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

王广彬[1]2000年在《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立法一直被世界各国所关注。特别是近年来,世界经济、政治、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引发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法制模式的重构,也成为各国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 在中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履维艰,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社会保障改革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保障法没有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提出来进行研究和建设,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远远地落后于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保障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现有的研究仅限于对社会保障改革的热点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设想,或就一些社会保障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研究还停留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阶段上,更勿论对历史到现实的法制道路的深入研究。但是如果不对社会保障法制进行历史反思和理性思考,我们就无法对社会保障法制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底蕴作出深刻的透视,更不能奢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制。基于此认识,本论文从法制史学角度运用制度分析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和综合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制进行研究,以便对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现代化进程中诸如历史根源、动力与障碍、基本规律、发展趋势等给予实务上的揭示和理论上的说明。 全文由导论、第一至第八章及结论组成。 导论在界定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法制的概念之后,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功能,总结了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模式,剖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内部构成,说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论证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核心,也是国家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第一章和第二章对中国法制史学界迄今尚未深入研究的我国古代社会保障法制思想和法律措施作了较系统的研究。这使我们可以在广阔的历史背景下考察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历史特质和传统文化生成机理。在不离开当时的经济文化背景、特别是综合考虑了当时社会环境、经济和社会政策及体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之后,客观地评价了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法制思想和措施,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文化遗产是鉴古明今的精华所在。 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对近现代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内容的变化作了全面的阐述。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肇始于清末,但清末修律并未涉及社会保障立法;民国初年法制建设成绩斐然,但也未能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取得进展,直到上世纪的二十年代,迫于内外压力,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了一些涉及社会保障的法规,从而开始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制的近代化历程。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发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规,初步建立了文宫福利制度、军人抚恤制度及社会救济制度,使社会保障法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因南京国民政府把主要财力都用于镇压人民革命上,使社会保障在整体上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社会救济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最终未能确立。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也开始了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程。从土地革命时期社会保障立法的初步尝试到抗日战争时期社会保障立法的调整,直至解放战争时期社会保障立法的突破性进展,为建国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新中国五十年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经历了创建、发展。挫折、恢复和改革四个阶段,制订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改革二十年使我们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军人保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以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取得了实质性的飞跃,井且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初步构筑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不能否认,传统的社会保障法制对维系五十年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为今后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社会保障的改革与重建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表现也过分的分散性,甚至表现出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亟待发展和完善。 