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法律问题调查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调查报告论文,中国论文,能源论文,海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海外经济利益持续拓展,我国对外投资高速增长,年均增幅达70%以上,其中比重最大、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资源和能源领域的投资。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至2009年间,以中国企业为买方的跨国并购,目标领域为能源产业的有13宗,交易金额277.54亿美元,占1亿美元以上并购案交易总额的48.6%;矿业15宗,交易金额262.34亿美元,占交易总额的45.9%。①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不仅涉及重大商业利益,更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分量不言而喻。
然而,在对外投资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资源能源企业所面临的政治与法律风险也加速显现。一段时间以来,中石油、中铝海外并购屡屡受阻,中国商人黄怒波冰岛购地申请被拒——越来越多的事件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努力正在遭遇全球投资保护的寒冬。特别是2011年中东、北非的政治动荡,更给我国在这些地区的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②“风险控制”顿时成为2011年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关键词。
在这个背景之下,针对我国资源能源领域的海外投资企业,我们开展了一项问卷调查,旨在厘清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所切实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主要法律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改善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保护的方法和途径。本调查问卷涵盖政治风险、准入限制、一般待遇、具体制度、法律纠纷、法治状况、其他因素以及改善措施等八大方面的问题。调研对象包括从事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的中国企业、管理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政府部门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共分十一章。第一章简述了本次调查背景、调查对象、问卷设计、问卷反馈以及数据处理;第二章宏观勾勒中国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总体情况;从第三章起至第八章,分述了中国投资准入限制、享受一般待遇情况、享受具体待遇情况、东道国法治状况、投资争端解决以及贸易壁垒和环境问题等投资的其他影响因素;第九章则从我国五个主要海外投资区的角度对我国投资遭遇政治风险与法律问题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第十章提出了改善我国海外投资环境的法律与政策建议;第十一章则是整份报告的最后总结。
第一章 调查概述
1.1 调查背景
资源和能源是经济发展的血脉。对外资源能源投资③事关国家资源能源安全,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以采矿业为例,2009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采矿业的存量为405.8亿美元,主要分布在石油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业。中国在采矿领域的巨大投资使采矿业成为继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金融业之后,对外直接投资流向的第三大行业。
然而,资源能源投资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等特点,这些都使得资源能源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同时,我国主要资源能源投资区的市场大多尚欠完善,法律环境亟待改进,政治不够稳定,这些都构成我国企业进行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种种障碍。本研究即旨在切实调研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以下简称“中国投资”或“我国投资”)企业所面临的政治法律风险与障碍,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国家所可能采取的相应的法律与政策对策。
*为尽量以原风貌呈现,本调查报告在体例上并未完全遵从本刊一般习惯,特此说明。另外,由于篇幅所限,编者对原调查报告的大量图表有所删减。——编者注
1.2 调查对象
本问卷调查的对象是从事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的中国企业、管理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政府部门,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两所”)。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④,我国共有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企业787家。这些企业在海外设立企业或机构的区域分布情况为:大洋洲51家,拉丁美洲33家,北美79家,非洲97家,东南亚163家,中亚149家,西亚27家,港澳92家,南亚16家,欧洲29家,东亚51家。本次调研选择了在五个主要资源能源投资区(大洋洲、拉丁美洲、非洲、东南亚、中亚)中的21个国家⑤设有企业或机构的中国企业投资者。入选企业的经营范围中至少有一项涉及能源投资。对于在多个国家或地区都设有企业或分支机构的境内投资主体则只保留一个。在剔除重复出现的“境内投资主体”时所采用的原则是:在“经营范围”条目下,矿产、能源投资的较其他相关领域优先保留;“境外投资企业(机构)”条目下,“公司”较“办事处”优先保留;两者相差不大时,则考虑各地区企业数目分布的平衡。经过首选和有效性筛选,调研对象总计300个,占《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中全部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企业的50.68%。我们希望并相信这个样本基数能够大体上反映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问题的概貌。
1.3 问卷设计
在可能遭遇的风险方面,Rubins和Kinsella将国际投资中的政治风险分类为直接征收、行政性干涉、汇兑风险、内乱、违反国家合同、腐败、贸易管制等七种。⑥在获得保护方面,Dolzer将保护国际投资的标准分由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安全、保护伞条款、司法救济保证、正当程序、司法拒绝、紧急情况,必要情形、武装冲突、不可抗力、权利保留、随意的或歧视性的措施、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国际间财产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⑦此外,其他一些非经济因素包括人权、环境的可持续性和气候变化也对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由于资源投资的期限长,中国对外资源投资也经受着这些非经济因素的考验。又由于这类投资是在自然环境中直接掘取资源和能源,环保问题在此也就比在其他种类的国际投资活动中而更显突出。
《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ECT)是现有的唯一一个规范能源投资保护的重要多边条约。因此,本研究选择了《能源宪章条约》为本次实证考察框架设计的实践基础。问卷设计前期,在理论资料准备的同时,本研究总结了《能源宪章条约》下所有可得的已裁案例的争议焦点,并以此作为国际资源能源法律问题的基本实践依据。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考察,本课题最终将实证调研的范围确定为政治风险总体情况、准入限制(业绩要求)、享受一般待遇情况(包括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安全与保障)、享受具体待遇情况(包括国有化措施、政治动乱、投资合同、财产转移)、东道国法制状况(包括司法公正、法律稳定性、官员腐败)、投资争端解决(包括投资争端情况、救济措施选择)以及其他影响因素(包括贸易壁垒、环境问题)等方面,在此基础上设计了问卷。
1.4 问卷反馈
调研问卷初次发放至回收时间为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本次调研问卷的回收率为15.33%。调研对象的构成及问卷反馈的具体情况如表1.1所示。
本次调研的问卷调查把握程度设为100%、80%及60%三个等级。答卷者中有21.74%的人对其回答准确性的把握程度为60%,有58.70%的人对其回答准确性的把握程度为80%。对其回答准确性的把握程度在80%以上的答卷者占78.27%。
1.5 数据处理
所有有效答卷依照所设计的22个问题逐一统计。进而,为了反映投资活动中不同利益攸关方对同一问题可能不同的看法,本研究将答卷者划分为企业答卷者、政府部门答卷者、“两所”答卷者(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答卷者),并从他们各自的角度对反馈信息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同时,本研究将参与调研的企业答卷者按照大洋洲投资区、东南亚投资区、中亚投资区、非洲投资区和拉丁美洲投资区等五个主要的资源能源投资区域进行分类,分别统计其反馈的信息,以此体现中国投资者在不同区域进行资源能源投资的情况。
