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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0年代末开始,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在我国一直未停止过,其意义和收获不可低估。就真理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除了传统的实践标准以外,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标准,比如“实践的结果”、“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认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等。那么,真理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呢?本文试图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
为了说明真理的标准,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标准。当我们运用某物的标准去衡量事物是否是某物时,这个活动事实上包含着三个方面或三项内容:被衡量的事物、衡量的标准、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那么我们认为,衡量标准的内容只能是取决于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换言之,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的含义或本质特征是什么决定了衡量标准的内容是什么。例如,商品的本质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衡量事物是不是商品的标准的内容也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体地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来交换的;二是劳动产品。符合这个标准内容的事物就是商品,否则就不是商品。这是因为:第一,衡量标准的内容不应是来自于某种先天性的东西或纯粹主观的产物,不承认这一点,就不是唯物主义的观点。第二,衡量标准的内容也不应取决于被衡量的事物自身,若是那样的话,我们将什么也衡量不出来。第三,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内容不同决定了衡量标准的内容不同,即衡量标准的内容随着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的变化而变化,不同而不同。
总之,对衡量标准内容的规定取决于我们对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的本质规定正确理解。如果我们对某事物的本质理解错了,也就意味着我们对它的标准内容没有正确把握。同样,如果我们对某事物的含义理解有所不同或者发生了变化,那么我们对它的标准内容规定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所谓生产力标准并不是判定某事物是不是生产力的标准,而是指衡量和判明我们的一切工作或政策等成与败、得与失、是与非的根本标准。它的内容实质上是取决于我们对工作或政策等成功或失败的含义的理解。如果我们把促进我国人民与外国人民的友谊作为成功的内容,那么,判定我们对外方面的工作和政策是否成功的标准就是看是否促进与外国人民的友谊。当然这是成功与否的非根本标准。生产力标准是根本标准,这是因为我们把一切工作或政策的根本成功理解为在于促进解放和发展我们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所以,生产力标准的内容被规定为有利于促进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
此外,我们认为,标准作为衡量事物的法则应当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性。
1.可对照性或可衡量性。这是标准最根本的特性。标准作为衡量事物是什么或不是什么的法则,作为一种对照物,作为一种外在的尺度应当具有这种特性。这就是说,在我们对被衡量的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之后,与标准的内容相比较、相对照我们应能够判明出被衡量的事物是什么或者不是什么。从标准的内容上来说,一要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辞;二要要求某事物的标准内容只能来自该事物的含义或本质特征,否则,我们将无法用之衡量出被衡量的对象是什么或者不是什么。比如,我们不能用人的标准内容去判定某事物是不是商品。
2.客观性。这是在标准问题上坚持唯物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指标准的内容不应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尽管人们对标准的内容把握有深有浅、有对有错,但这只表明了人的认识相对性和局限性,并不能成为否定标准的客观性的依据。标准的客观性来自于需要衡量出来的事物的本质规定性。一个事物的本质内容是什么并不能依赖人的意识而决定。所以,真正能够衡量事物是或不是什么的标准一定是客观标准。标准的客观性也决定了标准的确定性即标准的内容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它可以随着人的认识发展而发展,但不是纯粹主观意志的产物。