第六章研究了台湾地区社会保障的立法活动及取得的成果。国民党到台湾后,重新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进入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阶段,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呈现出发展快、立法详尽、体系健全、水平较高的特点。 第七章研究了国外近现代社会保障法制产生、发展的历程及动因,比较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内容的趋同性和差异性。发现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制十分先进,内容颇值借鉴,但它们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并且都处在改革的十字路口,因而没有一个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照套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 第八章是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选择与法制构建的思考。作者在分析了影响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目标模式选择的八个因素之后,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体系?

岳宗福[2]2004年在《理念的嬗变 制度的初创》文中研究表明社会保障是人类社会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但“社会保障”一词的出现不过百年。透视人类社会历史,我们不难发现,18世纪的工业革命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在此前的农业时代,救灾济贫是传统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而在此后的工业时代,社会保险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模式。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度,在漫长的农业时代,朴素的社会保障思想源远流长,救灾济贫等传统社会保障实践活动史不绝书。而自近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启动和发展,中国社会开始步入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也随之开始向现代转换。法制化是社会保障模式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必由之路,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亦由此发轫。 社会保障立法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以中华民国为历史界标的20世纪上半叶,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虽然只不过是极其短暂的一舜,但无疑是其中社会生活各方面动荡和变化最为剧烈、最为惊心动魄的一个历史时段。这一时期,初步的工业化推动着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劳工阶级的崛起以及由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环境变化、因人口大规模急速流动引发的流民问题等因素也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变迁。社会的转型和变迁容易导致社会结构的失调和各种社会问题丛集而生,但传统农业时代单一的社会救济模式又难以应对由工业化带来的新生社会问题。在此历史背景之下,通过国家立法,建立适应工业时代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成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开篇首章分析了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社会动因和历史背景。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民国时代,由于工业化的不发达,农业时代的社会保障模式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传统社会保障思想与实践经验不但依然发挥着实际效用,而且成为传统社会保障模式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思想渊源;另一方面,由于近代中国工业化毕竟已有了初步发展,社会保障模式从传统走向现代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向,西方社会保障理念的传入也为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近代转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国际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国际劳动及社会保障的公约及建议书则为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确立了国际标准。与此同时,国内学界关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学理研究也为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理论资鉴。本文从上述四个方面分析了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思想渊源与理论基础。 社会保障立法一般也通称社会立法,与社会政策、社会行政密切相连,相互依存。在近代中国,社会立法肇端于劳工立法活动,历经民国北京政府和国民政府而初具规模;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社会政策曾对民国政府的社会立法活动产生过间接影响,中国国民党的社会政策则直接指导着国民政府的社会立法活动;传统的社会救济机制虽然仍是社会行政体制的重心,但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机制已经初步形成。厘清近代中国社会政策、社会立法和社会行政的状况,有利于从宏观上认识和把握近代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化的曲折历程。 由于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尚在发展和完善之中,学界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还莫衷一是。目前,中国大陆学界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大部分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基本纲领,社会救助是最低纲领,社会福利是最高纲领,社会优抚是特殊纲领:同时又把人寿保险、慈善事业等视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故本文主要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抚恤四个方面归拢和梳理了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成果。 