为更清晰地体现这些法律问题在各个投资区发生的情况,本研究将问卷问题按照封闭式和开放式予以分类,并对所有封闭式问题的答案进行统计学编码,将“从来没有、极少、有时、经常、总是如此”作为预设法律问题的发生情况,按照发生频度大小依次编码为“从来没有=0,极少=1,有时=2,经常=3,总是如此=4”。“不知道”则作为无效回答处理。按照不同受访主体和不同投资区域将答卷者对反馈信息进行分别统计,并分别计算每个法律问题发生频度的均值。⑧虽然由此得出的各个法律问题的均值并不等于这些法律问题在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活动中的实际发生情况,但在其产生的编码体系内,这些均值数据应被认为能够反映出这些法律问题发生频度高低的相对情况。同时,由于均值的计算容纳了就每一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卷者作答的程度和人数,故每一均值应被理解为是相应法律问题(风险)发生的频繁程度和涉及人数广度的综合性反映。
在对这些均值进行定量分析时,我们参考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援助机构所确立的“理想制度范式”(Ideal Institutional Paradigm)⑨以及Perry应用这个范式所作的实证研究⑩,确定以0.8为达标基准线,并以0.8为级差。(11)换言之,问题均值为0.8及以下为“达标”(≦0.8),0.8以上均属于“超标”状态;依其严重程度,又依次细分为“轻度超标”(>0.8且≦1.6)、“明显超标”(>1.6且≦2.4)、“严重超标”(>2.4且≦3.2)和“根本超标”(>3.2且≦4)。我们希望这样的定量分析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揭示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的程度。
第二章 政治风险总体情况
2.1 中国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总体情况
政治风险是基于政府行为,或者市场中经济状况变化以外的原因,而产生的对于投资项目盈利能力的消极影响或威胁。(12)这里的政府行为指投资东道国政府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减损投资者实现其投资的预期收益能力的行为。(13)本研究以一个独立问题询问答卷者中国的海外投资有没有因为政治因素而受阻或受损的情况,以便了解答卷者对于中国投资在海外经历政治风险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有约三成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从未遇过政治风险。其余答卷者中,有四成表示政治风险导致中国投资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有时发生,另有近一成答卷者认为这种情况经常或总是存在。两项相加表明有半数答卷者认为中国资源能源投资面临着某种程度的政治风险,总体均值为1.31,处于“轻度超标”状态。
2.2 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情况
半数企业答卷者表示其投资从未或极少受到由政治风险转化而来的损失。36.84%的企业答卷者表示其投资有时会遭受这种损失;但表示经常或总是会遭受这种损失的则占10.52%,其均值为1.24,处于“轻度超标”状态。政府主管部门的答卷者对中国投资在海外遭遇政治风险情况的看法较为统一,认为政治风险“有时”会影响中国投资,其均值为2.00,处于“明显超标”状态。涉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于为中国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经验,也对中国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情况予以反馈。其中有60%的“两所”答卷者认为中国投资因政治风险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极少发生,另有40%的答卷者认为这种情况有时会发生,均值为1.40,处于“轻度超标”状态。
比较而言,企业答卷者所感受的政治风险程度最低,“两所”答卷者的认识与企业答卷者相比略高但比较接近,而政府部门答卷者所感受政治风险程度则最为突出。表面看起来,这似乎意味着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企业事实上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并不像相关政府部门所担心的那么突出。另一种解释也许是因为政府部门的观察往往着眼宏观,对政治风险的存在与影响较之投资企业更加敏感。无论如何,约四成企业答卷者认为其投资在某种程度上会因政治风险而受损或受阻这一事实表明政治风险对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已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2.3 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遭遇政治风险的情况
除中亚投资区外,其余四个投资区各有三成至四成的答卷者表示其投资从未遭遇过政治风险。在五个投资区中,拉丁美洲投资区有三分之二的答卷者反映其投资从未或极少遭遇政治风险,是答卷者反映政治风险发生频度最低的投资区,均值为1,属于接近达标的“轻度超标”状态。中亚投资区的所有答卷者都表示其投资在不同程度上遭遇过政治风险,且在该投资区有16.67%的答卷者表示其投资总是会遭遇政治风险并因此受损或受阻,使得其成为五个投资区中政治风险发生频度最高的投资区,其均值为2.17,属于“明显超标”状态。
2.4 小结
从总体情况上看,约有一半答卷者认为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经常或者不时因为政治风险受到损失或者遭受阻碍,处于“轻度超标”状态。显然,这种风险不可忽视。从不同受访主体的角度看,政府部门较之企业与“两所”更担心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从不同投资区域的角度看,我国在中亚投资区资源能源投资的政治风险最高,而拉丁美洲地区则为最低。
第三章 准入限制(业绩要求)
3.1 中国投资被附加业绩要求的总体情况
在国际直接投资中,东道国政府往往规定外国投资者应该作出某些承诺或承担一定义务,以作为投资者获得投资准入或享受某些特殊优惠或特权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业绩要求”。(14)因此,本研究设计了开放式问题询问答卷者中国资源能源投资被附加各种业绩要求的情况。
结果表明,在所考察的业绩要求中,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投资者最常见的业绩要求(67%);位居其次的是当地股权要求(43%)。其余四项所考察的业绩要求被附加的较少,按答卷者选择的多少依次为:当地成分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出口实际要求。此外,另有少数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曾被附加过这些义务以外的其他业绩要求,例如安全环保要求、原油分成要求、承接该国其他工程要求、提供赞助,等等。
3.2 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被附加业绩要求的情况
从不同答卷者反馈的信息来看,当地雇佣要求仍是企业答卷者表示最常被附加的业绩要求,其次是当地股权要求。政府部门则认为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投资被附加最多的义务。涉外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于所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经验同样认为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投资被附加最多的义务,当地股权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在准入阶段也是中国投资被附加的重要业绩要求。这说明各类答卷者普遍认为当地雇佣要求是东道国在准入阶段最经常要求中国投资承担的一项义务,尽管他们对其他业绩要求的附加情况的认知并不完全一致。
3.3 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被附加业绩要求的情况
根据本次调研所得数据显示,当地雇佣要求在五个投资区都是最多答卷者认为曾被施加的业绩要求,在这五个资源能源投资区中分别占到七到八成。这说明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投资在各区域投资普遍会被附加的准入义务。
当地股权要求是继当地雇佣要求之后答卷者反映最多的业绩要求,五个资源能源投资区的答卷者中分别有五到七成不等的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曾被附加这一要求。在东南亚投资区的答卷者认为,当地股权要求与当地雇佣要求一样是在该区域投资最为常见的业绩要求。紧居其后的是当地成分要求,五个投资区中分别有三到六成的答卷者反映其投资曾被附加这一业绩要求。拉丁美洲和非洲投资区的东道国附加当地成分要求的情况要略高于中亚、东南亚和大洋洲投资区。
在非洲进行投资中的答卷者中半数以上反映曾被附加过技术转让要求,是五个投资区中最高的。这说明先进技术是在非洲区域投资资源能源的重要因素。外汇平衡要求在拉丁美洲区域、非洲区域和东南亚区域的重要程度要略高于其在中亚区域和大洋洲区域的情况,说明拉丁美洲、非洲和东南亚区域的东道国对外汇管制相对更为严格。出口实际要求则是答卷者最少提及的业绩要求,说明东道国对资源能源投资中产品的销售大多未作特殊要求。可见,不同区域政府对我国资源能源投资企业的业绩要求大体趋同,但也各有所侧重。
3.4 小结
在投资的准入阶段,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往往被附加各种业绩要求。其中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在海外进行资源能源投资时最经常被附加的业绩要求;其次是当地股权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就区域特点而言,在非洲的投资常常被要求承担技术转让义务;而在拉丁美洲、东南亚和非洲投资区则常有外汇平衡要求。
第四章 享受一般待遇情况
在调查中国企业在从事资源能源投资的过程中享受一般待遇情况时,答卷者被问及三个问题:一是其在投资东道国是否享受到了与当地的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即“国民待遇”);二是作为投资者,其认为自己在东道国享受到的待遇是否公平与公正(即“公平与公正待遇”);三是东道国的法律是否为投资活动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与保障。
4.1 国民待遇
