林产品技术、自然公园、野生动植物、渔业、渔业科学和技术。
(2)兽医:兽医、兽医助理。
卫生和福利
(1)卫生
医学:解剖学、传染病学、细胞学、生理学、免疫学和免疫血液学、病理学、麻醉学、儿科学、产科学与妇科学、内科、外科、神经科学、精神病学、放射学、眼科学;
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卫生学、药学、药理学、治疗学、康复、修复术、验光配镜、营养学;
护理:基本护理、助产;
牙科:牙科助理、口腔卫生、牙科实验室技术员、齿科学。
(2)社会服务
社会照料:残疾人与儿童的照料、青年服务、老年服务;
社会工作:咨询、福利不另分类。
服务行业
(1)个人服务
旅馆和餐饮业、旅行和旅游业、体育和休闲、美发、美容及其他个人服务,如:清洁工作、洗衣、干洗、化妆、家政学。
(2)运输服务
船舶驾驶、高级船员、航海科学、飞行机组人员、飞行交通管理、铁路运营、道路机动车辆运营、邮政。
(3)环境保护
环境的保护、监测与保护,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劳动保护与劳动安全。
(4)安全服务
生命和财产的保护:警察工作与相关的执法工作、犯罪学、消防、公民安全;军事。
三、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考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的主要内容,我们看到,该分类法不仅对教育进行了完整全面的分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普遍性,而且还十分关注各国教育发展之间的有效对比。可以说,该分类法对整个教育系统的划分是系统、深入和成熟的。因此,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就要求我们充分借鉴该分类法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只有这样,符合我国国情的并建立在成功的教育标准基础上的我国自己的教育标准才能更好地完成。为此,我们认为,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教育标准的建立是一项政府行为。作为国家和政府监测、评价教育活动,实施教育管理的手段和必要的尺度,教育标准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意志和要求。应该说,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是我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正如有的专家指出:“政府在应对WTO挑战的过程中,首要的职能就是积极推进社会的各种制度创新,为优势产业和企业的崛起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3]教育标准的建立不仅对于我国政府实施教育的宏观调控非常必要,而且对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当前实行的基础教育分级管理、高等教育两级管理的模式来说,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教育标准的建立对于规范我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应该作为我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4]
第二,教育标准的建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教育标准的建立必须是建立在对教育活动全面的了解,对教育本质和规律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教育标准不仅涉及到教育活动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同时还涉及到诸多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如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有关的自然科学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教育标准的建立是一项政府行为,但仍然需要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应该广泛听取不同研究领域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还应充分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它不仅有利于我国教育标准全面、完善地建立,而且还有利于我国将自己的教育发展状况同其他国家的教育发展状况相比较,使我们认清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和问题,为解决问题、促进教育发展打下基础。
第四,建立我国的教育标准应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这就要求我们在吸取国际组织和其他发达国家教育标准的优点时,一定要同我国经济、文化和教育的发展状况及特点紧密地结合起来。
第五,全面、合理、准确地选择教育标准,以利于正确监控和衡量我国教育的发展。因为每一个标准的准确性、代表性是进行正确衡量和评价的基础。为了使我国的教育标准能真正反映我国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避免主观随意性,教育标准的选择应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做法,把经验选择和专家咨询两种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5]
第六,教育标准的建立,也需要做必要的宣传工作。因为,建立教育标准既是一个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机会,又是从整体上提高我国教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从根本上克服长期凭经验办教育的习惯,抛弃一味按外国模式衡量我国教育的发展,以及杜绝简单地引用其他领域和学科的规律来指导教育活动等现象都是十分有利的。通过必要的宣传工作,使人们认识到建立教育标准对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有助于我国教育标准的顺利建立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