社会救济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社会保障形式,在近代时期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民国之际,传统的社会救济事业不但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正逐步被纳入法制化轨道,民国政府制定并颁行了许多以“社会救济”或“救济”字样命名的社会立法,来调整和规范社会救济活动,内容涉及残疾老弱之救济、贫民之救济、无正当职业者之收容教养、贫病医疗救护之倡导推行、慈善团体之指导监督等事项。其中,1943年《社会救济法》的颁行在中国近代社会救济法制化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此外,还论及与社会救济密切相关的社会合作立法和灾荒救济立法。 社会保险是工业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模式,近代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受工业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国际劳工组织国际立法的影响,经历了从萌芽、草创到实践再到确立基本原则的曲折发展过程。其影响所及,在某些行业和个别地方,社会保险事业己经发物,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进入草创阶段”。但由于一直没有社会保险法规正式出台,社会保险立法的滞后性制约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正常发展。比较之下,近代民国政府关于人寿保险和职工储蓄的立法尚称完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保险立法的替补性功能。 社会福利是一个内涵甚广的概念。由于近代中国工业化程度较低,生产力水平落后,社会福利立法与社会救济立法一直没有明确的区分。直至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设立社会福利专门机构—社会部社会福利司以后,才开始在社会立法活动中明确使用“社会福利”概念。当时颁行的以“社会福利”或“福利”字样命名的法规主要涉及到劳工福利、儿童福利、农民福利及奖助社会福利

刘飞[3]2014年在《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关系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任何时代、任何民族和国家,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社会生产和生活得以进行的前提,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低要求。任何国家维护社会稳定都需要一个主导力量,从各国历史上看,这种力量可以是发达的公民社会,可以是贵族阶级,可以是强大的官僚系统或军人集团等。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维系国家统一和社会基本稳定的唯一有组织的政治力量,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也就密切相关并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社会转型对二者关系的互动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论文是关于中国共产党以实现社会稳定为价值追求而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专项研究。具体而言,本文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第一,社会稳定问题。主要关注现代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稳定问题,探寻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稳定的一般规律;落脚点在于中国社会稳定问题。第二,政党建设问题。不同的政党政治生态孕育出不同类型的政党和政党制度,政党建设规律也就有一般和特殊之分;本文在关注政党政治一般规律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考察现代社会转型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的内在规律。第三,政党建设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经济政治体制,政党在社会转型中担当的角色是不一样的,政党建设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也就有很大差异。本文的基本任务是,在正确认识执政党建设和治国理政基本规律的基础上,深刻揭示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的内在联系;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价值目标、重点内容及其实现机制。主要目的是,在实现社会稳定的要求下,为中国共产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供价值引导和学理支撑。在研究方法和框架结构方面,论文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思路,依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展开;借鉴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范式,运用理论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结构功能分析和系统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二者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和理论思考。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第一章从现代社会转型共性的角度认识政党与社会稳定关系的基本理论;第二章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结构的分析,从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研究视域重叠的角度认识二者关系的内在机理。第三章运用史论结合的方法,分析党的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内在规律;第四章从社会风险的广阔视角对中国社会稳定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挑战进行理论梳理;第五章,分析加强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建设的路径选择。全文着力论证和阐述了如下观点:1、现代社会转型有三种不同的主导力量,分别是社会力量、官僚组织和政党。