就国民待遇问题,有43.48%的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经常或总是能享受国民待遇;21.74%的答卷者认为其投资有时能享受国民待遇;少数答卷者(6.52%)认为中国投资从来没有或极少能享受国民待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28.26%的答卷者表示对投资是否享有国民待遇不甚清楚,因而未对问卷中的相应问题作出正面回答。从正面答卷来看,大部分答卷者认为中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但仍有相当比例的答卷者表示我国投资未能享受稳定的国民待遇,其问题均值为1.21,属于“轻度超标”。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
从不同答卷者的角度看,企业答卷者中有近半数(44.74%)认为其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享受国民待遇,仅有极少数企业答卷者认为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状况不佳,从来没有或者只在极少情况下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均值为1.15。对于同一问题,政府部门答卷者有2/3认为经常能享受到国民待遇,“两所”的答卷者中2/3的多数则出现在“有时”,其各自均值为1.33和1.50。这说明“两所”答卷者对中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最为担忧,其次是政府部门答卷者,最后是投资企业答卷者。不能忽视的是,企业答卷者中有约三成答卷者选择“不知道”选项,不能对其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作出判断,这说明有相当数量的中国投资企业对自己是否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缺乏了解。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
东南亚和中亚区域的绝大多数中国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享受国民待遇,是五个投资区中中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情况最为良好的,问题均值分别为0.71和0.83,达到或很接近“达标”状态。同时,来自中亚投资区的答卷者对此问题全部作以正面回答,没有答卷者选择“不知道”项,说明中亚区域的答卷者对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状况了解情况最好。
与此相反,其他投资区反馈的问题均值则均在1.2到1.3之间,属于“轻度超标”。其中,大洋洲区域的答卷者中,有四成反映其对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不甚了解,其余的答卷者则较为平均地表示投资在大洋洲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有时、经常或总是如此的。这说明在大洋洲的答卷者对中国投资是否享受国民待遇不甚了解,对于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状况的看法也较为分散。此外,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的答卷者反映投资享受国民待遇的情况也较为分散。这说明这些区域为中国投资提供国民待遇的情况参差不齐。
4.2 公平与公正待遇
当询问中国投资在东道国享受到的待遇是否公平与公正时,过半数答卷者(52.17%)表示其所受待遇经常或总是公平并公正的。21.74%的答卷者表示其投资所享待遇有时公平与公正。表示中国在海外投资资源能源极少受到公平与公正待遇的答卷者仅为极少数(4.35%)。这说明多数中国投资在海外享受了公平与公正待遇的同时,仍有一定比重的中国投资未能享受稳定的公平与公正待遇,其问题均值为1.11,与国民待遇问题一样处于“轻度超标”状态,但相对后者略低。
(a)分类答卷者反应中国投资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
对于中国投资在海外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过半数企业答卷者(55.27%)认为其投资所享受的待遇经常或总是公平与公正的,问题均值为1.00。从管理者的角度看,政府部门中有2/3的答卷者认为中国投资所受待遇经常是公平与公正的,但并不总是如此,其问题均值为1.33。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中仅有20%的答卷者认为中国投资经常能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大部分答卷者认为仅有时公平与公正,其问题均值为1.75,属于“明显超标”的状态。这表明,“两所”答卷者对投资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情况的评价最低,其次是政府部门答卷者和投资企业答卷者。值得注意的是,有23.68%的企业答卷者表示对此问题不能判断,说明他们对于投资是否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缺乏了解。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
大洋洲、东南亚、中亚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大部分的答卷者都表示其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享受公平与公正的待遇;仅小部分答卷者表示极少或有时能够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其问题均值均在0.85以下,达到或接近“达标”状态。而在非洲投资区的投资享有公平与公正的待遇的水平则明显低于其他四个投资区,问题均值达到1.22,处于“轻度超标”状态。此外,大洋洲投资区和东南亚投资区中有相当比例的答卷者表示不能作答,说明这两个投资区的投资者对其是否享受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欠缺了解。
4.3 充分安全与保障
几乎所有的投资条约都把为外国投资提供充分的安全与保障列为东道国的义务之一(15),这使得东道国负有保护外国投资不致受到有害影响的积极作为的责任。当然,对投资产生的有害影响可以来自东道国的政府机构,也可以来自任何第三方。(16)
总体上看,大部分答卷者(54.35%)表示中国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得到东道国的充分保障和保护;21.74%的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有时能够得到这种保护;少数答卷者(6.52%)认为东道国极少给其投资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保护。可见,大多数答卷者对中国投资在海外享有东道国所提供保障和保护的反应良好,但也有相当比重的答卷者反映我国投资未能享受稳定的安全保障,其问题均值为1.21,与国民待遇相同,较公平与公正待遇问题略高,同样处于“轻度超标”状态。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享受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
从不同答卷者的角度看,企业答卷者中,有60.52%的人表示中国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受到东道国的充分保障与保护。但同时,仍有小部分答卷者(7.89%)表示这种保护是极少的。政府部门中有2/3的答卷者认为这样的保护有时才能获得,而东道国总能够为中国投资提供保障和保护是难以实现的。据来自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反馈信息显示,60%的受访从业人员认为有时能受到充分的保障和保护,有时则不能。三类答卷者反馈数据的问题均值分别为1.10、1.67和1.75。不难看出,企业答卷者对于中国投资受到东道国政府充分保障和保护的程度的评价相对较高(属于“轻度超标”),政府部门答卷者对此的评价相对较低,而“两所”答卷者评价则为最低(均处于“明显超标”状态)。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享受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
从不同投资区的角度看,五个投资区都有大部分的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经常或总是能够得到东道国的充分保障和保护。相当而言,大洋洲和拉丁美洲投资区的保护情况反馈较好,其问题均值为1或以下,与“达标”线较为接近;东南亚、中亚和非洲投资区较差,其均值均在1.22或以上,处于较明显的“轻度超标”状态。其中,中亚区域的答卷者中没有人认为总是能够得到这种保护;在非洲和东南亚区域的答卷者中各有20%表示东道国极少为其提供充分保障和保护。此外,中亚和非洲投资区有占相当比例(20%以上)的答卷者对于东道国实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不甚了解,因而不能作出判断。
4.4 小结
总体上看,中国投资在海外享有一般待遇状况不佳。在东道国提供的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或充分安全与保障三个核心方面,其问题均值均在“轻度超标”范畴。
从不同种类答卷者的角度看,企业答卷者对中国投资享有一般待遇的评价情况要略高于其他两类答卷者的评价。
从不同区域的角度看,中国投资在东南亚和中亚区域能享受比较好的国民待遇(达到或很接近“达标”状态),而在大洋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区域则国民待遇状态相对较差(“轻度超标”);除非洲(“轻度超标”)以外,中国投资在各东道国能享受到大体“达标”的公平与公正待遇;而在东道国提供的充分安全与保障方面,答卷者反映大洋洲和拉丁美洲的东道国表现相对较好,其他区域较差。
此外,不容忽视的是有相当比例的答卷者表示不知道中国投资在海外享有一般待遇的状况,因而不能进行判断。这说明中国海外投资活动的参与者仍需加强对投资所能享有的各种一般待遇情况的关注,以更好地保护投资应享有的权益并实现投资利益。
第五章 享受具体待遇情况
本章对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享受具体待遇的情况进行考察,具体包括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遭遇国有化措施的情况、因政治动乱受损受阻的情况、投资合同遭东道国政府违反的情况以及投资中财产转移是否顺利的情况几个方面。
5.1 国有化措施
