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明晰: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异同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论文,异同论文,明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都有可能存在不明晰的问题。产权是否明晰,不仅取决于产权是否明确界定,且更主要的是取决于产权主体是否具有行使所界定的产权权能的行为能力。在行使所有权权能的行为能力上,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存在差异。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与经营权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人格的不对称,决定了不能简单地仿效西方企业产权制度达到产权明晰,而只能通过建立一种不需依靠所有权主体的特别行为能力的机制,以实现对经营权主体的有效约束和激励。
关键词:产权明晰 公有产权 私有产权
一、怎样理解产权的含义
要弄清楚“产权明晰”的含义,首先要弄清楚产权的含义。因为我国理论界对产权明晰的含义的一些不确切理解,与对“产权”概念的不确切理解有着直接联系。
“产权”是西方产权经济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概念,但并无统一的定义。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是:“所谓产权,意指使自己或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社会的工具,其意义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在一个人与他人做交易时,产权有助于他形成那些他可以合理持有的预期。”〔1 〕诺思的定义是:“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2〕
艾尔奇安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3〕富鲁布顿和S·佩杰威齐给产权下的定义是:“产权不是关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社会中盛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为界定每个在稀缺资源利用方面的地位的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4〕
W ·尼科尔森的定义是:“产权是所有权和所有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5〕
综观上述西方产权经济学家的产权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有很大差异,但基本含义并无本质区别,无非是表述的角度、重点有所不同,有的比较全面,而有的则较片面一些罢了。归纳起来,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产权的含义:第一,产权是“对某种经济物品”,或对“稀缺资源”,或对可以“交易”的对象物的一种权利,即对财产的一种权利,简言之,产权即财产权。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第二,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经济和社会关系”,是“各项权利”,即一组权利,所以在英文里,产权(Propertyrights)一词是复数名词。这一组权利究竟具体包括哪些权利,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并没有明确列出。但从有关论述中,至少应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处置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或索取权。这些财产权利是可以作不同的安排的,既可以统一于一个产权主体,也可以作不同的分解分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第三,产权是“一些被认可的行为性关系”。强调产权的行为性含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离开了产权主体的行为,产权是毫无意义的。产权主体的行为是指产权主体行使其权能的行为。产权是由一定的权能和相应的利益构成的。所谓“权能”,是指产权主体对财产的权力和职能。产权主体的行为就是行使财产权力和职能的行为。这种行为体现产权主体的意志和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产权主体获得利益的根据和保障。产权主体只有具有有效地行使其权能的行为能力并付诸实施,才能实现或充分实现其利益。
马克思没有创立独立的产权经济学,但“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6〕马克思经济学中有着十分丰富的产权理论。 马克思著作中的“财产权”就是产权。马克思不主张给财产权下一个一般的定义,他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的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7 〕马克思把财产权看作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从生产关系的实质分析了各种财产关系。与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一样,马克思的财产权中的“权”字也是复数形式,即马克思不是把财产权看作是单项权利,而是看作一组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并认为这些财产权是可以统一于一个产权主体,也可以分解给不同的产权主体的。如马克思指出,“独立的农民和手工业者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有者。”〔8 〕亚洲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特点是:“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9〕地主土地所有制是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相分离, 所有权决定收益权的典型。马克思说:“支付地租的都被假定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和占有者,他们的无酬剩余劳动直接落入土地所有者手里。”〔10〕关于资本主义社会采取资本形式的产权,马克思首先是按资本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即经营权的统一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借贷资本和股份公司条件下的所有权与资本职能(即经营权)的分离,指出借贷资本使资本的产权主体分解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单纯的职能资本家”即“资本的非所有者”〔11〕。而在股份公司的条件下,“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这个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12〕