不同类型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党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有较大差异:政党主导的国家转型中,政党构成社会稳定的核心力量;官僚组织主导的转型中,政党从属于官僚机构,政党的软弱和政党体制的不健全,成为引发社会危机的重要原因;社会力量凸显的英美社会变迁中政党促进了民主政治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2、以政党政治推动国家的民主转型,实现国家建设的软着陆是政党的基本职能;以政党和政党制度的发展带动国家建设的成熟,以成熟的国家建设实现社会稳定,这是政党政治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3、不同的政党、政党制度因其自身的特点不同,与社会稳定的关系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竞争与否不是判断能否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政党制度化程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变量;政党的适应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4、意识形态和社会组织的一体化是中国封建社会绵延二千余年的“超稳定”系统的深层结构,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传统资源。在继承并改造传统社会稳定资源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政治整合的能力远远超过国民党,体现了其领导地位确立的历史合理性,这构成党的领导方式不断发展的历史资源,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西方政党的鲜明特征,影响党的建设的发展趋向。5、党的建设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其一,党对于国情的基本判断以及处理矛盾的基本方法;其二,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其三,党的五大建设,即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等。在新中国历史发展的一些重要转折点上,党的建设的三个层次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时间上的依次递进关系,即第一层次党的建设的变化,会引发第二层次党的建设的变化,并通过党的“五大建设”表现出来。社会稳定与党的建设存在研究视域的重叠,为二者关系的历史梳理和论证提供了方法论依据。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构成社会稳定问题的解释性变量;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构成社会稳定问题的深层原因;党对社会基本矛盾的判断与社会稳定密切相连;党的自身建设与社会稳定直接相关。6、传统体制下社会稳定模式具有以下特征: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基于冷战的国际背景而展开的意识形态宣传,社会融于国家之中,建立在文化认同基础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同构形成社会稳定的基础,以强力控制经济和政治为特征;中国共产党及其组织成为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唯一有组织的力量。执政党的宏观决策的失误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党内民主建设不足,个人权威代替了政党组织权威是决策失误的根源;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问题的核心。如果党的纲领、路线出了问题,党的建设就容易受到冲击和破坏。在一定条件下,党的组织建设与社会稳定可以是正相关,也可以是负相关。因为在纲领、路线错误的情况下,党的组织力量愈是强大,造成的社会后果愈是严重。7、基于社会控制和社会稳定的角度,以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一体化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内生型社会稳定结构”始终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以新中国建立为分界线,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的一体化的内在结构发生了质的飞跃:首先表现为意识形态的阶级属性发生了深刻变化,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不同于代表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儒家传统;其二,中国共产党作为现代政党组织,不同于封建的官僚体系,深层结构的相似不能掩盖其本质的区别;其三,新中国的社会稳定问题是立足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基础之上的,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认同。8、中国共产党对待社会稳定的态度以文化大革命为转折点,对于社会稳定的渴望和关切从没有这样有切肤之痛;执政党要保持党内和国家政治局势的稳定,防止任何形式的社会动乱。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稳定与党的建设关系遵循了以下逻辑:以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保证党的领导以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在此前提下,注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治国理政的重要性,把政局稳定、人民团结作为衡量政策正确与否的重要标准;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体制机制的开放性与政策的灵活性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路线政策确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党强大的组织力量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辅之以党的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构成党的建设的完整体系。时至今日我们看到,党的建设布局不断发展、完善,但是邓小平时代已经确立的关于社会稳定与党的建设的思想和实践模式仍然在发挥着主导作用,其内在逻辑是一致的9、渐进式改革有利于社会稳定。中国改革开放采取了较好的策略,由简单到复杂、由农村到城市,由体制外到体制内,循序渐进,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渐进式策略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改革中要始终把握改革过程和改革结果的愿望。在信息和改革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失为解决迫切问题的首选方法。正是“摸着石头过河”的工具理性在改革政策选择过程中的成功运用保证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不断发展。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开启了中国利益政治的新纪元。