数据显示,超过半数答卷者(58.70%)表示他们的投资项目从来没有因为东道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措施而遭受损失;有17%的答卷者表示这种征收或国有化措施极少发生,另有共约15%的答卷者则认为这类措施有时、经常或者总是会发生,其问题均值为0.62,处于“达标”状态。在补偿方面,只有不到三成的答卷者表示征收得到了“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有一半以上的答卷者从来没有或极少会有得到这种补偿,另有20%的答卷者表示不了解情况,其问题均值为3.06,处于“严重超标”状态。由此可见,尽管绝大多数答卷者未曾遭受征收或国有化措施,但一旦遭受这种情形,其所获赔偿往往达不到“及时、充分、有效”补偿的标准。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遭受国有化措施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从不同答卷者的角度看,多数企业答卷者(63.16%)表示其投资从未受东道国政府任何形式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措施。有28.94%的企业答卷者表示其投资曾在不同频度上遭遇过此类措施。企业、政府和“两所”答卷者对此问题反馈数据的均值分别为0.60、1.00和0.50,相比之下可见,政府部门答卷者对投资遭受国有化措施的情况比较忧虑,而企业答卷者和“两所”答卷者的反应则相对平和。
在获得补偿方面,曾受过东道国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措施的企业答卷者中有63.63%从未能或极少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两所”的答卷者中认为中国投资从未能获得补偿和有时能获得此标准补偿的各占一半。政府部门答卷者则普遍认为这种补偿有时能够实现,有时则不能。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遭受国有化措施及获得补偿情况
五个投资区都有过半数的答卷者表示其投资从来没有或极少遭遇任何形式的征收、征用或国有化措施。相当而言,东南亚、拉丁美洲情况最好(均值均为0.33),大洋洲与非洲次之(均值均在0.7以下),中亚最差(均值1.33)。这说明虽然中国投资遭遇国有化措施的总体情况并不严重,但在有些地区问题比较突出。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遭受过国有化措施的答卷者表示其损失从来没有或极少能够获得补偿,彰显了问题的严重性。
5.2 政治动乱
政治动乱,指的是在东道国境内发生的军事行动或者内乱,包括革命、骚乱、军事政变及其他政治事件,东道国政府通常已经失去对这些事件的控制。(17)当询问答卷者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是否曾发生过投资因为骚乱、暴动或者战争等而受损的情况时,约有七成答卷者表示到目前为止,从未或极少发生因政治动乱受损的情况,但同时也有超过两成答卷者表示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另有约4%的答卷者表示总是如此或经常发生。其问题均值为0.73,与上述征收的频率接近但略高,仍处于“达标”状态。在肯定答卷者中,有近半数(44.45%)表示中国投资的损失从未或极少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27.78%的答卷者认为有时可以得到这种标准的补偿,另有约11%的答卷者表示经常或总是可以得到充分补充。其问题均值为2.58,与上述征收补充情况类似但略高,同样处于“严重超标”状态。
(a)分类答卷者反应中国投资因政治动乱受损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企业答卷者和“两所”答卷者中各有六成表示中国投资从未因骚乱、暴动或战争等而遭受损失。但同时,这两类答卷者中有的也认为中国投资曾经在不同频度上因骚乱、暴动或战争等而遭受损失。政府部门的答卷者普遍认为骚乱、暴动或战争等曾给中国投资造成损失,其中2/3认为其职务所涉的中国投资有时会遭遇这种情况。企业投资者、政府部门以及“两所”答卷者就此问题反馈数据的均值分别为0.68、1.67和0.50。由此不难看出,政府部门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遭遇政治动乱等受损的情况比企业答卷者和“两所”答卷者的反映更为严重。
在获得补偿方面,曾因政治动乱受损的企业答卷者中有三成从未或极少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仅少数表示有时能获得这样的补偿,认为经常或总是能获得这样补偿的企业答卷者则更是少之又少。受访的政府部门答卷者都认为因政治动乱受损的中国投资有时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而来自“两所”的答卷者普遍认为这种补偿极少能够实现。这说明中国投资因政治动乱受损后获得补偿的情况很不理想。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因政治动乱受损及获得补偿情况
从反映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因政治动乱受损及获得补偿情况来自,大洋洲情况最好,绝大部分答卷者从未遇到政治动乱或因此受损(问题均值仅0.24),这说明大洋洲投资区政治环境平稳,投资环境非常安全。最差的是拉丁美洲投资区,有17%的答卷表示经常会遇到政治风险并受损,另有半数答卷者反映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其问题均值达1.67,属于“明显超标”状态。其他依次为非洲(1.33)、东南亚(1.20)和中亚(1.17),属于“轻度超标”。在东南亚投资区,有四成答卷者表示从未遇到政治风险并因此受损,但同时有同样比例的答卷者表示有时会遇到政治风险并因此受损,这说明东南亚区域各国作为资源能源投资的东道国,有些国家政治平稳,而有些国家时有政治动乱发生。中亚投资区也有半数答卷者表示其投资有时会因为遭遇政治风险受到损失,说明这些区域政治环境不太稳定,不时会使中国投资遭受损失。
就投资受损后获得补偿的情况而言,在大洋洲区域、东南亚区域和中亚区域表示曾经受到政治风险损害的答卷者中大部分都表示其投资从未或极少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非洲和拉丁美洲区域曾经因政治风险受损的答卷者中,分别有四成表示有时或经常可以获得这样的补偿,说明中国投资在这两个投资区较之在另外三个投资区所获得政治风险损失补偿的情况更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亚和拉丁美洲区域的答卷者中各有相当比例的人表示对受损投资获得补偿的情况不清楚,说明这两个区域的答卷者对投资因政治风险受损获得补偿的情况了解欠佳。
5.3 投资合同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答卷者同样被问及是否曾遇到东道国政府不遵守其与投资者所签订的投资合同的情况。对于这一问题,过半数的答卷者(54.35%)表示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合同的情况尚未发生过,其余答卷者中有13.04%表示极少遇到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合同的情况,问题均值为0.76,属于“达标”状态。这说明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合同使投资利益受损的情况在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中并不常见。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遭遇东道国政府不遵守投资合同的情况
从不同答卷者的角度看,大多数企业答卷者认为其投资不曾遇到东道国政府不遵守其与投资者所签订的投资合同的情况。政府部门答卷者中的大多数也认为这种状况极少发生。而对于同一问题,大部分的“两所”答卷者则认为这种风险时有发生,并且其中有20%的答卷者认为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这说明就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合同风险发生的频度,政府部门答卷者比企业答卷者认为更高,而“两所”答卷者评价的频度更高于政府部门的答卷者。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不同答卷者掌握信息情况的不同,也可能是不同答卷者对风险的评估不同而造成的。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遭遇东道国政府不遵守投资合同的情况
五个投资区中,大洋洲东道国政府遵守投资合同状况最为良好,有83%的答卷者表示不遵守的情形从未出现,均值仅为0.18,属于非常好的“达标”状态。其次是东南亚,有六成答卷者表示从未出现违约情况,均值为0.38,也处于良好的“达标”状态。其他三个区域均处于“轻度超标”状态。其中在拉丁美洲和中亚有一半答卷者表示从未发生,其均值均为1;而最严重的是非洲,答卷者认为这种风险有时发生的占半数,另有一成答卷者认为违约情况经常发生,其均值达到1.4。
5.4 财产转移
国际投资中的财产转移自由主要包括投资原本及利润的转移自由和资金兑换汇率的稳定两个方面。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资源能源投资的过程中,在财产转移这部分,同样面临转移困难和汇率波动两方面的风险。
5.4.1 转移困难
在财产转移风险方面,大部分答卷者(63.04%)表示他们从投资项目运营之始至今,从未或极少在将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出东道国境外时遇到过困难。与此同时,答卷者中有10.87%的答卷者反映经常会遇到这类财产转移的困难,另有一成以上的答卷者认为这类困难时有发生。其问题均值为0.98,属于“轻度超标”状态,表明这方面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并不很严重。根据调研员进一步回访的了解,多数答卷者在此方面尚未遇到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两种:其一在于他们的投资项目未曾遭受东道国政府在财产转移上施加的管制措施;其二在于资源能源投资项目一般周期较长,这些答卷者的投资项目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盈利。因为没有将利润汇回母国的资金转移活动,因而未曾遇到过财产转移方面的困难。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遭遇财产转移困难的情况
从不同受访者的角度看,企业、政府部门和“两所”的受访者的大多数都认为中国投资从未或极少会遭遇转移困难的情况。可以说中国投资所涉的东道国大都允许投资项下的国际间财产自由转移。
但不容忽视的是,三类受访主体中都有少数表示中国投资有时或经常会遇到国际间财产转移的困难。这说明虽然中国投资进行国际间财产转移通常顺利,但在有些地区仍会遇到东道国政府的管制。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遭遇财产转移困难的情况