从以上的引证说明,不管是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还是马克思,都认为产权即财产权,认为它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在内的一组权利,这一组财产权是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的。当然,产权还包括着行为性含义。但是,我国理论界有些同志却不是这样理解产权的含义。有的认为,产权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如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划分。有的则认为产权是指企业法人产权。一位同志更是提出了一种独特见解,说“产权这个概念,是出资者拥有的一种财产权利”,而这个出资者并不是资本所有者,他说:“所有权的主体和产权的主体可以不是同一个。所有权统一归国家……众多的投资机构由国家授权,成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即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他还把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区分开来,说“产权与法人财产权二者的权利主体、客体及其权利的内容都不相同,需要对它们加以区分。”最后他归纳出三权,即“国家享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注入国有资本的企业产权,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这些对产权概念理解的一个共同点,都是把产权理解为单项权利,显然既不符合西方产权理论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产权是一组权利的观点,都会导致谬误丛生。如果把产权仅仅理解为财产所有权,则我们进行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只能是改变所有权了,那就只有把公有或国有产权改变为私有或个人产权一条路可走了。而产权模糊就只是指公有产权模糊,要达到产权明晰就只有变为私有产权才明晰了。或者认为公有产权根本不存在不明晰的问题,而否定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如果把产权仅仅理解为企业法人产权,则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包括它授权的出资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产权关系了,所谓界定或明晰产权,就只是企业的自我界定和明晰了。这显然是悖理的。至于把产权仅仅理解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即出资者的权利,则产权这一概念就成了我们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专有名词,西方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概念就被否定了,从而也否定了西方产权经济学的存在。因为西方国家的资本所有者一般并不需要授权某种投资机构作为出资者,只有信托投资公司之类的投资机构是例外。西方产权经济学并没有特意去研究这种“出资者”的“产权”。
二、产权明晰的三个层次
产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必须加以界定和安排,使之明晰化。如果产权不明晰,即产权模糊,就会造成财产纷争不已,不能有效地行使这种排他性权利,财产便不能有效地被利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此,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西方产权理论的重点就是论证产权界定和明晰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理论。著名的“科斯定理”就是说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的相关性,强调明晰产权的重要性。
根据上述产权的含义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有关论述,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大致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初始产权即产权归属或广义所有权的界定和明晰化,这是产权界定和明晰化的最基本内容,是产权进一步分解和界定的前提。一般地说,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这种产权是明晰的,只是在一些特殊场合还有待界定和明晰化,如新发现的原始森林,无主土地及其地下矿藏等等。在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不同的投资来源形成的资产也有待界定和明晰化。但这不是产权关系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其次是在产权发生分解的条件下,各项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即由于产权分解而形成的各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的界定和明晰化。如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或企业法人产权分解和分离的条件下,所有权主体与经营主体或企业法人产权主体之间的权能和利益的划分界定与明晰化。这是西方产权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研究的重点。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讲的产权明晰即指此。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如何科学地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能和利益与企业法人产权的权能和利益,使之明晰化。
第三个层次的产权界定和明晰化,是所谓外部性即外部影响引起的产权边界的界定和明晰化。这种外部影响包括外在经济和外在不经济。所谓外在经济是一个产权主体的经济活动带给了别的产权主体可以无偿得到的收益。外在不经济是指某个产权主体的经济活动给别的产权主体造成损失。这就产生了这种收益应由谁享有,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西方产权理论认为,这就是在原有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产权问题,即原有产权边界在那里,需要加以界定和明晰化。如在一个居民点附近建了一家工厂,工厂的烟囱要往外冒烟,烟尘污染了居民晒在阳台上的衣服,给居民造成了损失,这就是工厂的外部有害影响,即外在不经济。这就涉及工厂是否有造成这种外部损害的权利,居民在阳台上晒衣服是否有不受污染的权利,因此产生了一个产权边界界定而使之明晰化的问题,否则工厂老板和居民会争吵不休,双方都会付出重大代价,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如果法律把排烟污染的权利界定给工厂,居民就只好自己采取措施防止或清除烟尘污染。而如果法律把在阳台晒衣服不受污染的权利界定给了居民,工厂就要承担烟囱排烟造成的外部损失,或赔偿居民的损失,或采取排污措施。不管把权利界定给了谁,产权都明晰了,都会停止争吵而自行解决烟尘污染的问题,而且会以最低费用解决问题,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西方产权理论讲的界定和明晰产权,主要讲的就是这种外部性引起的产权边界的界定和明晰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类产权问题大量产生,需要不断加以界定和明晰化,但与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不相干。