这意味着中国社会组织原则的根本转型,党的建设和社会稳定都必须放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逻辑中去审视。伴随“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思想的提出,党对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认识进入一个新阶段。在此之前,稳定作为改革发展的前提,在一定程度上外在于改革和发展,而不是其固有内容;当稳定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已成为改革发展的内容和目标,改革发展稳定更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和谐社会建设,意在调整社会稳定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是进一步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和重要的策略选择。当前,协调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需要与整体性制度变迁相适应,需要顶层设计。11、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社会转型面对的是传统社会风险和现代风险叠加在一起的风险系统,这给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这种挑战的实质是执政党转型问题,执政党转型的价值指向是执政党的现代化,这是执政党不断适应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进程,使自身结构、功能、机制和活动方式不断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过程:迎接挑战的关键是不断增强政党能力。12、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党的能力建设的要求是综合性的。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社会稳定认知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逻辑起点;加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诉求;加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民心工程;加强中国共产党维护社会公正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加强中国共产党舆论引导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保证;加强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领导能力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

赵新龙[4]2011年在《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生存权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与生存权辩证交互的历史流变中走向现代化的。生存权之证成始自于最低生活保障权,最低生活保障权之证成则内摄于生存权框架,并以生存权为价值依归。从权利法哲学史来看,生存权保障机制之递嬗先后经历了道德权利、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和制度性权利几种形态,其法律效力逐渐增强,其制度的可实现性亦逐渐增强,这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权利意义上的历史规律。另一方面,作为要求义务主体积极作为的权利,生存权或最低生活保障权之真正实现还必须依赖于国家救助责任的最终承担,因而这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另一条内在逻辑主线。比较而论,我国轻权利意识而重国家责任,西方轻国家责任而重权利意识,这是中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在发展中呈现出的两种不同面貌。在不同的历史动因面前,权利意识的日益彰显和国家救助责任的法定化逐渐实现汇合,这在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我国均得到历史证明。一俟这两条主线实现了交融,最低生活保障权便真正获得了作为法律权利的生命,并与人文主义精神之觉醒构成了判断其现代性与否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权是公民陷于生存不能时按一定标准和程序向国家请求物质资料给付的请求权。在其构成要件上,最低生活保障权具有不同于传统权利的逻辑结构:一国之公民均为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和基本性;国家为义务主体,具有法定性和惟一性;贫困状态为资格要件,举凡一国公民之陷于贫困者,勿论其自然差异和社会状态,均满足该要件,亦即抽象意义之公民为潜在主体,陷于贫困者为实在主体;需要为事实要件,无法满足生存需求的贫困者方满足该要件。概言之,公民资格、贫困和需要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的三个必备要件。在其法律定位上,一般意义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主要表现为社会权形态,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色彩;个性层面之最低生活保障权以保障最低生活水平为目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权利实现具有选择性。在其权利内容上,最低生活保障权表现为一系列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集合并相应设定了国家义务。同时,也正是由于最低生活保障权要求国家之积极作为,因而历来饱受诘责。但是,最低生活保障权在法理上具有自身的正当性,无论是从道德逻辑出发,还是从正义抑或自由逻辑出发,均可资证成。纸面上的权利与生动多变的社会之间,总有人们不期望却又不能避免的鸿沟。理论上的最低生活保障权,总会在现实中面临困难和挑战。在我国当前的背景下,后乡土社会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权实现制度化保障的最大语境。作为权利主体,二元社会结构下城乡差距日渐扩大的农民群体在遭遇内部阶层分化的同时,又不得不面对自身独特思想意识、行动逻辑和社会转型下乡土生存环境的求验。与此同时,作为义务主体在乡土社会的代理人,村级组织和乡镇政府本身也遭遇转型的挑战,并在三种乡村关系的网络格局中将最低生活保障作为资源分配手段,而这又影响着最低生活保障资源的流向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实现。作为国家介入乡土社会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亦面临着和农村扶贫政策的协调问题,前者主要关注“输血”,后者主要关注“造血”,对主体和主题的同与异也现实地影响着权利实现。如果最低生活保障权在制度化过程中忽略这些因素,其制度绩效必将无法达到预期水平。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作为积极权利,须经制度化方得有效实现。