3.普遍性。这是指标准在它所衡量的事物范围内,对这一类的事物所有的分子都普遍有效,而不仅仅对某些或某单个事物有效。比如生产力标准适应于检验我们一切的工作或政策等,而不是某些工作和政策。再如,我们把商品的标准内容定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这个标准可以检验一切东西。但我们把商品的标准内容缩减为用来交换的,那么这个标准可以检验一切劳动产品。这里也说明了标准的内容可以随着被衡量的事物范围大小不同而有所增减,但这没有否定标准的客观确定性。
二
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标准,这是我们传统的提法,革命导师们用的也比较多。对于这种提法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有的人已经提出了质疑,但似乎缺少翔实的有说服力的论据。实践标准的说法其本意不是在讲标准问题,但不可否定实践在检验认识之真理性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认为,标准的内容应来自需要衡量或检验出来的事物的含义或本质特征。那么,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即真理的标准的内容也应来自真理的本质特征和含义。显然,实践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客观物质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它与真理的含义和本质相差甚远。换句话说,若是要把真理的标准定为实践的含义,这就等于说,真理也是改造世界的物质活动。凡是符合实践活动的认识就是真理,否则就不是真理。显然,这里是讲不通的。如果我们一定要以实践为标准,那么也只能把实践的本身规定即有意识有目的的物质活动作为标准的内容。这样的标准的确可以检验某种活动是不是实践活动,然而却不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了。
如果我们把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它也不具备一般标准应有的可对照性。因为我们从实践标准的内容中是无法判明我们被检验的认识是否正确。实践强调的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而认识则是一种主观活动的结果,二者无法比较对照并检验原有的认识之正误。
从传统的对实践标准的论证来看,一般教科书等都是这样来论证的。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真理的本性决定了认识不可能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自己的真理性问题,客观事物自身也不可能自动地和原有的认识进行比较,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对象现实地联系起来,把实践的结果同原有的认识加以比较,从而检验出原有认识的正误。我们认为,这里的本意并不是在论证为什么实践是真理的标准,并不是想把实践当作一种尺度去衡量原有认识的真理性,而是在论证如何把认识与对象、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的方法、途径或手段。主观和客观自身都各自做不到,只有实践才能做到,因此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根本方法。用实践的方法我们就可以得出认识符合(不符合)对象,主观符合(不符合)客观的结论,至于在这个结论之后,如何判明原有的认识是或不是真理,还需要参照真理的标准内容才能办到。可见,真理的检验方法不同于真理的检验标准。
为什么我们过去一直把真理的检验方法与真理的检验标准混为一谈呢?我们认为,直接和主要的原因还是没有把检验的标准和检验的方法的含义作应有的区别。检验标准是衡量事物是或不是什么的法则,我们根据它判明被衡量的对象是或不是什么。它是关于检验的内容和目标方面的问题。而检验的方法是指我们如何运用检验的标准来检验被检验的对象。它是关于检验的形式和手段方面的问题。具体一点说,就是按照检验标准的要求怎么样对被检验的对象进行考察和怎么样把考察的结果与检验的标准相对照,最后才能得到检验的目的。最常见的检验方法有观察、实验、比较、分析、综合等等。当然,检验的标准和检验的方法又是紧密相联的。检验的标准决定了检验的内容,而检验的内容又制约着对检验的方法的选择。但过去我们在“如何判明认识的真理性”时,仅仅涉及到检验的方法,而事实上忽视了运用什么标准去判明。结果却是把检验的方法简单地当作检验的标准。
必须强调的是,从总体上来说,完成一次检验的任务既不能没有检验的标准,也不能离开一定的检验方法。实践标准的提法虽不恰当,可它的本意就是指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根本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在检验中是十分重要的。如果离开实践谈认识的真理性,就如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指出的那样,纯粹是一个经院哲学的问题。对此,我们切不可因为它不是标准就可以贬低它了。
三