此外,某些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利用界定和明晰产权的观点,引伸到对公有产权的否定,说只有私有产权才是明晰的,而公有产权是不明晰的。科斯的追随者张五常说:“科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权利属谁,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场的运作能力便应运而生;权利的买卖互定合约,使资源的使用达到最高的生产总净值。”施米德更直截了断地说:“科斯的分析指出,公有财产必须取消,选择制度的规律因之而成为:一切财产应该属于私人和个人。”〔13〕
令人费解的是,我们某些同志竟置上述三个层次的产权界定和明晰的含义于不顾,唯独接受了张五常等人诋毁和否定公有产权的武断之说,大肆宣传公有产权是不明晰的,只有私有产权或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因而提出要做到产权明晰,就必须把公有产权改变为私有产权或个人产权。一家报纸在评论山东诸城的“先出售后改制”的国有企业改制模式时竟如此断言:“产权,只有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权利和普遍的约束。正是因为有了独立的个人产权,企业的产权关系才最终明晰化了。这种个人最终所有权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本保证。”〔14〕这种观点对我国的企业改革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必须加以澄清。
三、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明晰与否考
断言公有产权必然不明晰,私有产权天生明晰,这是毫无根据的。在此,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产权明晰”。西方产权理论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的解释,而公有产权的否定论者则仅仅从所有权的人格化的有无来判别产权是否明晰。其实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解释。笔者认为,按上述产权的含义,所谓产权明晰,就是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权能与利益的明确界定及其有效行使和实现。产权的明确界定,是产权明晰的基础和前提,但二者不能划等号。根据产权的行为性含义,通过界定的产权主体的权能,需要产权主体一定的行为去行使,并通过产权主体权能的有效行使,实现所界定的利益。这就存在一个该产权主体是否具有有效行使其权能的行为能力。如果他的这种能力弱,甚至不具备,不能有效行使其权能,则其所界定的利益也不能实现,而会被其他产权主体所侵蚀、损害和剥夺。这样,产权仍然是不明晰的。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符合产权的排他性和行为性含义的。
按照上述对产权明晰的理解,不管是私有产权还是公有产权,在某些条件下是明晰的,在另一些条件下可能就不明晰。如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私有产权,在业主制企业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唯一的产权主体——业主个人。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管理比较简单的条件下,业主能有效行使其作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主体的全部权能,并获得全部资产经营收益,不受任何其他产权主体的侵蚀和剥夺。产权是十分明晰的。而在公司制的现代企业制度下,产权就可能不明晰了。从原则上和法律上看,股份公司的产权制度是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产权相分离,两权有明确的界定。股东作为所有者拥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权能和利益都有明确的界定。这都是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明确界定的,产权似乎是明晰的。但事实上并不一定明晰。在大股东控股的条件下,大股东在股东会上能有效地行使所有者权能,并牢牢控制董事会,进而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不允许经营者侵害股东的权益。这时,产权是明晰的。但随着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化,大股东的控股能力减弱乃至丧失时,则众多分散的股东因受自身行为能力的局限和信息障碍,就难于通过股东会行使其所有者权能和实现共利益了,以致经营者逐渐“越权”控制了经营决策权乃至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这就是说,所有者的法定权能和利益被经营者“非法”侵蚀、剥夺,经营权则超越法定范围而膨胀,产权越来越模糊了。所有者只好行使股票交易的权能,对经营者进行市场约束。但市场的外部约束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现在正寻求设计更科学的激励机制,使出新的产权安排,以实现所有者的权益,使产权较明晰一些。西方产权理论之所以重视产权的界定和明晰化,正是因为在西方私有产权中存在不明晰。如果私有产权从来就是明晰的,强调产权界定和明晰化的西方产权理论就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至于公有产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是十分明晰的。从国有产权看,国家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全民所有的资产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经营。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的产权制度,十分明晰。国家作为统一的、唯一的产权主体,按照统一的指令性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国家向每个工厂派厂长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厂长必须按国家计划和有关规定进管理,完成国家计划。物资统包统配,产品统购包销,财务统收统支。企业经营收益只能归国家所有,谁也不能侵蚀和占有,收入由国家统一分配。这种产权根本没有什么模糊之处。从产权明晰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产权,比公司制条件下的私有产权要明晰得多。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国营的产权制度的弊端根本不在于产权不明晰,相反,产权明晰是它的特点。它的弊端在于,这种集中统一的产权制度,使企业缺乏自主性和独立的经济利益,致使企业缺乏活力,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缺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激励机制,并在资源配置结构上存在失当等。国有企业改革正是针对这些弊端的,而不是由于它产权不明晰。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扩权让利改革,企业经营权逐步扩大,企业有了自己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实际上已成为经营主体,国有产权已发生分解。但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和企业作为经营权主体的权能与利益都未加以明确的界定,而是处于一种无休止的无规则可循的讨价还价之中,企业向国家要权争利,企业经营权被滥用,所有者的权益被侵蚀,国有资产收益下降,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有产权变得越来越模糊了,迫切需要加以界定和明晰化。