此所谓制度,主要是指具有公共性、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明文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法律文本和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侧重表现为法律制度。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因而涵盖法律赋权和制度保障两个层次,前者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的转换,后者是法定权利或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换。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之所以实现制度化,主要在于生存权理念的彰显、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价值和特定社会事件的引发,尤其是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之衡量,这一思维模式贯穿于制度变迁过程。权利制度化的逻辑核心在于调适农民与国家之关系,其原理为国家是否允许公民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请求,该请求能否为国家所接受,若国家拒绝是否构成不作为违法且可否通过司法途径予以矫正。实质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乃是为国家设置一系列义务,包括制度供给、组织引导、财政责任和管理监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制度化这一动态过程的静态体现,应当而且可以通过若干具体指标予以评估,从而导入进一步的制度化循环中。囿于具体国情和学术语境的差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般在域外并无直接对应的语汇,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类同的社会救助制度。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社会救助导源于大萧条,其救助项目包括抚养未成年儿童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食物补助、收入所得税抵免和一般救助等。日本因应于二战后的民生凋敝和社会危机,先后制定了新旧生活保护法,在内容上包括八种方式。瑞典作为“斯堪的纳维亚”社会福利制度的代表,最初借鉴英国之经验制定了济贫法,其后随着福利国家之建设颁行了现代意义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包含公共资助和社会救助两个层面。我国港台地区社会救助制度也颇具特色,可资借鉴。从域外经验看,立法先行是前提条件,生存权理念是关键,帮助自立是导向,强化救助对象责任是趋势,家计调查是难点,生活保障是主体,分类实施和综合救助是普遍做法。我国现实社会语境下的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表现为“有差别”、“非均衡”和“不规范”三种实践样态。“有差别”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平等,在制度化进程、保障对象覆盖面、保障水平和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非均衡”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地方立法的不平衡,在其法律渊源和实体制度建设上各行其政,成熟与粗疏同在,发达共落后并存。“不规范”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成要素尚欠规范,突出表现在理念、规范和制度层面,并进一步细化于各个环节。这三种状态既是对先前制度的继受,又构成了权利制度化向纵深拓展的起点和条件。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目标是建立成熟规范的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最终必然要诉诸立法。而法律文本之制定,又须秉持先进的立法理念,遵循合理的法律原则,以科学的立法模式和正确的制度导向为指引。就其制度主线而言,须以权利保障作为内在灵魂贯穿其内,使法律文本洋溢着权利色彩。申言之,即是通过权利的制度化展开控制制度关键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识别机制、低保标准定调机制、低保运行工作机制、低保资金分担机制和法律责任设置等。最终,使最低生活保障法律文本在形式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程晓峰[5]2015年在《西周思想史论》文中认为西周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时期。伴随着殷周之际社会形态的变革,西周文明在中华文明的发生期,掀起了一个后世无法企及的高峰。这一时期,新的社会观念和基本命题不断出现,中国文化的基因和特点也在这一时期形成。春秋、战国以至秦汉以后的思维方式,以及讨论的基本哲学命题,都没有跳出西周时期各种观念和命题形成的藩篱。中华文明的人文精神特质,也在西周社会的激荡中成型、丰富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绵延了数千年。具体而言,西周思想,其核心命题就是“人”,并围绕“人”形成了以人文信仰为主要特征的观念体系。这样讲,并不是说之前或之后的时期,社会思想的核心命题不是“人”,而是说:相对于之前的时期,“人”在西周思想中十分明显地成为了一个主体性哲学范畴;相对于之后的时期,西周思想的人文特性,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思想史发展的基本理路。而西周思想观念体系的基本表现形态,就是礼乐文明。它汇聚了周人最先进的社会经验和理性认知,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形式,又蕴含了积极的价值观念。礼乐文化的成熟,也标志着早期中国思想观念发展的重要转向,即从宗教到道德的转向,从宗教巫卜文化向人文信仰、伦理文化的转向。然而,用文化形态的转向来描述早期中华文明的发展,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思想史、哲学史的研究,也不应该止步于说清楚某一时期的思想和观念是什么,而应该进一步地阐释为什么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观念,也即思想观念的认识根源和社会根源。从认识根源来讲,一方面,我们要重视西周思想发展过程中“理性”的作用。西周及其之前的社会,思想文化领域一直都不缺乏对“人”的关注。只是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认识纠葛在神秘主义的认识中,是模糊的、不确定的。而在西周时期,人们已经累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理性认识,具备了廓清神秘主义影响的思想条件。在这个基础上,“人”才能以独立的姿态出现在思想文化领域。如何认识人类自己,如何认识生命的价值,如何认识人与其生存世界的关系,才能成为西周思想亟需解决的基本问题。所以,在这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中,“理性”对文化形态的转向发挥了重大作用,也促使了新的思想观念的出现。另一方面,西周思想中的一系列价值观念,都包含了十分确定的“德性”追求。这一时期,原始宗教的影响逐渐被廓清,“德”的观念被着重提出,并成为西周思想的精神母题。“德”的主张,虽然是为了满足凝聚宗族血缘社会的需要,但客观上讲,它是以个体人格的完善为基础的。也就是说,西周的思想文化,既蕴含了关注个体、完善个体的要求,又将落脚点放在了维持宗族社会秩序上,这是典型的、全面的“德性”追求。