就区域比较,非洲和中亚这两个区域企业答卷者表示经常存在转移困难的答卷者达30%,问题均值分别为1.4和1.3。其他区域相对较好,均值均在1.15以下。这说明虽然五个投资区中转移困难时有发生,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间财产转移困难表现得比较明显。
5.4.2 汇率波动
在汇率风险方面,调查数据显示绝大多数的答卷者(86.95%)都遭受过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而表示这种风险“有时”发生的答卷者占最多数(47.83%)。仅有极少数答卷者(8.70%)表示其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从未因汇率波动受损。该问题均值为1.98,属于偏严重的“明显超标”状态。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因汇率波动受损的情况
从不同受访者的角度看,企业受访者中仅有10.53%认为其投资从来没有因为汇率波动遭受损失。84.21%的投资者表示在其从事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过程中都曾经在不同频度上受到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对于同一问题,政府部门受访者和“两所”的受访者都普遍认为中国投资因为汇率波动受到损失,只是因此受损的频度有所不同。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因汇率波动受损的情况
五个投资区中,中亚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表示投资经常或有时遭遇转移困难的答卷者比例较高(均值分别高达2.4和2.17),说明这两个投资区中转移困难的发生较其他投资区而言更为常见。其次是非洲和大洋洲投资区,均值分别为2和1.94。东南亚投资区情况最好,但其均值也达到了1.8。这说明中国投资所遇到汇率波动问题普遍比较突出。
5.5 小结
从上面对影响国际资源能源投资的几项具体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总体上说,我国投资受国有化与征收、政治动乱以及政府违约的影响较小(处于“达标”状态),但受国际财产转移限制的影响较大(处于“轻度超标”状态),尤以汇率波动的影响甚为突出(处于“明显超标”状态)。
具体来说,就国有化与征收问题而言,虽然我国投资目前很少遇到这种情形,但一旦产生,其补偿往往大打折扣,普遍达不到“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处于“严重超标”状态)。就区域而言,中亚的征收风险最严重,拉丁美洲和东南亚则最为少见。政治动乱及其补偿的总体情况与征收类似,但频率略高,补偿状况也略好。就区域而言,拉丁美洲政治动乱的频率最为突出,大洋洲则属最好。
从投资合同的遵守情况来看,我国投资所遇到的问题总体上不很突出,但区域差异很大。其中大洋洲和东南亚状况良好(处于良好“达标”状态),而非洲这个方面问题最为突出(“轻度超标”)。
财产转移问题是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所遇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中亚和非洲。但更突出的是,汇率波动给中国投资造成损失的情形颇为常见。从区域角度看,汇率波动问题在中亚和拉丁美洲投资区最为显著,在东南亚投资区则最为轻微,但总体上均处于较为严重的“明显超标”状态。
第六章 东道国法制状况
在考察投资东道国的投资法制环境时,本研究从司法、立法、行政三个角度分别考察东道国司法执行的公正程度、立法中的法律稳定性以及行政中政府执法的廉洁程度这三个重要指标。
6.1 司法公正
从总体上看,半数投资者反映在东道国尚未在司法活动中遇到过不公对待的情况。但与此同时,仍有超过四成受访者反映曾在不同程度上遭遇过司法不公的情况,而其中多数认为此情况为“有时”发生。
中国投资遭遇司法不公的总体均值为0.9,属于“轻度超标”,问题总体不算突出,但不同类型和区域答卷者的反馈差异很大。其中,企业答卷者和政府部门的答卷者中各有约六成人表示中国投资从来没有或极少遭遇过司法不公的情况,另各有约三成人表示司法不公的情况有时发生。“两所”答卷者中认为司法不公从未或极少发生的所占比例则明显低于持相同看法的答卷者在其他两类受访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例如,“两所”答卷者中有20%的人表示司法不公经常发生,远远高于持相同看法的答卷者在其他两类受访主体中所占的比例。这说明“两所”的答卷者从提供专业服务的角度,认为中国投资遭遇司法不公的情况较其他两类受访主体而更为严重。
从区域来看,东南亚投资区有七成的答卷者表示投资从来没有遇到司法不公的情况,并且认为投资有时或经常遇到司法不公的答卷者也很少,其问题均值为0.56(“达标”),是五个所考察的投资区中答卷者反映司法公正程度最高的投资区。其次是大洋洲,有一半表示从未发生,另有一成表示极少发生,均值为0.73(“达标”)。反之,在中亚投资区,除了表示对此问题“不知道”的答卷者外,所有答卷者都表示司法不公的情况时有发生,均值高达2,处于“明显超标”状态。这使得中亚投资区成为五个投资区中司法不公情况最为严重的区域。非洲有一半答卷者表示司法不公时有发生,另有一成答卷者认为这种现象经常发生,均值达到1.4(“轻度超标”),是司法不公问题第二严重的区域。拉丁美洲均值为1,但也有半数答卷者表示司法不公时有发生,值得关注。
6.2 法律稳定性
总体上,受访者就投资因东道国法律不稳定而遭受损失或阻碍的反映与对司法不公的反映类似,半数受访者尚未遭受过此类损失,但表示曾在不同程度上因此受损的反馈则比因司法不公受损的比例更高(45.66%),均值为0.88,也处于“轻度超标”。
我国投资遭遇法律变动的问题在不同类型和区域答卷者的反馈同样差异很大。总体上企业答卷者中有超过半数的答卷者(55.26%)认为其投资从来没有因为东道国法律变动而受损。来自政府部门的答卷者中,有三分之二表示中国投资因为东道国法律变动而受损极少发生。此外,这两类受访主体中仍有占相当比例(20%以上)的答卷者表示这种损失时有发生。比较而言,“两所”答卷者反馈的情况则严重得多,其中有60%的答卷者表示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况。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答卷者以运营投资项目为主要工作内容,相关政府部门更专注于对中国海外投资的管理,二者对于各个投资东道国法律的变化不是很敏感。而提供专业服务的“两所”——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对法律问题关注更多,能更好地知悉东道国法律变动为投资带来的损害。
大多数在大洋洲和东南亚区域进行投资的答卷者都从来没有遇到投资因为东道国法律变化而受损或受阻的情况,其均值为0.5,处于较好的“达标”状态。这说明这两个区域内投资东道国的法律稳定性良好。中亚投资区中有约八成的答卷者都表示投资曾经因为法律变动受损,均值为1.67(达到“明显超标”状态),是答卷者反映的东道国法律稳定性最为欠缺的投资区。此外,该区域有三成答卷者表示法律变动引起投资损失经常发生,说明该区域除了法律变化较为常见以外,其中某些地区法律变动的频度也较高。拉丁美洲投资区有少数答卷者表示投资有时或经常受到法律变动带来的损失,这可能是由于该区域内某些东道国或行业领域(如石油天然气行业)法律变化较多的原因缘故。非洲区域有答卷者表示投资极少(20%)或有时(30%)会遭受这种损失,表明该区域法律变动的频度虽然不高,但因此受损的中国投资也不少。
6.3 官员腐败
与对司法不公和法律不稳定的反映有所不同,过半数的受访者(54.35%)表示投资曾在不同程度上因东道国官员腐败而受损或受阻。其中,三成受访者表示这种损失“有时”发生,均值达1.41,处于比较明显的“轻度超标”。
从三类答卷者角度看,企业答卷者中有近半数的答卷者表示曾经在不同频度上因为东道国官员腐败而受损。来自政府部门的答卷者普遍认为东道国官员腐败而使投资受损的情况有时会发生。“两所”答卷者中也有八成表示曾经遇到这种情况。这说明三类答卷主体都认为东道国官员腐败是中国投资在海外受损的一个常见因素。
有约六成答卷者表示中国在大洋洲投资区从未因东道国官员腐败受损,均值为0.36,处于良好“达标”状态,是五大投资区中官员腐败导致投资受损最少的区域。反过来,其他四个投资区这方面问题均较严重,尤以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亚为最。其中,非洲投资区所有正面答卷者均表示这种情况总是存在(20%)或时有发生(60%),问题均值高达2.5,处于“严重超标”状态。拉丁美洲投资区有超过八成的答卷者反映曾遭受官员腐败引发的损失,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区域反映此种损失经常或总是发生的答卷者所占比例远高于其他四个投资区(50%),表明该区域官员腐败使投资受损的情况频度很高。而中亚投资区中所有答卷者都表示其投资曾受官员腐败的不利影响,问题之普遍,亦可见一斑。
6.4 小结
从本章数据可以看出,我国海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状况总体欠佳,且区域差异很大。相对而言,官员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司法不公与法律稳定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者均未“达标”。其中,司法不公在中亚和非洲区域比较严重,而在东南亚和大洋洲区域则鲜有发生。同时,大洋洲和东南亚区域的法律也较为稳定,相比之下中亚区域的法律稳定性最差,往往给中国投资带来损失。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亚区域官员腐败致使中国投资受损的情况颇为常见,而在大洋洲这种现象则很少发生。总体而言,大洋洲的法制状况最好,东南亚次之,非洲、中亚和拉丁美洲的法制问题则比较严重。
第七章 投资争端解决
7.1 投资争端情况
实践中东道国与投资者的争端多因东道国行使国家权力或发生其他政治事件致使投资遭受损失而发生,主要包括:国有化引起的争议;东道国管理行为引起的争议(外汇管制、增加税收、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等引起的争议);东道国国内政治动乱、革命、战争等事件引起的争议。(18)在本次实证考察中,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如下。
有时17.39%
经常0.00%
总是如此0.00%
从来没有50.00%
极少30.43%
不知道2.17%
图7.1 中国投资遭遇法律争端的总体情况
可以看出,半数答卷者表示在其投资过程中从未与东道国政府发生过法律纠纷。另有30.43%的答卷者表示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纠纷的情况极少出现,均值为0.67,属于“达标”状态。这说明国家与投资者纠纷在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中鲜有发生。就此问题,企业投资者、政府部门和“两所”答卷者反馈数据的均值分别为0.55、2.00和0.75,说明政府部门所了解到的投资法律纠纷最多,其次是“两所”,对投资法律纠纷接触最少的是企业投资者。