有些人在看出了实践标准的提法不妥当之后,提出了其它的真理的标准。如“实践的结果”、“客观事物的本质和发展规律”、“认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这些提法大同小异,实质上都是以客观事物自身的内容作为真理标准的内容。在这里我们可以把这些提法统称为“客观事物标准”,相对于实践标准来说,这些新的提法也值得商榷。
如果我们把真理标准的内容指定为就是“实践的结果”等客观事物自身的话,按照对一般标准的内容规定要求,那么就等于说,真理的含义或本质就是“实践的结果”等客观事物。而一旦否定了真理是一种认识,还谈什么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呢?当然,持客观事物标准论者的本意并不这么简单,他们一般都做出说明,强调真理标准的内容来自于认识对象所指称的具体客观事物的内容。但这同样可以意味着,真理的一般含义或本质特征就是某种具体的客观事物的内容。事实上,某种具体的客观事物的内容可以构成某个具体的真理的内容,但不等于就是真理的一般含义和特征。
如果认为真理的标准内容就是认识对象所指称的客观事物的内容,那么,客观事物的内容是不会自动地进入人的头脑中去的,必须依赖于人的认识和反映才能得到。即使说,我们可以通过认识而获得具体客观事物的内容作为真理的标准内容来判明原有的认识是否正确,但是,我们对作为检验标准的客观事物的认识是否正确又依赖于什么标准去检验呢?诚然,我们不是不可知论者,我们相信在检验活动中,人的感性直观的正确可靠性。可问题是,当我们说人的认识正确时,又是以什么标准来判明的呢?以上的问题如果按照这种客观事物标准论的观点,可以无限循环地追问下去而永无答案。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事实上无法确定我们获得的真理标准的内容之正确可靠性。
把真理的标准看作是认识的对象所指称的客观事物,那么这个标准也不具备一般标准所具有的可对照性。因为这个标准的内容只能阐明某具体客观事物的内容。根据这个内容,我们的确可以判明我们原有的认识是否符合对象,主观是否符合客观,但仅仅如此而已。进一步地判明认识符合或不符合对象、主观符合或不符合客观的认识是不是真理,从客观事物标准的内容中是无法得知的,只有依赖于真正的真理标准才能判定。
这种客观事物标准也不具备一般标准所具有的普遍性。因为真理的标准内容依赖于认识的对象所指称的具体客观事物的内容。显然,认识的对象不同,真理标准的内容也就随之不同。那么,在这里某一个真理的标准只能针对检验某一个认识而言,对其它的认识是无能为力的。可见,这个标准的内容对检验所有的认识真理性来说不具有普遍有效性。
人们为什么会把真理的标准当作是客观事物本身呢?我们认为,最直接和主要的原因是把“认识符合对象”和“认识符合真理的标准”中两种不同的“符合”混为一谈而导致的。在“认识符合对象”中是指认识的内容来自于客观对象;而在“认识符合真理的标准”中,并不是指以真理标准的内容作为认识的对象而言的,即不是认为认识的内容来自于真理标准的内容,而是指认识在经过一定检验方法检验之后,得出认识符合对象、主观符合客观的明确结论之后,再参照真理的标准并可判明原有的认识是真理。因此,“认识符合真理的标准”应指认识满足了或适应了真理的标准要求,因而可以判明这个认识是真理了。显然,如果我们对这两种“符合”不加分辨,就可能对这两种不同的符合对象也不加区别,从而导出错误的结论。
四
真正的真理标准究竟是什么呢?它的内容是怎样的呢?我们认为,真理标准的内容应依赖于我们对真理的含义和本质的理解上。如果理解不同,标准也就不同。比如,实用主义真理观认为有用就是真理,那么其真理的标准就是看被检验的对象是否“有用”;近代唯理论者笛卡儿认为清楚明白的知识就是真理,那么他的真理标准就是“清楚明白”;黑格尔指出“理念就是真理,因为真理即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那么他所确立的真理标准就是“理念”,这就是说,现实的事物符合于理念就是真理。它们的真理标准在本质上都是主观的,这些主观标准不具备一般标准所应有的客观性,因而不能检验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客观真理来。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如果我们把真理定义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认识,那么,相应的检验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即真理的标准内容就是“认识符合对象、主观符合客观”,凡是符合这个标准的认识就是真理,否则就不是真理。但如果我们把真理的含义理解为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正确反映,那么相应真理的标准内容除了上面所说的之外,还应加上“认识的内容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必须指出的是,掌握了真理的标准是我们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必要条件。这就是说,仅仅有了它还不足以判明一个认识的正误,还需要其它的条件,这其中也包括着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等方法。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地把真理的标准与实践的方法和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严格地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