因此,西周思想文化的“人文信仰”特性,既与宗教信仰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其自身又有着深刻的“德性信仰”的内在理路。从社会根源来讲,在西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殷商时期众多族群之间“协商与权力均衡的关系”(李峰先生语)逐步得到了改变。在血缘网络和分封制度的基础上,西周建构起了由周王室和大小诸侯国组成的层级社会。华夏国家的基本格局,就在这一时期逐渐形成。在这个过程中,“血缘”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宗族血缘群体是西周时期普遍存在的社会单元。西周王室准确把握住了这一社会属性,将宗法社会规范巧妙地转换成了国家管理制度。他们将“血缘”作为政治权力分配的一个总原则,建立起了尊卑有等、上下有别的政治秩序。由此,“亲亲”“尊尊”成为西周宗法社会的基本思想观念。另一方面,西周社会强烈的血缘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一时期思想文化的“人文”“伦理”特性。个体的血缘身份,是建构宗法社会的关键节点,因此西周思想就十分重视个体存在和人格完善。社会的血缘网络,是个人赖以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载体,因此西周思想就十分重视社会规范和伦理观念。西周思想将个体存在和社会存在有机地融汇在了礼乐社会的理想中,一系列价值观念也作为社会的内生需求而产生。而以礼乐文明为代表的西周思想文化,则从根本上扭转了蛮荒时代的无序状态,舒缓了神秘主义下的紧张心理,体现出一种积极的、向善的、谐和的人文价值追求。中华文明传统价值观念的全面确立、礼法秩序的有机架构、文化基因的整体成型,都在西周时期完成了它们的奠基礼。当然,正是因为和“血缘”的密切关系,西周的国家制度设计天生存在着弊端。尤其是将血缘身份作为权力分配的总原则,使西周社会在客观上缺乏一种根本的维持社会长久活力的激励机制。西周礼乐文明倡导的价值观念,在数百年的演进中,不再是完全的个体道德自觉,也不再是纯粹的社会内生需求,而在某种程度上沦为一种外在的政治宣示和制度约束。由此,西周思想文化在政治层面的衰落就是必然的了。只是,西周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宗族血缘社会依旧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血缘因素顽强、连续的存在,民众社会相对自由的氛围,也使得西周思想中的价值观念,有了延续其生命力的载体。中华文明也因此成为东方社会“连续性”文明的代表。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从方法论上讲,西周思想在思想史、哲学史的发展中有它的特殊性。一个是,这一时期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思想家和经典,这就需要我们更加深刻地关注社会自身的发展,而不是去过度的解读某些所谓思想家或者有限材料中的思想。一个是西周时期各种价值观念的形成,从发展的角度讲都还不具备确定性,它可能不完全适用于其产生的时代。由此,我们不能因为儒学与西周思想的密切渊源,以及儒学在中国思想史中的重要地位,而去理想化地解读西周思想。

张维新[6]2011年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的探究意图是以史学史的眼光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史研究成果进行一番探究,主要是一番梳理,考证古人“学以致用”的学术观点及学术源流传承关系,并从中观察其异同之处,总结其规律,借以增强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本论文的研究,由导论与十章正文内容共同组成。首先,导论部分是关于论文的基本概况做一个必要的交代和介绍。接着,便是正文内容,第一至八章,按照历史朝代的发展顺序,以不同历史朝代的法制古籍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本论文的研究对象而进行再研究;论文的第九章是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典型史家及事件研究;第十章是笔者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几点断想。论文的主要研究范围是古人关于法制史上的重要问题的论述进行探究,例如法律的起源问题、法制原则与法制精神问题、立法制度史问题、司法制度史问题、法制改革史问题、重大法制史事件以及重大法制史论等问题,古人针对诸如这些问题的论述与不同见解,都是本论文要着重探究的内容。这里的法制古籍主要是指历代史书、历代刑法志、历代政书、历代政论性的著述,而关于这些书籍中的研究成果,笔者力求全面而系统地再研究,但也不是面面俱到,例如历代史书主要论述了《尚书》、《史记》、历代刑法志等著作,但历代刑法志也不是全面展开,除了概括性介绍外,另有重点探讨;历代政书也择要选取了《通典》、《文献通考》等;关于历代政论性法制古籍的探讨,则是历朝历代法制古籍论述对象的重点,而在这些著述中,同样是有详有略地论述和研究,具体要看其研究成果而定。如果该古籍对古代法制史论述的多,则笔者也相应地论述和研究得详细;相反,如果该古籍对古代法制史论述的少,则笔者也相应地论述和研究得简略。具体而言,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章节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先秦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重点探讨《尚书?吕刑》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探讨先秦古籍包含先秦史书以及儒、墨、道、法家等经典论述法律起源问题的不同观点;探讨先秦古籍在论述《尚书》中的“象刑”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及其评价;探讨先秦古籍对复仇制度的研究,并对先秦古籍探讨复仇制度进行简要评价;探讨刑名法术理论之构建问题。第二章,秦汉至隋唐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概述秦汉至隋唐的历代刑法志之研究;着重于《汉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探讨,吸纳先秦儒、法而论述“兵刑不分”的法律起源说,糅合先秦儒、法而论述“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考评周秦以来至汉代年间的法制演变历史,评点先秦以来重大法制事件或典型法制史论;同时也重点关注《晋书·刑法志》对法制史问题的探讨,从立法制度演变史、司法制度演变史、法学研究历史等不同的层面凸显“法律儒家化”主题。另外也注重《通典·刑法》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探讨《通典·刑法》的法制史研究原则、法制史典型个案研究及其法制史价值。第三章,秦汉至隋唐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一)。探讨六部政论性古籍作品中所论述的法制史问题。这些古籍包括《新语》、《新书》、《淮南子》、《春秋繁露》、《论衡》、《潜夫论》等著述,重点探讨不同的法律起源说,考评先秦各家关于“德主刑辅”法制原则的新内涵的不同拓展,论述司法制度史上“法律儒家化”问题,考证《尚书》所载“赎赦”的司法制度史,纠正先秦古人的错误法制史论。第四章,秦汉至隋唐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二)。探讨三部政论性古籍作品中所论述的法制史问题。