7.2 救济措施选择
7.2.1 自力救济——保险
海外投资保险可以对海外投资中东道国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进行承保,在政治风险发生后减轻投资的损失。在询问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购买国际投资保险的时候,47.83%的答卷者表示从未或极少为其在海外的投资购买保险,23.91%的答卷者表示有时会购买保险以降低投资风险。经常或总是会为其海外资源能源投资购买保险的答卷者仅占10.87%。这说明海外投资保险在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中虽然尚未成为主流,但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有时24%
经常7%
总是如此4%
不知道17%
从来没有33%
极少15%
图7.2 中国投资购买保险的情况
7.2.2 公力救济——法律解决
在发生了法律纠纷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如图7.3所示,绝大多数答卷者表示会首先选择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处理纠纷。有半数答卷者表示除协商谈判外,最倾向于通过当地法院寻求救济,其次是通过向当地仲裁寻求救济。相比之下,仅有少数答卷者愿意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如ICSID、专设国际仲裁等)寻求保护。
图7.3 中国投资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东道国国内救济(当地法院或当地仲裁)是继协商谈判之后最受中国投资者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之下,国际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则较受冷落。究其原因或许是因为我国早期签订的投资协定规定了只有涉及征收补偿数额的纠纷可以提交国际仲裁,而其他纠纷只能通过国内途径解决。另一个原因则很可能是由于中国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知识、经验和人力资源上的欠缺。
7.3 小结
中国投资在海外很少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相对而言,在大洋洲、东南亚的投资纠纷较少,而在中亚和非洲的投资纠纷较多。投资保险虽然尚未成为中国投资者减小投资政治风险的主流方式,但也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旦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纠纷,中国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通过东道国国内的司法或仲裁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选择国际仲裁。这表明中国投资者对国际仲裁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亟须加强。
第八章 其他影响因素
外国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不仅来源于投资措施,也来源于贸易措施。意料之外的贸易管制可能对投资者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对直接参与相关产品或服务贸易的人产生影响。(19)同时,投资者在另一国开展资源能源投资活动,对当地自然环境和居民产生直接影响,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原住民安置、土地资源纠纷等等问题。(20)因此,投资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也可能是引起资源能源投资受损的重要政治风险之一。有鉴于此,本研究还考察了上述这两个重要非投资因素对中国投资的影响。
8.1 贸易壁垒
在被问及是否曾遇到过投资项目因为贸易壁垒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时,四成答卷者表示他们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另有23.91%的答卷者表示其海外资源能源投资项目有时因为东道国施加贸易壁垒而遭受损失,均值为0.86,临近“达标”水平。这表明中国投资不时会受国际贸易的影响,在有些地区还会因为东通国施加的贸易壁垒而遭受损失。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的情况
企业答卷者中有近半数(47.37%)表示从来没有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同时也有少数答卷者表示贸易壁垒带来的损失极少发生或有时发生,其反馈数据均值为0.63。政府部门的答卷者则普遍认为中国投资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有时发生,均值为2.00。而“两所”答卷者中有八成表示中国投资曾经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但其中有半数(40%)认为这只是极少的情况,这种损失发生的频度并不高,反馈数据均值为1.75。相比之下,政府部门对投资因为贸易壁垒受损或受阻最为担忧,其次是“两所”,最后是企业答卷者。
(b)在不同区域中国投资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的情况
从不同投资区的角度看,六成大洋洲答卷者从来没有遇到其投资因东道国贸易壁垒受损的情况,均值为0.53,处于“达标”状态,是最少出现投资因贸易壁垒受损的区域。在东南亚区域,六成答卷者表示从未或极少遇到投资因贸易壁垒受损或受阻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投资区中仍有少数答卷者反映因贸易壁垒产生的损失有时发生。这说明这两个区域的某些地区或个别领域的投资仍会受到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非洲投资区中有半数答卷者表示投资有时会因为贸易壁垒受损,均值为1.22(边界状态),是五个投资区中答卷者反映贸易影响投资最为频繁的。中亚投资区有半数答卷者表示不知道贸易壁垒是否影响到其投资,说明该区域的投资者对贸易壁垒引起的损失关注程度偏低。
8.2 环境问题
对于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遭遇此种政治风险的情况,有67.39%的受访答卷者表示其投资项目曾经或多或少因为人权或环保问题受损或受阻,均值为1.39,处于“轻度超标”状态。在统计这一问题时,峰值出现在“有时”这一选项上(41.30%),说明多数答卷者的投资活动曾因环境保护问题受损或受阻。另外有部分答卷者(28.26%)表示其投资尚未遭遇过这种政治风险的损害。其中有答卷者表示,其资源能源投资项目是由当地公司进行施工的,他们通过这种雇佣当地企业的办法来缓冲与当地居民(原住民)的冲突。
(a)分类答卷者反映中国投资因环保问题受损或受阻的情况
三成企业答卷者表示尚未遇到因环保问题受损或受阻的情况,但同时却有约四成答卷者表示有时会发生这种损失,均值为1.24。政府部门的答卷者中有六成认为中国投资因环保问题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曾经发生,均值为1.50,高于企业答卷者对环保问题减损投资的反映。而“两所”答卷者就环保问题对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所做反应的均值为2.40,大大高出另两类答卷者的反馈情况,其工作的专业性质可能是导致这种高值反馈的主要原因。
(b)中国投资在不同区域因环保问题受损或受阻的情况
五个投资区中都有少数答卷者表示尚未遇到环保问题是投资受损或受阻的情况。但不能忽视的是,五个投资区都有占更大比例的答卷者表示中国投资有时会遭受这种损失。这表明虽然有些地区的答卷者尚未遇到环保问题减损投资的情况,但在某些地区中环保问题对中国投资的不利影响已经突显出来。
将五个投资区的数据相互比较后不难发现,东南亚和中亚投资区表示遇到环保问题所致损失的答卷者最多,均值分别为1.78和1.67,达到了“明显超标”程度。这说明在这两个区域的中国投资因环境保护问题受损或受阻的情况较其他区域(“轻度超标”)而更为常见。
8.3 小结
本节数据分析显示,在与资源能源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中,贸易壁垒对中国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低。进行区域间比较后发现,非洲区域的投资受贸易壁垒的不利影响要明显大于投资在其余区域受贸易壁垒的影响,而大洋洲则是受影响最小的区域。
值得关注的是,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投资的影响比较严重。中国在五大区域的投资均在较大程度上因此受阻或受损,但其中最为严重的区域则是东南亚和中亚,这应当引起海外投资者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第九章 区域性特征
如第一章中所述,为更清晰地体现这些法律问题在各个投资区发生的情况,本研究将问卷问题按照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予以分类,并对所有封闭式问题的答案进行统计学编码,按照不同的投资区域将答卷者的反馈信息进行分别统计,并分别计算每个法律问题发生频度的均值,得出如下均值表9.1。
关于各个方面的统计分析已如前述。下面将从不同区域的角度对五个投资区中法律问题发生的特点进行简要总结。
9.1 大洋洲投资区
我国投资在大洋洲投资区的总体政治风险均值为1.29,略低于我国投资的总体政治风险均值。就本次调研所考察的这5类14个具体法律问题(图9.1)而言,大洋洲在多数方面(包括国有化、政治动乱、政府违约、法律纠纷、司法不公、法律不稳定、官员腐败、贸易壁垒8个方面)的问题均值都在0.8以下,属于“达标”状态。其中,尤其是在政治动乱、政府违约、法律纠纷、官员腐败等方面表现良好,总体表现是五个投资区域中投资法律环境最佳的区域。
图9.1 中国投资在大洋洲投资区遭遇各法律问题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当然,中国投资在大洋洲也遇到了不少法律问题,具体表现在政治风险、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安全保障、转移困难、汇率波动以及环境问题七个方面仍处于超标状态。其中,尤以汇率波动、环境问题、国民待遇等问题较为突出,值得引起重视。
进一步考察可发现,在上述三个问题中,投资在大洋洲遭遇汇率波动的均值小于中国投资汇率波动发生的均值,而遭遇国民待遇和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所致的风险均值却大于中国投资遇此风险的总体平均水平。说明在大洋洲答卷者反映较为突出的三个法律问题中,国民待遇和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投资的影响最大。这是在该区域进行资源能源投资的中国企业应予以特别关注的。