这一切都说明,产权是否明晰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断言私有产权绝对的无条件的明晰,公有产权绝对的不明晰,显然毫无根据。当前,不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存在不明晰的问题,都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加以重新界定而使之明晰化。只是由于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从适应计划经济的集中统一的产权制度,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分解的产权制度的根本性变革,而且公有产权有自己的特点,产权的重新界定和明晰化的难度很大。而西方私有产权是在现有的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改进,产权界定和明晰化的难度自然要小得多。
四、国有产权明晰化要靠自动化的机制
如上所述,在以产权分解为特点的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下,要做到产权明晰,关键是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所有权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权能和利益关系,并确保其有效地行使和实现。在西方私有产权条件下,二者权能和利益是通过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制衡机制来行使和实现的。而这种机制功能的发挥,取决于所有者是否具有行使其所有权权能的行为能力。一般地说,私有者大股东是具有这种行为能力的,因而这种制衡机制有效,产权是明晰的。众多分散的小股东则不具备这种行为能力,所以企业内部制衡机制趋于失效,只得主要依靠行使其股票交易的权能进行市场机制约束,使产权模糊的问题得以缓解。
在国有产权条件下,如果仿效西方现代产权制度模式,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这种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制衡机制,来行使和实现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以达到产权明晰,则是行不通的。这里的关键在于,私有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格。二者通过不断的讨价还价的谈判、签约和监督履行、最终大致能在不损害对方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的权益,达到产权明晰。当然,这还要以双方都不存在信息障碍为前提。国有产权则不同。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全民不具有行使所有者权能的行为能力,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都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只是其代表或代理人,既不独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又不对国有资产真正承担风险,因而它们并不具备追求国有资产收益和增值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格(这些机构中的人员却具有追求私利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格,而这种私利往往是以侵蚀国有资产来实现的,甚至不惜通过“吃里扒外”来实现),而经营者虽不乏出以公心的人,但一般都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格。这种二者经济人格的不对称性,再加上信息的不对称性,决定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不具有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为能力,不可能在股东会有效地行使投票权,因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然流于形式,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必然导致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侵蚀和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做不到产权明晰。也正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不具有追求国有资产收益和增值最大化的“经济人”人格,它们也不具备行使国有股权交易的行为能力,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约束经营者。
既然不能仿效西方现代私有产权制度的安排实现国有产权的明晰化,那么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可能的出路是设计一种不依靠所有权主体的特殊行为能力进行操作(如在股东会行使投票之类)就能自动发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的机制。正象自动化机器体系的机制那样,只要按简单的程序按一下按钮,整个机器体系就能自动运转并自动完成各种生产功能。这种机制应是由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利益关系体系来形成。至于如何具体设计这种机制,不是本文的任务。据笔者所知,有的同志早就在进行这种机制设计的研究。〔15〕但愿理论界能把注意力转移到这方面来。
注释:
〔1〕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 中译文见《社会经济体制比较》1990年第6期。
〔2〕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中译本第21页, 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3〕转引自吴易风:《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的产权问题》, 高鸿业主编:《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6~27页。
〔4〕富鲁布顿和S·佩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概览》,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04页。
〔5〕转引自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6〕S·佩杰威齐《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变过程》转引自吴易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44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19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2~494页。
〔13〕转引自丁冰:《股份制与搞好国有企业》、《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217页。
〔14〕《突入核心地带——诸城市企业产权改革探析之一》,《大众日报》1994年5月3日。
〔15〕参看陈国恒:《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益机制的探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陈国恒:《经济运行机制改革研究》第6章,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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