《昌黎先生集》探究法制的理论基础、法制起源以及法制核心精神;《柳河东集》强调法律起源于“势”,批判“天罚”论,反对“时令”说,探讨儒家“复仇”制度的本质问题;《白居易集》反驳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法制原则,探究古代法制史上的“犯罪原因论”,拓展先秦儒家“宽猛相济”司法内涵。第五章,宋元明清史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主要论述宋代以后的历代刑法志之研究,概述《宋史·刑法志》、《辽史·刑法志》等对法制史问题的研究情况;揭示《辽律》“尊奉儒学,吸收汉法”的法制史传统;探究《金史·刑法志》第一次对“刑”与“法”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地区分,是迄今为止仅存的一部内容翔实的金代法制文献,再现金人勇于和善于学习汉人法律的历史;论述《元史·刑法志》吸收儒家法制精神,其立法史和司法史中贯穿儒家“仁义”精神,在记史和叙事方式上传承《唐律》的“法典”风格的历史;考证《明史·刑法志》所记载的《明律》“以《唐律》为本”的立法精神,《明律》“刑罚世轻世重”的立法历史、司法制度演变史,并探究明太祖、明宣宗等的法制史论;研讨《文献通考》对法制史问题之研究,阐明《文献通考》的法制史学说,并摘录一些典型的法制史论进行研究。第六章,宋元明清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一)。重点选取六种法制古籍进行研究。《范文正公集》提出赋予新内涵的“德力论”,提出赋予新内涵的“君主限权”论;《欧阳修全集》倡导“修其本”学说,解读上古时代的五刑制度,驳斥法制史上“纵囚”的谬论及危害;《直讲李先生文集》重新解读“法制”内涵,阐发《周礼》法制的“慎刑”特质,阐发《周礼》法制的“普适性”特征;《王临川集》阐述“三不足”变法理论,折衷评价古代的儒法之争,否定《周礼》的复仇制度;《晦庵集》与《朱子语类》创建“法制起源于自然天理”学说,剖析古代法制原则“德主刑辅”新变化,拓展《尚书》“明刑弼教”新内涵。第七章,宋元明清政论性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二)。重点选取七种法制古籍进行研究。《诚意伯文集》反对“天罚论”法制起源学说,辩证吸收董仲舒和朱熹的“德刑关系”学说,首次质疑儒家法制史上的“七出”经义;《明夷待访录》批判“君权神授”的法律起源论,揭露古代封建法制的“一家之法”本质,批判古代的“有治人无治法”法制史学说;《日知录》、《亭林文集》批判历代的君权与法权之误解,考证西周“宗法制”及“乡亭法制”之价值;《读通鉴论》批驳古代的“正统法”论调,探究古代立法制度史、古代司法制度史问题,阐明自己的法制史学说;《龚自珍全集》独创“农宗”法律起源说,疾呼效仿王安石变法;《默觚》总结法制史上的法制改革规律,继承传统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制原则,继承荀子“有治人无治法”的法制史学说,主张法制建设可以兼采儒、法及黄老学说。第八章,历代律学类古籍中的法制史研究——以四种律学著作为例。重点选取四种法制古籍为对象进行研究。《唐律疏议》再现中国古代的立法历史与律学历史,揭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演进历史。《大学衍义补》评点历代“象刑论”及法制起源学说,阐发“德主刑辅”法制原则的新内涵,探讨古代立法制度史问题,探讨古代司法制度史问题。《唐明律合编》、《读律存疑》,强调“礼主刑辅”法制原则,探寻中国古代立法史规律与司法史规律。第九章,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及典型史家、事件之研究。第一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发展阶段,将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的演变阶段分为萌芽及产生期(先秦)、初步发展期(秦汉魏晋南北朝)、快速发展期(隋唐)、繁荣及转型期(宋元)、成熟与完备期(明清)等几个重要阶段。第二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典型史家之研究特色,例举了班固、杜佑、马端临、薛允升等四个典型代表人物;第三节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典型事件进行个案研究,主要择取了五个大事件,探讨了古人对这五个事件的独特见解及不同学说。第十章,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几点断想。第一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社会背景的关系,阐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社会政治兴衰、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论述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史学同源,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长期迟滞原因;第二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阐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与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学说史以及中国法学史的关系;第三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影响及研究价值,探讨历代法制古籍的“致用与求真”问题,探讨历代法制古籍的“学术传承和学术创新”问题;第四节探讨中国古代法制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重新审视中国古代法的精神本质,考证古人对法律制度源流及其演变规律之研究得失,追问古人对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特质的之不同诠释,比较研究历代古籍中的不同“史论”;第五节以沈家本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为例,介绍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参考范本;第六节介绍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的资料导引,阐明面对中国法制古籍的困惑及其排解,介绍研究中国法制古籍的重点书目,为相关研究提供资料索引。

参考文献:

[1].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D]. 王广彬. 中国政法大学. 2000

[2]. 理念的嬗变 制度的初创[D]. 岳宗福. 浙江大学. 2004

[3]. 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与社会稳定关系问题研究[D]. 刘飞. 山东大学. 2014

[4].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研究[D]. 赵新龙. 安徽大学. 2011

[5]. 西周思想史论[D]. 程晓峰. 湖南大学. 2015

[6]. 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D]. 张维新.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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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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