基于此,中国在大洋洲的资源能源投资者应特别加强防范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和汇率法律问题可能引发投资损失的风险,或可未雨绸缪,以在风险最终发生时尽量减小其带来的损失。
9.2 东南亚投资区
东南亚投资区是五个投资区中总体法律环境次优的区域。其政治风险均值为1.20,比大洋洲略低。如图9.2所示,在14项指标中,本区有7项处于“达标”状态,包括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国有化、政府违约、法律纠纷、司法不公、法律不稳定在内,尤以国有化、政府违约两方面表现最好。反过来,该区域在安全保障、政治动乱、转移困难、汇率波动、官员腐败、贸易壁垒以及环境问题七个方面均超标,尤以汇率波动、官员腐败和环境问题为最。
图9.2 中国投资在东南亚投资区遭遇各法律问题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具体来说,在一般待遇方面,中国投资在东南亚投资区享受国民待遇和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情况良好,是几个投资区中情况最好的。但同时,中国投资在该区域享有东道国提供充分安全与保障的情况较差,是在几个投资区中情况最为欠佳的,其风险程度也高于中国投资享有充分安全与保障待遇的总体风险程度。中国投资在该投资区很少遇到东道国政府施加国有化措施或者因东道国政府违反投资合同而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汇率波动问题是该区域中对中国投资影响最为显著的具体制度因素,紧随其后的是政治动乱和财产国际间转移方面的困难。在东南亚区域,中国投资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法律纠纷并不多见,但答卷者认为该区域内官员腐败对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较大。在影响投资的其他因素中,贸易壁垒的影响显得温和。相比之下,环境保护问题的影响决不能忽视,其致使中国投资受损或受阻的情况比其他任何一个投资区都要多,而且其发生频度的均值也高于环保问题对中国投资总体影响的均值。因此,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活动中对此多加关注,以更好地实现投资利益。
9.3 中亚投资区
中亚投资区政治风险发生总体情况的均值(2.17)在五个投资区中是最高的,大于拉丁美洲投资区同类均值(1.00)的一倍多,也大于所有答卷者反映的政治风险发生的总体情况的均值(1.31)。这使得中亚投资区成为所考察的投资区中政治风险发生最为常见也最频繁的区域。中亚投资区法律问题发生状况的均值如图9.3所示。不难看出,在所有14项指标上中亚均未能“达标”,足见其法律环境属于海外投资最不理想的区域之一。
图9.3 中国投资在中亚投资区遭遇各法律问题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在具体制度方面,中国投资在中亚区域遭遇五种法律问题的状况较之于其他区域也更为严重。具体表现为,汇率波动是五个区域中减损中国投资最为严重的;中国投资遭遇东道国国有化措施、因政治动乱受损或受阻、遭东道国政府违约,以及曾经遇到的财产转移中的困难,都比中国投资总体遭遇这些法律风险更为普遍和频繁。尤其是遭遇东道国国有化措施方面,中亚答卷者就此问题反应的均值更是高达答卷者总体反映均值的两倍。这说明以上几种法律风险在中亚区域都较为常见,中国资源能源投资者应予以重视。
中亚区域的答卷者反映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的法律纠纷是最多的,并且该问题在中亚区域的均值(1.17)也远远高于全体答卷者就同一问题反应的均值(0.67),说明中国投资在该区域更有可能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就中亚区域的法治状况,在该区域投资的答卷者作出的评价同样相对较低。答卷者反映在投资过程中遭遇司法不公,或因法律变动受损,或因东道国官员腐败受损的程度几乎都是中国投资总体遭遇同样问题的两倍。这说明中亚区域的投资法治环境相对而言明显欠佳。
9.4 非洲投资区
从政治风险总体发生情况的均值可以判断,非洲投资区较少发生政治风险,并且其政治风险发生的总体水平与中国投资总体政治风险发生的水平基本一致。非洲投资区各个法律问题发生的情况如图9.4所示,除国有化一项以外,在所有具体制度方面,非洲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均值均未能“达标”,其中尤以官员腐败和汇率波动问题最为突出。
图9.4 中国投资在非洲投资区遭遇各法律问题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就一般待遇享受情况而言,可以看出中国投资在非洲未能享受这些待遇的情况略高于中国投资未能享受这些一般待遇标准的总体均值,与其他四个投资区相比该风险在非洲也略显突出。
在具体制度方面,根据非洲区域投资者的反映,东道国的政治动乱导致损失、东道国政府违约和国际间财产转移中的转移困难等三个法律问题发生的均值都略大于全体答卷者均值。这表明这三个问题在非洲投资区较总体水平而言更为常见,是该区域内对中国投资影响最大的法律问题。
在遭遇法律纠纷方面,非洲区域的均值(1.00)大于同一问题在大洋洲、东南亚及拉丁美洲投资区的均值,也大于全体答卷者对该问题总体反应的均值,说明这个问题也比较突出。在评价非洲区域的法治环境时,答卷者对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这两方面的反映较为剧烈。答卷者表示投资因这两个因素受损的均值几乎为全体答卷者反映同样问题均值的1.5倍。因此,可以推断非洲投资区的法治环境较差,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给中国投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在非洲区域投资值得注意的是贸易壁垒以及环境问题对投资的影响。据调查显示,非洲投资区内贸易壁垒给中国投资造成的不利影响要比其他任何一个投资区内都要严重,该区域内答卷者对此问题反映的均值也高于全体答卷者对中国投资因贸易壁垒受损或受阻反映的均值。而非洲的环境问题风险也高于拉丁美洲投资区,而与大洋洲持平,表明这一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9.5 拉丁美洲投资区
拉丁美洲投资区政治风险总体情况的均值(1.00)小于全体答卷者对同一问题反映的均值,也小于其他投资区的答卷者对同一问题反映的均值,说明总体上拉丁美洲投资区政治风险最少发生,政治环境较好。拉丁美洲投资区中法律风险发生的具体情况如图9.5所示。
从图9.5可以看出,在被问及具体法律风险发生的情况时,答卷者仅对国有化、法律纠纷以及公平与公正待遇三方面比较满意(“达标”),而对政治动乱、汇率波动、东道国官员腐败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给投资带来的损失或阻碍反应较为强烈。其中,政治动乱、汇率波动和官员腐败等三个问题的均值不仅超过了全体答卷者对相同问题反应的均值水平,也是五大投资区答卷者中对相同问题反映较为强烈的。这说明,这三方面问题是对在拉丁美洲区域的中国投资产生较为严重影响的法律问题,也是该区域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着力防范的法律风险。
图9.5 中国投资在拉丁美洲投资区遭遇各法律问题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此外,答卷者反映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与中国投资就同样问题的总体情况基本处于同一程度。但在评价拉丁美洲内投资东道国的法治状况时,答卷者反映遭遇司法不公或是因法律不稳定而受损的情况略高于中国投资的总体水平。
9.6 小结
各投资区基于不同的政治、法制、地理环境,在处理外国的资源能源投资时展现出了不同的特点,也存在各自的问题。总体而言,大洋洲的投资法律环境相对最好,其次是东南亚,再次是拉丁美洲、非洲,最差的是中亚。
具体而言,在大洋洲的中国投资比较容易受到国民待遇、汇率波动和环保问题的影响。中国投资在东南亚享有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欠佳,同时汇率波动、环境保护以及官员腐败问题对投资的不利影响较大。中亚投资区政治风险发生的程度相对较高,东道国为投资提供充分安全与保障的情况欠佳,该区域的投资者应多留意国有化措施、国际间财产转移困难以及法制环境欠佳对投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在非洲投资区,政府违反投资合同、汇率波动、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是对中国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较多的法律问题。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对中国投资影响较大的是政治动乱、汇率波动和官员腐败等法律问题。中国投资者需根据投资所在的不同区域对这些法律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关注。
第十章 法律与政策建议
本章对答卷者就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环境的法律与政策建议的调查反馈进行分析评论,具体包括中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在遭遇困难时获得中国政府支持与保护的情况,答卷者对海外投资保护和海外投资促进方式选择,以及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意见和建议等四个方面。
10.1 政府支持情况
当问及答卷者在遭遇困难时,是否得到了中国政府及时有效的支持和保护时,其反映情况如图10.1所示。
不知道9% 从来没有6%
极少13% 有时24%
经常20%
总是如此28%
图10.1 中国投资获得中国政府支持与保护的情况
近半数答卷者(47.83%)表示经常或总是能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而根据研究员回访的结果,从来没有或极少获得中国政府支持与保护的答卷者也大多作说明为投资尚未遇到特别的困难,暂时还没有向中国政府寻求保护的经历。这说明中国答卷者普遍认为中国政府能够在投资遭遇困难时为其提供支持和保护。
10.2 海外投资保护
本问卷调查以多选题的形式询问答卷者眼中中国海外投资最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所得反馈信息如图10.2所示。
图10.2 中国投资者认为最有效的安全保障
中国领事保护是现阶段答卷者认为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其次是投资合同的保护。国际条约保护也是有较多答卷者选择的有效地保护投资的方式之一,相比之下选择政治风险保险保护投资的答卷者则相对较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之前第七章的考察中,当地国内救济是答卷者在遭遇纠纷时首选的救济方式,但此处数据则显示出仅有少数答卷者信赖当地国内法保护是中国海外投资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这表明中国投资比较重视国际法对海外投资的保护作用,尽管他们对国际救济方式尚缺乏了解。此外,有少数答卷者在问卷预设选项外提出了其他可以保障投资安全的方式,具体如仲裁以及东道国当地政局稳定,等等。
10.3 海外投资促进
如图10.3所示,大多数答卷者都认为缔结双边条约是促进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积极性最为有效的方式。并且,期待强化海外投资担保的答卷者已经多于期待政府制定财政税收激励措施的答卷者,而期待以加强海外领事保护的方式来促进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答卷者则相对较少。这表明在现今的中国海外投资中,相比依靠传统的外交方式获得保护,投资者已经逐渐意识到法律对于保护投资的重要作用。
图10.3 有效促进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积极性的措施
注:其他措施包括驻外人员安全、提供当地翻译、给予优惠的保险条件、政府组织商务拜访活动、简化和放宽审批手续等。
10.4 其他意见和建议
除了本研究已经显示的数据,答卷者还就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提出了丰富的意见或建议,经分类整理后如下所列:
(a)兼顾战略和投资回报选择市场。答卷者反映国资背景的企业,海外投资遭遇复杂,而且出于战略需要会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不成熟的市场,如非洲和南美一些国家。建议民营企业选择成熟的市场,如澳洲等。有条件的企业要有战略考虑,不计较短期回报,以实现长远的投资收益。
(b)为海外投资配备专业人员。答卷者提出可以培养海外投资企业负责人的风险意识和全球视野。此外,建议国家考虑制定引进具有全球化管理经验的经理人的企业税费优惠措施。
(c)国家给予经济性的支持。答卷者表示国家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对战略资源能源类海外投资的资金奖励和外汇支持,或者对进口投资产出的资源能源产品(如矿产品)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d)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答卷者建议国家可以主动为海外投资设立各种保障。要求投资企业为海外投资项目和其中的工作人员强制投保,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同时需要中国政府加大在东道国对其海外投资的保护。
(e)简化审批手续。答卷者提出非央企出身的企业在走出去时需要向各级发改委、商务部等行政机构层层报批,由于审批时间的拖延导致错过许多机会。因此项目报批流程亟待简化,审批时间亟待缩短。主管政府部门可以加强指导,正确引导。
10.5 小结
根据答卷者的反映,中国投资在遭遇困难时普遍能够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就海外投资保障方式而言,领事保护仍然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但投资合同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作用也正日渐彰显。在投资促进方式上,双边投资条约已成为最受我国投资者期待的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措施。此外,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已逐渐突显,答卷者对此的期待甚至超过了对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和外交领事保护的期待。由此可见,我国投资者对国际投资法的需求正与日俱增。
第十一章 结论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与能源安全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强海外资源能源的投资是维护中国资源能源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在国家实行“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强化以获取稳定的海外资源能源保障为目的的资源能源投资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对从事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中国企业、管理海外资源能源投资的政府部门,以及提供相关法律和会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问卷调查,切实考察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面临各种法律问题和风险的实际情况,并对突出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通过本次调查,我们得出主要结论如下:
(1)总体而言,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总体法律环境比较严峻。如图11.1所示,一方面,我国投资总体政治风险水平均值处于“超标”状态,需要密切关注并实施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在本调查所考察的14项具体指标中,绝大多数(10项)出于“超标”甚至“明显超标”和“严重超标”状态;同时“达标”的四项的均值也都属于不太理想的达标状态。
图11.1 中国投资面临法律风险总体均值图
注:直线a=0.8,系“达标”线。
(2)就准入条件而言,我国海外资源能源投资往往被附加各种业绩要求。其中当地雇佣要求是中国在海外进行资源能源投资时最经常被附加的业绩要求,其次是当地股权要求和当地成分要求。
(3)我国投资在海外享有一般待遇状况较差。在东道国提供的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或充分的安全与保障三个核心方面,其问题均值均在“超标”范畴。
(4)就具体制度而言,我国投资受国有化与征收、政治动乱以及政府违约的影响较小(处于“达标”状态),但受国际财产转移限制的影响较大(处于“轻度超标”状态),尤以汇率波动的影响最为显著(处于比较严重的“明显超标”状态)。其中,虽然我国投资目前很少遇到国有化与征收问题,但一旦产生,其补偿往往达不到“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处于“严重超标”状态)。
(5)我国海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状况欠佳,且区域差异很大。相对而言,官员腐败问题比较突出,司法不公与法律稳定性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者均未能“达标”。
(6)中国投资在海外很少与东道国政府发生法律纠纷。投资保险尚未成为中国投资者减小投资政治风险的主流方式,但也已经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旦与东道国政府发生纠纷,中国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通过东道国国内的司法或仲裁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选择国际仲裁。对国际投资仲裁的重视亟待加强。
(7)在与资源能源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两个法律问题中,贸易壁垒对中国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对较低,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投资的影响相对较重。
(8)就区域总体状况而言,目前大洋洲投资区的法律环境相对最好,其次是东南亚投资区,再次是拉丁美洲、非洲投资区,最不理想的是中亚投资区。
(9)就区域具体特征而言,在大洋洲的中国投资比较容易受到国民待遇、汇率波动和环保问题的影响。在东南亚的投资享受东道国充分保障和保护的情况欠佳,同时汇率波动、环境保护以及官员腐败问题对投资的不利影响较大。中亚投资区政治风险发生的程度相对较高,东道国为投资提供安全保障的情况欠佳,该区域的投资者应多留意国有化措施、国际间财产转移困难以及法制环境欠佳对投资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在非洲投资区,政府违反投资合同、汇率波动、司法不公和官员腐败是对中国投资产生不利影响较多的法律问题。而拉丁美洲投资区中对中国投资影响较大的是政治动乱、汇率波动和官员腐败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我国投资者根据投资所在的不同区域对这些法律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关注。
(10)我国投资在遭遇困难时往往能够获得中国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就海外投资保障方式而言,领事保护被认为是目前最为有效的安全保障方式,但投资合同以及国际条约的保护作用也正日渐彰显。在投资促进方式上,双边投资条约已成为最受我国投资者期待的促进中国海外投资的措施。此外,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重要作用也已逐渐突显,投资者对其的期待已经超过了对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和外交领事保护的期待。这些都表明我国对外投资者对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需求正日趋强劲。
由于篇幅所限,本报告在发表时由编辑部作了删减。
编者对原调查报告的大量图表有所删减。相关注释也略去。
王朝恩、张生、王鹏、王钊、马俊飞、马莎、冷帅等也有贡献,同时,课题调研得到了许多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涉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广大对外投资企业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致诚挚谢忱(尽管由于保密原因不能一一署名致谢)!
注释:(略)